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论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蔡若夫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作者简介:蔡若夫(1976—),男,广东省茂名市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理论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关键词: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必要性;犯罪构成;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3.0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与流通是商品的本质特征,持有作为商品流通的一个必要环节,商品所有人依法占有、拥有、控制商品,并且基于自由意志而加以支配本来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尤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形式的持有和占有,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任何以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权和生命财产权为目的的持有都应禁止。
根据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应当在刑法中设置“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以有效打击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增设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必要性根据辞海的解释,持有是指占有、拥有、控制和支配。
对于“持有”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府曾经在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中作出过相关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曾经就毒品犯罪中的“持有”作出过解释,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占有、携有、藏有。
刑法236条
刑法236条
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条款,下面是236条的内容和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药物、毒药、淫秽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由持有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借给他人或者买卖。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持有毒品五百克以上的,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定罪,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本条所涉及的毒品包括普通毒品和新型毒品,不论毒品持有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持有人不得将毒品借给他人或者买卖。
如果持有毒品数量在五百克以上,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则可以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该条规定的是持有物品罪,而非只规定了危险物品罪。
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持有人的责任,要求持有人对持有的毒品、危险物品进行保管和使用,不得进行转借、买卖等行为。
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两大要素构成,即持有行为和毒品的非法性。
具体而言,持有人应当有一定的支配权,只有实际控制了物品,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
而所持有的物品必须是毒品等危险物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持有的物品是非法的。
总而言之,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
对于那些持有数量达到五百克以上的毒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数量、性质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来说,除了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非法持有其他危险物品罪外,还需要面临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 na f Hub iUn v riyo ie or l o e i e st f Pol c
M a .0 y 2 09 No. Se . o 1 8 3 rN . 0
第3 期
总第 18 0 期
非法持有 毒品罪若 ຫໍສະໝຸດ 问题研 究 出 ,第 10 ‘ 4 条是鉴于鸦片烟犯罪的重大性 , 除贩卖 的 目的以外 , 对仅是持有鸦片烟 , 也进行处罚 。 口可 ”J 见, 在各 国的立法上 , 均考虑 了非法持有 毒品行 为本 身 的特殊性 , 即其本身对上游行 为 , 如贩卖等具有一
定 的排斥作用 。质言之 , 如果上游行为本身可 以独
张 洪 成
( 中国刑警学 院 , 宁 沈 阳 10 3 ) 辽 10 5
【 摘
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重要 罪名。人们对非法 ‘ 有” 特 的内涵与外延、 行
为人 认 识错 误 的法律 认 定 、 非法持 有 毒 品 罪的数 量标 准 、 法持有 毒 品 罪的 罪数 形 态、 同犯 罪 等 问题 研 究 的还 不 非 共 够 深入 。加 强 对这 些 问题 的 系统研 究 , 可为 司法 实践提 供一 定 的借 鉴 。
Zha gHo gc n n n he g
( h a r n l oie nv r t S e yn 1 0 5 C ia C i i a l iesy h n a g1 3 , hn ) n C mi P c U i, 0
Ab ta t T ec meo i e a o s s i no d u s s n f h o tn r g r lt do f n e i na a Bu sr c : h r f l g l se s f r g eo tei i l p o io mp r t u - ae fe s si Cr a d e n mi l w. t L t et e r t a n r cia e at n s h v nt ie e o g o sd rt n t e c n oa o d d n tt n o p s h h o ei l d p a t l p r c a c d me t a e 。g v n u h c n i ea i o t o n tt n a e oa o f” — o h i n i o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首先,行为人持有毒品在主观方面的不可求证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否则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要求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其次,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
事实上,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空间上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不同,这正是我们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前者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的特点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图:而后者的目的明确,就是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的目的。
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构成刑法所称的“运输”,要认定运输毒品,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等相关证据。
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再次,我国刑法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
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毒品,如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意图贩卖、走私、运输毒品,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刑法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刑法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三)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四)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五)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辨析
行为 , 又具备主客观 因素 , 就完全可 以认定 为运输毒
品罪 。主张 定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的学 者 , 存 在 混淆 运输
罪 。首先 本案 被告 人 王 某 承认 其 乘 坐 客 车 将 毒 品 先 从 广 州带 回遵 义 , 并 且 案 件 中 的间 接证 据 , 如 手 机 通
作者简介: 彭荣, 云 南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李丽, 云 南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选择性 罪 名而 被设 置于 同一个 条文 中 , 具有 完全 相 同 的法 定刑 和量 刑标 准 。但 其 被确 立 以来 , 关 于运 输毒 品罪 的废 除论 争议 一直存 在 。 从 罪 刑相 适 应 原则 的 观念 予 以考量 , 运 输 毒 品罪 具 有 特 定 的意 义 与含 义 。
有 学者 提 出 , 将该 行 为人认 定 为非 法持有 毒 品罪 。非 法 持有 毒 品罪 作 为毒 品犯 罪 行 为 的 “ 兜底 条 款 ”, 是 在 查不 清毒 品的来源 和去 向 , 又无证 据 证 明行 为 人实 施 了其 他毒 品犯 罪行 为 , 在 数量 较 大 时 , 因其 侵 犯 国 家 对毒 品的管制 , 具 有潜 在 的社会危 险 性而 予 以定罪 处 罚 。但是 若查 明 了行 为人 确 实 实施 了运 输 毒 品 的
一
毒 品罪与 非法 持有 毒 品罪之 嫌 。此外 , 刑法 规 定运 输 毒 品罪 的主体 是一 般 主 体 , 即 只要 年 满 1 6周 岁 的任 何人 即可 , 于是 便会 出现 了吸毒人 员 运输毒 品应 当如
,
与走私 、 贩卖、 制 造 毒 品相 提 并 论 , 并 且作 为行 为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法持有毒品却没有⽤毒品来进⾏交易,跟真正⽤毒品来进⾏犯罪之间还是会有相应的区别,⽽很多⼈就会关⼼这两者的区别,想要去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样⼀回事。
为了避免⾃⼰出错也想要去提前了解清楚相关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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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持有毒品违法⾏为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也是与⾮法持有毒品最相关连且易相混淆的罪名,准确区分三个⾏为⽅式,实践中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到这⼀点,还得从犯罪构成上着⼿。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
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的⾝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三者均为⼀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三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明知是毒品⽽故意犯罪是三罪的共同点,如果不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运输毒品的⽬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将毒品进⾏运输。
没有这种明确的⽬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种⽬的不能被证明⽽⼰,不影响该罪名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是三罪的重要区别,即: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法持有。
客观⽅⾯,⾮法持有毒品罪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般也有⾮法持有毒品的⾏为,这是三罪易于混淆的⼀个重要原因。
所谓持有,是指⾏为⼈对毒品事实上的⽀配和管领,主要表现为静态持有如在固定场所存储等和动态持有如随⾝携带等。
它不要求⾏为⼈对所持有的毒品具有所有权,也不要求⾏为⼈将毒品握在⼿中或放在⾝上。
同时,持有是⼀种持续⾏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只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如果时间过短,不⾜以说明⾏为⼈事实上⽀配和管领毒品时,则不能认定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与刑法规制
的存废和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归纳起来看,评价其利主要是:1 、当行为人拒不供述所持大
量 毒 品的来源 和 去 向,而 司法 机关 经侦 查又 无法 举证 证 明其 持有毒 品是否属 于走 私 、贩卖 、
运输 或 制造 毒 品时 ,该 罪 则减轻 了侦 查机 关和 司法 机 关 的举 证 责任 ;2 、为 有力 打击 此类 非 法 持有 毒 品的行 为提供 了法律 依据 ; 3 由于可 以 “ @、 尽可 能地 将与 毒 品有关 的人 绳之 于法 ” , 因此 ,强化 了我 国刑 法 惩治 毒 品犯 罪 的机 能 。 认 为其 弊 主要 有 : 1 、易养 成 司法人 员 的惰 性 。因持有 毒 品罪 的证 明难 度相 对较 低 ,导 致一 些 司法人 员 怠于行 为人 走私 、贩 卖 、运输 、
有 明显 堵截 性 功 能和特 征 的非法 持 有毒 品罪 ,在 有力 打击 毒 品犯 罪 中,发 挥 了十分 重要 的
作 用 。但 是 ,随着 毒 品犯罪 的发 展 以及 作案 手段 、方 式 的变异 ,该罪 名在 法律 适用 方面 仍 有 不 断加 强研究 和完 善规 制 的必要 。
一
、
成效 的功能 。因此 ,与 其功 效相 比,该 罪在 立法 上 的弊 端或 隐 患就显 得十 分微 小 。如 果 因
该罪 立法 上 的些 许弊 端 或 隐患 而从 刑法 中取 消或 废 除该 罪 ,则无 疑会 严 重削 弱毒 品犯 罪 的 打击 力度 ,因而 是得 不偿 失 的 。 其 次 ,应 当 以实事 求是 的态 度 客观 公正 地看 待 该罪 的立 法弊 端或 隐 患 。一是在 有 关 怠 于侦 查 、取 证 不力 或 出于不 正 当 目的 ,而 使有 的走 私 、贩卖 、运 输 、制造 毒 品案 件被 认 定
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这 四种 犯 罪 行 为 必 须 以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作 为 准 备 行 为 如 果 查 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乃 是 为 了从 事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强 迫 他 人 吸 毒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药 品 、 神 药 品 , 当 以后 四 种 犯 罪 的 法 精 则 定 刑 内 科 刑 . 而 如 果 无 证 据 表 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是 从 事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强 迫 他 人 吸 毒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题 , 须 立足 于不 同犯 罪之 构 成要 件 的 细致 分 析 。 只有 如 此 , 才 能 正 确 解 决持 有假 毒 品 、 吸 毒 者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以及 盗 窃 、 抢 夺 、抢 劫 毒 品 等 行 为 的 认 定 P题 。 才 能 处理 好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和 窝 藏 毒 品行 为 的 竞台 问题 1 关 键 词 :非 法持 有毒 品 罪 :行 政 犯 ;吸 毒 者 ;假 毒 品
也 为 法 律 所 非 难 这 种 持 有 的 非 法 性 是 建 立 在 一 种 拟
保 障 。 过 , 存 疑 时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 原 则 虽 然 在 非 法 不 “ 的 持 有 毒 品 罪 的 司 法 实 践 中有 着 相 对 适 用 性 .但 其 毕 竟 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原 则 . 其适 用之 限 制也 较严 格 。 对 这
具 有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些 学 者 认 为 , 有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有 持
私 、 卖 、 输 、 造 毒 品罪 的法 定刑 。 罪名 的确立 , 贩 运 制 该 为近 些 年我 国打 击 毒 品犯 罪 提供 了有利 的法 律 工具 . 使 得 一大批 毒 品犯罪 分 子不致 逃脱 法律 制 裁 。 是 。 但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行 为 自人 刑 伊 始 就 一 直 饱 受 学 界 诟 病 . 这 种 批 判 之 声 涵 及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和 司 法 适 用 两 个 方 面 。 法 律 规 定 来 看 . 多 学 者 认 为 非 法 持 从 很 有 毒 品 罪 属 于 持 有 型 犯 罪 的 一种 .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犯 罪 类 型 . 只是 堵截 犯 罪形式 . 其 法 定刑应 当低 于关联 其 故 犯罪 的法定 刑 。 但 我 国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法 定 刑 太 重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相关问题研究
一
为人 对该 毒 品存 有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等 的故 意 。 对 于吸毒 者 为 了 自己吸食 、注 射毒 品而 非法 持有 毒 品 的 ,不存 在具 有 贩卖 、运 输 、制造 毒 品等 目 的 ,因此 ,吸毒 者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 。 ” ② 或 者认 为 “ 我 国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对 吸 毒 者 没 有 规 定 刑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 条规定 :‘ 吸食 、注射 毒 品 的 ,依 法 给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理 论 之争
吸 毒者基 于 自己吸食 、注射 毒 品而非 法持 有 毒 品 ,对 于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的行 为该 如何 确 定其 性 质 ,刑法 学界 存在 不 同 的观点 ,主要观 点 如下 : 持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观 点 的学 者认 为 , “ 吸 毒
理处 罚 。吸毒 人员 主 动到公 安 机关登 记 或者 到有 资质 的 医疗 机 构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的 ,不 予 处 罚 。 ’ 可见 ,吸毒者 供 自己吸食 、注射 而非 法 持有毒 品 的 ,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 ” “ 如 果 以吸食 为 目的而非法 持 有毒 品构 成非 法持 有毒 品 罪 ,那 么 也 就 意味着 ,本来 不在 刑法 调整 范 围之 内 的吸毒
关键词 :吸毒 者;非法持有 ;以贩养吸 ;多次
中 图分 类 号 :D 6 6 9 . 8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 6 0 5 7( 2 0 1 4 )0 2 — 3 1 — 0 4
在 惩 治毒 品犯 罪过 程 中 ,有 关 吸毒 者毒 品犯 罪 案件 在 司法 实践 中 占有较 高 比例 ,这 与 吸毒泛 滥 的现 象 密切相 关 。如何 惩 治 和认定 吸毒者 非法 持 有毒 品行 为 ,是 目前 理论 界 和司法 实务 界共 同 关 注 的问题 。本 文 拟对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相 关 问题 进 行探 讨 ,以期 司法机 关在 司法 实践 过程 中 能够 准 确认 定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 ,实 现公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
事实上,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同的。
如果在生活当中从事和毒品有关联的交易,很大程度上都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
类似于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虽然我国刑法当中对此是规定了两个罪名,但有的时候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好像是一体的。
那么既然刑法将这两者区分定罪,那么,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均属于简单罪状,对两罪之间具体区分的规定散见于其他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
由于运输毒品罪中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中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二、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是两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定罪,会面临很长的刑期和罚款。
在刑法中,这两项罪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也有自己的特点和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一、概述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个人在没有获得相关的认可或证明的情况下,持有或卖给他人非法毒品。
运输毒品罪指的是把非法毒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进行贩卖或使用。
在前者中,毒品的贩卖并不是必要的,只要持有,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在后者中,毒品的运输是必要的,并且要有贩卖或使用的意图,才能构成犯罪。
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
根据刑法,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是指“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擅自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等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持有其他数量的毒品的;或者出售、运输、制造、跨境贩卖毒品的”,处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是指“运输、寄递、携带、招揽、接运、中转、贮存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据证据是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关键。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下,警方通常会在嫌疑人身上或居所内搜查毒品,如果发现大量的毒品,就可以认定为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
在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警方通常会在情报搜集后,依法进行搜查,检查是否存在运输毒品的行为。
如果发现了贮藏大量毒品的地方,以及文书证据、物证或口供等,就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四、定罪标准在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的是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主要是以毒品数量为定量标准。
如果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有没有明显的贩卖行为也是判定因素之一。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主要以毒品数量、运输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工具、运输方式等为定性标准和定罪标准。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
工作研究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在犯罪学领域,毒品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制定有效的反毒政策和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作研究毒品犯罪过程中,犯罪学者需要了解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与细节。
其中,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是犯罪学家们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别,使读者对毒品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让我们明确毒品犯罪的运输和非法持有的定义。
毒品犯罪的运输指的是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并通常涉及跨国界的运输活动。
非法持有则是指在个人、车辆、住所或其他地方找到毒品而未经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持有毒品。
其次,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在犯罪模式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上存在一些区别。
在毒品犯罪的运输中,往往涉及到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集团或国际毒品贩运网络。
运输毒品通常需要密谋、策划和组织,涉及到多个参与者和层次。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更多地是个人行为,可能是某个人为个人需求而持有毒品,或者偶然发现毒品而并非有组织地持有。
此外,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还体现在其犯罪动机和风险上的不同。
运输毒品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经济利益,参与者通常追求经济回报,并承担更高的风险。
毒品犯罪的运输往往需要潜藏在运输工具中,如船只、飞机、车辆等,同时还需要应对各种执法机构的监控和打击。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可能更多地与个人的嗜好或逃避现实有关,风险相对较低。
此外,毒品犯罪的运输与非法持有在法律刑罚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由于毒品犯罪的运输涉及到组织犯罪行为,参与者往往会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和量刑。
根据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涉及毒品运输的罪行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更重的刑罚。
相比之下,非法持有毒品的刑罚相对轻微,尤其是在个人仅持有少量毒品的情况下。
最后,毒品犯罪的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打击策略也有所不同。
对于毒品犯罪的运输,执法机构通常会采取打击整个运输链条的措施,包括侦查、监视、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查封或销毁走私毒品。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针对禁毒颁布的相关规定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的相关法律界定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毒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危害,不仅对吸毒的人身心健康造成威胁,还造成许多家庭产生不幸,毒品在交易的过程中会对许多人产生影响,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吸毒、持有毒品等行为都触犯到法律的界限,造成犯罪行为,相关法律部门会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对犯罪人确定罪名,并对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最初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对堵漏之罪的情况进行制定相应的措施,在毒品犯罪的司法中并不常见。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非法持有毒品罪展开的,在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概述进行分析,从主观构成要素和客观构成要素两种角度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结合相关案例阐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最后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犯罪相关法律进行区分与认定,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认定。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一、绪论(一)研究背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我国犯罪中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我国非法啊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占毒品犯罪的98%以上。
在我国,毒品犯罪的案件较多,发生的频次也较高,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毒品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但仍有许多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在这严厉打击犯罪的背景下仍非法持有毒品、吸毒、非法运输毒品等情况发生,这一情形不仅增加司法部门的案件处理难度,并且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许多罪犯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犯罪,这也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对此,本文的研究便围绕非法持有毒品罪展开,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和客观构成要素两种角度入手分析,通过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分析,深入的探讨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非法持有毒品罪展开,在研究的过程中对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和客观构成要素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充分的了解,并结合相关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内容。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研究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研究【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整个毒品犯罪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堵截式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毒品犯罪,刑法学界通常对该罪的客观要件方面关注较多,而对其主观要件有所忽略。
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进行研究,主要是从主观罪过的归责原则、罪过形式及其认定方面入手,明确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严格适用罪过责任,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且应当适用合理推定方式予以认定。
【关键词】罪过责任;故意;间接故意;合理推定我国通过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定性为犯罪,此后经过理论与实践的逐步完善,1997年立法者在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又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写入刑法典。
总的来说,作为特殊的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整个毒品犯罪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堵截式作用,它不仅是一个补漏性罪名,同时也是一个保底性罪名。
该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环环相扣,不但加强了司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填补毒品犯罪空白的同时,也使禁毒法网更加严密。
但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对该罪客观要件方面的关注较多,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主观要件的研究,对该罪的归责原则、罪过形式及其认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罪过之法律规定及理论观点持有型犯罪在刑法领域属于特殊的犯罪类型,刑法学界对其研究尚不充分。
作为持有型犯罪的一种,学者就其主观罪过是否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其分歧主要在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当适用严格责任亦或是罪过责任,因此明确其归责原则便是研究该罪主观要件应该迈开的第一步。
(一)严格责任之观点及评析严格责任最早起源于英美刑法,为英美法系所特有,是一项完全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刑法制度。
它一般运用在与国家公共福利和道德方面相关的犯罪活动中,其主要目的是国家在保护一部分重要的社会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究竟持有何种主观心态,仍然坚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1]。
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内容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
针对毒品犯罪的原因、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侦查难度及对策在我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都采取坚决的措施,且积极参与国际禁毒活动。
涉毒犯罪严重引起防治成本增加,毒品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祸患。
笔者深入调查分析自己所在城市毒品犯罪现状、特点及原因,预测其未来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有效防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1、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捷的交通是逐步成为毒品集散地的重要原因。
笔者家乡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交通极为便利,这给毒品犯罪提供了滋长的温床。
2、贫困是毒品违法犯罪的助推剂。
贫困并不是吸毒、贩毒泛滥的一个充分条件,但却是一个必要条件,"穷则思变"仍是吸贩毒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青少年参与吸贩毒品的诱因。
亚文化因有别于主流文化而得名,多流行于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阶级和阶层中,特别容易在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低下的"下层阶级社会"的青少年中形成。
据调查,吸毒、贩毒人员中流传你看哪个穷人吸得起"等观念。
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行为规则直接影响个人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身份认同。
所谓人以群分,据调查,90%的青少年吸食的第一口毒品来自他最好的朋友,此后不能自拔。
4、法律惩罚不力。
众所周知,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会驱使大多数犯罪的人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因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从而发挥举一反三的示范效应,维护社会的秩序;但是,目前由于多方原因致使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
非法持有毒品罪论文文献综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论文文献综述非法持有毒品罪论文文献综述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简述要讨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就必须对该罪的基本理论有一定的了解,而它的立法背景与相关概念无疑是其最基本的入门知识。
那么就对其立法背景与有关概念作一些阐述。
首先,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背景上,学者的观点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比较系统归纳其立法背景的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万红在《浅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背景》里认为: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造就了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的群体,因为无论是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首要的就是要持有毒品。
不管持有毒品的目的如何,拟或是贩卖,拟或是消费,拟或是单纯的持有,其总是存有社会危害性。
一个非法持有毒品群体的存在,凸显着其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助于其他毒品犯罪的蔓延与发展,这就亟需刑法中有相应的罪名来对非法持有毒品予以规制。
在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下,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形势的需求出台了。
其次,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法释义》一书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解释为: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应当尽力调查犯罪事实,如果查证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只有在确实难以查证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的证据下,从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紧接着《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一书中这样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定义“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关于持有的法律归属对于持有的法律归属,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观点。
(一)国外研究现状参见张旭东《英美刑法论要》:在英美法国家的毒品犯罪中规定有占有毒品罪,指行为人明知而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
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禁毒公约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即归于占有毒品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
如果故意真有毒品是出于走私、制造、运输、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的目的,则分别构成上述犯罪,而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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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白润东法学2班学号:20102010201
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对打击举证困难的毒品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司法机关应该根据该罪设立的目的,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以正确解决在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处理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正确地将该罪与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区别开来,以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性质和特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
在刑法学界,危害行为除了作为与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颇具争议的“持有”形态。
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属于作为[1];有的则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法律禁止状态,此时持有该物品的人有上缴的义务,不上缴就是违反这种义务,因此,他们主张持有属于刑法禁止的不作为[2];还有的学者将持有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他们认为作为具有动的行为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行为特征,而持有具有动静相结合的行为特征,因此,持有是一种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独立的行为形态[3]。
笔者赞同将持有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
首先,持有通常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与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别。
其次,我国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具体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等,这说明立法者已经将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了一种危害行为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持有型犯罪谴责的多是对非法财物的支配状态,通常违反的是国家对某些特定物品的管理制度。
因此,持有型犯罪与持有的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违反的就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毒品密切相关。
第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持有行为形式的法制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的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4]。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正是如此。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能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避免一些无谓的司法投入,从而减少司法成本。
二、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行为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由此可见,毒品具有毒害性、成瘾性和违法性的特点。
至于对毒品的认定,国家专门出台了管理条例,列举了目前被认为是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药品名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修改。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持有毒品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根据,也就是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
当然,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
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依法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5]。
2. 行为人具备持有的状态。
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表现为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
从时间上来说,持有是一种持续的行为,须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通常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从空间上来说,“持有”既包括所有者的持有,亦包括占有者的持有;既包括直接持有,亦包括委托给他人的间接持有;既包括为自己持有,亦包括为他人持有;既包括一人持有,亦包括数人共同持有,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
3. 持有毒品须数量较大。
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而低于上述毒品数量的,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这说明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 克、鸦片 200 克等为“数量较大”的最低数额。
虽然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但笔者认为,应当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依毒品的含量来确定数量。
这可以参考《决定》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
海洛因的含量在 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的海洛因。
含量不够 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 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另外,还应注意毒品之间的换算,毒品数量是累计计算的。
因此,当行为人非法持有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应按比例折算。
如行为人非法持有 100 克鸦片和 5 克海洛因,就可以认定为其非法持有 200 克鸦片或 10 克海洛因。
同时,还应注意基于自己吸食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只能计算其在被查处时持有的毒品,不能将已经被吸食的毒品数量算作其持有毒品的数量。
以上三个方面是从客观上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进行的分析,但若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必须要求行为人符合主观上的罪过。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涉及毒品的犯罪主体都会非法持有毒品。
因为,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必经阶段,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只依一个重罪论处。
司法机关要根据《决定》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来认定该罪。
总之,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确定罪名上要慎重。
1.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在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有时候是重合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因为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
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属于非法持有的行为[6]。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静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动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根据《决定》解释第三条,将二者区别开的实质因素应该是行为目的。
当然,除了不能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此时若数额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外,一般情况下,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的毒品是为了吸食,将其带回了甲地,且数量较大,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关注的是毒品的数量,在与解释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不符的情况下,只要持有毒品数量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别
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可以说,窝藏毒品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毒品的非法持有过程。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出于行为人自己吸食、注射或其他难以查明、证实主观意图的对毒品的持有;而窝藏毒品罪则是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持有毒品,其目的是帮助上述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上是单纯的持有,要么持有的毒品被查清或推定是持有人自己的,要么行为人在事前已经知道吩咐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嘱托人吸食;而窝藏毒品罪中的毒品不是行为人自己的,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事前不可能得知对方的目的。
3.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涉及毒品的抢劫、抢夺、盗窃罪的区别
第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意外获得毒品而持有的情况下,由于持有毒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超出了前行为的客体的外延,故应该以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否则,后行为就没受到评价。
当然,此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危害后果,更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做到罚责相适。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尽管刑法不保护违禁品,但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抢劫的,仍然以抢劫罪定罪。
此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完全被包含在抢劫毒品的行为之中。
四、结语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我国,由于行为人自己吸食毒品的情况可能被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且通常该罪比其他毒品犯罪的
处罚较轻,故在具体认定中要严格把关,否则,会使行为人规避法律,将其他一些处罚较重的毒品犯罪说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司法机关应该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罪设立的目的,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注重结果无价值,以正确解决在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处理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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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储槐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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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