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计量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1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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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计量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13〕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计量管理,保证集团公司所属电厂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以确保各基层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
第三条计量工作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开展工作,按照依法计量、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计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贸易结算用电能表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集团公司所属各基层发电企业应在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基层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的电能表技术检定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搞好电能表的强检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本部,第二级为各、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计量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保证计量工作的专业管理,集团公司成立计量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有关人员组成,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计量工作。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计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量办公室,统一管理本公司的计量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明确一个部门主管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本企业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由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集团公司委托的基层发电企业实施计量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是网、省(市、自治区)计量办公室的电测、热工计量检定机构,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接受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和计量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在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法规、制度和国家对电力行业的特殊要求;
(二)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各项计量标准目录、配备规划、管理制度等有关计量工作文件,
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和设施的建立和完善,并监督计量标准设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的实施;
(四)组织集团公司有关计量工作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
(五)组织集团公司有关计量工作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六)协助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进行电能强检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和计量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在本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法规、制度和国家对电力行业的特殊要求;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各项计量标准目录、配备规划、管理制度等有关计量工作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公司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和设施的建立和完善,并监督计量标准设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的实施;
(四)组织本公司有关计量工作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
(五)组织本公司有关计量工作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六)协助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进行电能强检工作。
第十三条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服务合同对各基层发电企业进行计量传递和计量监督工作;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划,协助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健全计量标准器具和设施;
(三)参与各基层发电企业有关计量工作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计划的审查;
(四)负责本地区内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的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电能表除外)的考核,监督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的周检计划的实施;
(五)组织本地区各基层发电企业除电能表以外各电测、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
(六)调解本地区基层发电企业计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及计量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一)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提高对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计量管理规定;
(二)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办法,编制本企业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定本企业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增设和拆除。参与技措、基建中计量设计方案的审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督促解决在计量器具运行中影响正确计量的有关问题;
(四)推广计量方面的新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在用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使其不断提高,以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五)组织本企业计量人员参加当地计量办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六)组织本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及与计量有关的违章、事故分析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企业计量标准,做好量值传递,保证计量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八)做好热工、电测等专业的计量预警工作;
(九)对技术监督动态检查发现问与计量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第十五条各基层发电企业电测、热工仪表检定班组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制度和有关专业的检定(检验)规程;
(二)认真做好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和检修质量,做到不漏检、不误检;
(三)建立计量技术档案,包括标准器具的技术说明书、检定规程、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使用方法或操作规程、检修检验记录等;
(四)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卡片,封存、送检、报废等手续及时到上级计量办进行申请办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参加计量办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计量测试水平;
(六)对本企业计量标准要按时搞好自查自检,及时递交建标和复查申请;
(七)保证本企业的标准室和计量试验室环境,满足计量标准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同时试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八)制定并执行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含有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周期检定、检定记录制;证书核验、事故报告制;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量值传递
第十六条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检定部门的电测、热工计量最高标准,必须按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测计量监督条例》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标准配置,并经上级计量办公室及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各基层发电企业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应按本《规定》的量值传递关系,按检定周期送上一级检定机构检定和复查,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上级计量办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非电测、热工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规定向当地政府计量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九条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根据《计量法》的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二)具有符合规定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具有符合等级的有效期内的检定员证;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未按周期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禁止使用。但经检定,符合下一级标准精度者,允许降级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检定规程进行。当检定规程进行修订、修改重新颁布时,必须按最新颁布的规程进行检定。严禁不按规程或按作废规程进行检定。
第五章人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制度,掌握计量技术规程和计量测试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检定和测试水平。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计量工作的有效进行,各基层发电企业应熟悉计量业务的检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应随意调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发电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开展计量检定、管理工作的需要。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