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制度
大唐电测技术监督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准确性、仪器仪表的检定、标准计量器具的配臵、电能计量装臵、测量系统和计量产品的验收、现场试验、基建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的电测技术监督,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计量工作准确第一、修校工作质量第一、现场工作安全第一,使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电测技术监督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组织对各类电测设备的定期检定、调整、修理和清点,确保主要电测设备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二)监督电测标准计量装臵综合误差的测定,通过测试、计算和改进,确保传递校验标准的综合误差合格;(三)加强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臵、超高压CVT或PT以及其它新型电测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准确、电量平衡一致;(四)搞好电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保存完整的仪器仪表检定记录,制定齐全的规章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臵全年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五)制定集团公司电能计量标准规划,理顺量值传递关系,审核各发电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购臵计划,指导各发电企业标准设备的选型与购臵,协助集团公司解决计量纠纷。
热工技术监督制度
附件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试验、检修、运行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热工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组织修订集团公司的标准,监督、检查各企业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规章制度;(四)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检查、监督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五)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集团公司热工监督工作重点;(六)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脱硫脱硝环保管理制度
脱硫脱硝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脱硫脱硝工艺的生产部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脱硫脱硝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脱硫脱硝工作的全面管理。
2. 环保管理小组下设技术、运行、监测和维护四个工作组,各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三、运行管理1. 脱硫脱硝设施应根据生产计划和环保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行计划。
2. 运行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脱硫脱硝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
四、监测与报告1. 定期对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指标符合规定。
2. 监测数据应详细记录,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五、设备维护与检修1. 制定脱硫脱硝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计划,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检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六、应急管理1. 制定脱硫脱硝设施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环境污染事故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环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脱硫脱硝技术的培训。
2.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提高全员的环保责任感。
八、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根据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制度
附件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电机务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风电机务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机务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务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风机基础沉降、设备振动状况和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以及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保证人身安全,提高风机可利用率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条机务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机务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机务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机务技术监督的任务第七条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八条根据旋转设备的振动国家标准及各项反事故措施的相关规定;掌握受监范围内设备的振动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分析振动事故;参与制订反事故措施,不断提高旋转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防腐措施。
第一十条掌握受监范围内风机塔筒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对基础环或地脚螺栓全面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大唐集团脱硫定期工作标准(文件)
Q/CDT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标准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指导意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前言《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指导意见》是建立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之上的作业标准,是集团公司标准化体系的一部分。
制定本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系统脱硫系统运行和停备期间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等工作,提高脱硫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
考虑到集团公司系统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类型较多,工艺设计和运行环境差异较大,本指导意见是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定期工作的最低要求,各企业可结合实际增加定期工作内容,缩短定期工作周期,提高定期工作标准要求。
本指导意见未能列出的设备,各企业可参照同类设备的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设备定期工作标准。
指导意见中难免会存在错误和不足之处,请各单位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在今后的修编工作中补充和完善。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淮北发电厂、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等参与起草。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主要起草人:魏刚曾光宁田兴英李刚孙海艳唐保银王桂珍赵秉政张宏杰刘乘丁德军孙丰民李雪斌赵凌志张正坤李洪峰王炜包文运夏家喜沈学军杨学良吴锐刘俊阳田志国黄先腾钱峻胡尧沁陈继录等本指导意见主要审核人:高智溥徐永胜王海晨本指导意见批准人:金耀华目录1 目的 (1)2 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定义和术语 (1)5 定期工作项目及标准 (2)5.1 脱硫烟风系统定期工作 (2)5.2 吸收塔系统定期工作 (9)5.3 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定期工作 (16)5.4 工艺水系统定期工作 (24)5.5 石膏脱水系统定期工作 (26)5.6 压缩空气系统定期工作 (33)5.7 废水处理系统定期工作 (35)5.8 控制系统定期工作 (39)5.9 监测系统定期工作 (41)5.10 脱硫系统定期分析 (43)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定期工作指导意见1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脱硫系统运行和停备期间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等工作,提高脱硫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脱硫塔 管理制度
脱硫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脱硫塔的管理,提高脱硫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运营的所有脱硫塔设备,包括湿法脱硫塔和干法脱硫塔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脱硫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脱硫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公司要求脱硫塔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脱硫塔管理工作,加强对设备运行和维护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脱硫塔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脱硫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保障脱硫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脱硫塔管理机构应当由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共同组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脱硫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编制相关技术文件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生产部门负责脱硫塔设备的生产运行工作,定期检查设备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和排产计划。
第十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脱硫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运行不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脱硫塔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工作效率。
第三章脱硫塔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二条脱硫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
第十三条脱硫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包括清洁脱硫塔内部各部位和更换易损件等。
第十四条脱硫塔设备的定期检修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清洗反应罐、更换填料、检修阀门等。
第十五条脱硫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脱硫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脱硫塔设备操作管理第十七条脱硫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脱硫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设备技术监控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促进发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关口前移、分级管理、闭环控制”原则,实行技术负责人管理责任制、专业技术监督人持证上岗制。
第三条技术监控管理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程等为依据,通过计量、检验、试验等手段,实现对发电设备重要参数、性能指标等的监测与控制。
第四条技术监控工作贯穿于发电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从设计审查开始,涵盖设备选型、招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停机备用和报废等所有环节的全过程。
第五条技术监控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关上市公司、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生产运营部、工程管理部,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院”)有关人员组成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两院”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负责对基层企业的技术监控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已投产机组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负责新(扩)建机组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监造、安装调试、移交验收等阶段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条“两院”成立主管生产副院长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技术监控和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脱硫装置工程电气监理实施细则
脱硫装置工程电气监理实施细则1.工程概况4台锅炉均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1~#2炉及#3~#4炉分别共用一个出口内径5米高180米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脱硫装置布置在烟囱北侧。
采用二炉一塔,电石渣-石膏湿式脱硫工艺,副产物为二水硫酸钙。
设计范围内,全烟气脱硫,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5%。
产生的石膏经脱水烘干后储存在石膏仓内。
机组配置的是一套较为完整的湿法烟气脱硫系统,采用国产主体设备,它包括烟气系统、吸收塔系统、氧化塔系统、脱硫剂制备和供给系统、石膏脱水系统、石膏干燥及储存系统、工艺水及辅助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
其中FGD控制系统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主增压风机采用静调轴流风机。
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同时也为适应当前脱硫工程技术水平及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需要,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投产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本工程将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进行启动和验收。
脱硫工程整套启动调试工作参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整套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工作参照原电力部颁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
脱硫工程调整启动试运行过程也将同时参照部颁的法规、规程、规范执行。
2. 监理的范围及电气施工:2.1. 6kV系统 脱硫岛设脱硫6kVⅠ段、脱硫6kVⅡ段(每台炉设一段)。
分别向本脱硫岛内所有的两台厂用干式变压器及容量等于或大于200kV的电动机供电。
每段6 kV脱硫母线分别由主厂#2、4#机6 kV段引接1路电源,并采用互为备用方式,2段脱硫段之间设联络开关,两进线开关设快切装置。
6kV系统为中性点电阻接地系统。
6 kV开关柜选用真空断路器方案。
2.2 380/220系统 380/220系统采用PC(动力中心)、MCC(电动机控制中心)两级供电方式。
7 kW以上的电动机回路、所有MCC电源回路、100 kV及以上的馈线回路及Ⅰ类电动机由PC供电,其余负荷由MCC供电。
电力公司脱硫脱硝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液氨罐体扶梯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13
液氨卸料区应设置用于槽车接地的端子箱,端子箱应布置在装卸作业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配置专用接地线。
14
万向充装系统两端均应可靠接地。
项目
序号
应完成的工作
检查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是
否
时间
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是
否
时间
15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lAT1。
项目
序号
应完成的工作
检查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是
否
时间
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是
否
时间
4
查阅技术协议、性能测试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及运行记录,现场查看控制室CRT显示的运行参数及工程师站的历史数据记录。脱硝效率或NOx排放浓度达到设计或当地环保要求。
5
查阅技术协议、性能测试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等技术文件及运行记录,现场查看控制室CRT显示的运行参数及工程师站的历史数据记录脱硝系统投运率达到设计要求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要求。
项目
序号
应完成的工作
检查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是
否
时间
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是
否
时间
脱硝设施管理
28
液氨储存及供应系统周边应设有氨气检测器,以检测氨气的泄漏,并显示大气中氨的浓度。当检测器测得大气中氨浓度过高时,在机组控制室发出警报,提醒操作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氨气泄漏的异常情况发生。氨气泄漏检测器的数量及其布置位置合适,并将氨泄漏及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纳入全厂消防报警系统。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节能技术监督是为了贯彻我国“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
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节能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应以质量监督为中心,对电力企业耗能设备及系统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要组织协调基建、生产及试验研究单位和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节能技术监督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行业有关节能技术监督和节约能源的规程、规定、条例,建立健全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技术责任制,对影响发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使电、煤、油、汽、水的消耗率达到最佳水平,保证集团公司节能工作持续、高效、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节能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发电设备和系统的能源消耗。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节能规程、规范、标准、条例、制度等。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环保技术监督 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参照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是集团公司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 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各发电企业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初)可行性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 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 第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以法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 以火电厂发电燃料、原材料、水源、环保设施和污染物排放为对象,以达标排放与节能 减排为目标,对环保设施(备)的健康水平及有关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 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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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员的指导。 2. 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3. 确保本企业的环境监测质量,环境监测任务完成率要求达到 100%。 4. 整理、分析环境监测资料,建立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资料档案。 5. 做好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验。 6. 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本企业污染物排放与环保设施的运行。
5Leabharlann 第十六条机组调试阶段
(一)对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 5047)和火电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检查废水处理、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及隔声降噪系统,检查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二) 酸洗废水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处理的排水应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相应级别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敏感地区不宜在夜间进行锅炉吹管,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四)调试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十七条 性能验收试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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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脱硫设备可靠性,确保脱硫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脱硫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脱硫设施经营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第三条火力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以燃料及脱硫剂、脱硫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脱硫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对脱硫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管理。
脱硫技术监督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调试、技术服务能力的专业单位完成。
第四条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火力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团公第一级为集司,第二级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三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脱硫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三)对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审批在建和投产脱硫设施因脱硫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脱硫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脱硫监督技术;(六)制定集团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集团公司脱硫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七)检查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参与和脱硫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脱硫设备改进,新型脱硫设备鉴定;(八)审批有关单位脱硫技术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
第九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
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三)对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参加在建和投产发电企业因脱硫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审批或审查技术监控单位编写的事故调查报告,制定反事故措施,对脱硫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脱硫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脱硫监督技术,鼓励基层各发电企业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脱硫技术和国产脱硫设备;(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所属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规划。
建立本公司脱硫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本公司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七)组织或参加在建脱硫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脱硫技术监督。
参与和脱硫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脱硫设施的竣工验收会议,重大的脱硫设备改进,新型脱硫设备鉴定;(八)审核有关单位脱硫技术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组织或参与所属发电企业同脱硫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脱硫技术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并检查、推动、总结、改进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二)汇总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批准;(三)制定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
参与有关试验工作,掌握各有关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建立健全脱硫监督技术档案,并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四)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因脱硫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污染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组织事故鉴定和测试,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反事故措施和建议。
对超标排放和违章操作有制止运行的建议权;(五)组织对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人员培训;(六)定期组织召开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脱硫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脱硫技术监督技术水平;(七)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生产、大小修的脱硫技术监督,组织和技术监督有关的脱硫设施测试和试验。
参与和脱硫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脱硫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脱硫设备改进,新型脱硫设备鉴定。
(八)参与发电企业和脱硫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条各发电企业是脱硫设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脱硫技术监督的执行者。
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其成员为生技部门、运行部门、检修部门负责人,脱硫专业的技术监督专(兼)职工程师参加,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
各发电企业脱硫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本企业的三级脱硫技术监督网络,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车间或班组各级负责的脱硫技术监督责任制。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组织的技术培训,提高脱硫技术监督水平。
(二)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职责:1.各发电企业,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本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对本单位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脱硫指标的完成负责;2.组织建立与健全本企业脱硫技术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脱硫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本企业的有关脱硫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脱硫技术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脱硫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污染事故防止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制订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采取措施,保持和提高脱硫设施的脱硫可靠性,确保脱硫效率、废水处理达标率及其他各项指标的合格率;4.组织本企业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脱硫设施验收,组织脱硫技术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5.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会,落实脱硫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脱硫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脱硫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脱硫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1.脱硫技术监督专责人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脱硫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并制定本企业的脱硫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脱硫技术监督专责人作为领导层和车间班组之间技术监督管理的桥梁,做好脱硫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并如期上报脱硫统计报表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对脱硫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出现重大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制定本企业脱硫技术监督工作计划,监督3.按时完成脱硫技术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脱硫设施管理部门职责:1.脱硫设施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根据脱硫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
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脱硫监督专责人及环境监测站,共同研究处理;2.做好废水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检测,做到达标排放;3.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4.负责烟气在线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5.负责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转;对石膏储存场地的运转、维护加强管理,加强石膏储存场地复土和绿化工作。
防止石膏对环境的污染,并做好石膏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章脱硫技术监督范围和内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脱硫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第十二条脱硫技术监督是脱硫工作技术管理中项全方(一)燃料及脱硫剂;(二)脱硫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三)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四)石膏储存场地及石膏综合利用。
第四章对燃料及脱硫剂的监督第十三条对入厂煤的硫份等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四条对脱硫剂成分进行定期监督。
第五章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第十五条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一)为了使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工作具体化、常态化,有效地监督脱硫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营运各个环节,脱硫技术监督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调试和技术服务能力的专业单位完成;(二)新装脱硫设施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按照《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精心设计,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三)新装脱硫设施的施工应参照相关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
防腐作业时尤其要注意防火的问题;(四)新装脱硫设施的调试应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及《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1996 版)》进行调试,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五)脱硫设施大、小修监督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梁防腐检查,烟道防腐检查,吸收塔内喷嘴堵塞情况检查,所有浆液箱罐防腐检查,除雾器堵塞情况检查,增压风机磨损及腐蚀情况检查,烟气挡板密封及腐蚀情况检查,烟道积灰情况检查,所有浆液泵及搅拌器磨损及腐蚀情况检查,浆液泵入口滤网堵塞情况检查,浆液管道腐蚀及磨损情况抽查,GGH 堵塞及腐蚀情况检查,旋流器磨损情况检查,膨胀节磨损腐蚀情况检查,烟囱腐蚀情况检查(如条件具备),重要表计如烟气在线监测仪表(CEMS )、pH 计、密度计、液位计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