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
13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十八日网上论战》序
《长沙奇案十八日网上论战》序《长沙奇案十八日网上论战》序11月6日赴长沙,代许俊伟、张建英的家属向湖南高院递交申诉状。
等了六天,获原审审判人员余某接见,将材料递交给他,容他思索。
自以为证据翔实之程度开天辟地,附带民事执行裁定直接批判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根本事实,是中国建立司法制度以来前所未有的——刑事判决认定许、张二人无土地可供转让,却冒称有土地,骗取章胜汉巨额投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查封的却是许、张二人的土地——这样的申诉定能让高院的同志们震惊。
回京后,更将许俊伟购并明程公司半年期间的工作资料整理成四个副卷,寄院长和余审判员。
明程公司取得的土地非一审一批之简单容易,历时九年,事涉六百名村民拆迁安置,所耗之人力物力,所历之市、区两府、街道办事处、涉事公司、六百名拆迁居民拓挪折腾、辛苦劬劳,非千言万语可以道得。
与长沙火车站一般并存俱在的大规模事实,三年刑事诉讼活动怎的就以“土地并不存在”作结,终送许、张二人入狱?有此四个证据副卷的重拳出击,更以为必获高院人员重视。
岂知余某一瞥而笑,连上次接见时那点儿谦恭劲也没有了——这种表现是怯懦者惯有的,从背后的黑暗中汲取了力量支撑,那倨傲的伪笑也就出来了。
余法官回答,“后来有土地我们不考虑,他们和章胜汉签合同时没有土地,主观上就是诈骗。
”我万分震惊。
第一,我寄给他的重达十余斤重的证据副卷算白寄了,他只知空言,并不审阅,更不思索。
第二,主观动机不是靠行为结果来验证的,又,脱离了行为结果,难道可以像文化革命一样惩治思想犯(动机犯)。
上次接见,我已领教过他的“空手套白狼”和他的“经营资格论”,知道与他争论乃向木论道。
过了他的程序坎,见立案庭法官。
二十分钟会见,那位法官被人叫出两次,透露的观点与余如出一辙。
不是法律问题,那是形而上之艺,尚达不到那样的逻辑层次,需形而下之的讨论一般的思想问题。
火力侦察完毕,收回即递申诉状的想法,回京做思想层面的论战。
我是唐.诘诃德,面对风车舞剑。
被指冤案,湖南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调查
被指冤案,湖南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调查执行裁定否定了刑事判决,控告人声明否认原指控。
由于出现至关重要的新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许俊伟和张建英合同诈骗案应当重新审判。
本刊记者/盛学友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让黄晓英看到了希望。
黄晓英的丈夫许俊伟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入狱已经8年半了。
和许俊伟一起入狱的,还有和他合伙开公司的张建英。
黄晓英和张建英的家属一致认为,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案”。
因为在上述案件终审一年后,相关证据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不仅法院的执行裁定“推翻了许俊伟、张建英二人生效刑案判决认定的没有土地的事实”,而且控告许、张二人涉嫌诈骗犯罪的章胜汉通过声明书指出“许俊伟有土地,也没有伪造其签名”。
此外,一篇题为《一个职业保镖良心发现,揭露冤狱者真实内幕》的文章为“冤案”观点提供了佐证。
这篇发表在凤凰论坛、署名“章胜汉保镖”、旨在“SOS 一个重刑冤狱者”的文章中写道:自己的主人章胜汉构陷他的商业合作者许俊伟犯合同诈骗罪。
许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自己为这样一个非亲非故的人担心得病了。
因担心自己“不久于人世了”,便“趁还有一口气”,将事件揭露出来,以期有关部门“给许俊伟一个清清白白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有感于许、张二人的洗冤热望,北京律师陈更站了出来。
他在免费为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针对该案写下“古沙奇案”的系列文章——这些发表在红网等网站的文章的点击率高达六七百万,网友的回应集中在“强烈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重审”上。
受此鼓励,陈更于2021年12月2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要求该院重审此案。
“这个案件的问题非常明显。
执行裁定否定了和它相关的刑事判决,控告人用公开声明否认了原先的指控。
我向法院提交了案件执行裁定、章胜汉的书面声明等新证据。
”在走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立案大厅时,陈更显得信心满满。
“合作”变“诈骗”,许俊伟和张建英被判无期徒刑陈更提供法律援助的这起合同诈骗案涉及三位当事人:章胜汉、许俊伟、张建英。
4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
长沙奇案思考之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长沙奇案思考之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指导审判工作——就许俊伟、张建英以合同诈骗被判罪一案与湖南高院、长沙中院商榷一、问题提出的背景长沙民营企业家许俊伟、张建英于2006年6月和9月先后被羁,在公检法系统激烈而持久的争议声中,湖南高院最终于2009年2月19日裁定维持长沙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二人现分别在郴州监狱和赤山监狱服刑。
章胜汉控告许、张二人,称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无土地,却虚构事实,称有土地可供转让,诈骗其投资款4460万元,故构成合同诈骗罪。
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确有土地,在慈(2009)慈法执字第395-13利县法院执行该案刑事判决的财产收缴部分的内容后,已成确论。
号、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明: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确实拥有土地,至少为47.545亩,慈利法院要执行给章胜汉的就是这宗土地。
即使此前,进行一审审理的长沙中院和进行二审审理的湖南高院也并不认为许、张的明程公司没有土地。
原华城公司,也是后来的明程公司的董事长贺遵政谈得明白,91亩红线外土地,23亩已经划定,68亩正在拆迁安置中;另原华城公司,也是后来的明程公司总经理赵建龙谈得明白,91亩红线外土地是1999年政府就决定了的,拆迁安置工作一直没停止,他现在负责的就是新增地(红线外91亩地)的工作。
更有国土局盖有大印的2份入窗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回执单”赫赫在卷,连续三年的审理中,始终没人触碰(调查)。
没人触碰,不是不相信这回执单是真的,而是太相信他是真的——因为一触碰,明程公司拥有红线外91亩土地的事实便揭露出来,原有的刑法思想便贯彻不下去;许、张二人不构成犯罪,这是大家在思想上难以接受的。
原来的刑法思想是什么?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刑法思想,即计划经济思想为指导的刑事审判思想。
虽然不想承认,但这却是事实。
自1992年的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来,我国摒弃原来的计划经济思想,而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来,迄今已经三十余年。
31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简短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湖南省刑事庭、立案庭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人员: 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是由章胜汉2006年5月16日刑事《报案材料》启动的,该“报案材料”称:“一、湖南好房子公司在未取得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居住区01-06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将宗地以遗留问题为由,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公函,骗取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以合同形式骗取巨额款项。
我初步了解的情况是,湖南明程公司于2005年初(?,字迹不清)才将土地转让给湖南好房子公司,而湖南好房子公司与我签订协议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几个月,以○○(两字复印墨隐去)上的欺骗。
”(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许俊伟“虚报注册、合同诈骗”卷宗第2卷,立案人孙午,报案材料第7页末段)。
由上述文字可见,章胜汉的报案是法盲报案、文盲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成功的商业行为靠的主要不是资金,主要靠的是商业智慧和对市场形势的判断,以及熟练恰当的市场运作能力。
诸葛亮草船借箭,你不能说他确定计划时并没有东风,因而构成欺骗;洛克菲勒是向朋友筹集大量资金才从拍卖会上将克拉克标准石油的股份买下的,竞得克拉克的股份之前并不拥有克拉克的股份,洛克菲勒的朋友不能埋怨洛克菲勒欺骗了他们。
这本是不用说的道理,章胜汉在民事法庭上说这样的话一定惹得听众席上满堂大笑,民事法官根本不可能听信他的话;但在长沙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第二支队,这样的刑事控告不但立上了案,而且历经检察院多次拒绝批捕,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绕过批捕程序,按合同诈骗罪提出起诉意见;最终结果是,检察院起诉科经两次退补,提起公诉后历经一审、二审,许、张二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背景如此黑暗深厚,这本来不用说的道理就不得不说。
这本是不用说的道理,现在却必须强调的第二层原因是:慈利县法院对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查封之后,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拥有土地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对此情况,原承办人余旭东法官说:“有土地我们不管,许俊伟与章胜汉签订合同的时候,01、02、03、05、06号土地已经被查封了,他就是诈骗。
11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八:慧黠而忠诚的商人许俊伟!
长沙奇案思考之八:慧黠而忠诚的商人许俊伟!长沙奇案思考之八:黠慧而忠诚的商人许俊伟!说是对长沙奇案的思考,与前却略有不同。
本章乃对法律事实的新的挖掘基础上的一些分析,更类法律的考辩,而不像前些章节,更近于情与理的阐释和发挥。
在明程公司浩如烟海的大量文件中,发拙出两份文书,(2005)雨民二督字第2044号《支付令》和(2005)雨执字第1160-2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这两份文书属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在原来的刑事审判中没有出现。
两份证据极有意义,回答了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都曾经质疑(谴责)过许俊伟的问题。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都曾经说,不要说不存在红线外91亩土地,即便存在,这土地也是明程公司的,不是与章胜汉签约的好房子公司的,因而与章胜汉不发生联系,所以你许、张二人还是诈骗!当然,我过去已经批判过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因为,无论好房子公司、中意水务公司、香港展伟公司或者明程公司,上溯其股东根源,均无外于许俊伟、张建英以及许俊伟的妻子黄晓英三人。
所以,土地属于其中任何一家公司,都意味着许、张二人拥有土地,没有欺骗章胜汉。
许俊伟也可能在潜意识中感觉到未来可能遇到“鸡蛋里头挑骨头”的法官,预为之备,竟然及早通过自己的法律诉讼行为,作出了这样两份法律文书,堵长沙中院、湖南高院法官的口。
——遗憾的是,辩护人过去没发现。
从历史的土层下考古,发现了在长达三年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和辩护律师没有发现的文书,文书的意义又是如此地重如金石,此间所见,叹为观止!面对两份文书,周瑜之狡,诸葛亮之黠,令人惊异;但两份文书所潜含的慧黠与忠诚并不排斥,慧黠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对章胜汉的忠诚。
因而在狱者的人格之美令人佩服,无怪乎章胜汉的保镖为一个并无亲故关系的人蒙受冤狱而发出那样悲切的同情和深长的天问了!●一审判决是怎样疑问于许俊伟的?该判决第48页评议道:被告人许俊伟是以其本人和好房子置业公司的名义用被害人章胜汉支付的投资款收购明程公司的,但从工商登记资料来看,该公司是由香港展伟公司和中意水务公司出资购买的,表面上看好房子置业公司与明程房产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
6许俊伟张建英冤案 长沙奇案法官伪面拍案而起执行官!
长沙奇案思考之三:法官的伪面,“拍案而起”的执行官!长沙奇案思考之三:法官的伪面,“拍案而起”的执行官!第一部:“拍案而起”的决绝之士!2010年11月4日,著名大报《南方周末》刊登一篇文章《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以报告文学的笔法,描写了司法界一位正义人士,面对政府官员的腐败和强横,像闻一多一样拍案而起,进行抵制,他就是湖南省慈顺县法院执行法官卓书群。
因为当今司法界“包公”太少,卓书群的名字因此而被中国人记忆,百度为他设立了专有词条[1]。
《南方周末》那文篇章的序言,做这样的简单的事实概括和人物形像概括:长沙市莲花区政府的一名负责官员,以“维稳”的名义卖掉了一家公司的土地。
后又打出“维稳”旗号,成功抗拒了法院对该土地的强制执行。
但执行法官卓书群并不服气:“难道不讲法律、不追查下去就稳定了?讲法律和追查问题反而就不稳定了?……维护稳定是你政府的事情,但怎么能拿人家的财产来维稳?”法官们还破天荒地把“被维稳”的情况写入了法律裁定中,以示抗议。
文章具体地介绍关于这位法官的当时所遇到的情况。
这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
长沙商人许俊伟、张建英诈骗了张家界慈顺县人章胜汉446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章胜汉申请追缴其赃款返还给自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但长沙中院一名法官说,案子“很烫手”,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得法院寸步难行。
章胜汉情急之下向湖南省高院反映,省高院遂于2010年上半年指令慈顺县法院承办此案。
慈顺县法院都认为这是个烫手山芋,转来转去,案件交给了既有能力,又很坚持正义的“顶牛法官”卓书群。
卓书群接到这个案子,自我表白道:“一个法官连基本的原则都不坚持,那还谈得上什么公平公正,还有什么资格判案?”卓书群办理这个案件却遇到了极大阻力。
文章介绍:卓书群为首组成的专案组将重点放在了追查诈骗资金的流向上,因为诈骗是以土地为载体进行的,到长沙市国土局的调查就必不可少,然而,长沙市国土局却并不配合。
34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湖南省高院余法官的一则文章笑话
湖南省高院余法官的一则文章笑话(经济诈骗要反,文化诈骗也要反,文化不济导致的法律诈骗更要反)庄严的湖南高院刑事庭:尊敬的领导:现以一位公民的身份,指出贵庭余旭东法官,文化水平极低,写文章尚达不到初中毕业水平,由此可以透视出他的法律水平。
掌握着阖省人民的生杀予夺大权,何堪此任?对他发表在法律最高殿堂学术刊物《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中的文章《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第827号)——“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试做点睛式的评析,可透析之。
一、全文分三段:一,基本案情(1452字),二,主要问题(23字),三、裁判理由(5294字)。
比例畸形,文章结构,虎头、豹尾、熊腰,余先生全不顾及,“熊腰”一段仅23字。
“楚王好细腰”,这“腰”也太细了吧,难道真的“宫中多饿死”?尾巴却大,论字数是中间一段的230.17倍。
二、仔细分析,第二段不能独立成段,段题“主要问题”是不必的,段题之下的所谓内容“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其实是第三段的标题!三、第三段原标题“裁判理由”,应当删去,以第二段的的内容代之,这样标题与内容才互相符合。
四、删去第三段标题“裁判理由”不要心疼,那本来就是个可以进入《笑林广记》的笑话。
余旭东法官做法官做习惯了,就像那些做领导做习惯了的人,让他写书法他不会写,拿起笔来只写两个最熟悉的字:“同意”,“同意”是他写习惯了的。
“裁判理由”也是余旭东法官写习惯了的。
请尊敬的领导拍一下他的肩膀,提醒他:小余,在这里你是在写文章,介绍你对“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是在写判决书、裁定书!太可怕了,一个动辄给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省高院法官,原来不会写文章!陈更律师笔记于2015年1月23日附原文: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7号,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90辑。
资料来自为你辩护网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第827号)——“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作者:渠帆余旭东一、基本案情长沙市检察院以许俊伟、张建英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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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月15日作出(201X)芦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邓祝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邓祝英伙同邹文斌(已判刑)、“梁金”(在逃)窜至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伺机对乘客实施诈骗。
“梁金”上前与被害人夏梅搭讪,邓祝英谎称其“表弟”(即邹文斌)能帮忙买到更快的汽车票,夏梅便要求邓祝英帮其购买车票。
随后,邓祝英、“梁金”以购买车票为由将夏梅带至芦淞区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邹文斌谎称自己是长途汽车检查站工作人员,可以帮忙买到快车票,但买票时不能带包进去,夏梅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交给邓祝英保管。
随后,夏梅发现自己被骗,邓祝英便将所骗挎包返还给被害人夏梅。
挎包内有人民币10370元、黄金项链一根、诺基亚手机一台。
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25元,诺基亚16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1459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邓祝英的供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伙同邹文斌(已判刑)、“梁金”(在逃)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诈骗被害人夏梅挎包一个的事实;②被害人夏梅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被邓祝英伙同他人诈骗挎包一个的事实;③同案犯邹文斌的供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其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伙同邓祝英、“梁金”(在逃)诈骗被害人夏梅挎包一个的事实;④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扣押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夏梅的事实;⑤破案经过,证明邓祝英于201X年9月13日被抓获的事实;⑥照片,证明邓祝英系怀孕妇女的事实;⑦鉴定结论书,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25元,诺基亚16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⑧身份证明,证明邓祝英的基本情况。
33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章胜汉之类将司法公器当家杖把司法人员当家奴的情况必须终结
章胜汉之类将司法公器当家杖把司法人员当家奴的情况必须终结湖南省人大、湖南省人大全体代表:(并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政法委、省委纪检委、湖南省政协)我是北京律师陈更,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申诉程序的代理律师。
本律师研究该案两个余月,一个突出的印象是,自2006年6月7日章胜汉把许俊伟扭入刑侦大队,至2010年10月28日章胜汉在慈利县法院的于公于私都大为失败的违法执行中吐血死亡,章胜汉一直把司法公器当家杖,把司法人员当家奴;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凡章胜汉之所欲为而无不能为(除最后一次)。
这是极其令人痛心的。
本律师认为,在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一个新境界的今天,反思、检讨过去的问题非常必要。
不反思、不检讨则今天所谓的“改善”、“纠正”、“提高”,必不可能;不擦亮历史的镜子,照不了今天的衣冠。
五十余天来,本律师就许、张冤案在全国各网站,包括红网,发文数十篇,历数贵省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演绎出来的种种天方夜谭,贵省人民反响强烈。
做为贵省人民的头脑,律师沉痛的声音应当已经纳入你们的耳鼓,振动你们的心灵。
在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仅剩九天的时候,我期望贵省人大能够自觉地把许、张冤案所表现出来的深入腠里的司法痈疾的诊治问题列为议事专题。
至少,期望贵省人大代表中的正义之士,提出议案,改进湖南司法,保障三湘人民的司法安全。
许、张案件部分重要材料我曾经两次邮寄给湖南人大。
许、张案件的要点我发表在红网的文章中都有介绍,这些文章的重点是:《许俊伟、张建英冤案刑事申诉书》——介绍案情的基本情况;《长沙许俊伟、张建英冤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介绍应当依法重新审判的充分的“新的证据”,法院的多分裁定书、支付令和章胜汉的声明书;《长沙许俊伟、张建英冤案续:公布部分文件》——说明原审裁判所不予承认的91亩红线外土地是以原华城公司273亩自有土地被国家无偿占用为代价;历经八年争取,建造八栋居民安置楼,安置六百余名居民,付出巨大的历史性劳动所换得;否定这样排缅于城市大地上无法消灭的自然存在,否定绵延于历史时空中的大规模的人的活动,这需要极其巨大的反道德勇气;这样的反道德勇气究竟来源于哪儿?另有《记章胜汉的保镖:一位因许、张蒙冤而郁郁欲死的青年!》——介绍黑暗司法对善良民心的严重伤害,十分可能已经真实地致死人命,那位为正义沦陷而郁郁不平的青年保镖的生命!本文重点汇报的是,在许、张案件的四年半司法过程中,章胜汉如何把司法公器当家杖,如何把司法人员当家奴。
14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九:对刑侦恶吏孙某的指斥
长沙奇案思考之九:对刑侦恶吏孙某的指斥长沙奇案思考之九:董超、薛霸,请对镜照照!研究这则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最黑暗、最恶劣的经济刑事案例,写作系列文章,我克制自己,尽量原谅一些人,对他们谦恭一些,因为他们掌握着权柄,他们后边的力量还需要伪善支撑台面。
更何况,打开冤狱的铁门必借助于把守铁门的牛头马面。
所以,我一直克制内心的愤怒,对他们保持谦恭!但我今天要指斥一个人。
我需要平衡,让愤怒烧毁我,不如让愤怒烧毁虫豸。
在许俊伟、张建英冤案中,刑侦人员孙某是第一个打开铁牢推许、张踉跄入狱的人;而他,在一系列凶官悍员中又是最可以轻松避免冤狱发生的人。
所以,我诅咒他,指斥他!他对人民犯罪,对社会犯罪,三个家庭因他而血泪模糊,长沙市场、长沙社会因他而残破不堪;这种残破因我的介入终将理顺,但理顺的过程又将是一番破坏景象——恢复许、张的权利,要打破恶局之中赋予的劫掠者的权力,这必是一番痛苦的血淋淋的手术!由此可以断定,为阻止的新的打破,必将产生莫可名状的深厚的社会阻力。
继续地压制他们在狱,继续让他们的家庭生活在血泪和屈辱之中,这是他们的想法。
但是,正义已经如此昭然若揭,继续这种想法,天地不容!我诅咒他们!据说,孙某先生捺许、张入狱,立了功,受了赏赐,升了官。
不知他每天抚帽上班可感到那翎翅上的眼泪,先是许、张和他们家人的眼泪,后来染上了血,章胜汉的血。
章胜汉的最后一口血吐在他升官加爵的翎翅上——孙某的恶行没有帮助章胜汉,反送他死,是比许、张更凄惨的结局——每天坐在官椅上孙某他可心安?为什么说许、张冤狱,在那些牛头马面的队伍中,孙某是第一个打开铁牢的人;而他,本来最可以轻松地避免冤狱的发生?阴曹地府《抓获经过》记载,2006年6月7日11时30分章扭许入经侦支队,五十分钟后孙某开始做《讯问笔录》,讯问从6月8日零时20分始对,至晨7时40分结束。
我反复研阅那则《讯问笔录》,确认为无疑,即在当时,孙某应当认定:许俊伟无罪,他与章胜汉之间是一场正常商业交往!《讯问笔录》有如下内容:问:(章胜汉的投资款)还有剩余的钱都做什么用了?答:有1500万元用于购买明程公司的股权,还有1500万元用于还明程公司的债务…问:明程公司名下有什么资产?答:广东番禺有50亩属地,一栋集资房,水塔、水井等,有红线外91亩地。
35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致章胜汉家属的公开信
致章胜汉家属的公开信章胜汉家属:(兼报湖南省委、湖南政法委、长沙市政法委、湖南高院、长沙中院及一切与“维稳”工作有关的湖南、长沙相关机构)1、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想给你们写这封信。
但我知道你们埋怨于我,甚至仇视于我,因为在为许俊伟、张建英申冤的过程中我写了很多文章,批评章胜汉,距现在最近的一篇文章的题目甚至是“章胜汉之流将司法公器当家杖把司法人员当家奴的情况必须终结”,俨然把你家老爷子当成坏人。
但我实在是一位善心的、纯洁的律师,愿视天下一切人为善良,包括那些做了恶事的人,我也常常估测他们是因为过失而做了坏事,从而给他们以原谅。
对你家老爷子我也是这样的,直到我写《古沙奇案思考之八:慧黠而忠诚的商人许俊伟!》,其中仍然用这样的句子评价你家老爷子:章却将简单的事务繁琐复杂化了,千年沉重奴役下农民的多疑,义与利之间的分寸莫辩,对于政治权势者的迷信和对善与恶的乏于估测,使他最终破坏了许的谋划,将许的简单变为魔方一样的复杂,最终陷于魔圈,坏了三个人和三个家庭!我对许、张怀有深切的同情,我对章胜汉也怀有深切的同情。
章胜汉多像我们作了错事的隔壁的老爹。
痛断肝胆,悔断肝胆,对于一位老实的农民,悔比痛更折磨人!她的妻子和女儿可懂得他最后吐出的那口鲜血?请注意,在这段文字中我用“老实的农民”给你家老爷子做人性的定位,用“作了错事的隔壁的老爹”来形容他的虽愚却依然可爱。
我的这些评价受到网友们的尖锐的批评。
之后,我认真审视老爷子的内心和作为,逐步加强了对他的批评。
前天开始,把他作为“人性恶者”建议于国家和政府,要求掌权者警惕和他同样的人将国家公器当家杖的情况在我们社会上继续发生。
我这样做,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谅解。
惩于恶才能扬善,辩于非才能知于是,否则便只能“恶紫夺朱,马牛襟裾”。
想来,这样的世道无论你我都不是想要的。
尽管如此,我还是对章老爷子的恶行原因保留如是的评价:“千年沉重奴役下农民的多疑,义与利之间的分寸莫辩,对于政治权势者的迷信和对善与恶的乏于估测”,使他做错了事情。
37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写35000字的刑事判决书干吗?
写35000字的刑事判决书干吗?更严重的是,写35000字却有意地不写如此重要而且重大的两件事实,却不像鲁迅所说,只是一般地浪费时间那样的“谋财害命”,而是直接地指向活生生的生命个体的浇灭,指向父母高堂、儿女绕膝的人间天伦生活的扼杀。
天呀,它是何其歹毒!如此的作为却冠以官冕堂皇的国家司法文书,而且不惮于交付上司检验,邪恶如何在人间合法地鼓荡它肆无忌惮的翅膀。
念及此,我悲伤、哀泣和愤怒,为在这样时空里生活的我和与我同在的我的万民!---题记1、两个月来,本律师发文三十余篇(四十多分篇),对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天方夜谭式的枉法裁判进行多角度的、交叉重合的、地毯式的狂轰滥炸,文字总达二十余万,以博客中国和湖南红网为主要阵地,点击总量近千万,这是世界律师史上前所未有的事业。
前所未有,因为律师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千古奇冤,更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坚如磐石的僵化不知悔改的司法制度——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使这种情况略有松动;所以必须用前所未有的行动去攻克:宵衣旰食,昼夜不息,非常之人干非常之事,拔许、张出黑牢,洗中华大地极其深刻而浓重的不世之耻!但是一个人,或者说两个人,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李祖湖先生和代表长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农先生始终没有进入到我具体的轰炸范围。
恶太大,至为普遍,也就首恶必办,余恶再问了。
今天腾出笔来,写写长沙中院李祖湖先生!我要问的第一句话是:李祖湖先生,你把判决书写那么长干啥?35000字,快创中国第一了!我提出的问题,是时代的问题,不只是个人的问题,我们的许多法官不是学习时代风云所啸聚起来的好的东西,而往往从泥沙俱下的时代洪流中吸取些坏的东西,藏污纳垢,增加搜刮于人民的本领!我们的时代相较于过去,是学术的时代,什么工作都讲究规范程、式。
应运而生,冗长而臭气熏天的判决书便出现了。
许多法官往往认为,他们在进行尼克松、克林顿式的世界大审判,工作资料成吨成垛,那判决书不写成个煌煌巨著真对不起观众。
9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六:民之仆,民之贼?
长沙奇案思考之六:民之仆,民之贼?长沙奇案思考之六:莲花区政府,民之仆,民之贼?许俊伟、张建英被章胜汉以合同诈骗控告,主要理由是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无土地,却冒称有土地,骗走自己4000万元投资款。
许、张二人被抓,莲花区政府不知道吗?许、张二人因何缘由被抓,莲花区政府不知道吗?莲花区人民政府当然知道,而且对个中内蕴一清二楚。
按照现代国家理论,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机体上的三块筋肉,血脉贯通,神经穿连,司法做的事情政府怎么可能不知道?中国有中国的特殊理论,党的一元化领导。
这种理论贯彻之下的国家机体,更将那血脉贯通、神经穿连浇混得天衣无缝,正所谓“党的政法委”,在这样的制度构架下,莲花区政府若说司法机器对许张二人所控之罪不清楚、不了解,去骗爪哇国的人们吧!再说说实际情况,为红线外土地,华城公司征地的过程持续八、九年。
为居民拆迁安置问题,莲花区政府参加或主持大大小小会议十几次。
许、张被抓之前,他们主持的明程公司已连续十个月在给三、四组村民(红线外91亩中的68亩上的村民)发放停产生活补助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费、少年儿童爱心费等等,村民的衣食住行都由他们的明程公司负责。
许、张被抓,各项工作停顿下来,居民拥拥攘攘闹到官衙之前,莲花区政府怎么可能不知道?那些衙皂正在为许、张有土地没土地的对他们实施拷掠的时候,谁最有资格出来替许、张二人介绍实情?当然是莲花区政府!但是他们不做。
公检法装模糊,面对着91亩宽阔土地的实际存在,若对日月,若对云雾,茫然只做不知。
法官先生认真地做着理论考证,日月何在,云雾何在,本院认为“不存在日月云雾”。
莲花区政府站在一边也装模糊,这一会儿他们打的是“司法独立”之牌,他们说政府不干涉司法。
——哪张牌于已有利他们打哪张!为陷许、张于狱,以便牟取经济利益,这一会儿他们打的司法独立之牌!政府是许、张头上之天,许、张是政府治下之民。
许、张蒙冤,莲花区政府当然有义务出来说明情况,以尽人主之责,按现代观念,以尽人仆之责。
7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四:未经批捕的审判是否有效?
长沙奇案思考之四:未经批捕的审判是否有效?长沙奇案思考之四:未经批捕的审判是否有效?●湖南省高院主持二审审判的余法官在判决生效、章胜汉申请强制执行后写了一篇文章《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登载在《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集(总第90期)上。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余法官在这篇文章中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刊物没看出来,予以照登,算作余法官的学术业绩。
文章的错误是这位法官实践错误的反映,地上的错误,他把它准确记载在文章中。
文章第一段标题是“基本案情”。
在“基本案情”一段,余法官首先介绍两被告的身份:“被告人许俊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湖南好房子好日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6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建英,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湖南中意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
继续介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犯合同诈骗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介绍案件的处理的结果:长沙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追缴犯罪所得财产发还被害人章胜汉,许、张二人上诉后湖南高院予以维持。
余法官的错误就潜藏在第一段,错在何处,暂且搁置。
在解说错误之前,介绍一下他文章的第二段,以确定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
●余法官文章的第二段标题是“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一段内容仅23个字:“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笔者之所以要从第一段延伸到第二段,是因为第二段的23个字表明,余法官是很讲科学的。
他提出了“如何科学确定”的问题,自然很讲“科学确定”。
我们应该学习余法官,用科学的态度研究他文章的问题,从而回答本文题目所提出的问题。
余法官在“基本案情”一段,对许俊伟的身份介绍(特别是被捕原因的介绍)是准确的:“被告人许俊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湖南好房子好日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新-(2019)岳刑初字第23号 精品
(2019)岳刑初字第23号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岳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建武,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
1991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伟、刘建武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建伟、刘建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伟、刘建武于2019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与罪犯彭伟金、段友良、石辉、戴安群、关建华、霍德华、张宏硕均已被判刑及吴官加等人在逃商量以扳坨子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每人交3000元作为赌场的入股资金,由股东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来营利分红。
从赌场开设到同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建伟、刘建武与罪犯彭伟金、段友良、石辉、戴安群、关建华、霍德华、张宏硕、唐玉龙、吴官加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租用大众茶楼、云天休闲中心设立赌场,用麻将牌以扳坨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开赌十余场,共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建武先后三次分红共分得非法利润1800元,被告人杨建伟负责望风并从中分得非法利润1000元。
最新-上诉人张伟平诈骗一案 精品
上诉人张伟平诈骗一案上诉人张伟平诈骗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长中刑二终字第01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平,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世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雨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伟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平系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建材市场仁和木业门面的经营者。
自2019年3月20日至29日,张伟平利用自己在该市场的经营信用,以工地要货、资金周转不灵、承诺先拿货后付款等为名,骗得红星建材市场经营户周美丽等28人共计价值226909元的建材或现金,其将部分赃物变卖后用于还债、家庭开支及个人挥霍,部分赃物转移至永州市藏匿,并于同年3月30日将所经营的门面转让后逃匿。
张伟平在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被害人27076元,实际诈骗财物199833元。
案发后,张伟平陆续向部分被害人退赃81622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谢苏英、项义云、丁正满、吴凤君、彭美英、刘金亮、汤勤、肖圣、余德清、熊志奇、周美丽、刘爱三、胡田香、周运良、王明利、黄坤、欧昌鹏、杨伯利、张秀敏、张冠杰、谢伯凡、丁艳华、孙少红、孟祥兵、闵得林、谢海超、刘金山、张良学的陈述,证人刘卫平、肖霏、张桂君、连并举的证言,送货单、退货收条、转让协议及收条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张伟平的身份材料及其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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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被告人涂阳伏犯诈骗罪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涂阳伏犯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涂阳伏犯诈骗罪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岳中刑二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阳伏,男,47岁,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诈骗罪,201X年11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阳伏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X)湘平法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涂阳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自201X年12月至201X年,被告人涂阳伏伙同李家佑(在逃)以承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顾根根定金1万元,余暮春5万元,陈献忠3.4万元,张习宁(又名张群威)9万元(其中李启明3万元,陈韶美3万元)。
同时以前期投资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借余暮春1万元,史红平5万元,李启明2.35万元。
原审列举了东街路口项目指挥人员组成函,银信公司辞退决定及情况说明,涂发给顾根根的手机短信、借条、收条等书证,证人廖有才、黄惠权、彭光明、李伟兰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顾根根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涂阳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涂阳伏利用自己湖南省银信置业投资公司平江东街旧城改造项目部副经理的身份,虚构能保证别人签订工程合同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余暮春、陈献忠、张群威等人的现金19.3万元,数额巨大,供自己挥霍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涂阳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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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2007年5月10日,长沙刑侦人员孙五经自2006年6月8日将许俊伟拘留以来332个日子的折腾,其对许俊伟、张建英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意见终于得到长沙市检察院的照准。
长沙检察院制作出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起诉书,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张二人提起公诉。
该起诉书内容如下: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被告人许俊伟,(自然情况),200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英,(自然情况),2006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5月,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被告人张建英即伙同被告人许俊伟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且土地价格比现行市场价格便宜,合93.98万元/亩的事实,同时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被害人章胜汉的信任,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的口供;2、被害人章胜汉的陈述;3、书证,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姜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印)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附项:1、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现押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点评一:堂堂国家公诉机关在共和国国徽之下、在国家神圣的审判殿堂上说瞎话。
起诉书介绍了许俊伟的个人自然情况后,叙述道:“200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最关键之处不符合事实:许俊伟自提起公诉、到一、二审审判、到在狱服刑九年,至今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机构合法的批准逮捕。
共和国的良心在起作用。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认为:许、张二人与章胜汉之间有大量的合同和签字,转让土地的交易正在进行;双方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许、张所涉事项不属于刑事犯罪,因而两度拒绝批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天。
为什么2006年6月8日许被拘留,按起诉书所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其间220天呢?公诉人姜工先生写这话时,手有点哆嗦,念这段公诉词口有点嗫嚅。
因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有一个方面执法如山,铜墙铁垒,一切的金山银海,人情官语都渗不进去。
批捕科认定:许、张二人不构成诈骗,两度拒绝,不批准逮捕。
孙五先生无奈,转为监视居住期间编了个圈儿,说许俊伟虚报注册资金,构成犯罪。
检察院批捕科查了一下确有其事——许俊伟的好房子公司确实曾经验资不足——于是,按虚报注册资金罪予以批准。
孙五先生这样做时仍然隐瞒了些情况,好房子公司得到工商机关通知后,依法交纳了行政罚款。
按照一事不二处的原则,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进行刑事处理。
更何况缺乏资金而进行工商注册,累累皆是,刑法只追究情节严重者。
在首次庭审中,检察官姜工念毕起诉书。
审判员问许俊伟:“起诉书指控是否属实?”许答:“有些不属实。
”审判员问:“哪些不属实?”许答:“我不是以合同诈骗罪批捕的,我是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捕的。
”庭上空气凝固:虽然以注册资本罪批捕,孙五和姜工自知难以成立,故未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指控;遵照上峰旨意,按照合同诈骗罪提出控告,但缺乏批捕程序。
因此,十分尴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理论上,许俊伟现在是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不受逮捕,何受监禁?所以,郴州监狱今天对许俊伟的监禁也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接下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再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逮捕,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
“天赋人权”,“生而自由”,“不自由毋宁死”,只有恶魔才随意剥夺无辜之人享受“太阳和天空”的权利!许、张之案应翻,许、张之案必翻,一系列牛头马面应受惩治。
但是不要忘了,长沙检察院有一个角落——批捕科,如诗人戴望舒所说:“只有那辽远的一角依然完整,温暖,明朗,坚固而蓬勃生春[1]”。
那些牛头马面们受到惩处的日子,切记给批捕科的同志们记功!点评二:看许、张一案的起诉书,理解了1000年前南宋时代秦桧先生构陷“莫须有”之罪的艰难。
一般认为,既然“莫须有”,那就一切“莫须有”,还管他什么事实不事实。
其实非然。
荀子曰:“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理与规律是不好违背的。
天理昭昭,天理昭昭,将孺子处死,将弱妇磔刑,那是很难拿捏的。
孙五先生也很困难。
你看,姜工起诉词说: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连姜工这样眼睛容得下沙子的,也容不下孙五送来的石头。
于是,2006年12月25日退卷:这样的证据,明明无罪,怎的让我公诉有罪,还要判处无期徒刑?孙五伪作补充——补什么,玉能补成个马粪——照卷再送。
姜工看看还是无奈,2007年3月8日再次退卷。
2007年4月5日终于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那背后费了多少酒色财气——公检法、党政军,整体力量“集中”起来,于是产生了这份起诉书。
看官们哪,孙五先生做得不屈不挠,姜工先生觉得为难,只好推三阻四,最后还是接了下来。
合同诈骗罪未经逮捕怎么办?将来起诉许俊伟辩说,“虽然我没买桃(土地),但是买了棵结满桃子的桃树(购并了拥有土地的公司)送给章胜汉,就不算桃了”怎么办?此时的章胜汉意识到走错路了,在官道上挥洒、奔波并不比在商道上花钱(付款)省事儿!但事到如今,也只好硬着头皮走下去。
不知章胜汉的保镖说的是不是真的,他说:“…先后分别对许进行刑事拘留37天,因证据不足不能逮捕。
章胜汉看到许俊伟被抓,在此期间又怕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出事实真相,这时有人和他出点子,想办法把许俊伟判刑,明程公司土地就属于你章胜汉一人所有,这时章胜汉立下了贪财的念头,开始到处活动找关系,搞定许俊伟判刑坐牢。
在市政法委X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变更对许俊伟的强制措施,进行监视居住,把许关在长沙市书院路保安公司里。
这时章胜汉先后花了三百多万,送给经侦支队P某、市政法委X某和省政法委L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然后,他们这帮人收到章的贿赂后,不去分析事实的真相,严重违背法律的尊严作出批示”(见《一个职业保镖良心发现,揭露冤狱者真实内幕》)。
反正,后来姜工代替了孙五的为难,接下了这桩差事,好像拿着纸糊的斧子上山砍柴,姜工未持任何有效的证据(甚至都是反证)上庭公诉了!点评三:起诉书中“依法审查查明”一段是核心部分,不妨重抄如下: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5月,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被告人张建英即伙同被告人许俊伟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且土地价格比现行市场价格便宜,合93.98万元/亩的事实,同时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被害人章胜汉的信任,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
不懂行的人以及不了解内情的人有可能认为,姜工恐怕还真的打出了两招,但事实并非表面的那样。
你看,姜工控诉说:“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
”——张建英说:“放屁,章胜汉与我是不到一百米的同村邻居,从小在一起长大,谁不知道谁屙啥屎?我骗他说…我是在省残联工作的干部‟,可能么?” 但一、二审判决书都沿用了姜工对张、章二人关系的介绍!不要奇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文就是具有木头的性质,顽若顽石,僵化不变。
据这段文字所说,许、张二人“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章胜汉的信任。
但内行人一看,所谓“编造”、“伪造”、“骗取”都不过是刑事法律之外的花拳绣腿,看史进那小子“拿着哨棒打得风车也似的转,王进教头只横裆里一搠,那小子便往后倒也”。
犯罪不犯罪要看行为结果,不要说“编造”、“伪造”、“骗取”是不是事实,即便是事实,只要后来拿出了土地交给了章胜汉,就一定构不成此罪,只不过人格、信誉、作风有些问题!但那姜工实在无法,只能按此套路打来。
编造、伪造、骗取,注册的公司没交足资金,好房子公司没实际工商登记注册之前先已以此名义从事活动,等等,等等,“风车也似地转来”,许、张二人好象真的犯了罪——一审裁定、二审判决也按此套路,欲给许、张二人治罪,并真的给许、张二人治了罪!凭以治其罪的不是事实,不是许、张二人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是国家机器所掌握的程序权力!国大?民大?社会大?政府大?许多老百姓不懂得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知识分子也不理解这样的问话其含意是啥?国家太大,政府的权力太大,人民的权利太小,人民的生命也就软弱;社会是国家之基,但在一个畸形制度下,社会的空间几乎全被充以政治权力,自然的空间没了,在那里生息的人们,“牲口一样活,蝼蚁一样死…[2]”“经审查查明”一段继续说,说到了应有的本题,“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