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完善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 3)经济全球化 的不断 深化 ,凸显 了知识产 权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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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地带有浓厚 的计 划经济色彩和明显的计划经济
中国国情 国力 l 0Q
是 包 括 著 作 权在 内 的知 识 产权 已经 成 为 国 际 经 贸关
演 、广播和影视产业将形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 ,打 破 了 内容 提供 商 和技 术服 务 商的 界
设立法经验 的条件 下完成的。因此 ,我 国的 《 著作 权法 》制定存在基础条件准备不 足的问题 ,其具体
规 范 不 可 能 完 全 预 设 未 来 实施 过 程 中可 能 遇 到 的所
其次 ,打破了作品传 播手段 清晰明了的状态 。 在传统条件下 ,分别受 出版 、表演和广播等传播手
段控制的文字 、音乐 、美术 、摄影和影视等作品都
可 以在单一平台上实现 ,这一格局的打破 ,如果不 能有效地解决数字和网络环 境下的侵权盗版 问题 ,
不但作者 的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对传统的 出版 、表
首先 ,打 破 了作 品创 作者 与传 播者 的传 统 分
工。在数字 网络技术环境下 ,人人都可 以是作品的
创作者 ,也可 以是作品的传播 者 ;人人既可是作品 的权 利人 ,也可 以是作品的使用者 ;人人既可是权 利的受益者 ,也可 以成为权利的加害人 ,权利人和 使用 者 的界限 呈现模 糊状 态 ,维权 与侵权 相 互交
织。
三次修改 ,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 的理 由
1 .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创设时所处的基础 条件层面看 这部法律是在我 国 ( 大陆地 区 ) 没有真正法律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20条的一点看法
务 一致 角度 而 言 , 在职务发明 中, 单 位 的物 质 条 件 常 常对 于 职 务发 现 起 重 大 作 用 , 并且 , 一 项 发 明可 能需 要 好 几年 时 间并 且 不一 定 成 功 , 风 险较 大, 将权 利 授 予单 位 能鼓 励 单位 将 资金 等 用 于科 技投资, 而在职务作品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物 质 条
权 属做 出重 大改 变, 源 于很多传统媒体 向版权局反 映 己向记 者提供 了工 资 、 设 备、 时间 、 经费等一 切便 利条件, 不能只有付 出, 没有 回报 。l l l 笔者拟对《 著作权法 》 ( 修 改草案第三稿) 记者职务作 品的归属 问题作详 细探讨 并提 出 自己的看 法 。
件一 般 对 创 作 不 起 决 定性 作 用 ; ③ 就公 共 利 益 角 度而 言 , 专 利 的推 广 实施 需要 较 多 人力 物 力 和资 源, 专 利侵 权 行 为 的及 时 发现 和制 止 也需 要权 利 人 对 市 场有 一 定 了监 控 能力 和保 护 财 产 的能 力 ,
其次记者和单位属劳资双方在支付奖励方面双方是一种零和博弈很难想象单位具有认可记者作品质量高的积极性尤其在现在和可预测的将来我们劳动力市场都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这条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舒 闻界 I S S N 1 0 0 7 — 2 4 3 8 2 o 1 3 年第1 3 期
新闻与传播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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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著作权法 》 ( 修改草案第三稿) 第2 0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摘要 记者职务作品归属 问题既与著作权激励机制相 关, 又与单位利益有很 大关系。从版权法立法 目的、 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特点看、 作品独创性原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看, 我 国应 当在尊重意思 自 治的前提下, 将 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记者所有, 同时规定单位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 以达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 职 务作 品 ; 记 者职务 作 品 ; 独 创性 中 图分类 号G2 1文 献标 识码 A 作 者 简介 李 国庆 , 中原 工 学 院讲 师 , 河 南郑 州4 5 0 0 7 9 ; 武 汉大 学法 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湖北 武  ̄4 3 0 0 7 2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计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首先,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别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护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护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司法保障。
根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故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护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战略研究 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研究聚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范本一:一、背景介绍1.1 历史回顾1.2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原因1.3 本次修改的目标与意义二、修改内容详解2.1 权利人权益保护2.1.1 著作权的形式拓展2.1.2 转授权细则的完善2.1.3 对违规侵权行为的处罚加重2.2 公共利益与公共事业推动2.2.1 学术研究与教育事业的授权与合理使用2.2.2 对非营利组织的著作权保护2.2.3 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管理与规范2.3 国际合作与开放交流2.3.1 通过修订法律促进国际创新合作2.3.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统一性2.3.3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三、实施方案3.1 立法进程安排3.1.1 立法层面的相关准备工作3.1.2 立法流程的具体安排3.2 法律宣传与推广3.2.1 媒体宣传与公众教育3.2.2 专业培训与讲座活动3.3 监督与评估3.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能分工3.3.2 对新法律效果的定期评估四、预期效果4.1 权利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4.2 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维护4.3 国际合作取得更大成果附件:相关法律文件及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2. 形式:指作品可以表现出来的形式,如文字、音乐、美术等形式。
3. 转授权: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让其行使相关权利。
4. 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对作品进行了复制、发行、展示或演奏等行为。
5. 合理使用:指在尊重著作权者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使用。
6. 互联网上著作权:指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使用等问题。
7. 知识产权:指对知识和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范本二:一、引言1.1 著作权的重要性1.2 著作权的国家战略意义1.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二、修改目标和原则2.1 修改目标的制定过程2.2 修改原则的确定和解释三、修改内容概述3.1 著作权权利人权益保护3.1.1 权利边界的界定和维护3.1.2 对权利人的责任与义务的明确3.2 公共利益与公共事业推动3.2.1 公共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支持与保护 3.2.2 著作权管理与社会共治的结合3.3 国际合作与开放交流3.3.1 国际标准的参与和实施3.3.2 在国际层面推动著作权保护事宜四、重点修改详解4.1 著作权权利边界的范围和界定4.1.1 著作权对象的明确与拓展4.1.2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4.2 著作权管理与维权机制的完善4.2.1 著作权登记和保护的方便化4.2.2 著作权保护和互联网环境的统一性 4.3 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处罚4.3.1 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4.3.2 加大罚金和刑事处罚力度五、实施计划5.1 修改法律的实施进度安排5.1.1 立法的时间节点和流程5.1.2 修改法律的推进方案5.2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协作工作5.2.1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责任和职能5.2.2 法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附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指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那么,职务作品创作完成后,谁是作者,谁有权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呢?本文整理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
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相关知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
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著作权归丙方。
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
甲乙都出了资金,甲乙的利益何在?《著作权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甲方使用该校徽自无问题,而乙方的使用,仅仅是完成甲方的委托,从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与道德辩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作品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那么,对于职务作品来说,其归属于谁呢?这是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的核心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履行职务行为中创作出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文章、设计图纸、制作方案等。
在许多情况下,职务作品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涉及到多个人员的协作与贡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工作单位或组织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这是一种以集体为主导、保护集体利益的观念。
单位作为集合了众多个体智慧的组织,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拥有更大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而明确。
一些争议情况的产生是因为职务责任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所有权。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创意、努力和贡献而发生变化。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创意的独立性和创作者的个人劳动价值。
在一些职务作品创作中,员工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创意发挥可能对整个作品的完成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审视和认定。
其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还与激励机制和创新环境相关。
如果员工对于自己参与创作的职务作品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那么这将鼓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创意和创新,为员工所在单位带来更高的价值。
作为回报,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技术创新奖金、职务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创意和创新。
在一些国际法律体系中,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更加注重个人创造性的表现和劳动成果。
比如在美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个人,除非有明确的合同规定或者作品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专门资源。
这种做法更加强调个人创造性的成果,以及对个人劳动付出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夏明莉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摘要:由于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现行《著作权法》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职务作品基本概念的阐述,对国际上存在的职务作品立法模式的比较以及对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及其归属制度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一、概述(一)职务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的作者是该法人或其他工作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创作该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该法人或其他工作组织的工作任务。
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工作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公民在该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也就是说作者之所以创作该作品是为了完成其本职工作。
(3)作品与作者单位的业务活动相联系。
如作品性质与单位业务性质不符则不属于职务作品,但并非所有与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作品都是职务作品,若非为了履行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即使作品性质与单位业务活动性质相符,也不视为职务作品。
(4)作者完成作品受自己意志支配。
在具体创作中,作者对整体或局部的构思及完成需要体现自己的思想、风格、手法,所以职务作品的创作主体仍然是自然人,只能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二、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划分为三种情形,即一般情况下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此外的例外情形,法律、法规还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方式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及其完善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第十 三卷
第 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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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阳誊 班孽 报
权 是 知识 产 权 中 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在 我 国《 著 分 配 的人 越 多 , 作 者 的收 入 越 少 。 而 且 , 义 务
作权 》 中归 于 邻 接 权 部 分 。我 国 《 著作 权法 》 及 其 相关 的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对 广 播 组 织 权 有
我 国著 作 权 法 中广 播 组 织权 及 其 完 善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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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我 国《 著 作权 法》 第 三 次修 改
O 周 贺微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民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广播 组织权 的立法关系到广泛 的利益主体 , 包 括 国 内的、 也包 括 国外的。 国内立法 的完善 , 离不
畴 。相 关 权 , 又 称 为 邻 接 权 , 其 英 文 为 n e i g h b o r i n g i r g h t ” , 最 初 来 源 于 伯 尔 尼 联 盟 于 1 9 4 8年 在 布 鲁 塞 尔 召 开 的 国 际 会 议 首 创 的术 语 。 通 常 所 讲 的 相 关 权 包 括 三 大 项 , 分 别为表演 者权 、 录音制 品制作 者权 和 广播 组 织 权 。 由于 广 播 组 织 权 的 复 杂 性 , 其 起 步较 晚 。邻 接 权 一 语 于 1 9 4 8年 在 布 鲁 塞 尔 召 开 的 旨在 修 改 《 保护 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下称《 伯 尔 尼公 约 》) 的外交 会议 上首次 使 用 时 所 指 代 的权 利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 会科 学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 系研究 ” ( 1 1 A Z D 0 4 7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但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等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怎样的1、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法⼈或者⾮法⼈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法⼈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职务作品的种类有哪些职务作品可以细分为⼀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分类不同,著作权归属不同。
1、⼀般职务作品符合⼀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般职务作品:(1)作者为单位的员⼯;(2)作者的创作⼯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作任务;(3)作品是作者本⼈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满⾜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般由作者享有,但有主要是利⽤法⼈或者⾮法⼈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等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法⼈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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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创新、推动文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近期,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内容的完善与价值的提升为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其价值进行深入考量。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作品范围与分类调整在本次修改中,对作品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其中,对传统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等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同时对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等新兴作品形式进行了规范。
这有助于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期限的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本次修改将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作者终身延长至其死亡后的五十年。
同时,对部分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这为创作者提供了更长时间的收益保障,激发了创作活力。
3.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针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本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传播、数字存储等新兴领域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网络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数字作品的使用许可和侵权责任等。
这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秩序,本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责任等措施,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这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值考量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为文化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明确作品范围、调整保护期限、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和收益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发展。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一,于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订,第三次全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于2024年
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章进行分析,主要涉及著
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首先,《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该法,著作权
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原则上,只有完成作品创作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享有著作权。
另外,《著
作权法》还对著作权的起止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自作品
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自然人共同继承,为期限不满50年。
再次,《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进行合法转让,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与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等。
同时,著作权转让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包含转让的著作
权内容、方式、期限等具体事项。
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后,不再享有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著作权法》第三章围绕著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
止等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作动
力的激发和作品的创作保护。
然而,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解决著作权保
护的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执法的监管,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政
策和保护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著作权纠纷。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应运而生,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1. 完善著作权保护范围本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如网络文学、动漫、短视频等新兴媒体作品。
同时,对于作品的保护也更加全面,不仅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还包括了作品背后的创意和构思。
2. 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针对互联网时代下日益严峻的网络侵权问题,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强化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包括增加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著作权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途径等。
3. 完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进行了完善。
包括明确许可和转让的规则、程序和条件,以及规范了许可和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这有助于促进作品的合理利用和交易,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4. 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本次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分散的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支持。
同时,也便于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和监督。
三、价值考量1. 保护创作者权益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更加注重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制度、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措施,推动了作品的合理利用和交易,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论我国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我国《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历经两次修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完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进程缓慢,相对滞后,而且每次的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属于“被动型调整”。
而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属于“主动性安排”跻身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应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从目前来看,《送审稿》2014年就已经出台,却迟迟没有落地,原因在于许多修改的法条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多,尤其是在著作权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上,出现了许多分歧,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应着力完善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通行的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既不需著作权人许可,亦不需支付相关的报酬[1]。
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指个人基于特定的使用目的(如学习,研究和欣赏等),对他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费用。
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使社会公众可以接触优秀的知识文化产品并进行再创新,从而繁荣社会文化。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上,存在着对合理使用行为是什么性质存在争论。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这两种学说,即使用者权利说和著作权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认为使用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相对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言。
权利限制说则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私权垄断的限制,防止著作权的过分扩张,其体现在使用者对于著作权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控制。
两种学说虽然分别从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角度着点论证其法律属性,但这两种学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都从各自侧重点揭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但相比之下权利限制说更为贴切,其是对著作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体现,保持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这从送审稿将合理使用制度单独列出一章著作权的限制也可体现。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探析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探析
张晓玲;张莎莎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法律规范在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时,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激励职务作品创作人创作作品,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利益,并达到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原则上应该由职务作品创作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同职务作品创作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
【总页数】6页(P69-73,60)
【作者】张晓玲;张莎莎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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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J], 邹晓红;许辉猛
2.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及原因探析 [J], 李婧
3.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析 [J], 王伟亮
4.期刊编辑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则完善——以《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为契机 [J], 苗壮
5.职务作品制度重构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路径选择 [J], 李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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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完善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完善研究--以《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吕莹
【期刊名称】《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由于职务作品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现行《著作权法》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版权局在面向全社会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对该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修改草案第一至三稿和送审稿都是在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进行的。
文章通过对职务作品基本理论的阐述,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对比区分、对国际上存在的职务作品立法模式的比较法考察以及对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立法现状的剖析,深入研究职务作品著作权及其归属制度,旨在针对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改革提出对策。
【总页数】8页(P24-31)
【作者】吕莹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论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范和不断完善——以我国大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J], 胡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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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探赜——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 [J], 吴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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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推荐文章汇编作品关于著作权性的认定标准热度: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热度: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热度:2017纪念建党96周年绘画图片儿童画作品热度:纪念建党96周年儿童绘画作品精美热度:你听说过职务作品吗?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财产权利,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职务作品创作工作的不断深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但是实际操作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将围绕中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开展研究,探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分析归属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归属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为职务作品创作及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1.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完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 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务作品概述及著作权概念解析;(2)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依据;(3)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实际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职务作品著作权争议案例分析;(5)完善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的措施与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1. 文献资料法:搜集并研究有关职务作品和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法律文件、学术论文、司法案例等文献资料,从法律及理论上分析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职务作品著作权争议案例,深入探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产生原因及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3. 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职务作品创作者的实际情况及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看法,为研究提供依据。
四、研究预期成果与意义本研究将对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预期成果如下:1. 详细分析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全面评价现存法律规定的弊端和不足;2. 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尝试为实际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3. 对完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提出建议,并分析可行性和实施难度;4. 为职务作品创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保护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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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 1 1 A Z D 47 0 ) 作者简介 : 吕莹 ( 1 9 8 9 一) , 女, 山东济南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 院知识产权法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生。
之 内
者 其 他组 织 意 志 创 作 , 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1 0 1 2 ( 2 0 1 4 ) 0 4 —0 0 2 4 —0 8
一
、
职 务 作 品 的基 本 理 论 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务作 品。
( 一) 职务 作 品 的概 念 界 定
学 界 历 来 对 职 务 作 品 的界 定 有 着 大 致 以
第十 三卷
第 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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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两 孳 班孳报
我 国职 务 作 品著 作权 及 其 归属 制度 完 善 研 究
— —
以《 著作权 法》 第三次修 改为视 角
。 吕 莹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由于职务作 品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 , 现行《 著作权法》 在对职 务作 品著作权 归属制度 的规定存在
着诸 多亟待解决 的问题 。国家版权局在 面 向全 社会征 求《 著作权 法》 第 三次修 改意见 的过 程 中, 对该问
题 予 以充 分重视 并进行 了认真 的研 究。修 改草案第 一至三稿和送审稿都 是在 多方利 益相 关者 的博 弈 中 进行 的。文章通过对职务作 品基本理论 的阐述 , 对职务作 品与法人作 品的对 比 区分 、 对 国际上存在 的职
务作 品立法模 式的比较 法考察 以及对我 国职务作 品著作权及其 归属制度立法现状 的剖析 , 深入研究职 务 作 品著作 权及其 归属制度 , 旨在针对修 改草案对职务作 品及其著作权 归属制度 的改革提 出对策 。 关键词 : 职务作 品; 著作权 ; 著作权法修 改; 著作权 3 - 属
所 以 创作 人 不 仅 包 括 单 位 的 在 编 人 员 , 还 包 括 单 位 的聘 任 人 员 、 借 调 人 员 以及 兼 职 人 员 ;
不 仅 包 括创 作 者 与 其 所 在 单 位 长 期 固定 的 劳
动关系 , 还 包 括 那 种 临 时 不 固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现行 《 著作 权法》 在第 1 6条 中对 于 职 务 作品进行 了明确 的概 念界 定 : 公 民 为 完 成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工 作 任 务 所 创 作 的作 品 是 职
2 . 创 作 人 的作 品 隶 属 于 其 工 作 任 务 范 围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4 — 0 2
在认 定 某 一作 品 是 否 属 于 职 务 作 品 的 过 程 中, 对 于 该 作 品 是 否 隶 属 于 创 作 人 的 工 作 任务 范 围之 内 的 判 断 是 必 要 的 和 关 键 的。 《 著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 2 0 1 3年 修 订 ) 第 1 1条 将“ 工作任 务” 界定为 “ 公 民 在 该 法 人 或 者 该 组 织 中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 。但 是 , 该 条 对 于 何 为“ 应 当履 行 的职 责 ” 、 如 何 予 以判 断 认 定 都 未 作 出明 确 的 规 定 , 给 实 践 操 作 中 的 适 用 带 来 了困 难 。通 常 认 为 , 创 作 人 与 单 位 之 间 签 订的劳动合 同 中明确 规定 的职责 , 以 及 单 位 的章 程 或 者计 划 中 列 明 的工 作 人 员 的 职 责 属 于“ 应 当履 行 的 职 责 ” 。至 于 单 位 临 时 交 付 给 创作人的工作 任 务 , 应 当 根 据 作 品 内 容 是 否 与 单 位 的 正 常业 务 及 创 作 人 的 职 务 工 作 性 质 相 关来 作 出 相应 的判 断 。 3 . 创 作 人 根 据 自己 的意 志 创 作 作 品 职务 作 品 的创 作 人 根 据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创 作, 其 所 完 成 的 作 品 表 达 的是 其 作 为 自然 人 的思 想 意 志 。虽 然 职 务 作 品 的 创 作 人 在 完 成 法 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 工 作 任 务 的 过 程 中 接 受 单 位的指示 、 受 到 单 位 意 志 的影 响 , 但 是 单 位 仅 能 就 其对 作 品 的各 种 要 求 限 定 等 对 创 作 人 做 出指示 和 说 明 , 而 在 进 行 具 体 的创 作 活 动 中 付 出智 力 劳 动 的 是 创 作 人本 身 , 作 品的内容 、 形式 、 构 架 等 各 个 层 面 的 表 达 都 是 由 创 作 人 所决定的 , 因 此 其 所 创 作 出 的 具 有 一 定 创 作 高度的独创性 作 品 , 其 实 是 体 现 创 作 人 自 己 意 志 的智 力 劳 动 成 果 。这 一 点 也 是 职 务 作 品 区别 于 法人 作 品 的关 键 。 4 . 认 定 职务 作 品 的除 外 要 件 关于 职务作 品的认 定 ,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工 作时间 、 单 位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不 是 确 认 职 务 作 品 的 依 据 。 首先 , 在竞争 激烈 的当今社会 , 工 作 时 间 和 业 余 时 间 之 间并 没 有 清 晰 的 界 限 ,
动合 同、 但 事 实 上 存 在 着 相 对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的情况 , 也 可 以基 于 创 作 人 按 期 接 收 单 位 工作任务 、 享有单位 的工资福利 、 遵 守 相 对 固
定 工 作 时 间 等 客 观 情 况 对 双 方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予 以认 定 。
( 二) 职务 作 品 的认 定 要 件 1 . 职 务 作 品 的创 作 人 与 其 所 在 的 单 位 之
间 具 有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下 几 种 不 同意 见 : 职 务 作 品 为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的规 定 创 作 的作 品 或 为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义 务 创 作 的作 品 ; 职 务作 品是 指 机关 、 团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这 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了完 成 本 职 工 作 或 单 位 交 给 的 临 时 工 作 任 务,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或 加 班 时 间 内所 创 作 的 作 品; “ ” 职 务作 品 , 也称雇 佣作 品, 通 常 是 指 雇 员 在 受 雇 期 间 和 受 雇 范 围 内 创 作 的 作 品。 “ 以上 界 定 分 别 存 在 着 缺 乏 实 用 性 即
在 实 践 中难 判 定 、 构 成 要 件 限定 片 面 、 与 相 关
工作 任 务 是 基 于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存 在 与 否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依 据创 作 人 与其 所 在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来 判 断 的 。 在 现 实 社 会 里 存 在 着 同 一 个 创作人在 不 只是在 一个 单 位任 职 的可能 ,
概念 界线 不 清 易 混 淆 等 诸 多 不 足 , 难 免 为 实 践 操 作 带 来 困扰 。 因 此 , 正 确 界 定 职 务 作 品 的概 念是 我 国职 务 作 品著 作 权 及 其 归 属 制 度
的前 提 。
对 于 那 种创 作 人 与 单 位 之 间 虽 然 没 有 签 订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