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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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一、前言北京市公房租赁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严格控制其租金的房屋。

在一些情况下,公房租赁人可能会发生变更,例如因为租赁人的死亡、移居他地等原因。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规定了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

二、资格要求在进行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之前,需要了解一些资格要求。

首先,变更登记必须是出租人的近亲属或者有正当理由的合法继承人。

其次,变更登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材料准备1.出租人的证明文件出租人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等。

这些文件需要在变更登记时提供。

2.租赁人的相关证件租赁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证明材料也需要提供。

3.相关申请表格在变更登记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加盖出租人和租赁人的签字和公章。

四、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需要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证明文件提交至北京市公房管理部门,递交时建议提前预约办理。

2.材料审核公房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3.公示审核通过后,公房管理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4.发放登记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异议,公房管理部门会发放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5.公告公房管理部门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变更登记完成的公告,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注意事项1.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准确无误,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办理流程延误。

2.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不符合资格要求、存在纠纷等,需要提前进行咨询,了解是否符合变更登记的条件。

3.在办理过程中,要保持与公房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处理。

4.变更登记完成后,需妥善保存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以备将来出租或其他相关事务使用。

六、结语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租赁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注意办理流程中的各项注意事项,确保办理顺利、快速进行。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所以在很多事情来临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太多的能力进行改变,只能学着慢慢的成长接受,但是在现实生活还是需要慢慢的继续下去的,是关于一些继承或者变更是很多人比价头疼的,那么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手续还有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都由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第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1、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并不能随意的变更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2、所需材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3、具体的流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保障房并轨就是要力求大限度争取资金支持,大限度方便群众,大限度便于分配管理,并轨之后,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则可以在保持各自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统筹管理”和“差额补贴”。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相关的介绍,小编提醒您在两者并轨之后并轨运营可以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运行机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区分廉租房和公租房所以可以更好的方便租赁者进行租赁,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对于承租人的变更,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首先,承租人变更必须符合政策要求。

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必须符合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对象,即低收入群体,包括低收入家庭、单身人士等。

如果承租人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对象,是不可以进行变更的。

其次,承租人变更需经过相关程序。

承租人变更需要通过正式的途径进行,一般需要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再次,承租人变更需满足相关条件。

申请人在进行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需具备稳定的住房需求,即当前的居住环境无法满足其正常居住需要;其次,申请人需符合低收入群体的标准,即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需要符合公租房政策的要求;最后,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最后,承租人变更需经过批准。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公租房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过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租房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核,并根据租赁房屋的资源状况、需求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批准,申请人可以成为公租房的新承租人;如果不批准,申
请人可以申诉或等待合适的机会再次申请。

总之,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必须符合政策要求,并经过相关程序和条件的审核。

这样可以确保公租房的租赁对象符合政策规定,并为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提供合适的住房。

同时,也能保护公租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一、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他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原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转让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二、公房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9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原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交换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三、公房承租人与该房处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四、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

这里所谓的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12条的规定: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若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本文所附案例: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无效附: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A、B、C为姐妹。

公产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公产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公产房如何变更承租人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上述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

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房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后所得的安臵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臵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居住困难”,是指以本市当年度公布的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核定,低于该标准的为居住困难。

公房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一)欠租未缴清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四)因违法使用公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很多单位都有相应的公房,也有⼈进⾏承租。

那么在承租⼈去世或者是进⾏外迁之后,对于承租⼈之间的变更需要满⾜什么样的条件呢?这是⼤家要弄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管公房承租⼈变更条件
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
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满⾜条件的当事⼈还须写出书⾯申请,经出租⼈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死亡后,承租⼈的共同居住⼈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较重要的⼀点。

我们想要进⾏变更承租⼈的时候就要满⾜这样的条件,才能按照规定进⾏办理,这也是在需要进⾏办理的时候⽐较重要的⼀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

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标题: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承租人死亡、迁出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将公房的租赁权转让给新的承租人的法律行为。

为确保公房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公正与公开,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变更登记流程。

二、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原承租人同意变更租赁关系的书面声明或遗嘱公证(如原承租人去世)。

4. 新承租人的住房情况证明,确认其符合公房承租资格。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开具的居住和工作证明等。

三、变更登记流程1. 申请:新承租人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委或指定的公房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所需材料,提出租赁人变更申请。

2. 受理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满足变更条件。

3. 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一步调查核实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的情况、新承租人的实际居住状况、家庭住房情况等。

4. 审批决定:经过核实无误后,有关部门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5. 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获得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租赁人变更手续,签署新的租赁合同。

6. 登记备案:最后,新租赁合同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公房租赁人变更程序。

四、注意事项-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可能会影响变更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当地公房管理机构或住建部门,以便顺利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即为北京市公房租赁人变更登记的一般性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政策调整或地区差异略有不同,请以实际办理时的相关法规和机构要求为准。

变更承租房的要求

变更承租房的要求

老王一直承租本市两间公房,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年。

三年前,老王因病去世。

前些天,二女儿偶然发现,哥哥在一年前已经擅自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他本人。

现王家姐妹三人均认为变更承租人应征求所有家庭成员的意见,否则应为无效。

请问王家三姐妹的想法对吗?法官答疑陈志杰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公房承租人需经所有共居人同意并提出申请,即只有共居人才属于需征求意见的家庭成员范围。

共居人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二是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三是在外无其他住房。

1 关键词:司法考试案例;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河南桐柏与泌阳相邻,分别被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和“中国盘古圣地”,两地学者为盘古神话著作权打起了官司。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素有“中国盘古第一人”之称的桐柏马卉欣状告泌阳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正与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抄袭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抄袭了马卉欣8篇文章,判令二被告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8000元。

2008年3月,南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盘古神话》直接抄用了原告《盘古之神》15篇文章的内容,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张正、王瑜廷不服原判决,以马卉欣不享有盘古神话著作权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马卉欣编著的《盘古之神》出版发行,平装印数2400册,定价每本6.5元,精装印数300册,定价每本9.3元。

2006年6月,张正、王瑜廷编著了《盘古神话》,并由古籍出版社出版,印数4000册,定价20元。

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一书中的15篇文章与马卉欣编著的《盘古之神》一书中的相关内容比较,《盘古开天辟地》、《滚磨成亲》等8篇文章与《盘古之神》一书中的内容相同。

《盘古是龙生的》、《猴子做媒》等7篇文章与《盘古之神》文字内容不相同,或者语言风格不同、故事情节有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马卉欣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盘古神话民间故事进行收集、整理,编著了《盘古之神》一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具有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亦具备作品所要求的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公有租房承租人变更流程

公有租房承租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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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多条款版)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多条款版)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一、引言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需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并经公有住房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提供参考。

二、法律法规依据1.《合同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物权法》4.《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5.《城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办理流程1.原承租人提出申请原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需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变更后的承租人基本情况等。

2.公有住房出租人审核公有住房出租人在收到原承租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原承租人的联系明、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联系明等。

出租人有权要求原承租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以核实申请的真实性。

3.签订变更协议(1)原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基本信息;(2)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3)变更原因;(4)变更后的租金、租期等;(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4.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应解除原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与变更后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照《城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后,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注意事项1.变更承租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2.变更承租人过程中,原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完好,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3.变更承租人后,原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原租赁合同、办理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

4.变更承租人后,新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租,需要将承租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他人。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住房承租人的合理需求。

下面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一般规定:一、变更条件: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原承租人身体状况无法居住或已过世;2. 原承租人迁出该市区;3. 原承租人被判刑,需要长期在外服刑;4. 原承租人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承租的情况;5. 原承租人违规租赁、转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6. 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死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承租。

二、申请程序: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申请程序如下: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承租人无法居住或身体状况无法承租的证明、原承租人迁出的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房管理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

3. 审核程序: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签署协议:若申请成功,申请人和公房管理部门需签署变更承租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需办理过户手续,将承租权变更为申请人的名下,确保合法合规。

三、效力和监督: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及时处理申请,确保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注意事项:公房变更承租人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承租资格。

2. 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公房变更承租人应按公平竞争原则,经过审核,选择最合适的人选作为变更承租人。

3. 承租期限:公房变更承租人和公房管理部门在协议中应明确承租期限,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使用。

上海公租居民住房变更承租人流程

上海公租居民住房变更承租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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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件梗概: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原告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变更,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吴凤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一中心)公房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吴凤及其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宝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6日,房地一中心针对吴凤2014年5月27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反映?胡同?号院房屋系房地一中心下属交道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道口分中心)管界,承租人吴春林(您父亲)。

2010年3月29日承租人吴春林去世。

您于2011年9月21日向交道口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因上述房屋与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有关,故在2010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现更名为交道口分中心)发来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

至今交道口分中心仍未接到撤销限制令的通知。

另,与您同一户籍人员对您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

故我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无法为您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10年9月5日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布的《协作函》,证明交道口房管所收到《协作函》,故不能对涉案房屋办理任何有关的手续;2、被诉答复,证明除因西城公安分局发来《协作函》,要求我中心对涉案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外,与原告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也对将原告变更为房屋承租人有异议,不同意原告更名;3、吴华的《毕业证书》,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4、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吴华在外无住房;5、吴生与马桂琴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6、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出具的《情况说明》;7、吴和云意见书;8、吴生意见书;9、吴娴意见书。

安徽省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

安徽省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

安徽省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有住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二、怎么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2008-06-02 10:23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在公房中并按期缴纳房租,但一直没有到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现在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的问题,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同时,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

这样一来,公房租赁、拆迁、拆迁补偿、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首都社会的稳定。

据我了解,这种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

北京市的公房租赁问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十分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发展逐步形成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正面回应这个问题。

所以当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以案件的形式出现的时候,不仅当事人感到困惑,连没有经验的法官也会感到手足无措。

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以及对于首都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与变更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人们对公有房屋的热情也在不断的升温,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增加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理公证的环节,为进一步配合有关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工作,市司法局先后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发文针对其有关办证事项、规范、程序作出规定,以期更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范围。

1、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可以申请过户。

2、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人时,应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说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存亡的具体情况,且本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唯一申请人,并保证所声明的事实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4、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由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申请过户;2、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的,除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的,办理承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为内容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若过户申请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的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典型案例】山德贵与梁桂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山金军、山金燕。

山德贵于2010年12月7日去世。

山德贵生前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安西里小区×号楼×单元6号房屋。

山金燕从小与山德贵居住,山金军结婚后搬出居住,梁桂玲也搬出居住。

山金燕认为上述房屋应由山金燕延续承租。

根据公产房屋的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山金燕享有该房屋延续承租权。

故,山金燕将梁桂玲、山金军列为被告,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山金燕享有北京市朝阳永安西里小区×号楼×单元6号房屋的承租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山德贵死亡后,其他共居人以及原承租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公房承租的资格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在公房管理部门未对此作出确认前,原承租人子女要求确认其针对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法院不应受理。

综上,裁定驳回原告山金燕的起诉。

山金燕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山金燕向法院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其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梁桂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

梁桂玲、山金军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梁桂玲、山金军、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第二管理所均没有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资格问题应由公房管理部门审查,该审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

在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原承租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公房承租资格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政规定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因此,在公房管理部门未对此做出确认之前,原承租人的子女要求确认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的,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现山金燕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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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办理 承 租 人 变更 登 记 手 续 后 就 可合 法
继续 承租 。
但 本 案 中为 何 房 管 局 要 求 办理 相关 手
续 一定要 经 过 王女 士 两个 哥 哥 同 意 呢? 这种
重 庆 国 土 房 产 ・ o 9年 第 3期 2o
资 问 : 我 离婚 后 没 有住 房 . 带 着 孩 子 一 直 住在 母 亲 那 里 。 我母 亲 的 房 子 是 国家 的 直 管 公 房 ,我还 有 两个 哥 哥 ,他 们 都 有 自 己的住 房 。 去年 6月 ,母 亲 去 世 时写 下 遗
嘱 ,说 房 子 归 我 住 。 我 去 房 管 局 办 理 承 租
人 变 更 手 续 时 , 房 管 局说 必 须 有 我 两 个 哥
哥 的书 面 同意才行 ,这 一要求 合理 吗 ?
( 京王 女士 ) 北
家庭 成 员 愿 意继 续 履 行 原合 同 ,其他 家 庭 成 员又 无 异议 的 , 可 以办理 更 名 手续 ( 申 请更 改 承 租人 姓 名 ,有关 当事 人 须 写 出书 面 申请 , 由 甲方 经 办 人 签署 意 见 报 主管 领
定 , 由共 同居 住 人 王 女 士 主 张 承 租 权 利 。

直 管 公 怎 变 更 承 权
房屋 管理 的若 干 规定 》 第 十二条 第 ( )项 五 规 定 ,承 租 者 外 迁 或 死 亡 ,原 同住 者 要 求 继 续 承租 的 ,须 经 出租 单 位 同 意 ,并 新 订 租 赁合 同 。所 以 ,母 亲 去 世 以后 ,王女 士 应该 先 向房 管 局 提 出 申 请 ,房 管局 根 据 有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更 名 ) :如 果 本 案 中王 女 士 母 亲 的公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中没 有这 条 约
答 :在 我 国 ,房 屋 分 为 公 有 房 屋 与私 有 房屋 两 种 :其 中 ,公 有 房 屋 包 括 国有 房 屋 和集 体 所 有 房 屋 ,其 建 设 用 地 一 般 以行
国有 房屋 。 根 据 《 京 市 人 民政 府 关 于城 市 公 有 北
租 关 系是 平 等 的 民事 合 同关 系 ,可 以适 用 《 同 法 》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 租 人 在 房 合 承 屋 租赁 期 间 死亡 的 ,与其 生 前 共 同居 住 的 人 可 以按 照 原租 赁 合 同租赁 该 房 屋 ” 的规
关 规定 审查 同意 ,王 女 士 持 新 签 订 的 租 房
王 女 士 如 果 对 于 房 管 局 的 处 理 办 法 不 满 意 ,作 为 承 租人 的共 同居住 人 认 为 自己符 合 直 管公 房 租赁 变 更 的 条件 ,可 根据 《 北 京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因直 管 公 房 租赁 引
政 划拨 方 式 取 得 .并 由机 关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定 。而房 管 局一 定 要 王 女 士 的两 个 哥哥 同
意 的话 。 因王女 士 与 房 管局 之 间的公 房 承
所 有或 由政 府 主管 部 门代 管 。而 “ 管 公 直 房 ” 就是 由政 府 公 房 管 理 部 门或 政 府 授 权 经 营管 理 单 位 依 法 直 接 进 行 经 营 和管 理 的

情 况一 般 都是 由于 原 承 租 人与 房 管 局签 订
的 《 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中有 约 定 。 如 公 《 京市 公 有 住 宅 租 赁 合 同》 ( 9 5年 版 北 19
本 )中第 七 条约 定 ,租 赁期 限 内 ,乙方 同

户籍 共 同居住 一 年 以 上 又无 其 他住 房 的
发 纠 纷 的受 理 问题 的 意 见 》 ,请 求 政 府 公
房 管理 部 门或直 管 公 房 经 营管 理 单位 变 更 直 管公 房 租 赁关 系 ,如 果政 府 公 房 管理 部 门或 直 管 公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不 子 变 更 的 , 王 女士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行 政诉 讼 。 ( 京李 晓斌 律师 事 务所律 师 北 李 晓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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