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面临的美国诉讼程序风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FRCP(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是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规则和程序。
FRCP的最新版本是2019年修订的版本。
FRCP中规定了联邦民事诉讼的程序、管辖范围、文书格式、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其中一些主要规定包括:
1. 提起诉讼:诉讼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并包括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先出示证据:在一些情况下,FRCP要求原告或被告先出示某些证据,这被称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3. 发现程序:FRCP规定了关于证据收集和交换的程序,以确保双方都能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案子。
4. 上诉:FRCP规定了上诉的程序,以确保上诉程序在上级法院中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处理。
FRCP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等案件。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一、如何处理警告信第一、对警告信函的检查(1)主体是否适合,发函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若不是,其没有权利发出此警告信,收件人无需对此警告信做出反应。
(2)告知要件是否符合:警告信中是否写出专利为何、侵权产品及侵权理由,并表明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要求赔偿或达成许可使用的态度,上述信息都具备才能达到告知效力。
第二、企业内部应对(1)探悉原告的目的必须了解原告目的,大部分的专利侵权诉讼属于要求市场以达到商业上的目的为主,即影响被告运营,打击被告经营、缩减其威胁、市场,并扩大自己市场。
(2)进行侵权分析研发部门、法务部门以及外部律师或专家进行详细的产品侵权分析。
若无侵权便可直接回复警告函告知无侵权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则应该调查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地区、销售价格,同时也调查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原有的销售量、销售地区、价格等,并且分析其过去成长率及未来成长率,以推知原告可能请求的损害赔偿额。
另外,若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应该考虑可否进行规避设计,是否可与对方和解,若无法和解则应直接准备诉讼。
第三、回复警告信虽然发出警告信,但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并不提起诉讼,因此回复警告信时,语气应温和。
告知对方自己并无侵权,并且附上外部律师提供的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
在诉讼之前的这份无侵权行为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要,如果缺少这份法律意见书,则很有可能在后期诉讼过程中被判为故意侵权,其赔偿额将是法定赔偿额的三倍并附加律师费。
如果企业内部分析后认为侵权,并且专利无效的证据还不确凿,则不建议给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仅作出框架或结论性陈词。
二、被诉侵权后应提起确权诉讼在专利权人发出警告信后,为避免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对企业伤害已经大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因此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建议中国企业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确认专利无效及确认产品没有侵权,或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专利无效请求,使自己身为原告,专利权人为被告。
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与不方便法院原那么——以博帕尔案为例
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与不方便法院原那么——以博帕尔案为例关键词: 博帕尔;不方便法院;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内容提要: 印度博帕尔一案,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驳回了原告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这一案例说明:不方便法院原那么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置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信性。
因此,我国应当吸取该案的教训,重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
一、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所引发的试探1984年12月3日,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发生了一路震惊世界的化学品污染事故联合碳化物印度(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本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四千人),二十多万人受到损害,不可胜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阻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也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造成事故的博帕尔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所拥有和经营的,其要紧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分约为22%,其余的股分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美国联合碳化公司与博帕尔化工厂的关系图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母公司)↓联合碳化印度(在印度的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博帕尔化工厂(印度子公司的附属工厂)这起事故让人们深刻熟悉到跨国公司的工业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庞大的环境风险,专门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更增加了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进展中国家的风险。
作为东道国的进展中国家,如何适应经济全世界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进展?“联合碳化印度”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受害者的巨额损害补偿如何得以实现?其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那么?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不是需要对博帕尔毒气泄露案承担责任?可否通过选择法院取得美国高额的损害补偿标准?东道国可否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深切探讨。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
美国民事诉讼介绍A. 诉讼程序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和公开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提起和进行诉讼,向对方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取得信息以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并在公开审判中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和理由。
法院作为裁判员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
在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中,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争议进行裁决;不要求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则由法院对事实争议进行裁议。
原则上,法院的审判程序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但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而命令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B. 美国的法院制度美国的五十个州各有两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两套法院系统都受理民事案件。
1.联邦法院分布全美国,分为三个等级: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享受终身制。
联邦法院能审理由美国宪法和国会法案明文规定的争议,包括"多元性" ("diversity") 案件,例如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的争议。
2.州法院五十个州各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统,各州内的法院分为不同的等级。
州法院法官或者任命或者选举产生,取决于各州自己采用的方式。
州法院可以受理对当事人有属人管辖权的任何案件,除非联邦法院对争议事项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拥有各自的民事程序规则,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是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简称"《联邦规则》",) 为蓝本制定的。
本大纲即以联邦规则为依据。
3.哪些法院最有可能受理牵涉中国被告的争议?对中国被告提起的诉讼,一般既可以在州法院也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
通常是由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可以选择在地方性的法院,通常是州法院。
在某些情沉下,中国被告可以将案件从州法院转移至联邦法院。
这是因为联邦法官通常被认为较之州法院法官更为公允,并且,联邦法院多位于大城市,从而陪审团成员可以从一个较大的和更广泛的社区背景之中选择出来。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体系
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必须为应对美国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
由于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有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中国企业要做到熟悉和了解美国的监管环境并不简单,因此,我们不妨从企业的“市场进入”和“日常运营”两个阶段开始入手准备。
美国是一个对外国直接投资开放程度很高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非常注重保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安全的国家。
因此,美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建立在一个辩证的基础之上――既认识到开放投资带来的好处,同时也强调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事实上,美国政府一直希望在开放投资环境和保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了解这一基本的立场对正确认识美国如何看待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非常重要。
对中国企业家而言,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合并收购,只有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投资,才会有审批或者政治风险,而其他的投资则无需在市场进入阶段过分担忧监管的问题;一旦获得审批进入美国市场,中国企业就享有与美国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因而需要像所有的其他企业一样在日常运营中遵守美国的法律规定。
911事件之后,在美国的跨国并购案经常受到国家安全考虑的影响,而且,如果我们从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看,近几年美国政府的审查力度在逐步增强。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估计,1998年到2006年期间共有21,700起跨国并购案,其中只有8%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申报备案;其中的33起备案受到了调查,而其中7起(占调查数量的 21%)都发生在 2006 年。
更值得注意的是,2007 年 7 月通过的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修订规定,对于受到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从事并购交易,如果收购目标是对美国国家安全有影响的企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都有权审查其交易。
中国企业家对这一修订应给予充分地重视。
除了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美国还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
例如,琼斯法案(1936)、联邦能源法 (1935)、电信法(1934)分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沿海及内河航运业、运营或维护公共发电和输电设施、收购广播电视及无线电公司等等。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1. 引言1.1 美国337调查概述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影响。
这一调查程序通常针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也包括其他一些不正当贸易行为。
美国337调查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
美国337调查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调查中,中国企业往往扮演着被诉的一方,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调查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美国337调查的严厉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中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的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1.2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美国337调查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受到贸易限制,进而影响到其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针对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收入和市场份额。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形象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被指控存在侵权行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可能受到损害,客户对其产品的信任度可能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377调查的指控,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来进行辩护或开展新的研发工作,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并可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自身利益。
2. 正文2.1 337调查的起因和目的337调查起因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指出:“少数跨国公司人员在华行贿,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少数跨国公司在华涉嫌垄断,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一些外企产品安全不达标”。
[1]而富士康因为《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所引发的纷争终于在2006年9月3日以和解结束。
我们不禁要追问:如何促使跨国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的传统国内法框架内,是否足以应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试图在检讨国内法难以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讨论国际社会的当下努力,并认为国际层面的规制可以更有效地约束跨国公司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跨国公司在全球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跨国公司,在形成世界经济甚至政治蓝图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强有力表演者,经济上的权力使它们能够决定建立其制造工厂的地点,甚至可以精确地决定自己愿意或不愿意遵守的法律。
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将其生产环节转移到许多不发达国家以降低成本或增加利润,这种对更便宜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转移追逐通常被称为“竞争到最底部”(racetothebottom)。
这种追逐后果严重,它通常使成千上万的穷困人口被剥削,环境被污染。
而对于公司来说,这种追逐意味着更多的利润,从而使公司管理者无视生产更便宜产品的人力成本,人权经常被视为自由贸易和自由追逐利润的障碍。
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巨大的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它们的设立地点、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工人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危险副产品的处理。
欠发达国家经常缺乏谈判的能力或者有求于大型的跨国公司,比如发展中国家经常缺乏财力和谈判的经验,在与跨国公司的贸易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即使发展中国家有文本意义上的保护儿童和工人的劳动法,但是由于腐败、软弱的谈判能力,或者惧怕跨国公司转移到其他国家而经常不能有效地严格执行。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一、美国337案件调查程序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害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害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1、起诉与立案申请人提出申请后,ITC 在3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的337调查。
在这段期间内,ITC需确定申请是否“充分”,如果ITC决定开展调查,其将会根据210.12 (b)颁布调查公告正式启动调查,其中会定义调查范围,并确定事由和涉案的当事方(包括应诉人)。
在调查启动后,案件会转移到指定的行政法官处(“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由其负责决定调查和审判进度,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监督调查。
2、被诉人答复被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之内需要针对申请书和调查公告提交书面答复,外国被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可以宽限10天。
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性排除令,那么被诉人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性排除令的答辩。
被诉方无故不答复起诉书或者调查通知将会导致缺席判决,行政法官将会按照起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对于缺席的被诉人,ITC也有权发出排除令或者停止令。
3、证据开示期间此后,相关各方可以开始搜集证据。
由于337调查的环节非常紧凑,进程很快,搜集证据的期间大约只有5个月的时间。
证据开示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作证;书面质询;制作证据文件及证物;提出证据采用申请。
外国被诉方很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在国家之间传送大量的文件甚至调动证人,并与美国的代理律师频繁联络以保证所有信息和材料按时准确的到达委员会。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简介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简介根据美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适用美国联邦法律;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于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专利权人可以向对应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流程如下:1.起诉、应诉、下达案件进度令阶段。
原告到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和传票之后的21天内,需要向法院递交应诉书。
然后,由管辖法院的主审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在之后的90天内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确定后续审理日程后,由主审法官下达案件进度令。
该进度令会排出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开示)的范围和截至日期(Fact Discovery)、提出动议的截止日期(Motion Deadline)、权利要求解释听审日期(Claim Construction Hearing)、庭审日期(Trial)等等。
2.事实调查阶段/证据开示(Discovery)。
事实调查又称证据开示(Discovery),是美国特有的证据搜集程序,是美国专利诉讼中最琐碎、负担最重以及诉讼费用最高的程序。
在事实调查阶段,原告需要提交侵权争议书,详细说明侵权理由并明确地指出被控产品。
被告方则可以提交专利无效争议书,详细说明专利无效的理由,明确列出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
事实调查阶段一般需要6-9个月。
证据开示(Discovery)由法官主持,将各方证据固定下来并交换给对方,作为后续解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基础。
证据开示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发动证据突袭。
3.权利要求解释听审/Markman hearing(马克曼听证)。
权利要求解释听审是美国专利诉讼中特有的程序。
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时,须就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Claim)文义加以解读剖析,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后,开始进一步判断被控专利侵权产品是否因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因此,关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历来是原被告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权利要求解释听审程序通常需要1-2个月。
原被告双方互相交换有争议的权利要求词语、术语或是语句,双方对有争议的词语、术语或语句给出的解释及理由。
从案例透视美国法务会计业务
2.CIRA
与前掌门人再燃法律纷争,格林伯格被控非法获利
必须有 5 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其中从
43 亿美元 AIG 股票归属源自成为实质焦点,法律纷争 事破产和重组业务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 4 000 小
在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AIG 指控现 时;通过 3 门考试(财务报告与税法、破产及重组管
年 84 岁的前掌门人格林伯格在 2005 年被迫离职时 理、发展规划会计)。考试、认证和实践,确立行业操
非法出售斯塔尔国际公司持有的大量 AIG 股票并从 守及专业标准,以确保 FCPA 在从业生涯中的专业素
中获利,这些股票大约价值 43 亿美元。在与前雇主 质及服务达到国际标准,才颁发 FCPA 执业资格证。
元金额的诉讼中胜诉。AIG 败诉于前掌门人格林伯 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专业知识、技
格。
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
意见或者其他形式就此作证。”美国经济类专家证
二、美国法务会计的执业规范
人包括 3 类:FCPA、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学家。
FCPA 的诉讼支持作用的发挥,并不是件孤立的
版 ),2006(1).
[6]刘 仲 文 .会 计 理 论 与 会 计 准 则 问 题 研 究 [J]. 北 京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学出版社.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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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C
International
国际 会计
Accounting
准备工作,法庭上提供专家证言等,根据在诉讼中所 提供服务的不同性质来分类:
的一场备受瞩目的法律较量中诉讼双方针锋相对聘 FCPA 是 FCPAS 创建并向全球推广。
请了最优秀的 FCPA、CFE、律师组成的团队,其中重
结合案例,分析作为跨境电商卖家,在遇到上述“知产流氓”
结合案例,分析作为跨境电商卖家,在遇到上述“知产流氓”2022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线上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21)》。
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实现新突破,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提升。
报告还呼吁电商行业要联合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规范,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尤其是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跨境电商行业整体遭受到了冲击比较典型的例子,因涉嫌违反亚马逊平台规则,深圳超级大卖有棵树2021年度已新增被封或冻结站点数约340个,占2021年1-5月亚马逊平台有销售收入的站点数约30%。
此次封号涉嫌冻结的资金约为1.3亿元,预计2020年上半年整体营收将下降40%-60%。
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行业相应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也引发了更多关注,辛苦运营的知名商标被不法分子用来使用甚至被敲诈、著作权专利也面临侵权的新闻屡见不鲜。
数据也显示,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支出每年也都在上涨。
本文就从跨境电商行业知识产权现状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跨境电商行业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跨境电商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跨境零售电商,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达成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
广义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及零售中的应用,包括:进出口跨境电商以及供应链、物流、海外仓、支付、金融等服务商。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我国第六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布,截至目前,我国共设立了13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同时由于疫情期间,线上的跨境电商也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及货物的重要渠道。
据官方数据报道,2021年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较上一年增长13.6%,达到了14.2万亿元,占我国2021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的36.32%。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的基础上实行的贸易救济措施,被美国称为特别维护行动,是美国对外开展贸易战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从背景、概念、调查程序、调查的范围和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美国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实行了一系列的贸易救济措施。
其中,337调查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措施。
自1980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发起了超过一千起337调查案件,其中不少已经影响到中国在美国市场的出口。
而且,在特朗普上台以后,美国对于使用贸易救济手段的意愿和力度进一步加大,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二、概念1. 337调查是什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9条规定,即第337条款,授权对针对美国企业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发现确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针对侵权方下达禁令。
禁令的范围很广,包括禁止被告进口相关产品或者禁止销售相关产品于美国市场等。
2. 337调查的特点有哪些?337调查需要经过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批和批准,调查和对被告方的制裁是行政手段的运用。
在针对侵权方采取措施的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与针对侵权方进行法律的上诉或者追究。
可以说337调查是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调查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的贸易救济机构,负责对涉及美国企业权益的外来产品进口、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的立案调查,指导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337调查将会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调查是337调查的起点。
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针对外国生产商和公司的投诉和申请,并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调查之前,审核团队需要对投诉和申请进行彻底的调查,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如果确认符合标准,则会通过立案决定通知企业家。
FCPA–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案
FCPA–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案作为全球商业活动的中心,美国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和道德经营的环境。
为了打击跨境腐败行为,并确保公平竞争,美国制定了一项重要法律,即“FCPA–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案”。
本文将对该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FCPA法案是在197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国际上的商业腐败行为。
该法案的产生主要源于美国企业在国外经营中的不端行为。
这些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声誉,也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制定法律加以打击和解决。
二、主要内容1.反贿赂规定:根据FCPA法案,美国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不得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党成员或相关商业伙伴提供贿赂、礼品或任何利益,以获取商业交易或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2.会计记录规定:FCPA法案要求企业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真实记录,并反映交易的实质性。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相关交易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内部控制规定:根据FCPA法案,企业应建立和维护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这包括独立审计、财务报告审查和有效的风险评估等。
4.违反FCPA的罚款和处罚:如果企业违反了FCPA法案的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刑事指控。
此外,美国政府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停资金支持、禁止政府合同等,来打击腐败行为。
三、对企业的影响1.合规成本的提升:为了遵守FCPA法案的规定,企业需要招聘专门的合规人才、进行培训,并建立和维护一套完善的合规机制。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负担。
2.商业合作伙伴的筛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选择商业合作伙伴时,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FCPA的要求。
这可能会延长商务谈判的时间,并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3.企业声誉的维护:FCPA法案对企业声誉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一旦被曝出违反FCPA的行为,将会受到严重的声誉损害,失去客户的信任和共鸣,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跨国公司合同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与法庭诉讼对比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庭诉讼概述 • 跨国公司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比较 •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 法庭诉讼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 • 跨国公司如何选择合适解决方式 • 总结与建议
引言
01
背景与意义
跨国公司合同争议
不同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对选择影响
01
02
03
法律体系差异
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 (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等)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有不同规定和偏好。
司法效率与公正性
各国/地区司法系统的效率 和公正性差异可能影响当 事人对诉讼或仲裁的信心 和选择。
国际条约与惯例
国际条约和惯例(如《纽 约公约》等)对跨国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的承认与执 行有重要影响。
提供实践指导和建议
本项目结合实践案例,为跨国公司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了具 体的实践指导和建议,包括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制定详细的仲裁或诉讼策略等。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要点一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和 公正性,建议各国政府加强仲裁法律 制度建设,完善仲裁程序规则,提高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仲裁与诉讼方式比较
仲裁方式 诉讼方式
01
优点:程序灵活、一裁终局、
保密性强,可避免繁琐的诉讼
程序。
02
缺点: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且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能受
国家间法律差异影响。
03
04
优点:具有强制执行力,判决
结果具有权威性。
05
缺点:程序繁琐、时间长、成
本高,且存在判决结果难以预
测和执行风险。
美国航空法的内容与实施
美国航空法的内容与实施美国航空法是美国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和航空安全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
该法律的内容覆盖广泛,包括航空运输的规范,航空监管的职责与权限,飞行安全管理的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就美国航空法的内容与实施进行探讨。
一、航空运输规范美国航空法对航空运输的规范主要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运输服务的质量要求以及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等方面。
1. 经营许可根据美国航空法,任何想要在美国领土范围内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先取得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的经营许可。
该许可证明了航空公司在飞行安全、机队维护和航班运营等方面具备必要的资质。
2. 运输服务质量要求美国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质量要求,包括航班准点率、行李处理、乘客服务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乘客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舒适、安全的航空旅行体验。
3.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美国航空法着重规定了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
这包括了机组人员的培训与认证、飞行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的建立等方面。
通过这些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美国航空法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可靠。
二、航空监管职责与权限美国航空法赋予联邦航空管理局以监管和管理美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职责与权限。
该局是直接负责实施航空法规定的机构,其职责涵盖了航空安全、航空器维护、航空导航和空中交通管制等多个方面。
1. 航空安全监管联邦航空管理局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监管,包括审核航空公司的飞行安全计划、制定相关飞行安全规则和标准,并对航空公司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
该机构还负责航空事故调查和航空器事故预防等工作。
2. 航空器维护管理联邦航空管理局对航空器运营管理也进行监管。
该机构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健全的飞机维护计划,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此外,联邦航空管理局还负责对飞机维修人员和维修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督。
3. 航空导航与空中交通管制联邦航空管理局负责维护美国国内的航空导航系统和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导航和飞行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