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连房网整理
连云港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连住房规发〔2015〕1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商品房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2015年1月29日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住建(房产)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徐圩新区规建局,云台山景区规建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月29日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一)本市市区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一律纳入政府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分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其它方式利用项目资源融得的资金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用于政府及各类企业作为拆迁安置房用途的,其预售资金纳入监管。
二、监管部门职责(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连云港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对已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项目的开户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实施细则》
/Index.html(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户口迁出本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九)其他可以提取情形:1、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2、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条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我市就业的人员。
支付的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的,“中心”将重新予以核定。
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
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连政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连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改进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国家和个人拥有一定产权比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四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五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以满足购买、自建、翻建、翻建自用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以及个人临时性购房、自建、翻建等需要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下面将介绍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包括贷款条件、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一、贷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
2.贷款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工作满2年。
3.贷款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必须提供公证婚姻证明和公积金缴存证明。
5.贷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办理了相关的房产登记手续。
二、贷款额度1.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名下建设的住房房款总额。
2.贷款额度的计算按照申请人本人和家庭共同申请的住房贷款金额计算,不考虑抵押物评估值。
3.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三、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利率执行的期限一般以年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为半年、季度、月等。
3.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有不同的执行利率。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四、还款方式1.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2.等额本金是指每月还款数额相同,但利息日渐减少,本金逐渐增多。
3.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
4.还款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还款能力的不同而定,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
五、贷款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进行审核,并评估房屋抵押价值。
3.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4.贷款发放后,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六、贷款违约处理1.贷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还款的,视为贷款违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连政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8]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八年七月八日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及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是为了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连云港市政府的规定,以下是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
首先,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在连云港市缴存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在连云港市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连云港市缴存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次,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主要分为购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种。
购房贷款是指用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具体金额根据个人公积金缴存年限和个人收入情况来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用于个人住房装修或维修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购房贷款的一定比例。
其次,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市场利率的一定比例。
具体利率根据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和贷款期限来确定,一般为贷款额的一定比例。
再次,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按照相同的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月按照逐渐减少的金额还款,本金逐渐减少,利息逐渐增加。
最后,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个人需要向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个人收入证明等。
然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个人的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来判断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最后,对于批准的贷款申请,个人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以上是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主要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
通过贷款购房或进行住房装修,居民可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连云港市政府将继续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条件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条件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具有连云港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目前已在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缴存关系中;
借款人已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且自筹资金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
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贷款情形
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宅;
已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只有单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贷款期限。
借款人及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借款人只有单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
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
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竣工使用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日期中较晚者为准)之差不得超过12年。
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竣工使用时间之差不得超过5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的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是指连云港市政府设立的一项用于帮助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制度。
公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以积累用于购买住房或偿还房贷的资金。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的,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根据政策规定,所有连云港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个人也可以选择自愿缴纳公积金。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根据工资收入档次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0%至12%。
这部分金额会由雇主代扣代缴,并定期缴存到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
当购房者在连云港购买住房时,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款的一部分或全部。
根据政策规定,连云港市居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如购买自用住房、偿还购房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等。
购房者需要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购房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之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核实申请人的材料,并根据政策规定的额度进行提取。
同时,连云港住房公积金还提供了贷款政策,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获得低息贷款。
购房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
贷款金额根据购房者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用途和个人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同时,贷款利率也是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设定的,一般来说相对比较低廉。
购房者在连云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并需要进行信用评估。
经过审核后,贷款将直接划入购房者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总而言之,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是一个为城市居民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制度。
通过缴存和提取公积金,购房者可以减轻购房的经济压力,同时公积金贷款也为购房者提供了一种便利的融资方式。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连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4日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市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7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1日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城镇保障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等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建立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人社、商务、审计、国资、质监、工商、税务、金融、人民银行、工会、工商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机制,有利于尽快形成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合力,有利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增量。
各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形成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的合力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住房公积金归集联动工作合力。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方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单位:〔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四〕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章催告第六条管理中心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核对单位汇缴记录,查询汇缴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条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以通知或发函方式告知单位违规,催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适用催建函;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催缴函。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单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经催告仍不办理的,应予以立案。
第九条立案前应当填写制作《立案审批表》,整理调查取证材料交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流程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流程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流程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流程(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核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核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核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因时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做好项目储备,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创造条件。
第七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以集中成片开发为主,建设用地的供应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有权部门规定免收的,按规定免收,没有规定减免的,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在连云港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几个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了解。
以下是一篇800字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这些注意事项:一、了解贷款政策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首先要了解连云港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包括贷款的最高额度、利率、还款方式、期限以及申贷条件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等方式获取。
二、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一些必要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还款能力证明等。
在准备材料时,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没有任何遗漏或错误。
三、了解贷款流程公积金贷款流程相对简单,但也有一些关键步骤需要注意。
首先,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关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示和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四、合理规划还款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相对灵活,但也需要合理规划。
在签订贷款合同前,要认真了解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等信息,并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规划。
同时,要确保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避免出现逾期或违约的情况。
五、关注政策变化公积金政策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因此要关注连云港公积金政策的变化。
如果政策有所调整,要及时了解并按照新的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这样可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六、按时还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按时还款。
公积金贷款是长期的金融服务,需要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如果逾期还款或违约,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因此,一定要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确保长期稳定的还款能力。
总之,在申请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时,需要认真了解贷款政策、准备相关材料、了解贷款流程、合理规划还款、关注政策变化并按时还款。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获得公积金贷款,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连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4〕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6月1日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市中心设立的县管理部负责各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市中心负责市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核算等业务,受托商业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金融结算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中方人员。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的单位开户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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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房公积金委…2010‟2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优化贷款流程,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其合同签订或产权证取得之日起1年内;(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借款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经核实属偶然性、短期、金额较小的非主观原因形成的不良记录可除外);(二)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三)有采取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四)同一套住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家庭成员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贷款时应明确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具体手续。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为贷款的债务人。
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八条已经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依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金额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市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购买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提供本市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根据下列条件确定:(一)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原则上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50%,经“中心”信用等级综合考评通过后,可适当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75%;(二)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照现行交易价格和计税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三)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以个别缴存方式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
对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指各类学校毕业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等,经批准可以以个别缴存方式适当补缴;(四)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确定;(五)以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三)借款人申请1年期贷款的,应提供足额家庭收入证明。
如提供的收入证明明显少于借款人到期贷款本息的,须增加抵押物或选择担保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调整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材料第十三条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二)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应提供未婚证明,丧偶、离异的应提供未再婚证明;(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3、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首付款收据(应由单位集中办理);4、因拆迁安臵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拆迁安臵补偿协议书、购房合同;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6、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预算书;7、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五)担保材料1、以现房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评估报告;2、以期房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书;3、以质押担保的,应提供“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4、以担保公司担保的,应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六)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现房抵押、期房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
(一)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以所购住房抵押;不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可以以本人拥有的其他房产抵押;以他人房产抵押的,还应由担保公司提供附加担保;房龄超过20年的房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到期贷款本息金额;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在贷款期内,有价证券到期的,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三)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由担保公司向“中心”出具担保协议(书),担保公司可根据所担保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确定。
第六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现房抵押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揭贷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担保贷款由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一)受托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心”。
四县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部直接受理。
(二)受托银行将受理的贷款资料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纸质资料报“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四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中心”进行资信评估、审核(需面谈的,由“中心”进行面谈,形成面谈笔录,并视具体情况追加抵押物或建议由担保公司担保);最后由“中心”领导审批。
(二)审批时限。
“中心”在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三)贷款经审批后,由“中心”出具《连云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给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凭《通知单》通知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一)受托银行应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确认书》和借款借据,在借款人办好抵押登记等手续、收妥《他项权证书》等材料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现房抵押、质押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按揭的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账户;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资金,转入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中心”出具《通知单》后,借款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贷款使用手续,否则视其自动放弃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还清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到“中心”开具注销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条还款约定(一)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可以通过现金柜面、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代扣的方式偿还贷款。
委托代扣还款的,借款人必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借款人应保证在每月固定扣款日之前,在代扣储蓄存折或银行卡中存足当月应还金额。
(三)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公积金还贷分为签约还贷和直接提取还贷两种方式(签约还贷方式仅限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可以根据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情况自主选择,提取还贷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15。
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和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偿还(仅适用于1年期贷款)三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按“先还息后还本”原则,利息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即借款人每月还款中,先扣收应还利息,余款冲减本金。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同时付清本月应付贷款利息,其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