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3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三、三级管理1. 一级管理:指医疗机构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进行管理。
2. 二级管理:指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回收进行管理。
3. 三级管理:指医疗机构护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进行管理。
四、管理制度1. 药剂科管理(1)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质量。
(2)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实行专库、专锁、专账管理,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分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发应按照临床需求进行,严格执行分发程序,确保药品安全、及时到达临床科室。
2. 临床科室管理(1) 使用:临床科室应按照诊疗规范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控制规定。
(2) 回收:临床科室应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制度,对剩余、废弃药品进行统一回收,并及时上交至药剂科。
3. 护理部门管理(1) 床旁使用:护理部门应按照医嘱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确保药品正确、安全地应用于患者。
(2) 核对:护理部门在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应进行严格核对,确保药品、剂量、患者信息准确无误。
五、培训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知识的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住院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包括针剂与片剂,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癌痛病人开具的阿片类药物无极量限制,除磷酸可待因片一天剂量不超过240mg,曲马多一天剂量不超过400mg。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适用于各种剧痛,如创伤性疼痛、手术后疼痛、麻醉前用药,或局麻与静吸复合麻醉辅助用药等。
慢性中重度疼痛的中晚期癌症病人不推荐使用本品。
门诊麻醉药品处方开具,针剂不能由病人带回,除急诊开具的针剂可由医师或护士到药房领取,不能由病人到药房领取。
麻醉药品首先口服用药。
病区麻醉药品实行基数管理,麻醉药品基数,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药库调拨。
手术室设置废液、废贴处理区,对废液、废贴进行处理登记,并有责医师及护士,双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用法用量要规范,药品名称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规范麻醉药品的开具,每月对门诊、住院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专项点评。
主要点评处方中药品名称的规范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医师签字、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麻醉药品的选择、处方字迹等方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境内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学机构,其单位、人员、执业机构和个人使用和处置麻醉药品和/或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活动。
二、管理要求(一)实行药物种核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种类(如注射剂、冲剂、眼药水、耳药水等)和使用要求(如药物的存储温度和有效期等),完善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药物制定名录核实和用药防欺诈控制,时时监督管理。
(二)完善库存检查管理根据药物的品种、种类、数量等,实行盘点登记及日常盘存和月度统计盘存,保持库存的准确性。
不定期检查库存的变动及存放情况,实行有效的比对统计控制。
(三)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监管制度对规定范围内药物的销售,实行指定供货、禁止网络销售;对药物的进货,实行合法来源检查及定点进货;对药物的回收,实行及时处理及再利用。
(四)严格制数管理根据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实行严格的医疗机构使用登记、持有量控制以及病人进出记录制度,以减少误用,防止浪费和职业危害。
(五)分类处置根据药物的分类情况,对未使用和损坏或过期的药物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置方式,以便防止各类药物的误用。
三、违规行为处理(一)违规销售对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及运输的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处置的未按规范分类处置的药物,要及时查处,并作出严格的处置,由有关部门对参与者处以罚款或停止或暂停许可。
(二)擅自开发、使用、调整医疗药物对擅自开发、使用、调整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机构、人员等,严肃内部查处,依法给予警告、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总之,严格控制药物使用方式,以维护社会主义预防医学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管理,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作为一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药品,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管。
本文将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概念、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概念麻醉药品是指在医学上用于疼痛控制和手术麻醉的药品,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和成瘾性。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并且需按照相关规定存储和管理,严禁滥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药品,常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神经系统疾病。
这类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患者需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严禁未经医生处方擅自服用。
二、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处方、购买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这类药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滥用。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2.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有专门的使用人员负责,遵守规定的用药剂量和疗程,确保患者安全。
3.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要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药品经营,不得擅自出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听从医生的指导和建议,严禁自行调整药物剂量和使用频率。
5.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使用和管理都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指药库、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
四、内容(一)药库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2.药库基数由药库管理员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24小时监控及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可即时传送至库管及医院保卫部门,相关视频内容应保存180天以上。
6.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帐物相符率100%。
最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文档资料
1.《条例》总则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 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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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 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 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 常用量。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属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 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 药。
□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 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 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 、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 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6精麻药品报损与销毁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 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写在课前的话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非常重要,是常抓不懈的棘手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可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由于该类药物的特殊性,这类药品的管理要特别注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全过程贯彻必要的管理要求,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避免和减少其不合理应用可能带来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概念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的品种,根据卫生部1996年公布的麻醉药品目录,我国共有麻醉药品118种。
常用的麻醉药品分类分为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但目前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在20种左右。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根据依赖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可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方面,国务院卫生部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在麻醉药品日常的管理方面,有几项相关的法规起着指导作用,主要有以下三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这些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以管理本单位的麻醉及精神药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总原则有哪些呢?二、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一)使用原则在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些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总原则。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分管负责人负责制,由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一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特别要提出的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精一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所有与麻醉相关的用药,包括麻醉精神药品、高警示药品、普通手术用药,连同放置各种药物的药物箱,储药柜,保险柜都应放置在麻醉准备间,避免药品的多处存放与乱放,也便于药品的配置、分发与效期管理(先进先出)。
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一、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药品的放置麻醉精神药品应放置于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放置在麻醉准备间,严格保管,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2 药品准备药品间护士负责当天所有的麻醉药物的准备工作,包括药物的领取,药箱的准备,药品基数的核对。
准备完毕的麻精药品(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芬太尼、吗啡、麻黄碱)应分装在标有手术房间序号的透明塑料盒中,药盒中只放置一台手术所需要的麻精药品,其余的应放在保险柜中,双人管理。
药品间护士应在麻醉医生领取前完善所有的准备工作。
3药品领取麻醉医生交完班后到麻醉准备间向药品间护士领取麻精药品,在核对药品数量无误后在相应的药物领取登记本上签字。
4 药品发放药品间护士在当天的药物分发之前,以第一台手术所需的麻精药品数量准备好此类药物。
麻精药品只能由负责使用的且具有处方权的本院麻醉医生领取(未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或学习交流的外院麻醉医生不能领取),在与负责发放的药品间护士核对药品完整、数量正确后,麻醉医生与药品间护士在麻醉药品领取登记本上按相应的日期签字。
用完已领取的药品需要再次使用时,应向药品间护士领取,并做好登记。
严禁麻醉医生间的相互借用。
在此类麻醉药品使用中,应做到以每个患者为单位,在按需使用的前提下严禁一支多用。
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工作,避免因疏忽或监管不力带来的丢失。
在每台手术结束后,归还麻精药品前,麻醉医生将使用完的药品安瓿,未使用的药品,和处方一起送回麻醉准备间。
药方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取,并确保药方上病人信息的录入正确后,在电脑上完成麻精药品的录入。
药品间护士核对归还的药品,核对麻醉处方与使用的麻醉药品数量、以及归还的麻醉药品数量(安瓿数量加上未使用的药品数量)与领取的数量是否相符,录入电脑的数量与实际开取的有无差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二、麻醉药品保管按规定实行专人负责、专库(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三、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
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四、保管员应逐日校对帐、物是否相符并复校。
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科主任。
五、保管员对到库实物应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品名,生产厂家来源、规格、批号、数量、合格证、购进日期、实物与计划采购单各项内容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完整无破损、无启封痕迹。
验收过程应双人复核。
六、验收合格的应填写进库验收记录与库存药品货位卡、进库分类账,经两位保管员与采购签字确认。
七、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保管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进行调查并记录。
验收过程应有药品质量管理组织人员在场核对监督。
八、完成上述验收登记过程的麻醉药品直接存放到麻醉药品专库,必须双人双锁管理(两人各一把锁,需同时打开)。
九、各品种数量应严格审查后登记建帐并由两位保管员签字,帐、物、卡应相符。
十、中西药房、中心药房需要领取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时应预先填写申领单,药库根据领单备好相应的品种,校对无误后,通知其领取,领药过程两名保管员均应在场进行发放和复核。
药物被领走后应马上在申领单上加盖印“已付”印章,填写库存麻醉药品分类账、麻醉药品发放、领取记录库存货位卡,填写麻醉药品去向、结存数量,填写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并由两位仓库保管员签字。
十一、麻醉药品发放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立即上报药剂科负责人。
十二、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电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十三、库房应配备防爆、防火、防盗、通风等安全设施,并每月检查一次,保证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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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青阳东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特制订本规定。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1.组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2.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2.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2.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2.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3.1医务科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业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护理部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安、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3.3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空安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配合医务科、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
3.4保卫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
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
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及时处理。
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
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对回收的空安、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7.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1”)。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
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需要回收的空安、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
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
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回收的空安、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5.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
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
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
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
有违反此办法者,按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