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停车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秩序性。

以下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常见的规定:
1. 停车场选址规定: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符合安全、便利、环保等原则。

2. 停车场规模和布局规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周边的停车需求,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设施和交通导引设施等。

3. 停车位标准规定:停车位的大小、数量、间距等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性。

4. 停车场管理者资质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包括合法注册、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等。

5. 停车场运营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6. 停车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收费,以确保停车场的收益和用户的公平性。

7. 停车场设施和服务配套规定:停车场应配备相关设施和服务,如停车指引标志、安全监控设备、车辆防盗设施等,以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用户体验。

8. 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以上仅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规定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在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时,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的同时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制定如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土地条件良好、周边环境安全卫生的要求。

2.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合理并与周边建筑、道路及绿化相协调。

3. 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指引和标识,标示停车位数量,以便车主能够方便地找到车位。

4.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主的财产安全。

二、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停车服务。

2. 停车场应制定详细的停车费用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不得随意涨价或变动费用。

3. 停车场应有规范的收费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便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4. 停车场应保证通道畅通,确保车辆出入便捷,同时要求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停车环境整洁卫生,配备垃圾桶等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6. 停车场应提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满足环保交通工具的停车需求。

7.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巡查,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三、停车场监管1. 市政府应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场涉及的违规行为。

2. 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资料。

3. 停车场管理机构或人员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进行乱收费、超收费等行为。

4.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打击停车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5.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提升城市停车服务的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减少交通堵塞问题,同时保障车主的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应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包括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负责设置临时性的道路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停车场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并参与指导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专用停车场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依法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原则与目标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认真解决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在规划的指导下,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坚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和管理政策;坚持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和停车价格调控,降低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坚持高新技术引领原则,推广应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

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一、引言停车场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题、缓解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在停车场行业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提升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任何车辆和车主,确保每个车主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停车服务。

2. 规范管理:停车场应遵循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停车服务的规范和有序。

3. 环保可持续: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采用节能环保技术手段,减少污染排放。

三、停车场建设规定1. 建设规模:停车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周边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建设数量、规模和布局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确定。

2. 停车位配置:停车场的停车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类型和停车需求,在设计和建设中合理配置不同类型车辆的停车位,并设置足够的无障碍停车位。

3. 设施设备:停车场应配备标志、标线、照明、监控等必要设施和设备,保证停车位标识清晰、停车场照明良好、安全监控可靠等。

4. 环境美化:停车场建设应注重环境美化,采取绿化、景观亮化、外墙装饰等措施,提升停车场的景观效果,为车主提供舒适的停车环境。

四、停车场管理规定1. 收费管理:停车场的收费应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标准要合理公正,不得随意乱收费,收费信息要透明公示,不得私自变动。

2. 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方应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包括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快速的停车收费等,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停车秩序的维护。

3. 动态监测:停车场管理方应配备停车场动态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停车场的停车数量、车辆流量等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优化停车服务。

4. 秩序维护:停车场管理方应加强车辆进出管理,合理安排停车位,防止滞留、占位等现象,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维护停车秩序。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公安部、建设部发布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临时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全县城市临时停车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临时停车场所。

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一、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二、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位,以供乘客及时乘车。

第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施划新的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路内停车收费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单位及城市中心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建城[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是指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第三条市制定城市停车场规划,明确停车场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考虑市民停车需求、交通拥堵情况、地理环境等因素。

第五条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位数量和停车区域。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市和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应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流动性,并合理规划周边交通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的材料和技术。

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工期的合理控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按照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车位划分、收费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方便市民辨认和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市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附件:停车场规划示意图、停车场建设进度安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城市管理条例:福州市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了福州市的城市管理事项。

2:第一章建设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便捷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城市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的城市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第三条市负责制定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城市停车位设置管理规定

城市停车位设置管理规定

城市停车位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停车位,确保交通秩序的顺畅和市民的出行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人口数量和用地情况,制定合理的停车位设置方案,并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设置。

第三条停车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进行区分。

市中心区域应当设置更多的停车位,以满足高峰期的停车需求;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第四条在市中心区域,应当设置多层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库,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停车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车辆的大小和数量,保证停车位的充足。

第五条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规划,不得影响交通的通行和道路的顺畅。

停车位的设置离交叉口、人行横道和公交站台等场所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交通的安全性。

第六条停车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残疾人的停车需求,特殊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停车位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包括车位的监控和计费系统,以方便市民的停车并保护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停车位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维护,保持停车场的整洁和安全。

停车场应当配备适当的监控设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违反停车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占用他人车位、随意停放、乱涂乱画等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警告,以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位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停车设施和管理机制,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停车需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停车位设置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总结本规定旨在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停车位,以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和保障交通的顺畅。

停车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且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和道路的顺畅。

停车位管理应当健全信息化系统,并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维护。

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位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力度,以不断满足停车需求的增长。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
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
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石龙镇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镇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泊位停车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镇道路泊位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路泊位停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镇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第七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xx市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下停车位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含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建地下停车位和单建地下停车位。

结建地下停车位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单建地下停车位是指利用地下空间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第三条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工作,制定地下停车位调控政策。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的用地管理、交易(含销售、附赠、租赁)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工程建设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交易(含销售、附赠、租赁)监管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发改、城管和行政执法、环保、供水、供电、消防、安全监管、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下停车位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地下停车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停车位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的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场所协调配合。

第七条结建地下停车位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八条地下停车位配建标准等技术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小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尺寸(m)项|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车辆||目|---------------|||车辆类型|总长|总宽|总高|换算系数||-----------|-----|----|----|----|||微型汽车|3.20|1.60|1.80|0.70|||---------|-----|----|----|----|||小型汽车|5.00|2.00|2.20|1.00||机|---------|-----|----|----|----||动|中型汽车|8.70|2.50|4.00|2.00||车|---------|-----|----|----|----|||大型汽车|12.00|2.50|4.00|2.50|||---------|-----|----|----|----|||绞接车|18.00|2.50|4.00|3.50||-----------|-----|----|----|----||自行车|1.93|0.60|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车项|垂直通道方向的|平行通道方向的||型目|停车带宽(m)|停车带长(m)||分||||类|--------------|----------------||停车方式|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平行式|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30°|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 1.0|5.2 |5.6 |7.0 |7.0 |7.0 |||---|----|--|--|--|--|--|--|--|---|---|--||斜|45°|前进停车|3.9 |5.2 |8.1 |10.4|14. 7|3.7 |4.0 |4.9 |4.9 |4.9 ||列|---|----|--|--|--|--|--|--|--|---|---|--||式|60°|前进停车|4.3 |5.9 |9.3 |12.1|17. 3|3.0 |3.2 |4.0 |4.0 |4.0 |||---|----|--|--|--|--|--|--|--|---|---|--|||60°|后退停车|4.3 |5.9 |9.3 |12.1|17. 3|3.0 |3.2 |4.0 |4.0 |4.0 ||-----|----|--|--|--|--|--|--|--|---|---|--||垂|前进停车|4.2 |6.0 |9.7 |13. 0|19.0|2.6 |2.8 |3.5 |3.5 |3.5 ||直|----|--|--|--|--|--|--|--|---|---|--||式|后退停车|4.2 |6.0 |9.7 |13. 0|19.0|2.6 |2.8 |3.5 |3.5 |3.5 |-----------------------------------------------------------------------------通道宽(m)|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3.0 |4.0 |4.5 |4.5 |5.0 |21.3|33.6|73.0 |92.0 |132.0 |--|--|--|--|--|--|--|---|---|---|3.0 |4.0 |5.0 |5.8 |6.0 |24.4|34.7|62.3 |76.1 |78.0 |--|--|--|--|--|--|--|---|---|---|3.0 |4.0 |6.0 |6.8 |7.0 |20.0|28.8|54.4 |67.5 |89.2 |--|--|--|--|--|--|--|---|---|---|4.0 |5.0 |8.0 |9.5 |10.0|18.9|26.9|53.2 |67.4 |89.2 |--|--|--|--|--|--|--|---|---|---|3.5 |4.5 |6.5 |7.3 |8.0 |18.2|26.1|50.2 |62.9 |85.2 |--|--|--|--|--|--|--|---|---|---|6.0 |9.5 |10.0|13.0|19.0|18.7|30.1|51.5 |6 8.3 |99.8 |--|--|--|--|--|--|--|---|---|---|4.2 |6.0 |9.7 |13.0|19.0|16.4|25.2|50.8 |68.3 |99.8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