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总公司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外〔1998〕54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实施日期】1998.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铁外〔1998〕54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铁路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提高铁路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铁路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营项目或中外合营企业)。
第三条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必须符合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政策;3.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4.必须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铁道部是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业务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承办。
各铁路企业主管部门(指各路局、总公司等)是本单位中外合营项目和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以生产经营铁路产品为主的中外合营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应报铁道部审批。
其它非铁路产品的中外合营项目,在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报铁道部或地方政府审批,其投资权限执行铁道部铁财〔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三、投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则。
2、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尽职调查,减少投资风险。
3、效益导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以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方式。
4、信息透明。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四、投资管理主体1、投资决策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准对外投资方案。
2、投资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规划、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3、投资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为投资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管理海外子公司等。
五、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项目评估。
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前景、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形成评估报告。
3、决策审批。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制定投资方案。
4、投资实施。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实施主体进行实施,包括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运营等。
5、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报告、评估风险、分析效益等,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情况。
六、投资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等。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6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公司的投资活动从申请、管理,到处置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出资或收购产(股)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全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不含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二)产(股)权收购;(三)其他方式取得产(股)权。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符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六)对外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适应;(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八)控制管理链条和层级,提高管理和监督效率。
第六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围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相关的定量管理指标并进行控制和管理。
主要控制指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0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规划发展处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和法律风险控制。
第八条财务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审核其年度资产经营报告。
第九条公司纪监监察处、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委托,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一年一次或不定期的审计。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交财发[2010]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以不影响本单位基本业务的开展和本单位的正常运转为前提,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体决策、注重绩效、控制风险、从严审批。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帐,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第七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部属系统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船级社,下同)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超过权限的报部审批或由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飞机、船舶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报部审核或审批。
部属系统单位所属单位发生上述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行为时,应由部属系统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利用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需按以下权限审批:(一)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部属系统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部备案;(二)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部审批;(三)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多种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适用本办法。
在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中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同时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境外投资及中外合资、合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指定项目以外的投资:(一)国家预算内投资、财政经费拨款和部的专项资金拨款;(二)国家规定的专项基金,如劳保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三)利用外资贷款的余额;(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部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条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包括立项、决策、审批、实施、运营管理和项目评价在内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和设立多种经营单位决策,下同)原则上集中在部属一级单位,部属企业集团可直接授权给有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同时必须明确被授权单位的投资权限及原则,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越权进行投资。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需对所属单位授予投资决策权的,应报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或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推动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平,根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主要⽂件和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2020年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中国铁建发展〔2017〕26号)。
(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国铁建董〔2017〕102号)。
(五)《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
(六)其他有关⽂件、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从事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投资并购和其他类型投资。
投资总额是指在境外投资项⽬上资产、权益投⼊以及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投资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境外特别重⼤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项⽬。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以把握投资⽅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运作、提⾼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通过建⽴风险控制有⼒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提升境外投资管理⽔平。
第五条各投资主体单位是境外投资项⽬的执⾏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投资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境外投资管理要求,建⽴健全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努⼒开拓境外市场。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也逐年增加,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国企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国企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本文将从管理体制、投资审批、风险控制等方面探讨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是国企对外投资管理的基础,包括监管机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监管机构在国家层面负责对国企对外投资进行监管和指导,监督国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内部管理机构则是国企内部设立的专门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这种双层管理体制可以实现监管力度和效果的最大化,确保国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是国企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企在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意向申请、审查评估和决策审批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需求、行业前景、竞争情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的分析。
投资意向申请则是国企向上级机构申请对外投资的意向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评估和决策审批是国企对外投资的核心环节,上级机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决策是否批准国企对外投资。
风险控制是国企对外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
国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
为了降低风险,国企应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
风险评估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分析,包括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风险控制机制则是国企针对不同风险设置相应的措施和策略,包括合同约束、分散投资、投资退出等。
此外,国企还应建立健全海外资产管理机制,及时监测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应注重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国企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及时、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投资目的、投资规模、预计收益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完整篇.doc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二)更新:2018-12-06 00:08:56“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doc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注意事项(二)更新:2018-12-06 00:08:56“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各种手段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专家表示,该《意见》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将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国有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项目申报:国有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批。
2. 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决策制定:基于审核评估结果,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决策,明确投资额度、方式、期限等关键事项,并对决策过程进行记录。
三、风险管理
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确保在面临不确定性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反应。
四、资金管理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五、监督管理
国有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司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情况等,并接受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外投资管理的约束力。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解释。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我单位为获取长期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用于投资的各种资产对外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
2. 科学民主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3. 效益最大化原则:投资决策应注重投资收益,确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风险控制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投资决策程序:1. 初步调研: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前景、投资回报、风险分析等。
2. 评估论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包括财务分析、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3. 投资决策:根据评估论证结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 投资审批:投资决策会议形成的投资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六条投资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投资决策会议决议执行,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
3. 加强投资资金管理,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投资收益与风险控制第七条投资收益管理:1. 建立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确保投资收益的合理分配。
2. 定期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和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投资风险控制:1.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风险。
2.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和管理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和管理是怎样的对外投资是企业在其本⾝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实物、⽆形资产⽅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的投资。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先应进⾏可⾏性论证,对投资项⽬所需资⾦、预期现⾦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测算和分析,重⼤投资项⽬决策实⾏集体审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付的款项或者所转让⾮现⾦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账价值。
【例】单位购⼊三年期国库券⾯值总额为50000元,票⾯利率12%,共⽀付价款50000元。
三年后收回债券本息。
要求进⾏相应账务处理。
购⼊时: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50000贷:银⾏存款50000借:事业基⾦——⼀般基⾦50000贷:事业基⾦——投资基⾦50000三年后收回本息时:借:银⾏存款68000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50000其他收⼊——投资收益18000借:事业基⾦——投资基⾦50000贷:事业基⾦——⼀般基⾦50000甲事业单位属于⼀般纳税⼈,该事业单位⽤⼀批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价值是70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该批材料的价值是80000元,增值税率是17%。
要求进⾏相应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80000事业基⾦——投资基⾦3600贷:材料70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借:事业基⾦——⼀般基⾦70000贷:事业基⾦——投资基⾦70000某单位以⼀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该固定资产的账⾯原价为150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价值为170000元。
借:对外投资170000贷:事业基⾦——投资基⾦170000借:固定基⾦150000贷:固定资产150000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完整版)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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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财[2003]17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10
【实施日期】2003.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0日铁财[2003]17号)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出现不规范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事业单位、直附属单位(不含企业,下同)以及部属企业所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包括:用本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方式对预测未来有收益的项目出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
第四条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也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对外投资。
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遵守《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财〔1998〕47号),兴办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116号,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资评〔2000〕12号转发)办理产权登记。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