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素及对内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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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

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
判刑罚 。。 香港 缓刑 制度 中对撤 销 的情形规 定 了 发现新罪和违反缓刑监督条件 的情形 。 暂缓
刑考验期 。我国大 陆刑法没有关于缓刑考验 期 限缩短或者延 长的规定 , 对于考验期规定 得 十分简单 。事实上 , 缓刑 的考验监督是一 个 细致 的过程 , 缓刑犯 的改造也随着生活环 境 、教育 、健康、法制宣传等外界 的变化而 变化 , 改造的过程充满变数 , 缓刑犯的人身 危 险性也处 于不 断变动之 中, 不是恒量 。因 此, 缓刑的监督考察机关要根据其具体执行 缓刑 的状况衡量缓刑犯改造的成效 。 赋予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 对缓刑犯 的监督考察期限予 以相应缩 短或延长 , 对改造表现特别好 的罪 犯 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 , 对于不遵守法律法 规或 缓刑监督考察规定 的, 可以适 当延长缓 刑考 验期或 撤销缓刑 。 这更有利于缓刑犯的 个 别化改 造 , 更 富有针对性。 ( 三) 建立缓刑资格调查制度 在香港 , 惩教署有一项职能 , 是 向法庭 提供判决前的评估服务 ,即对有关 犯罪人是 否适 合羁 留在特 定的行刑 机构 向法庭 提 出 建议 。这种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会 处 遇的发展尤为重要 。 法 官判决时对缓刑犯 的人格、性情 的了解并不深入 , 所 以以调查 资料 显示 出来 的犯 罪人 的人身危 险性 为依 据来决 定缓刑 适用 与否和 监督考察期 间的 果不 同 我 国内地刑法第 7 7条规定了缓刑撤销 的情形 。即在考验期 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 罪没有判决 的, 应 当撤 销缓刑 , 对新 罪和新发现 的罪作出判决 , 把 前罪和后罪所作的判决 , 按数罪并罚 的规定 执行刑罚 。在考验期 内 ,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或国务 院公安 部 门有 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定 ,情节严 重的 , 应 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 以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为根据,危害行为可以分为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 (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 危害行为。 作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3)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 的、单个的动作。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旨在从一般意义上解决“什么是 犯罪”的问题,其在刑法犯罪论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是犯罪 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是不是犯罪 是什么犯罪
第一节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既强 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 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 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 征的概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划分) 1.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不作
为未
必须
应当履行作为义务
必可 罚
现实履行作为义务
作为 保护对象遭受危险
(法律上的应该:应然性)
(现实上的应该:必要性)

刑法及香港刑事条例

刑法及香港刑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性罪行(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條:122 猥褻侵犯(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第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第(2)款的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9张)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依据它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 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 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
同义词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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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 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 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 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 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素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素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素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与责任的法学科目,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对其进行惩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犯罪行为的构成中,主观与客观要素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主观和客观要素的概念、特点以及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主观要素的概念与特点主观要素,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意愿。

在刑法中,主观要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知识和预见,并且以实现某种违法目的为目标,故意犯罪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图。

过失则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和预见,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要素,在刑法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要素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刑法对行为人的内在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其次,主观要素涉及到犯罪人的心理活动,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再次,主观要素表现为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和立场,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程度。

最后,主观要素既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承载了行为人的主观责任。

二、客观要素的概念与特点客观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以及其所造成的后果。

在刑法中,客观要素主要包括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客观要素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实际情况,它是罪行的客观性、客观危险性以及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

客观要素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客观要素体现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客观危险性,强调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后果。

其次,客观要素在刑法中是可以通过外在证据来进行证明和认定的,它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

再次,客观要素反映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程度,是刑罚确定的依据之一。

最后,客观要素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确定犯罪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主观与客观要素的关系与作用在刑法中,主观与客观要素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结合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或构成犯罪,二者的缺一不可。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析论“疑罪从无”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摘要】“疑罪从无”与“一点利益归于被告”从根源来说是一致的,只是后者主要是在中国香港地区经常被运用到。

但是,虽然二者同根同源,在实际运用当中却有很大差别。

本文通过对比香港地区的“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针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无罪推定一、“疑罪从无”(一)“疑罪从无”的合理性“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指导性原则,即使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若是遵循“疑罪从有”的话,则明显是对刑罚权的滥用,更是对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的破坏,也影响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应运而生。

贯彻“疑罪从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确保司法机制的正常运行,树立正面的国家司法队伍形像。

(二)“疑罪从无”的缺陷没有任何一项司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疑罪从无”原则也一样。

疑罪从无,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疑点,行为人就可以不受刑罚惩罚。

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该犯罪嫌疑人其实就是真正的罪犯,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案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可攻克的地方,因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犯罪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同时也就将潜伏的危险源又放置于公众中。

因此,一个良好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是公平和正义的,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犯罪人屡屡逃脱罪责,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

二、“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一)“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适用这一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

[1](二)“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必要性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其侦办能力和强制能力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都要强大得多,其行政执行水平也远远高于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和自我保护水平,如果以国家公权力作为坚强后盾的司法机关尚不能获取足以定罪量刑的合法证据,那作为普通民众的被告人又怎么能希冀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进行抗辩呢?以辛普森案为例,正是由于严格遵循“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即使辛普森的犯罪事实是多么充分,法官也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一、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亦译无罪假定。

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法制国家都视其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由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反对拷打》一节中率先提出的。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

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

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抉择,这已不是新的抉择了。

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后人公认这段名言就是无罪推定。

对于这段名言的精神应当完整地理解。

我认为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对于受到司法当局怀疑犯了罪的人,甚至已经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法院尚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根据法律应当视其为无罪的人。

这一论点指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不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罪犯,更不能按罪犯加以对待。

这一论点是无罪推定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以下几点是由其派生的。

其次,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既然不是罪犯,又没有违反社会保护条件,在此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使其丧失社会的保护。

换言之,只要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被疑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保护的条件时,他(或她)仍然享有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如劳动权、工作权、生活权,甚至受社会尊重的权利,等等。

第三,贝卡利亚反对司法官员在诉讼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而实施拷打。

他指出,在判处有罪以前,被告人尚不是罪犯,不应当对其施加暴力。

因为,司法官员对被告人的拷打是强权统治在司法中的体现,应当加以反对。

大陆刑法和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大陆刑法和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

大陆刑法和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其中,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的规定仅就犯罪故意作一比较研究。

一、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与比较1.大陆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从认识因素讲,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大陆刑法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台湾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之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可见,台湾刑法对构成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界定的,其中,认识因素是“明知”或者“预见”构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台湾刑法也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澳门刑法第13条第3款对犯罪故意也作了规定:“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

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

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

”可见,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刑法学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类型: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并有意使该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作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以及亚洲/太平洋反洗钱组织(APG)的创始会员,香港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营造了行业高度自治、全民参与反洗钱的良好环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好成绩,并得到了FATF等的肯定。

一、香港主要做法(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香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法规框架比较完善,并且操作性强。

香港反洗钱法律主要包括《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等,相关条例包括洗钱行为犯罪化、财产没收制度、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具体刑事措施,为香港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稳固的法律基础。

其次,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及特定行业组织分别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指引。

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打击洗钱活动的基本原则,相继制定《防止洗钱活动指引》、《反洗钱准则及操作规程》;证监会制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香港保安局禁毒处分别就放债人、会计师、地产代理人、信托及公司服务供应商和贵重金属/宝石业务发出有关反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执业手册或指引。

(二)运行高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1—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制定及推行有关反洗钱政策,并与保安局禁毒处、律政司署、警务处、海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金融机构与相关非金融机构共同确保反洗钱政策、措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接收、分析及储存可疑交易报告,并将评估后的可疑交易报告送交适当单位(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入境事务管理处)处理,同时在侦查和检控上,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受理可疑交易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士提供回复、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个案研究。

(三)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全民参与反洗钱香港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反洗内控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配备了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

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冲突评析导言中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

香港于1993年4月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虽然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由此形成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政策上的严重冲突。

这种冲突由于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更加明显。

本文拟对这种冲突形成的历史进行回顾,对冲突的性质及其影响进行评析,并对大陆与港澳地区在死刑案件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及其前景进行探讨。

一、大陆与港澳地区死刑政策沿革与现状1、大陆的死刑政策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

几千年来,死刑一直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毛泽东的“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思想,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1979年颁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

但是在随后的犯罪上升势态的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渐增加了一系列的死罪,死刑适用的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人们对大陆限制死刑的政策产生怀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的政策,取消了对某些财产性犯罪的死刑。

但总体而言,大陆保有死刑的政策不变,而且从比较的角度说,大陆刑法中的死罪还是较多的。

即便是修改之后的1997年刑法分则及其后的修正案,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也较多。

就目前和一个较远的未来看,中国的死刑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2、香港的死刑政策香港刑法中原规定有死刑。

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被判处死刑。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制体系。

香港法例章节名称大全记录了香港各种法律文件的章节名称,为了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本文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详细介绍香港宪法和各类刑事、民事法律相关章节的名称和内容。

通过深入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法律环境和司法体系,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和指导。

香港的法例章节名称大全对于广大公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了香港宪法相关章节、刑事法律相关章节和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三个小节。

其中在香港宪法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基本法总则、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会等内容;在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刑事诉讼法、刑事罪行和处罚、警务条例等内容;在民事法律相关章节中,包括了合同法、租约条例、财产法等内容。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讨论香港法例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收集整理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名称,为读者提供一个便捷的查阅工具。

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各个法律章节的名称和内容,有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快速地查找相关法规,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本文的梳理,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香港法例中各章节的内容范围,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对法律章节的整理和归类,也有助于读者对香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简洁清晰的法律查询工具,为香港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宪法相关章节: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宪法的基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确保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保持高度自治和稳定。

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实质及认定

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实质及认定
2 0 1 3年 9月
现‘ 法
Mo d e r n L a w S e i e n c e
Se pt . ,2 01 3 V0 l _ 35 No. 5
第3 5卷 第 5期
文章编号 : 1 0 0 1— 2 3 9 7 ( 2 0 1 3 ) 0 5— 0 1 0 9—1 1
法 禁止规 范或命 令规范 的身体动静 ” 。
但笔者认 为, 危 害 行 为 说 与 生 俱 来 的理 论 缺 陷, 以及 自身 无 法调 和 的逻辑 矛 盾 , 决 定 了犯 罪 客 观要 件 中的“ 行 为” 不可能是 危 害行为 。实质 上 , 犯 罪客 观要 件 中的“ 行 为” , 只能是行 为人 主观 罪过 中 的行 为客观上具 有或应 该具 有 的 自然 属性 或特 征 。 所以, 犯 罪客观要件 中的“ 行为 ” 不 可能 是真 正 的事 实性行 为 , 而 只能 是 犯 罪行 为 的一个 侧 面 ; 犯 罪 客
为有 各种含 义 , 但危 害行 为却 是刑 法理 论 中经 常使 用 的概念 。因为犯罪是 刑法 的主要 内容 , 而危 害行
为是 犯罪 的实体或核 心 的缘 故 ” 、 “ 我 国刑 法 中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6—3 0
观要件 中的 “ 行为” 也不 可 能是 客 观上 已然 发 生 的 行为 的客 观性质 , 而只能是行 为人主观罪 过 中认识
1 09




性质 。犯 罪客观 要件 中的 “ 行为” 与 刑法 中的其 它
罪、 此罪与彼 罪的标准 。作 为各种 犯 罪行 为客 观方
面 的高 度概 括 , 犯罪客观要件 中的“ 行 为” 概念 应该

香港人在大陆犯罪的几个问题

香港人在大陆犯罪的几个问题

香港人在大陆犯罪的几个问题-央广华夏之声举案就法案例:香港居民陈某某,男,24岁,初中文化,2015年6月23日,携带枪支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经检查,海关人员在其行李内查获仿真手枪24支,经公安部物证中心及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3支仿真手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可致人损伤的枪支。

陈某某被抓后供述:2015年3月在深圳酒吧认识了香港人何某某,何某某问他想不想赚点外快,帮他带仿真枪从香港到深圳,深圳这边专门有人收,每次给1500元带工费。

陈某某答应后,就开始做,从香港上水拿到货后,带进深圳,不料被当场查获。

案件开庭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为陈某某辩护,经过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以走私武器罪从轻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问:什么叫走私武器罪?答:走私武器罪是大陆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罪名,指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走私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或者两支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都是犯罪,就可以判刑,走私两支火药动力枪支或十支非火药动力枪支就要判处无期徒刑,原来走私武器罪有死刑,《刑法》修正案九给废除了。

问:仿真手枪也构成犯罪吗?答:对,陈某某走私的仿真手枪经过鉴定,是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可致人损伤的非火药动力枪支,而且数量达到23支,属于大陆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这几年,可以经常看到媒体报导有军事爱好者从香港或台湾网购仿真枪被判刑的例子,虽然仿真枪在香港、台湾都是作为玩具在公开售卖,但在大陆,这种行为不被允许的。

问:香港人陈某某是不是水客呀?答:对,陈某某就是水客。

水客就是专门从香港带水货进深圳的人,原来水客并不被全国知晓,去年香港部分人发起的“反水客”行动,才让水客这个词家喻户晓。

《禁毒法》香港禁毒法

《禁毒法》香港禁毒法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由香港政府于1989年9月1日又制定 颁布实行。
本条例就贩毒得益的索究、没收及追讨作出规定,订立关于该 等得益或关于代表该等得益的财产的罪行,以及就各项附带或 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主要是针对着对贩毒所得利益的索究、没 收及追讨所作出的规定,当然,其中也涉及了对协助贩毒、藏 匿贩毒得益的罪行的相关规定,如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二回归后:1997后,香港的刑法包括了四部分:原立法机构
制定的刑事法律中与基本法不抵触的部分,以及经过修改后后 与基本法不抵触的部分;适用于香港的原英国的刑事判例法; 香港本地的刑事判例法;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例中的刑事法律 条款。
香港的禁毒法律
香港刑法中用于规范毒品犯罪 的成文法:

1. 《危险药物条例》
范性解释,这既有利于普通民众对条文的认识从而规范遵守, 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规范公平地执。 四: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小。 五:香港的规定较为细密,刑事条款涵盖了毒品犯罪的方方面 面,故具有易于实践操作的优点,但由于规范对与毒品犯罪有 关的诸如违反合法危险药物制造、流通、使用、管理及监督的 犯罪也作了详细规定,故使规范显得过于烦琐、庞杂乃至重叠。

2. 《贩毒(追讨得益)
条例》

3.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
条例》

4. 《化学品管制条例》

5《二酰化物(管制)条
例》

6《药剂及毒药条例》
香港禁毒法律的特点
一:轻刑罚,重财产刑。 二:香港无死刑,因此其刑罚仅包括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及其它辅助性刑罚。 三:每一部条例中,都对其中涉及到的术语及关键词作出了规
香港的禁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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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的各 种 情 况 。此处 仅 对 犯 罪 行 为 本 身进 行 考
察。 1 . 犯罪 行为 的成立 条件
为 . 体上 类 似于 中国刑 法理论 中犯 罪构 成 的客 大
观 方 面 , 因此 , | l 虽然 香港 刑法 与 内地 刑 法在 体
香 港 刑 法对 犯 罪 行 为 的理 解 传 承 英 国普 通 法 的特 点 。在英 美 法 系 中 , 者们 对行 为 的理 解 学
香港 刑 法 中没有 内地刑 法所 采 用 的 “ 罪 客 犯 观 方面 ”】 (的概念 . ’ 而是 用 “ 罪要 素 ” 犯 作为 犯 罪成
被 称为 “ 禁 止 的行 为” tepo ii d 。它是 一 被 ( rhbt ) h e
个 范 围非 常 广 泛 的 概念 , 际 上 是 “ 除 了精 神 实 指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客观要素及对 内地的启示
楼 伯 坤
( 江 工 商 大学 法 学 院 , 州 3 0 1 ) 浙 杭 1 0 8
摘 要 : 港刑 法 的犯 罪 构 成要 件 , 香 特别 是 犯 罪 客 观 要 素 的选 择 , 有 自己 的 特色 。在 以犯 罪 行 为 和犯 具 意 为 内 容 的犯 罪 成 立 二 元 结 构 模式 中 . 犯罪 行 为 ”具 有 独 特 的 地 位 和 广 泛 的 作 用 。其 以犯 罪 行 为 为 核 “
志 的肌 肉运 动 , 比如故 意弯 曲手指 。E 2 3 *而美 国学 者道格 拉斯 - 胡 萨 克教授 认 为“ 为 ”cn ut N・ 行 (o d c) 包 括 刑事 责 任赖 以建 立 的一 切事 物 ,如 作 为 、 不
究 , 就其 对 内地 刑 法犯 罪客 观 方面 的借 鉴 意义 并 进行探 讨 , 望能 对 内地 犯罪 构成 体 系 的研究 有 希
心. 以因 果关 系 为独 立 的犯 罪 成 立 客 观 要 素 的 理 论 , 内地 刑 法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要件 的选 择 、 定 和 运 用 , 对 确 乃 至整 个 犯 罪 构 成体 系 的完 善 都具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价值 。
关 键 词 : 港 刑 法 ; 罪 构 成 ; 观 要 素 ; 示 香 犯 客 启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D 2. 9 文献标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0 1 8 2 2 1 ) 4 0 0 — 8 1 0 — 6 X( 0 0 0 — 14 0
所 裨益 。
关 于 犯 罪 行 为
作为、 思想状 态 、 性 、 份等 。3 个 身 [ 但对 于犯 罪行 为 的成 立 需 要 具 备 的基 本 条 件 的认 识 是 大体 相 同
的。
( ) 罪 行 为是 人在 意 志 自由的前 提 下作 出 1犯


的有 意识举 动 。犯 罪行 为是人 在 自由意 志 的前 提 下作 出 的举 动 ,它 强 调 的 是行 为人 的行 为 意 志
香 港 刑 法作 为普 通 法 系 的一 个 部 分 , “ 其 犯 罪行 为 ” 概 念来 自拉 丁语 中 的 “c sru ” 其 的 a t e s , u
原 意 为 “ 恶 的行 为 ” 在 香 港 刑 法 中 , 罪 行 为 罪 , 犯
・ 金项 目 : 基 国家 社 会科 学规 划 基 金 项 目 (9 F 6 ) 教 育 部人 文 社 科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8A 2 0 2 0 B X0 5 ; 0J803) 作 者简 介 : 伯 坤 (9 3 , , 江萧 山人 。浙 江 工 商 大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导 师 , 学 博 士 。主 要 研究 方 向 : 事 法 学 。 楼 16 一)男 浙 硕 法 刑
系 构 造 、 学 基 础 等方 面 差 异 明显 , 就 犯 罪 客 哲 但 观 要 素 的范 畴 而 言 , 也 有 共 通 之处 , 有 相 互 却 具 比较 和借鉴 的基础 。本文 拟对 香港 刑法犯 罪客 观
要素 中的行 为 、 果 以及 因果 关 系等 方 面进 行研 结
并不 一 致 。英 国有 学者 认 为 , 行 为” 仅是 有 意 “ 仅
要 素 以外 的全部 犯 罪要 素 , 它甚 至包 含 了行 为之 定义 范围 内 已经 包括 的一个 精神要 素 。” 撕具体 …
包括 犯罪 行 为本 身 、 犯罪 结果 以及犯 罪 行为 发生
立 的条 件 。所谓 犯 罪要 素 , 是指 刑 法上 成立 某 一
犯罪 必不可 少 的基 本要 素 。具 备 犯 罪行 为 (cu e s 和 犯 意 ( e sra , atsru ) m n ) 同时 某 一 行 为 与 e 结 果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a st n 也是 行 为成 立犯 cuai ) o 罪 必 不 可 少 的 条件 。 由于 英 美 刑 法 中 的犯 罪 行
( ) 一 香港 刑法 中的犯 罪行 为
性, 旨在 排 除无 意识 等非 自由意志情 况 下 的行 为 动作 。应 当指 出 , 即使行 为 人行 为 时处 于无 意识 或 者 意识 不清 醒状 态 . 是 如果行 为 人 的行 为是 但 在 饮酒 或 者 吸食 毒 品 (的情 况 下 实 施 的 , 2 仍然 应
14 0
香 港 刑 法 中 的犯 罪 客 观 要 素 及 对 内地 的 启 示
当认定 为 是犯 罪行 为
实 际 的危 害并 受 到刑 法评 价 时 . 时 语 言亦 被 视 这 为是 一种 行为 。如 用语 言 教 唆他人 犯 罪或 者用 语 言诽 谤他 人 , 同样 可 以构 成犯 罪
( ) 罪 行 为是 在 犯 意支 配 下 作 出 的身 体 动 2犯
作 。犯 意是 指 犯 罪 的意 图 , 确 定 和 区分 某 种 犯 是 罪 的 主观 心理状 态 。香 港刑 法 中犯 罪行 为 的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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