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
士生导师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校博士生导师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的通知各院(系)、部、处:根据学校“关于调整博士生导师等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校发2011【49】),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年龄将从70岁调整为65岁。
考虑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周期,经学校第十一届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校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作如下调整:一、由“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5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调整为“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1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
考虑到人才培养工作的连续性,调整后的政策自2013年起正式执行。
在2011年-2012年的过渡期内,仍按目前政策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二、在教学、科研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导师,可以申请延长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要求及程序见附件)。
三、对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政策不变。
附件: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有关规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有关规定一、申请延期招生的条件我校博士生导师申请延期招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进入院士评选第二轮的院士候选人;(二)近五年内全国百篇优博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三)近三年内全国优博提名奖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二、申请延期招生的程序(一)个人申请;(二)所在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同意;(三)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有关说明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申请获得通过后,可延长招收博士生的年限。
每次通过的延长期为一年,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_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条例导师是指导他人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研究生的学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章招生第五条导师自觉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招生宣传和优秀生源选拔活动;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严格把握人才选拔质量关,在考核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应每年参加院系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列入当年招生简章,且需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导师简介及联系方式,便于考生选报适合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并能及时与所报导师联系。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科研需求及项目经费情况,确定自身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导师不招生。
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招生当年指标类型规定的标准,承担支付所指导的博士生培养助研津贴费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鼓励建立由三位导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建立导师组。
导师组全程指导培养研究生,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负首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完成培养任务,必要时代行第一导师职责。
第九条导师、导师组要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打下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专家领衔、导师负责、团队培养”的新方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岗位性质和上岗审核第一条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采取“专家领衔、导师负责、团队培养”的方式。
导师团队成员由同一学科或跨学科的导师、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
第三条 凡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1.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承担一定的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
3.有培养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经验,能组织起结构合理的导师小组,较好的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4.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有稳定的校外合作基地和合作导师。
6.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教授不超过60周岁,副教授不超过58周岁。
第四条对学校重点引进人员,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五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研究经费、在研项目,及以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
每年六月上旬,研究生处公布上岗招生的导师名单。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第六条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
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力。
第七条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中学学校的研究生教育逐渐兴起。
为了更好地管理研究生导师,中学学校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研究生导师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导师选拔与任职要求中学学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首先应包括导师选拔与任职的要求。
选拔导师应该注重其学术水平、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确保导师具备相应的素养和能力。
导师的任职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硕士学位以上、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等。
同时,还应该要求导师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需求。
二、导师的职责与义务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还应明确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学术指导,帮助他们确定研究方向,指导他们进行科研工作,解决科研中的问题。
同时,导师还应帮助研究生规划个人发展,并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
导师应该关注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导师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还应重视导师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导师应与研究生保持定期的面对面交流,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在科研过程中,导师应与研究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导师还应注重与研究生的心理沟通,关注研究生的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
四、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还应鼓励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导师可以组织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让研究生与导师和其他研究生进行交流,扩展其学术视野。
导师还可以与研究生合作撰写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五、导师与研究生论文指导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中还应明确导师与研究生论文指导的要求。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包括选题、结构、文献综述、写作技巧等。
导师还应审阅研究生的论文草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确保论文的质量。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我校现行的《硕士生导师上岗原则》规定,在编制招生简章当年年底年满57岁的男性硕士生导师和年满52岁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上岗导师范围。
目前,体现我校教育科学特色的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课程与教学论”专业考生报考人数多,社会需求大,但师资力量不够充裕;为支持该特色学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研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年龄给予适当放宽,具体要求如下:
1、该专业超龄导师(男年满57岁、女年满52岁)申请继续上岗招生者,其研究方向应为“课程与教学论”二级学科下属的相关研究领域(不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各研究领域),且近两年持续在该专业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资格不与学校人事部门的退休规定关联。
3、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不再继续招收新一届硕士研究生,其因承担未毕业研究生培养任务所产生的待遇问题或其它相关事宜由所在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4、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申请上岗招生的工作程序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五章“超龄研究生导师上岗及审核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此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2年8月31日。
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的规定
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学院职工岗位职责与津贴分配办法》,平衡各导师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院内导师与院外导师的招生比例,促进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XX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如计划下一年招生,须在每年学院上报研究生招生计划时,申报拟招生的学科与人数,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招生计划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处。
第三条学院每位研究生导师只允许在两个学科招收硕(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院每年3月份进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或研究生导师考核。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或资格审查结果,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的招生申请与学校下达的计划数,综合导师纵向研究课题经费、招生学科前三届研究生发表CSCD核心库刊物学术论文比例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超过50%重复率的比例,确定每位导师的拟招生人数,作为师生互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校外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实行轮流招生,每位导师每年限招1名。
第六条学院鼓励研究生导师积极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对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青年导师,优先申报《XX大学青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扶持基金》项目。
第七条学院招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学生拟选择的研究方向,按上一年度研究生导师在该方向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名额的比例确定当年招收的名额,在学生选择导师的基础上进行调配。
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可优先选择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八条研究生复试结束后,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在师生互选表上,选择填报2名拟选导师志愿。
第九条拟招生导师必须参加研究生复试的面试环节,并根据分配的招生指标和学生选择导师情况,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的先后顺序选择拟招收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随着我校教育硕士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教育硕士的培养质量,加强我校教育硕士导师队伍建设,特制订本条例:一、上岗资格条件(一)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资格,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二)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教师,要取得教育硕士导师上岗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4、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教学、管理研究性论文(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是核心刊物;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著作、译著,中学教材一本(主编或副主编:独立或第一作者)。
5、从事中学学科教学课程教学和研究3年以上,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或从事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教学或研究3年以上,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
(三)在校外聘请的兼职教育硕士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熟悉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3、具有中学教师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校行政领导或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业务职称的干部。
4、有基础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
5、自愿与聘任单位签订兼职导师《工作合约》。
二、导师职责1、担任教育硕士课程教学及专题讲座。
2、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全过程进行指导。
3、组织教育硕士学员进行专题调研。
4、进行有关教育硕士培养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关成果。
高校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高校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实现招生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1. 学校在职在岗导师;2. 属于与学校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合作单位且已获得学校导师资格人员;3. 在招生年度的8月3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学校按预聘—长聘制新聘的教学科研系列教师,其导师资格由学校认定后,从初始招生年度开始,3年内可不参加招生资格审核,自动获得招生资格。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按照分类审核原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学术型博士、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型硕士生导师分别制定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工程类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由相应的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指导专家委员会另行制定。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
审核内容包括:(1)导师师德评价结果;(2)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3)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4)指导研究生的数量;(5)其他情况。
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师资格。
具体如下:(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1.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1)理工医类(不含数学):在招生年度有主持的在研纵向科研项目(含主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课题),批复的结题时间不早于招生年度的9月1日,其经费额度相当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者直接经费50万元及以上,审核年度近3年(含审核年度)取得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
(2)数学、管理类:在审核年度有主持的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额度相当于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或者直接经费30万元及以上,审核年度近3年(含审核年度)取得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
外国语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暂
外国语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和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暂行)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北航研字[201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四个服务”;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截至申请年度的7月1日,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校内博导: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入选教研系列“长聘副教授”以上岗位。
具体要求如下:1、教学和人才培养要求。
重视教书育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教学效果良好。
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2、科学研究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项(其中(1)为必选项);(1)近五年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2)近五年内发表外国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CSSCI高水平论文不少于6篇,且其中SSCI, A&HCI国际期刊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3)近五年内发表外国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CSSCI高水平论文不少于5篇,且其中SSCI, A&HCI国际期刊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4)近五年内在国内外著名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且发表SSCI, A&HCI国际期刊或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权威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5)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教学/科研成果奖且排名第一;注:(1)上述发表的论文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申请人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
(2)对上述论文和专著的具体要求,参见外国语学院人事制度改革附录之规定。
(3)近五年对科学研究做出特殊贡献或重要成果者、对政府决策提出重要咨询报告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规范研究生导师担负着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
根据指导对象层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研究生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和学科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制度,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实现“资格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导师权利第五条学校为导师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第六条导师拥有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的权利,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七条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与录取过程中依规享有优先选择报考本人的优质生源的权利;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学校给予招生指标倾斜的权利。
第八条在严格执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校、院相关培养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学术科研创新活动。
第九条导师对研究生的申请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读博、奖助学金评定、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以及其他综合素质和表现评价鉴定等具有权或建议权。
第十条导师对未能完成培养过程主要环节的研究生,有权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对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终止其学业的建议。
第十一条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根据校、院规定有享受相应的工作量与奖励性绩效的权利。
第十二条导师享有参评校、院组织的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评奖评优项目的权利。
第三章导师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上财研〔2003〕19号2004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责任,其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人才培养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第二条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和学校与培养研究生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健康成长,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经常进行学风教育,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
第四条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严格指导和审核研究生论文的选题、开题和写作,认真负责和把握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六条审定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习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成绩考核,并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七条认真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努力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权利第八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九条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十条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判和修改,但成绩一经确认登记,一般不能修改。
第十一条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提出论文可否进行答辩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人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质量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等。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汇编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汇编自2021年起,教育部连续公开曝光八批,共七十余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上案例的涉事教师都受到严肃处理。
反映出各地各校在深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查处师德违规问题的坚决态度。
现将教育部2021-2023年公开曝光的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整理公布如下。
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代投。
2020年2月,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
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励。
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二、江西省豫章师范学院教师尹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年12月,尹某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中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于2021年8月在该期刊发表致歉及撤稿声明。
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三、某高校教师黄某某多次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年9月,黄某某在其承担的专业理论课中多次发表与课程无关的错误言论,宣扬错误历史观,误导学生。
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暂停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招生资格12个月,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对黄某某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院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院长、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院长进行提醒谈话,取消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的规定
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能力,更好地发挥重点学科的优势与特色,增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实力,学校决定有条件地适当延长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
现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备研究生招生年龄延长资格的必备条件(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招收研究生无年龄限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可延长至62周岁(男性)和57周岁(女性)。
1.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身体健康,自愿延长研究生招生年龄(男57周岁、女52周岁开始申请)者;2.在最近三年博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中至少有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者;3.招生之年拥有正在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且科研计划尚有3年以上(含3年)期限者;4.招生之年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且未来三年的年均科研经费在20万元(管理、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者。
5.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提供学校人事部门的延退证明。
二、研究生招生年龄延长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必须本人自愿申请延长招生年龄,并严格按照《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全面负责地指导研究生。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而不能延退者,退休后也要完成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任务,并保证不提出其他特殊要求。
2.招生年龄延长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科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和说明,并经所在学科、学院同意且妥善调整导师后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未履行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放弃研究生的指导。
3.要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凡年终导师考核为C级的,不能再申请延长招生年龄。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必须履行的程序1.博士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需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所在学科、学院提交《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申请表》;2.所在学科、学院根据博士生导师个人申请及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将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到校研究生院;3.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校学位[2006]26号根据我校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及教师担任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同时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58岁的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硕士生。
如所在院(系)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确有特别需要,则由院(系)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决定硕士生导师延期招生事宜。
每学年3月份进行硕士生录取时,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确定的延期条件,提出本学年度延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60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对于58岁前退休的教师,一般应于退休前两年停止招收硕士生。
已进入退休程序的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5岁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除外),原则上应停止招收博士生。
2、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68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教师,经所在学院(系)提名,可特殊考虑延长其招生时间。
(1)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2)在博士生培养中做出过重大成绩(如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3)在国家或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建设中起核心作用;(4)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且为项目负责人。
延期招生的具体程序为:(1)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修订工作启动时报送校学位办;(2)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进行认真审核,投票通过同意延期的导师名单;(3)经审核同意的导师名单进入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
3、对于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提名并投票表决通过的,其停止招生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0岁。
关于研究生导师延期招生的规定(试行)
校研字〔2008〕20号关于印发《关于研究生导师延期招生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院(系、部):现将《关于研究生导师延期招生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关于研究生导师延期招生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及研究生培养过程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若干条件》(校人字〔2006〕82号)文件及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生年龄限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关于教师正常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现按照招生类别对研究生导师招生年龄规定如下:(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度的6月31日前年满57周岁(实行两年制的学科在招生年度的6月31日前年满58周岁)的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硕士生。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生年度的6月31日前年满57周岁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博士生。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规定(一)延期招生的条件考虑学校的发展建设需要,对57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招生。
1.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2.在博士生培养中做出过重大成绩(如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3.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中起核心作用;4.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且为项目负责人。
(二)延期招生的程序1.有延期招生意向的博士生导师需填写《延期招生申请表》,向所在院(系)申请;2.院(系)根据导师个人申请及本单位工作需要,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将同意延期招生的博导名单报研究生院;3.研究生院会同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4.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延期招生导师名单进入第二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
(三)相关问题1.对博导延期招生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根据博士生招生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每年受理第二年度延期招生的申请。
研究生招生导师制度模板
研究生招生导师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导师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研究生招生导师制度是指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由导师负责对考生进行专业指导、选拔和培养,形成导师与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
第三条导师的招生权限和责任:导师享有招生权限,负责组织考生进行专业考试、面试等环节,并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提出招生建议。
同时,导师应对所招生生的学术素养、道德品质和培养过程负责。
二、导师资格与选拔第四条导师资格:具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承担研究生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第五条导师选拔: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导师选拔工作,根据教师的教学、科研业绩和社会贡献等因素,确定导师名单。
第六条导师考核:学校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招生质量、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学生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考生申请与选拔第七条考生申请: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导师进行申请。
考生应向导师提交个人简历、研究计划、学术成果等材料。
第八条导师选拔:导师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面试表现等因素,提出招生建议,报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双向选择:学校组织导师和考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最终招生名单。
四、培养与考核第十条导师负责对所招生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得到提高。
第十一条导师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关注研究生的学术进展、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术成果、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继续攻读学位的资格。
五、激励与约束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导师和研究生给予奖励,包括科研经费支持、职称晋升、奖学金等方面。
研招管理制度
研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保障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严格选拔、公正评价的原则,尊重研究生的利益和选择。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保障招生工作的合法、有效进行。
第五条学校研招委员会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审核招生章程、监督招生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六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当由学校研招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科研需要提出,并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招生计划应当根据学校的师资力量、实验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教学质量。
第八条招生计划应当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章招生章程第十条招生章程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执行规定,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招生章程应当包括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报名程序、复试内容和权重、录取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生章程应当经过学校研招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研招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招生工作第十四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报考的原则,不得强制性招生。
第十五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保障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超期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研招委员会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八条研究生复试应当根据招生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在不同专业、不同学科领域确定相应的复试内容和权重。
第十九条学校研招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招生考生公布复试时间、地点和复试流程。
第二十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招生章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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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
校学位[2006]26号根据我校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及教师担任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同时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58岁的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硕士生。
如所在院(系)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确有特别需要,则由院(系)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决定硕士生导师延期招生事宜。
每学年3月份进行硕士生录取时,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确定的延期条件,提出本学年度延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60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对于58岁前退休的教师,一般应于退休前两年停止招收硕士生。
已进入退休程序的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5岁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除外),原则上应停止招收博士生。
2、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68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教师,经所在学院(系)提名,可特殊考虑延长其招生时间。
(1)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
(2)在博士生培养中做出过重大成绩(如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
(3)在国家或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建设中起核心作用;
(4)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且为项目负责人。
延期招生的具体程序为:
(1)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修订工作启动时报送校学位办;
(2)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进行认真审核,投票通过同意延期的导师名单;
(3)经审核同意的导师名单进入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
3、对于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提名并投票表决通过的,其停止招生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0岁。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停止招收博士生时,招收硕士生的工作也自行停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20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