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省考招警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的原则。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三)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D)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18年江西省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种类
2018年江西省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种类导语:中公江西招警考试网提供2018招警考试公共基础考试知识点备考。
加入QQ群交流群或关注微信号:jx-zjks,及时获取招警考试资讯!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讲解】刑罚是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所使用的制裁方法,而不是行政机关,这也是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讲解】主刑的特点考生要重点掌握,只能独立适用,即在五个主刑中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处罚。
(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讲解】管制是不实行关押的,让其在社区中进行正常生活,但是个别地方不允许随便出入,比如之前是因为在网吧打斗而判刑,那么管制期间一般不让其随便出入网吧。
另外,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拘役是短期剥夺剥夺人身自由,因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考生在备考时,要注意拘役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同,做题时不要混淆。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有期徒刑一般考查较少。
只需要掌握其刑期特点,即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般为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讲解】考生在复习务必重点掌握死刑适用的限制对象,分别是(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实施那么行为人所在的一次独立的违法活动,不合并或分割成片,至少构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行。
2、数罪并罚,既要对一次犯罪中数个细小的罪行进行分别量刑,又要对其进行合并量刑。
一般情况下,合并量刑时系统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分罚与合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每一种独立发生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又要对两种以上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在处理程序中应该合理地分罚、合罚,使数罪并罚达到有较快速度的终结。
2、以数定罪,以重定罚原则:独立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增加量刑是不可避免的。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1、犯罪行为人被判断有独立犯罪的行为,构成三种或三种以上犯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是必然的。
2、犯罪行为实施后构成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均数罪并罚,使既能对犯罪行为人犯的每一个罪行依法量刑,也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多项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四、数罪并罚的政策导向1、根据犯罪数次性和累次性,适当的对犯罪行为人的多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诸权,又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证据,同时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其应得的惩处。
2、具体依法对犯罪多次性和累次性审结案件,是保证利益的合法权利,法律秩序的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_COMMON_利益的表现。
五、数罪并罚的案例分析1、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法院对一起多次连续受贿数罪并罚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该犯罪行为人黄某利用职务之利简并围绕一件影响达1.68万元的巨大赔款案进行受贿犯罪。
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人黄某犯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省级政美科20万元的受贿以及诈骗迪偿依期徒刑2年。
六、数罪并罚的法律诉求1、立意为在法理上能对犯罪行为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别量刑,使能为客观,犯罪性情罪行和其他情节更合理更够世纪的公平性。
2、对多次共执行的犯罪行为能据犯罪法律找出犯罪诉求,据计罪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犯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综合处罚,即将罪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确定和折算执行。
首先,罪刑相加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即将犯罪人所犯罪行对应的刑期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总刑期。
这一计算方法适用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情形。
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起盗窃罪,对于每一起盗窃罪,其约定刑期为三年,那么该人的总刑期为六年。
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法院需要确定适用最高刑与总刑。
最高刑是指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其中的一个或部分犯罪行为适用该行为所对应的最高刑。
总刑是指将各项刑期相加后得出的最终刑期,但总刑不得超过最高刑的两倍。
法院在确定最高刑与总刑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
最后,针对数罪并罚的执行,法院会进行折算执行。
即将总刑期和最高刑期进行折算,得出最终执行刑期。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折算比例。
例如,如果被判处的总刑期不满三年的,可以折算为缓刑;如果总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超过七年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三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是为了给犯罪行为适用恰当的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前科等因素,使刑罚更具有实效性和惩戒性。
在计算数罪并罚时,需要按照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折算比例进行执行,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实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联考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罪恶刑相适应原则。
2.犯法构成要件任何犯法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法客体、犯法客观方面、犯法主体、犯法主观方面。
(1)犯法客体犯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法行动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成心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法客体按其范畴可分为三类,即一样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法客观方面犯法客观方面是指犯法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动、危害结果,以及犯法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动是一切犯法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危害行动,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安排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动。
危害行动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势。
(3)犯法主体犯法主体是指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并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人。
犯法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法主体,必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动人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动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行危害行动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法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成心犯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
第十八章数罪并罚第一节数罪并罚概述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于一个人犯数罪的,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这时所说的“一人”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中的独立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数人组合而成的整体。
这里所说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即实质的数罪或者独立的数罪。
因此,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比如想像竞合犯、法规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合并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均不属数罪的范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第86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从时间条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二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三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四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五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罚。
并罚,是在对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1.数罪并罚制度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利用刑罚惩罚犯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惩罚必须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和一人犯数罪,无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很不相同。
所以,根据行为人犯数罪的不同情况,并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合并处罚,可以保证对犯罪人准确地量定刑罚,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数罪并罚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2018国考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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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刑法一、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犯罪时的情况为准)刑事责任年龄: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无论如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②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③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如有犯罪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特殊情况:精神病人、聋哑人和盲人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①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
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可能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学习之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2.数罪并罚的适用3.数罪并罚的计算4.数罪并罚实际执行刑期的最大值5.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了有期徒刑六年,执行三年之后被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又犯了盗窃罪。
盗窃罪本身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考虑累犯情节)。
此时,原审法院将其前罪故意杀人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成立累犯B.因为前罪是过失犯罪,所以甲不成立累犯C.应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确定判处的刑罚。
再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即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D.直接将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五年有期徒刑),减去被错误(多余)执行的刑罚(二年)。
所剩三年有期徒刑为甲还需要执行的刑罚答案及解析【答案】BD【考点】累犯、数罪并罚【解析】A错误、B正确。
甲不构成累犯。
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甲的前罪事实上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甲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C错误、D正确。
首先,甲的行为不需要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要解决的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而本案中,甲的前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上已经执行完毕。
本题中,如前所述,甲的前罪系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因此,对于甲所犯的新罪直接执行刑罚即可。
其次,甲只需要执行后罪(盗窃罪)的刑罚,即5年有期徒刑。
再次,考虑到其前罪本该执行1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事实上已经执行了3年有期徒刑,即被错误地多执行了2年,故应扣除,即从盗窃罪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中扣除。
因此,甲仅需要执行3年有期徒刑,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D。
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
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浅论数罪并罚
论数罪并罚论文摘要: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一般地说,一人犯数罪比一人犯一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处理一人犯数罪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定性,除了根据量刑的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适用特殊的原则。
这个“特殊”原则,就是数罪并罚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其实质在于,依照一定的原则,解决对行为人所犯数个罪的各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
其与一人犯一罪的刑罚裁量不同,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所要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除了罪与刑的关系还必须解决数个宣告刑与一个执行刑的关系,包括执行刑与附加刑的关系。
受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性质,特点,适用和执行规则等因素的制约,以数罪为前提的数个宣告刑与应执行的执行刑之间,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对立关系,才能使各个宣告刑成为具有实施可能性,合理性的执行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和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①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数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罪,或者数个非实质数罪,或者独立的罪与非实质数罪。
独立的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犯罪,刑法能够独立予以评价的罪。
非实质数罪,根据刑法学中的罪数理论,即指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和数个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形。
②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时间界限内。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既不包括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也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的罪或者发现漏罪。
所以数罪并罚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使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③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很多⼈会把赎罪并罚与从⼀重罪处罚相混合,数罪并罚是⼀个⼈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那么数罪并罚的概念和计算⽅法是什么?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个⼈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种:1、数刑中只要有⼀个是死刑或者⽆期徒刑的,就应当执⾏死刑或者⽆期徒刑。
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的刑期。
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不能超过20年。
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此为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个⼈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以前⼜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法对⼀⼈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最⾼不能超过⼆⼗年。
三、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个⼈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法,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法例,各国所采⽤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采⽤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由⼀⼈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之,它是指以上述⼀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法。
鉴于上述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某⼀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多数国家采⽤折衷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多种原则的作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综合发挥统⼀的最优化功能。
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采⽤的数罪并罚原则,全⾯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的各种原则均⽆普遍适⽤效⼒,每⼀原则仅适⽤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于死刑和⽆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由刑;并科原则只适⽤于附加刑。
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规定是什么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分⼦,可以数罪并罚。
判处管制的,最⾼不能超过三年;最⾼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
关于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规定是什么1、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下:(1)、数罪并罚适⽤情形: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分⼦;(2)、数罪并罚处罚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
但不超过以下刑期:①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②拘役最⾼不能超过⼀年;③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数罪并罚就是当⼀个⼈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的问题。
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起全部执⾏。
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死刑,死刑可以吸收⼀切其它的主刑。
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期徒刑的时候,只执⾏⽆期徒刑,⽆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期徒刑以下的主刑。
罚⾦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分⼦,可以数罪并罚。
判处管制的,最⾼不能超过三年;最⾼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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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考招警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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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行测常识判断中的一类知识点,中公招警考试网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数罪并罚的基本概念。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个常考点。
所谓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综合各国的规定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吸收原则: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的主刑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吸收。
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死刑三个主刑,这时对甲只需要执行死刑即可。
并罚原则:行为人犯有多个罪,被判处多个主刑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乙被判处5年、8年、10年三个有期徒刑,按照并罚原则应该在10年以上,总和刑期23年以下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限制加重原则: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规定了最后执行刑期最上限。
混合原则:即上述几种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使用。
我国刑法就采用了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甲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4年后发现其在被判决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按照规定其盗窃罪应被判4年。
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按照并罚原则在8年-12年之间确定最后执行的刑期,假如确定最后的刑期为10年,应把已执行的4年减掉,即10-4为6年,也就是还需要执行6年。
而对于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甲被判刑8年,在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那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是先把8年减掉执行的4年,还剩4年与新罪被判的4年合并处罚,即应在4-8年之间确定对甲的执行刑期。
上述就是我国《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个考点在考试中一般是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有时候会以简单的案例来考察,只需要学会换算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例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张某不积极改造而是经常违规违纪。
在对张某执行刑期6年后,张某有一次与狱友打架导致狱友重伤,后因此张某又被判刑6年。
请问对张某剩余的刑期应该为几年?( )
A.5年
B.11年
C.8年
D.12年
【答案】C。
解析:张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在刑期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将已执行额刑期减去,再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的刑期合并处罚,即对张某的判刑应在6-10年之间确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