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XX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评定结果须经有权审批部门认定。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分类第七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农村信用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客户为:(一)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二)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建立信贷关系;(三)需要农村信用社提供资信证明;(四)自愿申请或委托农村信用社评估资信。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事业法人、综合等七类客户评价体系。
综合类客户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
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加强授信资金的风险管控,保护银行资产安全,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是在客户授信前的信用评估过程中开展的一项管理工作,是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或分支机构)对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具体信用评级管理要结合客户特殊的经济情况和作息方式,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风险“两重门槛”原则,即在客户准入阶段和准业务阶段均可体现掌握风险的立体管理体系,达到准确核定风险、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二)相关评级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采集、保存、分析,并记录客户信用评级进程以及过程中的各环节信息,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用评级管理工作的监督,并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可靠及安全;(三)评级结果分步分级向授信管理员和风险防控管理岗位等多方面推广应用,最大限度体现评级和授信等价关系和合作契约的原则;(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流程及方法第五条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是由各银行机构的个贷部、公司信贷部或者综合管理部等负责设计的,并在银行内部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的。
具体信用评级管理流程如下:(一)建立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法人类型、不同贷款对象及各项贷款的类别和金额,系统分析和评价客户的经济实力、经营质量和管理能力等基本要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指标体系;1 / 2。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工作,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相关办法、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系指运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对评级对象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审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一般法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系指年度评级,即一个年度内一般法人客户对应唯一有效信用等级。
第四条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和程序。
内部评级是本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其结果对外保密;公开评级是由本行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在征得被评对象同意后,对评级结果向媒体进行公示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一般法人客户评级对象系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和其他中、大型公司法人。
中、大型客户的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为准。
银行同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一般法人客户原则上应参与评级。
第七条集团客户根据其提供的集团合并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无法提供集团客户合并报表的,对其子公司进行单户评级。
第八条以下一般法人客户可不予评级:(一)在本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二)在本行仅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农村合作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授信行为,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卫生,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根据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本行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一)内部评定。
是指本行信贷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经或申请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委托评定。
是指本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须经本行信贷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过程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及分类第六条基本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生产经营期二年以上;(三)生产经营正常;(四)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一) 已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二)向本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三)需要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本行评估授信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涉农企业、工商企业、旅游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类企业等五类。
综合类企业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及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第九条农业、工商、旅游、房地产、综合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四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见附件)第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XX农商银行内部评级管理办法
附件2:XX农商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第三章内部评级流程第四章内部评级应用第五章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第六章内部评级报告体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治理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以下简称零售风险暴露)。
通过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各相关主体职责、关键定义、模型设计原则、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规范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
本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治理)架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将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
(四)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内部评级应用:包括应用的范围和应用要求,其中应用范围包括核心应用和高级应用两部分。
(六)内部评级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运行情况能及时有效传达。
(七)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八)文档管理: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能得到有效的记录和保存,以便监管机构和第三方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架构第四条本行已通过《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治理政策》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可参见相关政策文件。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完善内部评级体系,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户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管理水平、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和与本行的合作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客户评级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动态调整”的要求,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一)统一标准:本行所有客户均使用一套评级指标,同一客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二)严格程序:客户经理发起客户评级,通过审批流程后,以审批通过的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客户的信用等级。
(三)动态调整: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在有效期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五条客户评级结果是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过程中各级审查、审批人员的重要决策依据,是授信管理、授信定价、授信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评级的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对公客户和个人客户。
(五)我行认为需要评级的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条客户评级分为对公客户评级和个人客户评级。
对公客户评级主要分为企业法人客户评级、事业单位法人客户评级和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关系方评级;个人客户评级主要分为个人(非农户)客户评级和农户评级。
XX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风险特征,综合评价个人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并严格按照评分卡测评得分和推翻条款,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农业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县域个体工商户、县域农户和仅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非县域农户。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的重要手段,评级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及相关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要保证客户评级信息与资料的客观、真实;(二)审慎性原则,要审慎确定各项评级指标得分,确保评级结果不低估客户风险;(三)规范性原则,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开展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标准第六条农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通过评分卡测评确定。
评分卡测评结果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存在差异的,应在评分卡测评基础上采用向上或向下推翻的方式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客户评分卡划分为工薪供职评分卡和个私业主评分卡。
(一)工薪供职评分卡适用于工薪供职类客户。
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客户。
(二)个私业主评分卡适用于个私业主类客户。
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自雇人士和无固定职业人士等。
第八条工薪供职评分卡从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四个方面评价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个私业主评分卡从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五个方面评价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则是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展开论述,阐述其管理方法及应用。
一、实施背景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是指银行对其客户的全面评估,客观地、动态地反映出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水平。
这是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的风险也日益增大,客户违约率不断攀升,这促使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重要性逐步凸显。
另外,中央政府已经逐步推进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也成为银行反洗钱、反腐败、反恐怖主义的工作之一。
二、管理方法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资料收集、信息验证、数据分析、风险分类、等级划分及审核流程等7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资料收集
银行工作人员需从客户申请书、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公共数据库等多个方面收集客户资料。
(二)信息验证
信息验证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验证,即通过检查客户申请书及其它客户提供的资料,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种是外部验证,即雇佣第三方机构,对客户及其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数据分析
这个步骤需要对客户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包括客户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各种因素。
(四)风险分类
银行一般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
(五)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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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规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客户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行业类别及风险特征细分为制造类、流通类、建筑类、服务类及综合类五个类别。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我行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个评级对象对应一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巳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法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对应行业类型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经营状况为评价核心,釆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在真实、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开发和维护,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釆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结合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具体制订,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对各级行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授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授信风险,发展优质客户,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贷款通则》及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我行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我行机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定。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我行风险管理及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保证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五条凡属于我行评级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
第六条同一机构客户只在我行一家经营机构进行评级。
在我行多家经营机构发生授信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其评级工作。
第七条我行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有关资料,未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八条评级对象(一)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不含申请按揭贷款额度的机构客户)。
(二)为我行机构类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机构客户。
(三)向我行申请担保额度授信的担保公司。
(四)未发生授信业务,但主动向我行申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的机构客户。
(五)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评级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在我行仅办理以下业务的机构客户:1、票据贴现业务;2、再就业贷款;3、委托贷款;4、本行低风险业务(以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时间为准)的机构客户。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其授信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机构客户。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促进我行个人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时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并根据评判结果将客户进行等级区分的过程。
第三条评级对象指XX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个人客户。
第四条X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支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应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应根据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申请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担保能力、信用状况和保险状况等方面评定。
第六条评级方法。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第七条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客户,指经我行信用等级评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个人客户。
应具备的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资产,有正当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收入在行业内属上等水平,偿债能力极强,对我行个金业务发展有贡献的优质个人客户。
B级客户,指经我行信用等级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的个人客户。
应具备的条件:信用状况较好,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资产,有正当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收入在行业内属中等水平,偿债能力较强,对我行个金业务发展有贡献的个人客户。
C级客户,指经我行信用等级评分大于等于50分小于65分的个人客户。
应具备的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有正当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对我行个金业务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个人客户。
D级客户,指经我行信用等级评分小于50分的个人客户。
被评定为D级的个人客户不具备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条件,不予贷款。
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企业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并据此就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是与农村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
第四条省联社及其授权部门,负责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评级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大中型企业、省直及以上企业客户和aa级(含)以上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审定,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八条对初次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客户,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可不计分,总分按80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九条对企业集团内的成员法人单位,要参照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
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高于企业集团的,按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低于企业集团的,按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定级。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为准备、调研、初评、审查、定级和授证六个步骤:1、准备。
制定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搜集、审核基础数据、资料。
2、调研。
了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竞争情况、财务状况、长短期经营展望等。
3、初评。
客户部门组织评级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收集企业客户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经有权审计部门年审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测评,写出初评报告,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4、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定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定级。
5、定级。
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形成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
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高对公授信业务管理水平,保证风险可控,特定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评级标准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所用的标准,应以风险控制为基础,兼顾协作效率、客户经济实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等外部因素,并应考虑时效和经验因素。
以具体客户及其经营状况为基础制定评级标准,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第三章评级程序对公客户信用评级一般由客户意愿、管辖分支机构意见、行内风险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与各业务管理部门构成评级小组。
评级小组应根据客户及其经营状况决定监控频率,并应对客户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报告。
第四章评级报告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评级报告。
报告应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地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并应分类别细分评级数据的重点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评级结果银行应根据评级结果及时制定授信计划,协调各业务部门按照评级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条件和保证措施,并尽快完成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能够及时、稳妥地用于支持客户的经营发展。
第六章评级监控评级监控是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进行评级监控,确保客户的信用状况符合原评级结果。
如果客户经营状况变化,其信用状况可能产生波动,银行应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评级。
第七章评级记录银行应加强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的记录,并建立相应档案。
档案应包括评级小组意见、原始资料、评级报告、授信协议等文件。
第八章评级费用银行在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内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定评级费用,并应根据实际业务量和风险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章评级机制银行应建立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机制,对好的客户进行积极支持,避免将大量资金投向评级较低的客户,同时,也应在具有风险的客户处设限和严格控制。
第十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本管理办法与其他规章制度不相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公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工作,明确信用评级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审慎申报、授权审批、及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规则指由总行研究、开发、调整信用评级方法和体系,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审慎申报指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在模型测评信用等级时定量数据的准确,定性评价的客观真实,理性地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授权审批指总行根据经营单位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量、审批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审批权限,各级审批人应在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及时调整指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保持信用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经营单位已有确定意向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二)各经营单位已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三)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行的主动授信客户与同业授信客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本行客户评级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控制的方式,明确评级各环节、各条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一)负责牵头设计、开发和维护客户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二)负责制定和维护客户评级有关流程、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三)负责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全行客户信用评级审定工作,并牵头组织客户信用评级相关检查工作;(五)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内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模块的开发和维护;(二)负责牵头拟定本行各层级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批授权方案;(三)负责对全行客户评级结果的分析、整理,提出与我行客户评级结果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措施;(四)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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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
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客户的信用风险,规范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指标及标准,采取财务指标定量分析与非财务指标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企业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我行管理与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为市场营销、客户准入、产品定价、客户差别化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评价、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动态调整的原则。
全面评价是指授信经办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分级审定是根据等
级审定权限,由各级有权审定人负责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动态调整是指在信用评级的有效期内,及时、动态地掌握客户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应及时进行重检。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客户包括企业类、法人类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成立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公司客户。
包括我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公司客户,以及向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客户(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第七条对新注册设立公司客户且存续期间不满两个会计年度(不含)的客户可不评级,其评级结果由二级支行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只能是A级以下(含),但需报相应权限部门进行审定。
第八条以下客户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一)金融机构类客户;
(二)事业法人、国家机关等客户;
(三)有集体经济背景的村社经济主体;
(四)为项目建设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
(五)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且申请授信额度为500万元以下(不含)的客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六)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客户;
(七)其他经总行公司金融部书面同意可不评级的客户。
第九条凡属于我行授信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
第十条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有关资料,各支行严格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分为一般企业法人指标体系和房地产企业法人指标体系。
各指标体系均由财务定量指标和非财务定性指标构成,财务定量指标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指标,非财务定性指标包括领导人管理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指标。
第十二条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采用功效计分法,指标的满意值为满分值,不允许值为零分值。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的参数标准来自国家有关部门和专业研究机构,总行将根据需要定期对指标的数量、权重以及参数标准作增减调整。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设置及核心定义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如有加分项目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设置了AAA、AA、A、BBB、BB、B、CC、C等八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的分值范围、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