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给乙方进行开发和使用。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和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出让土地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____。
甲方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属,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出让方式及期限1. 甲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元;(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元。
五、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和环保性。
3.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污染和破坏。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甲方应保证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土地;(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乙方应合理使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版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岀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岀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
间:年月日之前。
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
受让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4.;
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
移交给政府: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岀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11-01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土地基本情况1. 位置:详细描述出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包括地址、四至界限等。
2. 面积:明确出让土地的总面积,按照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3. 土地用途:明确出让土地的使用目的,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1. 出让期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一般为几十年或几十年。
2. 出让金: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限。
3. 土地交付:明确土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条件。
4. 土地使用规定:明确乙方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利与义务1. 乙方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等。
2. 乙方的义务: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等。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租限制1. 转让限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出租限制:乙方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出租,但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1. 土地使用权届满时,乙方应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移交给甲方。
2. 若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可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使用该土地。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均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一、合同的缔约方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受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受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拥有相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承受方有意租赁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并履行。
三、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1. 土地出让的位置:_____________2. 土地出让的用途:_____________3. 土地出让的面积:_____________4. 土地出让的期限:_____________5. 土地出让的价格:_____________四、合同的内容1. 承受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受方有权按照土地出让用途进行合法的开发利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
(2)承受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土地使用项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3)承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并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使用费。
(4)承受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建设活动。
(5)承受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项目进行合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让方有权监督承受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使用,并对土地使用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2)出让方有权要求承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使用费,并有权追究承受方的违约责任。
(3)出让方应当向承受方提供清晰、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修订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8-01-23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地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出让给乙方使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让地块概况1. 位置:本宗地位于[地块位置]。
2. 面积:总用地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具体面积以测量成果为准。
3. 规划条件:土地用途为[用途](详细用途请参照土地使用规划)。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年限1. 出让方式:本协议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2. 出让年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XX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出让金总额:人民币[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限制1. 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 乙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如需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 土地使用权期满,乙方如需续期,应在期满前XX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甲方应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提供符合规划条件的用地。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乙方应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规划要求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0-10-11渝国土房管告字[2010]33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公开出让17(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商业、住宅类工业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2:00时。
申请人在参与竞买报名时,应于截止时间之前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汇入竞买保证金(以到市土矿交易中心银行账上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公告时间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择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告时间内仅有1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日期另行通知。
2、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签则《成交确认书》自行失效。
3、详情请登录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5楼联系电话:、63651300、63654105(FAX)联系人:赵先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秋季房交会设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2010-10-09将于本月14日举行的2010年重庆秋季房交会在一号馆中心位置设置了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向市民全面展示我市公租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布点及相关政策。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模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国有土地的合法所有者,乙方有意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1 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出让价格与支付方式2.1 土地使用权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余款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前付清。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保证所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和负担。
3.2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
四、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期交付土地,需按总价的___%/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需按未付款项的___%/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双方可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争议解决6.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199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志忠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下称受让方)开发、利用、经营,并由受让方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出让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国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土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计划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提前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全称] 地址:[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承受方):[乙方全称] 地址:[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取得了位于[土地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乙方有意以受让的方式使用该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使用权费用;3.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1.甲方同意将位于[土地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2.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前,应事先与甲方签订购地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出让金;3.乙方购地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书给乙方,作为乙方购买土地的法律依据。
二、土地使用条件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土地上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开展合法经营活动;2.乙方使用土地的期限为[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结束后,若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续期手续;3.乙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转包或者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土地使用费用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2.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违约责任1.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损失、律师费等;3.双方违约的,可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土地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双方如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___ 月____ 日甲方(岀让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岀让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______ 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定义四、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岀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 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岀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岀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
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326 (合同范本系列)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XX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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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HT-019214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修订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合同双方: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职务:局长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
40年、住宅50年。
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平方米
(5)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
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
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
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
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
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二oo 年月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电话:63651318电话:
邮政编码:400015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开户银行:
户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户名:
帐号:304007481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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