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团联〔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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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8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全面落实农技推广机制的意见》(甬政发〔2007〕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到2012年底,全市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农场可不登记,下同)就业和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1000名以上。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人才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

法律法规 文件 标准清单电子版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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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690-92
1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14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11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15603-1995 HG23010—1997 GB50351-2005
116 噪声作业分级
LD80-1995
1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1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DB33/463-2003(浙江) GB19288-2003
13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3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2158-2006 GB17915—1999
133 焊接与切割安全 13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9448-1999 GB50235-199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35
86
浙安监管危化〔2009〕64 号
位名单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

87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 号
相关问题的意见(三同时简易程序)
88 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
√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 号

89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 号
化工部令第10号

2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0 法规/170号国际公约.doc 31 法规\刑法修正案(六).doc
(91)化劳字第24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1 号

3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33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办发[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发〔2010〕132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属地管理和新老划断、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甬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甬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两免”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做好“两免”工作,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积极性,把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做在怀孕之前,并对高危人群及早采取干预措施,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两免”政策,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实施“两免”工作起步早,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两免”政策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两免”工作。

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基本原则1.依法服务,科学规范。

出生缺陷干预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原则,科学规范检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切实保证检查质量,促进“两免”工作依法有效地推进。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甬政办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扶持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步伐,根据当前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挂钩结对帮扶单位作出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挂钩结对单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

补充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农科院、市社科联、市供销社、市公安交警支队、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市物资总公司、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大桥指挥部、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广电集团、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宁波原水集团公司等17个单位为挂钩帮扶单位。

调整以市级重点扶持的206个村(2006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作为结对帮扶对象。

根据欠发达村的实际,继续对挂钩村采取一定三年,三年一轮回制,以进一步提高挂钩结对帮扶的实效。

二、各挂钩单位要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挂钩帮扶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在技术、物资、项目和资金上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一如继往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三、各挂钩单位要在进村入户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主动帮助欠发达村搞好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项目,并尽最大努力筹措和落实帮扶资金,原则上三年帮扶资金不少于25万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大力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就业,努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二)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7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7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就业工作力度,确保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稳定就业工作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动态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全市充分就业社区总数达到50%以上。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1.5万人,组织专场招聘会70场,开发保持公益性岗位5500个,实施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5万人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消除一户,城镇登记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以内。

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教育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培训体系,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社会化培训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全市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全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外来务工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11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甬建发〔2018〕47号)相关要求,强化《宁波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试行)》(2017甬DX-15)执行刚性,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严格把关施工图审查环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范围宁波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房建和市政等项目。

二、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的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刚性指标。

根据《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按照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专项规划未明确的新建和改建项目类型,按照《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7甬DX-13)执行。

三、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要求(一)根据《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后报属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形式包括:国家试点区内的项目由宁波市海绵办核发方案审查告知书;各区县(市)试点区内的项目由各区县(市)海绵办核发方案审查告知书;非试点区内的项目,由海绵城市专家库专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一)文件所称的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就业、被全市各类企业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

文件所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1、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2、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1、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类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甬民发[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甬民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3号)要求,我局在2010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2013年8月底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确认有效继续保留的66件,废止的16件,拟修改的3件,现予公布。

宁波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宁波市民政局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截至2013年8月,共计85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0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0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承担规章项目起草、调研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责任,确保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妥善协调解决起草、调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起草、调研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对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审议;对列入规章调研计划的项目,经过调研、论证,如条件比较成熟,确有必要出台的,也可提请市政府审议。

对计划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因情况变化需临时增加规章制定项目的,由市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宁波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一、制定项目(共9件)┃起草单位┃┣━━━━━━━━━━━━━━━━━━━━━━━━━━━╋━━━━━━━━━━━━━━┫┃(一)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市轨道交通指挥部┃┣━━━━━━━━━━━━━━━━━━━━━━━━━━━╋━━━━━━━━━━━━━━┫┃(二)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质监局┃┣━━━━━━━━━━━━━━━━━━━━━━━━━━━╋━━━━━━━━━━━━━━┫┃(三)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建委┃┣━━━━━━━━━━━━━━━━━━━━━━━━━━━╋━━━━━━━━━━━━━━┫┃(四)宁波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信息产业局┃┣━━━━━━━━━━━━━━━━━━━━━━━━━━━╋━━━━━━━━━━━━━━┫┃(五)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市规划局┃┣━━━━━━━━━━━━━━━━━━━━━━━━━━━╋━━━━━━━━━━━━━━┫┃(六)宁波市渔山残留列岛屿国家级海洋生态特殊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海洋渔业局┃┣━━━━━━━━━━━━━━━━━━━━━━━━━━━╋━━━━━━━━━━━━━━┫┃(七)宁波市地方志管理办法┃市地方志办公室┃┣━━━━━━━━━━━━━━━━━━━━━━━━━━━╋━━━━━━━━━━━━━━┫┃(八)宁波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九)宁波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市法制办┃┣━━━━━━━━━━━━━━━━━━━━━━━━━━━╋━━━━━━━━━━━━━━┫┃二、修改项目(共2件)┃起草单位┃┣━━━━━━━━━━━━━━━━━━━━━━━━━━━╋━━━━━━━━━━━━━━┫┃(一)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城管局┃┣━━━━━━━━━━━━━━━━━━━━━━━━━━━╋━━━━━━━━━━━━━━┫┃(二)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防办┃┣━━━━━━━━━━━━━━━━━━━━━━━━━━━╋━━━━━━━━━━━━━━┫┃三、调研论证项目(共5件)┃牵头单位┃┣━━━━━━━━━━━━━━━━━━━━━━━━━━━╋━━━━━━━━━━━━━━┫┃(一)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二)宁波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港口管理局┃┣━━━━━━━━━━━━━━━━━━━━━━━━━━━╋━━━━━━━━━━━━━━┫┃(三)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市规划局┃┣━━━━━━━━━━━━━━━━━━━━━━━━━━━╋━━━━━━━━━━━━━━┫┃(四)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五)宁波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束——。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宁波市关于第六轮文明机关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局文明机关创建工作,现将《宁波市司法局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三日宁波市司法局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第六轮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8]7号)要求,针对去年以来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人员综合素质,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现就2009年文明机关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计划: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全面创建、全员参与、常抓不懈的原则,以“创建服务型机关”为载体,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推进机关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创新突破,更好地服务全市的“保稳促调”工作。

二、组织领导2009年的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要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局文明机关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并负责日常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处室的创建活动,落实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创建活动的联系、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

三、主要内容根据去年下发的《宁波市司法局第六轮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今年的工作特点,进一步抓好8个方面创建内容的落实。

(一)班子坚强有力。

一是实现政治素质好。

坚持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狠抓工作落实,实现创新突破上下功夫、见成效;二是实现工作实绩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宁波军分区同意,现就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工作。

驻甬部队正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干部、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以及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

对原属公务员身份的部队随调家属,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对口,原则上按转任条件办理;对原属事业编制的部队随军家属(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可由本人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落实在甬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随调安置的干部配偶,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也可由随调配偶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同意后由部队的政治机关与驻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09年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09年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09年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甬劳社培[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09年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的通知(甬劳社培〔2009〕90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在甬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普通高校,市属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建设步伐,支持企业生产一线优秀青工进职业院(校)接受高新技术培训,更好地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现就实施2009年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和市场用工需求,全年计划实施青工进修培训项目10个,每项目班额不超过50人,总计划培训500人。

实施进修培训的具体项目(工种)为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技术(数铣、数车)、模具技术(工具钳工)、焊接技术(焊工)、维修电工、现代汽车维修技术(汽车修理工)、物流师、广告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师)、烹调师(中式烹调师)、服装设计与制作(服装设计定制工)。

二、培训经费企业优秀青工参加上述项目进修培训,培训费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奖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人均培训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元),学员进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承担。

三、培训期限与模式1. 培训时间一般为2-3个月,理论教学达到80培训课时以上。

采用全日制脱产研修与岗位实习相结合形式,以实用型的综合课题为主线,结合本职业高新技术学习与应用,培养学员提高解决生产疑难问题的能力,拓展学员自我发展空间。

2.考核按照相应高级工职业标准,采用阶段性考评与模块式考核相结合形式,综合成绩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直接核发相应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进修培训结业证书。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甬林计[2007]18号)要求,计划通过5年(2007-2011)努力,使全市62个重点林业镇(乡)街道林业工作站达到标准化建设条件,以进一步提高林业特产技术推广的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林特技术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的建设目的。

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领导十分重视,及时有效地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实加强林技人员、改善落实办公用房、增添配备办公设施、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部署和落实。

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29个标准化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均已通过各县(市)区组织的考核验收。

其中2008年计划建设的16个镇(乡)还需接受2009年上半年市农业、林业、财政局组织的市级考评。

为扎实推进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工作,经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申报,现将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请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于3月20日之前上报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宁波市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表2、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内容一览表(略)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宁波市2009年度标准化基层林业站建设任务表县(市)、区已建设乡镇2009年计划建设乡镇合计2912鄞州区横溪镇、东吴镇、鄞江镇、瞻歧镇、横街镇、龙观乡樟水镇、塘溪镇奉化市溪口镇、松岙镇、大堰镇西坞镇、尚田镇余姚市梁弄镇、陆埠镇、四明山镇、大岚镇、梨洲街道河姆渡镇、鹿亭乡慈溪市横河镇、观海卫镇匡堰镇宁海县深圳镇、黄坛镇、跃龙街道、桑洲镇、梅林街道、大佳何镇、胡陈乡茶院乡、前童镇象山县西周镇、鹤浦镇、墙头镇石浦镇、晓塘乡北仑区白峰镇、春晓镇大碶街道江北区慈城镇——结束——。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有关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有
关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1.04
•【字号】甬建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有关标准
的通知
(甬建发〔2009〕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三项行业标准;省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建筑防水构造》、《住宅变压式排气道》、《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五项地方标准。

现将上述标准的编号、执行日期、解释单位等内容汇总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新标准(规范)汇总表-2009(1--11)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建设新规范(标准)汇总表--2009(1--11)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新规范(标准)汇总表--2009(1~11)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4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4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3〕4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宁波市2013年有效投资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施工图审查管理责权的通知》(甬建发〔2012〕122号),我委已将施工图审查管理权限全面下放至各县(市)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目标,切实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图审查市场健康、高效、有序运作,促进审查质量不断提高。

市住建委将安排专项资金,制订施工图审查技术导则,帮助各地规范质量标准,不定期组织市内外专家对各地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抽检,对审图质量排名靠后、管理制度缺失、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及责任单位,将予以通报。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取消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如按有关规定不必采取招投标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做到全面公开、公平、公正。

项目业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达成服务意向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信息输入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审图流程及结果纳入系统监管。

各施工图审查服务窗口下步运作模式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本地实际确定,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工作。

宁波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波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波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根据市总领导意见,现将《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总工会办公室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份市总工会工作安排一、市总重点工作1、做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各项工作。

认真做好学习实践活动对照检查阶段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报告》、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和《纪要》的报送工作;完善第三阶段工作方案,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研究完善创业创新、职工素质提升、和谐企业创建、社会化职工维权帮扶和服务职工、工会组织作用发挥、工会机关效能建设等六大机制,进一步梳理和确立“创业创新、蓝领人才、和谐企业创建、服务职工阳光工程和工会形象提升工程”等五大品牌工程,召开专题调研情况汇报会,举办全市工会领导干部读书会。

2、积极探索工会社会化维护调解和服务职工机制建设。

总结推广北仑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化工会维护机制。

加大研究服务职工相关举措的力度,重点是职工权益维护、困难职工帮扶、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职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基层工会等,促进工会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职工落实。

3、做好高温期间的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企业落实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及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全面覆盖,扎实开展高温季节以送清凉、送关爱、送安全、强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三送一强”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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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团联…2009‟47号
关于评选2009年度宁波市志愿服务行动
各类先进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属单位团组织,市志愿者协会理事单位,社会志愿服务团体:
2009年,全市各级共青团和志愿服务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绿色环保、社会平安、法律援助、敬老助残、节庆赛会、社区建设、扶贫帮困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了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进一步推动宁波志愿服务事业在新时期的创新发展,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决定开展2009度宁波市志愿服务行动各类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立
集体设“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宁波市先进志愿服务站”、“宁波市专项活动志愿服务贡献奖”。

个人设“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宁波市优秀志愿者”。

另外,还特别设立“宁波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各项统一由所在地志工办、团委和志愿者协会择优推荐,(各地、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重点依据当年度各地、各
单位的志愿者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次数、志愿者参加人数、服务总时数等进行分配)。

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在认真审核评选的基础上,确定获奖对象,予以表彰。

二、推荐条件
1、“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参评条件为:成立一年以上,在阵地建设、志愿服务项目建设、服务的社会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志愿服务集体,或承担过具体服务任务的志愿服务集体(包括各级志愿者协会及志愿服务队),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并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

“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人均96小时以上,在志愿服务中贡献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

2、“宁波市先进志愿服务站”参评条件为:①成立一年以上;
②经常性开展各种志愿服务,且服务质量佳、社会反响好,服务站所属志愿者平均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48小时;③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清晰的标识、有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特色的服务项目、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一个以上的志愿服务合作伙伴、有详细的台帐等“八个有”的标准规范志愿者服务站建设,逐步构建组织管理有序、工作项目丰富、运行机制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实现参与志愿服务的便利化和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此项荣誉主要面向街道(社区)等基层志愿服务站点。

3、“宁波市优秀志愿者”参评条件为:①正式参加志愿服务2年以上,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0小时以上;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志愿者。

4、“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参评条件为:①正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2年以上;②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深入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做好志愿服务各
项组织、管理等工作;③热衷于志愿服务事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志愿服务工作人员。

5、“宁波市专项志愿服务活动贡献奖”参评条件为:①组织动员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浙洽会、消博会、时尚文化节、服装节等大型赛会志愿者行动,为我市大型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发挥积极作用的集体;②积极承担、认真落实如抗击甲型H1N1流感等各项应急类志愿服务活动,得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届广泛好评的单位。

6、“宁波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参评条件为:具有操作性、持久性、创新性,经过近几年时间证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富有地域特点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志愿服务项目。

(本次评选名额不作分配,由各地各单位视实际情况进行推荐,经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认真审核评选后,确定获奖对象,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各级共青团、志愿者组织务必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和事迹材料上报团市委宣传部。

参评集体、个人的材料为:(1)所有参评集体、个人推荐登记表,必须包括5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附带电子版);(2)志愿服务活动照片2-4张;(3)参评个人、参评集体,须附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1份(附带电子版),要求事迹真实,文字简练。

各级共青团、志愿者组织在接到通知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坚持实事求是,择优选取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先进的把关、推荐、材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团市委宣传部联系沟通。

联系人:杨婷;联系电话:87186690;传真:87186697;邮箱:zjnbzyz@;地址:共青团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志愿
者协会秘书处(解放北路91号4号楼1313室)
附:1、宁波市志愿服务行动各类先进推荐名额分配表;
2、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
3、宁波市先进志愿服务站推荐登记表;
4、宁波市优秀志愿者推荐登记表;
5、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
6、宁波市专项活动志愿服务贡献奖推荐登记表;
7、宁波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推荐登记表。

共青团宁波市委
宁波市志愿者协会
2009年12月22日
附1:
宁波市志愿服务行动各类先进名额分配表
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
宁波市先进志愿服务站推荐登记表
宁波市优秀志愿者推荐登记表
宁波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
宁波市专项志愿服务活动贡献奖推荐登记表
宁波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推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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