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2010版1120224686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1、项目名称***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承办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承办单位:***市司法局法人代表:***1.1.2建设地点项目选址位于***市开源大道中段北侧,占地30亩。
1.1.3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市工程咨询公司证书编号:1.1.4编制依据和范围1、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2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意见》(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206号);(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5)《***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6)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数据2、研究范围与内容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我单位积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实地勘察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区概况与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及安全卫生、节能节水、招投标、项目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几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为该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提供可靠和准确的依据。
1.2项目概况1.2.1项目建设等级与面积建设等级:一级建筑面积:3480平方米1.2.2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本司法业务用房六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580平方米,建筑面积3480平方米,其中:法律事务接待用房260平方米,法律援助业务用房670平方米,人民调解业务用房240平方米,社区矫正业务用房310平方米,帮教安臵业务用房140平方米,律师公证业务用房280平方米,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140平方米,‚148‛法律服务用房85平方米,国家司法考试用房1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业务用房90平方米,信访业务用房120平方米,教育培训用房490平方米,人民调解室用房180平方米,网络信息中心12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200平方米。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建标129-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建标137-2010-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附则………………………………………(1 2)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
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达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_0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最近,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成员单位,认真参与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司法部认真开展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2010年4月,司法部成立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以计财装备司牵头的标准编制组,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地方司法业务用房现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应求关系以及地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担负的业务功能,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省(区、市)发改委、建设厅、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派员随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在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送审稿),并顺利地通过了专家审查会议的审查,《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
它的颁发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提高我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从而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责任编辑:李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一、关于藏区州(市、地)司法局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和建议(一)实施意见。
州(市、地)司法局业务用房内容应依据编制定员人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特点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用房建议按每局334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具体内容和面积指标如下:1.法律事务接待用房(260平方米)。
内设来访等候室60平方米,来访接待室60平方米,法律事务咨询室40平方米,信息资料阅览室40平方米,事务分流处置室60平方米。
2.法律援助业务用房(430平方米)。
内设法律援助案件咨询室80平方米,申请受理室40平方米,审查指派室40平方米,代理办案室60平方米,协商调解室50平方米,当事人个别谈话室40平方米,资料室40平方米,档案室80平方米。
3.人民调解业务用房(240平方米)。
内设当事人接待室60平方米,当事人谈话室40平方米,合议室40平方米,案件协调室40平方米,资料档案室、材料复印室60平方米。
4.社区矫正业务用房(310平方米)。
内设矫治情势分析室、训诫谈话室100平方米,心理矫治室60平方米,社会志愿者工作室80平方米,资料室30平方米、档案室40平方米。
5.帮教安置业务用房(140平方米)。
内设社会帮教室60平方米,帮教安置议事室40平方米,资料档案室40平方米。
6.律师公证业务用房(240平方米)。
内设律师、公证咨询接待室120平方米,国内公证业务办理室40平方米,涉外公证业务办理室30平方米,档案室50平方米。
7.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120平方米)。
内设法制宣传资料阅览室30平方米,组织协调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室,远程法制教育室60平方米,法制宣传音像采编制作室30平方米。
8.国家司法考试用房(140平方米)。
内设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准考证发放室80平方米,试卷保管室20平方米,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管理及档案存放室40平方米。
9.司法鉴定业务用房(80平方米)。
内设司法鉴定咨询室30平方米,案件协调指导室50平方米。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最近,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自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成员单位,认真参与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司法部认真开展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XX年4月,司法部成立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以计财装备司牵头的标准编制组,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地方司法业务用房现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应求关系以及地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担负的业务功能,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省(区、市)发改委、建设厅、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派员随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在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送审稿),并顺利地通过了专家审查会议的审查,《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第 2 页共 4 页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
它的颁发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提高我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从而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第 3 页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4 页共 4 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局列入地方基建和维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86]司发计字第26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9.10
【实施日期】1986.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
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局列入地方基建和维修计划的通知
(1986年9月10日[86]司发计字第266号)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九七九年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一经过七年的努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条件有所改善,但是业务用房仍严重短缺。
据调查统计,各地租房办公
1 / 1。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附则.............................................(1 2)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1、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及抗震要求,外墙平整,木、金属门窗风格统一,安全可靠;
2、室内装修应简练大方,整体风格轻雅大方,环境宽敞明亮,按法院装修规范施工;
3、照明应有足够的光源,室内配有适当的吊灯和挂灯,使室内有较好的照明效果;
4、空调设计应不小于三匹,冷气制冷量应不小于12P,准备电源(三相异步电动机及三相异步变频功率);
5、电网设计应按照国家规定,综合接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接线盒应布局齐全可靠;
6、水暖设计:暖料水、生活热水分负荷,准备足够的水源,水管采用聚乙烯、镀锌等管材;
8、违章收缴箱:按照国家标准设计,配备安全、密码锁,平时无法打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建标[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第六章附则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浅谈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要点
关键词:司法;业务;空间;需求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广大人 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共法律服 务的业务量急剧增加。但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大多数公共 法律服务都是依托现有司法系统办公建筑开展的。公众如 有公共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业务,只能前 往所在地的司法局、司法所等办公机关进行咨询,无形中 提高了公众法律咨询的门槛。而随着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 直接面对公众服务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而办公机关 附加业务咨询,还会导致人员流线的交叉,业务办理不便。
而司法所与其他级别的司法业务用房有所不同,司 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最基层的 司法业务工作,其编制人数较少,但业务量繁重,“窗口” 服务特征明显,其空间构成应紧凑,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宜 小于 180 平方米,并且能够满足司法所所必需的基础业务 对应的空间要求(如图 2 所示),部分空间可以合并设置。
内部工作用房为司法业务用房的次要功能用房,其 业务类型不需要直接面对各类主体,是服务于司法业务 工作的后台部门。包含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档案用房、
网络信息中心、指挥中心、管理用房等。这些办公空间 应最大程度地结合主要功能用房设置,加强部口间合作, 提高办公效率。
1.4 空间组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建标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第六章附则………………………………………(1 2)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1 3)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