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犯罪司法界定
涉赌型放高利贷行为司法认定与预防对策
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委员会制定 的法
在借贷对象上 ,民间个人借贷一般只针对 特定 的个 人和单 律 和决定 , 国务 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 、 规定 的行 政措施 、 发布 的决 位, 主要是 亲朋好 友 、 里街坊等 ; 邻 涉赌 型高利贷 的借贷 对象主 定 和命令” 取缔办法》 。《 明确将 非法发放贷款行为认定 为非法金 要是参赌人员 , 具有一定 范围内的不特定性。 融业务 活动 , 并加以禁止 , 取缔 办法 》 且《 系行政法规 , 于“ 属 国家
涉赌 型高利贷 中 ,行为人往往 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并从 中牟取暴 供 资金 的间接故意, 理论上也可以构成赌博罪 的共犯。 三是高利贷发放者为获取高额利息 , 物色相关人员 , 其是 尤
家庭经济条件 比较好 的不 良青年 , 置赌局进行诈赌 , 设 然后向这
( ) 法经 营 罪 二 非
院联 合发布的 《 于办理赌 博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些青年放贷使其欠下高利贷 。 关 此类情况不宜 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办理赌博案件解释 》第 四条 规定 : ) “明知他
所谓 民间个人借贷 ,是指个 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 出借 给另
一
博案件 解释 》第 四条 的规定 ,对于一 些 明知他人实施 赌博 犯
嫌赌博 犯罪 , 以赌博 罪 的共 犯加 以论 处 。那 么 , 是否 对涉 赌型
特定 的个人 , 帮助解决 借入人 的生产 、 生活之需 , 出借人为此 罪 , 向这 些人 以发放 高利 贷的方式 提供资 金的行 为 , 而 可能 涉
结算 等直接帮助 的, 以赌博罪 的共犯论 处。 可见 , ” 涉赌型高利贷 动取缔办法》 以下简 称《 ( 取缔 办法》 第 四条 规定 :本办 法所称 ) “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是指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通常以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
高利贷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相关部门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首先,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包括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限制。
根据我国《利息法》规定,个人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果超过这一限制,就属于高利贷行为。
因此,对于涉嫌高利贷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对其所涉及的利率进行严格审查,一旦确认超过法定利率,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高利贷罪立案标准还包括违法催收行为。
除了高额利息外,高利贷还常常伴随着威胁、恐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催收手段。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人身权利,也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涉嫌高利贷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对其催收手段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高利贷罪立案标准还包括借款人的主观恶意。
在一些高利贷案件中,借款人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例如虚报财产状况、故意拖欠还款等行为。
因此,检察机关在立案时也会对借款人的主观恶意进行审查,一旦确认借款人存在主观恶意,也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总的来说,高利贷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对涉嫌高利贷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从利率、催收手段、借款人主观恶意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高利贷罪。
同时,对于高利贷行为,我们也呼吁广大借款人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利息的诱惑,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沼。
对于从事高利贷行为的人,相关部门也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高利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高利放贷罪的立案标准高利放贷罪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返还高利贷利息,对贷款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强制借贷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高利放贷罪的立案标准较为严格。
一、高利放贷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高利放贷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违法放贷行为:贷款人提供的借款金额超过法定的放款限制,或者利息超过法定的上限。
2.高利贷利息: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了高额利息。
高利贷罪的高利率标准通常是依据法定的利率极限来决定的,超过利率极限即可认定为高利贷。
3.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强制借贷的行为。
二、高利放贷罪的量刑标准高利放贷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因此,其量刑标准较为严格。
据《刑法》规定,高利放贷罪的罪刑如下: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或者数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10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高利放贷罪的立案标准高利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证据充分:通过询问、调查等手段获得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贷款人存在非法放贷及违法收受高额利息的事实。
2.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定极限:根据法律规定,高利放贷罪的判定是依据高利贷利息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来判断的,因此需要证明高利贷利息是否超过了法定上限。
3.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事实存在:要证明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调查取证等方式证明。
4.影响社会治安:高利放贷罪的犯罪行为会对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会造成社会治安的影响,因此,对于那些涉嫌高利放贷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情况进行立案侦查。
“民间高利贷”的性质界定与刑法规制
质
对 广义 上 的 民间 借贷 形 式 多种 多样 , 中 主要 包 市场 , 于区域 经济 发 展 甚 至个 人 生 活 消费 都 发 挥 其 着难 以替代 的重 要 作 用 , 由于其 本 身 缺乏 法 律 规 但 括 传 统 的 私人 借 贷 、 会 、 会 、 合 标 高利 贷 、 蓄 会 、 储 互 从 助会 、 银背 以及有 组织 的地 下钱庄 、 当行 等[ 。起 制 和合理监 管 , 而衍 生 出诸 多 的 问题 和弊 端 。在 典 1 ] 广义上 的 民 间借 贷 属 于法 律 监 管 上 的一 个 初 主要分 布在 江 浙 地 区 , 随着 改 革 开 放 的深 人 和 法学 界 , 但 灰色 地带” 这 是 学者 们 较 为 一致 的观 点 。顾 名 思 , 经 济 的迅 速发 展 , 种现 象 已经 蔓延 到 了 中东 部 的 “ 这 “ 即非黑 非 白 , 也就 是法律 既不 禁止 又 大 多数 地 区 , 至 在 贵 州 、 甚 云南 、 甘肃 等 偏 远 的西 部 义 , 灰色地 带” 农 村地 区也 出 现 了 民 间借 贷 的现 象 。也 正 因 为 如 不鼓 励 的一 种行 为 。如 果说 民间的借 贷行 为属于 一 则必 然 成 为 各级 司法 机 关 严厉 打 击 的 此 , 来越 多 的学 者 开始 对 于 这 种社 会 现 象 的存 在 种违 法现象 , 越 但 如果 说 民 间借 贷 完 全 合 与 发展 原 因及相 关 的经 济 、 律对 策 等 问题 进 行 着 对 象 , 事 实上 并 非 如 此 ; 法 立 广 泛而 深入 地探 讨 和 争 论 , 中刑 法 学 界 更 多 关 注 法 , 法规定 上对其 所 持 的 暖昧 态 度 却 长期 得 不 到 其 其 的 是有关 于“ 民间高 利贷 ” 引发 的诸 多 社会 问题 。 彻底 的改善 , 中存 在 的诸 多有 关 法 律 性质 的争 议 所 灰 属 关 于 民间 借 贷 的定 义历 来 是众 说 纷 纭 , 的 学 又无从 解释 。导致 这种 “ 色” 性 的根本 原 因还 在 有 者认 为 民 间借贷 是 相对 于正 规 金 融 而 言 , 指 在 国 于民 间借 贷现 象本 身 所 具 有 的两 面性 : 泛 一方 面 民间
高利贷界定标准
高利贷界定标准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指利率高的贷款。
但是,对于高利贷的界定标准却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在我看来,高利贷的界定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利率水平。
一般来说,高利贷的利率要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水平。
在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在4%~6%之间,而高利贷的利率往往高达20%甚至更高。
因此,我们可以以银行贷款利率作为一个参照标准,将高于这个水平的贷款定义为高利贷。
其次,违法行为。
高利贷通常存在着违法行为,比如暴力催收、虚假宣传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给借款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我们可以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判断高利贷的一个重要标准。
再次,对借款人的伤害程度。
高利贷往往会对借款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甚至推向绝境。
因此,我们可以从借款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来界定高利贷。
比如,借款人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导致家庭破裂、自杀等,这就是高利贷对借款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最后,社会影响。
高利贷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从高利贷的社会影响来界定高利贷。
比如,高利贷导致了社会治安问题、经济不稳定等,这就是高利贷的负面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高利贷的界定标准应该包括利率水平、违法行为、对借款人的伤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界定高利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打击。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利贷的监管,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民法典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民间借贷异常⽕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续简单,资⾦周转快,审核不⽐银⾏贷款严格,因此受到很多⼈的追捧。
但是⼀直以来,⼈们提到⾼利贷都是谈虎⾊变,⾼利贷所带来的负⾯影响在⼈们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但却依然有不少⼈趋之若鹤的去借⾼利贷。
到底什么是⾼利贷?⾼利贷受法律保护吗?店铺⼩编为你介绍。
⼀、民法典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超过的部分可以不⽀付,已经⽀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禁⽌⾼利放贷,对格式条款制度细化规定,进⼀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9年8⽉20⽇起每⽉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什么是⾼利贷⾼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额利息的贷款。
⾄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利贷,由于在⽴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利贷。
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超过了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则就可以认定构成⾼利贷了。
换句话说,对⾼利贷的界定主要是看利率是否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
民间高利贷不应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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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不应当入罪
付 丽芳
摘 要 我 国刑 法并 没有规 定 “ 高利贷款 罪” 受传 统思想 的影响 , 分 学者主 张民 间高利贷行 为的犯 罪化 , 司法 工作者 , 部 某些 在 司法实践 中甚至将 民间 高利贷 以非 法经营 罪论 。 文指 出需要 对 民间 高利贷 进行 重新 认识 , 中认 为 民间 高利贷并 不是 本 文
、
民 间高利贷 不具有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一
种行为, 只有 是犯罪行 为的时候, 才有被定罪和接受刑法处罚 “ 破坏金融秩序罪” 下面新增“ 高利贷款罪 呢?民间高利贷是放贷方
如果使民间高利贷犯罪化 , 那么, 只追究放 的可能。 么, 那 什么是犯罪呢?我 国刑法理论通说认 为犯罪是依照法 和借款方双方合意的行为, 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且认为 , 这一定义不 仅揭示了我国犯罪对社会主义国家和 公民权利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 的实质,同时也揭示了其法律特征. 照法律应 当受刑罚处罚……是 依 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我 国刑法上的犯罪所下的
而只能在发展计算机技术 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 形式理 性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 因为社会危害性本身“ 具有 消使用计算机,
笼统、 模糊 、 不确定性” 它“ , 是一个政治历史的评估, 并不是一个法律 减少计算机 犯罪的发生。当我们积极采取 了有效措施仍然无法避免
便只能把计算机犯罪 的发生认为是享受计算机 规范上的概念 。 因此, 犯罪 的本质是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 计算机犯罪 的发生时, 。
利息多少以上算高利贷
利息多少以上算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相关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关于利息多少以上算高利贷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利息多少以上算高利贷1、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相关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放高利贷是不是违法的1、只是一种违法行为。
单纯的放高利贷并不构成犯罪,2、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3、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4、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5、实践中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6、从界定高利贷的标准上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但是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
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利息多少以上算高利贷的相关知识,收益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24%。
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目的之一就是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减轻居民、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因此,高利放贷行为(以下简称“高利贷”)成为重点治理对象。
在刑事领域,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调整,以严厉的刑罚手段对高利放贷及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案件意见》),明确经营性、经常性、涉众性的高利放贷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债务设立过程中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体现在债务催收过程中滋生暴力行为,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将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补齐了高利贷全流程治理的重要一环。
“非法催收债务罪”的正确适用必须首先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何为高利贷?纵观《刑法》全文,并没有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澄清。
在刑法之外,民法意义上的高利贷定义则一直处于变化当中,最新的民法规定已经不再使用高利贷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加中性的表述——“不受法律保护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理工大学校内科研基金“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研究”(T100-7191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韩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裴长利,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进行打击,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使该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风险。
债务依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合法之债、自然之债、非法之债,其中合法之债、自然之债受到民法的承认,不满足行政犯“二次违法性”的认定原则,应当排除在高利贷概念涵摄的范围之外。
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扩大,贷款市场的发展也日益成熟。
不同于传统银行贷款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网贷公司、私人借贷等新型借贷方式也逐渐兴起,但由此带来高利贷问题。
如何切实防范高利贷,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必须明确高利贷立案的三个条件。
一、利率高于法定标准高利贷的第一个表现就是贷款利率过高。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银行对个人贷款最高年利率为12%,而对企业贷款最高为7.56%。
如果非法金融机构出现高于这一范畴的贷款利率,并实际发生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就属于高利贷。
而高利贷的利率常常达到日息1%以上,极大地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其正常生活。
二、暴力催收行为除了利率,高利贷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暴力催收行为。
这些非法金融机构会通过恐吓、殴打或者其他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赔偿未支付的高额利息。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幸的借款人因为心理承受能力不足,或出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安全,不得不对贷款公司屈服,奋力赚钱还债。
而这些非法经营者往往利用暴力催收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以此获得个人不正当的利益。
三、虚构贷款原因高利贷的第三种形式是虚构借款原因。
高利贷贷款方通常会超出实际借款人的需求,以虚构的贷款原因来诱骗借款人,例如虚拟投资、股票炒作等。
实际上,这些借贷机构往往已经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卖给了其他有诈骗记录的公司,导致事实上贷款记录不存在,借款人却不时收到督促偿债的通知。
高利贷对于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打击,并且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普通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毫不动摇地打击高利贷犯罪,必须强化部门合作,建立严格的立案机制和有效的打击体系。
同时,针对高利贷这一风险严重的问题,银行、证券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同步建立较完善的风险提示机制,提高风险意识,从而借助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技术,切实减少高利贷带来的财富破坏和不良影响。
高利放贷的标准
高利放贷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1.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这个标准,构成高利放贷罪。
2.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 非法放贷数额较大: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
4.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5.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浅议高利贷活动的刑法规制及犯罪侦查
一
大, 向不特定 的 多数人 、 次 发放 贷 款 , 一种 商 业行 多 是
为。
行动, 不仅使 一批 危 害一 方 的黑 恶犯 罪 团伙 及其“ 护 保 伞 ” 声倒 地 , 条 由黑 恶 势力操 控 的黑色产 业链也 逐 应 多 渐 浮 出水 面 , 中 , 大 的高利 贷产 业触 目惊心 。黑 恶 其 庞
团伙 以高 得惊人 的利息强 行放 贷 , 而后通 过暴力 收债 , 从 中牟取 巨额不 法 收入 。重 庆 市 警 方披 露 的数 据 是 , 重庆 高利贷 逾 3 0亿元 , 0 规模 已 占到 重 庆全 年 财政 收 入 的 13强 。2 0 / 0 8年 9月 2 7日,华夏 时报》 刊发 了 《 亦
侵犯公 民私人所 有 的财产 , 犯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侵 民主 权 利 和其他 权利 , 以及 其 他危 害社 会 的行 为 , 依照法 律 应 受 到刑罚 处罚 的 , 都是 犯罪 , 是情 节显 著 轻微危 害 但
不大 的 , 认为 是 犯 罪 。 简 言 之 , 国刑 法 中 的犯 罪 , 不 ” 我 是 指严 重危 害我 国社 会 , 犯 刑 法 并 且 应 受 刑 罚 处 罚 触 的行 为 。 由此可 见 , 犯罪一 般 具备 三个 特征 : 是犯 罪是严 一
胡斌 勇, 马翔 宇 , 安俊 沈
( 上海 市公 安局经 济 犯罪侦 查总 队 , 上 海 2 0 8 ) 0 0 3
摘 要 : 近年 来 , 国际金 融危机 和银行 紧缩银 根 双重影 响 , 受 社会 面资金供 需矛盾 突 出, 高利贷 活动 趁 势抬 头、 发展 蔓延 , 呈愈 演愈 烈 之 势 , 对职 业 高利 贷 经营者 , 用刑 法进 行规 制 打击 , 运 已刻 不容 缓 、 势在
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条款规定,禁⽌⾼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在最⾼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超过银⾏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当事⼈借了⾼利贷,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可以不⽤偿还。
关于法律对⾼利贷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利息1、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很多民间借贷带有⼀种投资性质在⾥⾯,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
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付利息。
所以,在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分必要的。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旦发⽣纠纷,出借⽅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为,双⽅当事⼈在借贷过程中本着⾃愿原则有⾼度的⾃治性,但是,⼀旦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借款⽅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说明或者同出借⽅协商⼀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的⽅式计算。
如果先归还本⾦,则拖⽋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的本⾦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有⼈⾼息借贷,这样⾏为不允许的,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禁⽌⾼息放贷,民间借贷的利息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同期利率的四倍。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转贷是指利用高利贷手段,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放贷并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高利转贷行为,司法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首先,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需要证明被告人以放贷为名义,实施高利贷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向借款人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放贷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同时,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即没有经过合法的金融机构批准或注册,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
其次,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高利转贷行为已经造成了借款人的经济损失。
这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被告人借款并支付了高额利息,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还款记录以及财务损失情况。
只有证明了借款人的经济损失,才能够构成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条件。
另外,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这需要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放贷行为并非出于善意或者正当的商业行为,而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且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放贷范畴。
最后,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还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这需要证据证明,被告人的高利转贷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例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
只有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司法追究。
综上所述,对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只有在证据充分、情况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同时,也呼吁广大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高利转贷犯罪的受害者,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高利转贷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放高利贷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利贷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利贷的消极影响⼗分明显。
企业如果利⽤⾼利贷资⾦进⾏经营活动,⼀旦资⾦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异于饮鸩⽌渴。
此外⾼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额利润驱使,⼏乎所有的涉恶、涉⿊、⾮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利贷的影⼦。
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利贷⾏为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现在和店铺⼩编⼀起来看看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吧!放⾼利贷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2.放⾼利贷⾏为构成⾮法经营罪⼀、发放⾼利贷⾏为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包括借⼊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
发放⾼利贷⾏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利贷这种借出⾏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放⾼利贷⾏为本⾝不⼊罪⽬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利贷⾏为本⾝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且我国刑法除了“⾼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直接将放⾼利贷⾏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明⽂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利贷⾏为与犯罪等同。
2.放⾼利贷⾏为构成⾮法经营罪放⾼利贷⾏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发放⾼利贷⾏为违反了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逐渐增多。
⼆、发放⾼利贷⾏为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利贷为业的⾏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之要件。
在现⾏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利贷⾏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为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件。
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
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利贷的利息很⾼,⼀般借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偿还,否则就会⾯临巨额债务的风险,但是也可以选择起诉,只要是超过了规定百分之36的部分可以不⽤偿还了。
根据以上描述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根据最⾼⼈民法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收益率超过36%就是⾼利贷,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24%。
即所谓的⼆线三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15第⼆⼗六条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额利息的贷款。
它产⽣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的基本形式[1] 。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制度建⽴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的。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从上可见,⾃2015年9⽉1⽇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施⾏后,⾼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利贷。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利贷是超过了银⾏标准的百分之36的情况,如果说的还没有超过的哪怕是在百分之35的时候也是算合法的了,这样的利息已经很⾼了,⼀旦借款必须按时偿还否则后患⽆穷。
放高利贷会触犯哪些罪名和哪些情况会被界定高利贷?
放高利贷会触犯哪些罪名和哪些情况会被界定高利贷?我们知道,高利贷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社会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这种情况的存在,会导致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了社会和谐受到影响。
而对于高利贷的性质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
那么,放高利贷会触犯哪些罪名和哪些情况会被界定高利贷?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放高利贷是什么罪?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二、哪些情形可以界定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
也就是说超过了这个标准的,就可以界定为高利贷。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此,《规定》明确: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高利贷利息的法律界定
高利贷利息的法律界定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房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
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
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一般认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
假设借款期限为8个月,而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12%,即凡月利率高于4%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息高于4%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利贷认定标准
高利贷认定标准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通常对借款人收取极高的利息。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我国,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率标准。
高利贷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高利率。
我国《利息法》规定,个人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年利率24%,法人和其他组织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年利率36%。
超过这个利率的贷款就可以被认定为高利贷。
因此,在认定高利贷时,首先要看贷款的实际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定利率。
二、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利率超高之外,高利贷还可能伴随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比如,暴力催收、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强制搭售保险等。
这些行为也是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之一。
三、信息透明度。
高利贷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借款合同的信息透明度。
如果借款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格式条款等,就可能构成高利贷。
因此,借款合同的信息透明度也是认定高利贷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借款人能力。
另外,认定高利贷还需要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不充足,却被强行借贷,利率又极高,那么这样的贷款也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
总的来说,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利率标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透明度和借款人能力等方面。
只有当贷款符合了这些认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高利贷。
在面对高利贷时,借款人应当保持警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高利贷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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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利贷犯罪的司法界定李平近年来,以担保、信托、咨询为名的各类资金经营公司发展十分迅猛。
这些公司大多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行高息放贷(俗称高利贷)之实,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引起了政府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公司和个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打“擦边球”,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和法律的制裁。
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笔者认为,高利贷和民间借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高利贷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在都是一种刻意经营资金的行为,只要认清高利贷的根本性质,完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高息放贷者的法律责任,从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安定。
一、高利贷及其基本操作模式高利贷由来已久,是封建历史时期的毒瘤。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加强金融体制建设,强调金融监管,废止了大量的高利贷债务,加上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限制,高利贷现象一度绝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政策,民营、私有经济蓬勃发展,国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高利放贷现象又有所抬头。
一些小型民营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由于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支持,为了融资借款,不惜涉足高利贷。
社会融资需求量过大,而金融支持不足是高利放贷现象在今天又死灰复燃的重要原因之一。
高利贷,目前我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资金借贷。
为了能够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我们可以把“高利贷”理解为: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在法律保护之外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基本操作模式:(一)主体方面:成立机构,以理财咨询、信用担保、民间借贷等名义成立公司,有的进行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职能,或直接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放贷,不属于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二)款项来源:形式多样,既有个人自有资金,也有吸收的公众存款,还有从国家金融机构取得的低息贷款、刷卡套取的现金等。
(三)放款形式:在借款本金基础上先扣除高额利息后,再按借款本金填写借款金额。
按借款本金加利息后写借据等。
最显著的手段是写借条,以借条形式出现,以此来混淆民间借贷与放贷经营之间的界限。
(四)还款约定:按期还款,借期较短,短则几天,长则数月,超期还每天加倍罚款,随意性特大,几天就翻倍。
大多情况下借款人一旦逃跑,放贷者往往采取威逼、勒索、恐吓等手段,向担保人索要。
二、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始自何时,历史久远无从考证,但它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必然。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也表现出各种形态,明显带有生存发展的需求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的需要,逐步上升到国家行为,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占的比重就很小了。
传统的民间借贷应该既有借也有贷,有偿与无偿是共存的,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存在着情和理。
而高利贷往往隐藏在“民间借贷”身后,甚至在表现形式上也与民间借贷大致相同,比如有的借款利息在8%到20%不等,为规避法律,借款协议中的利息只填2.5%或根本不填数或者在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给人造成民间借贷的假象;大多数高利贷还采用复利计息(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的方法,以牟取利润最大化。
一旦借款人到其无力还款,出借人要么组织黑恶势力上门暴力追讨,要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但是,无论高利贷以何种面目出现,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在性质方面有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
虽然债权人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奇高,是经营资金的行为。
当然在资金来源、规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借”与“经营”之间的差别。
三、有关民事、刑事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予以确认和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高于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利率。
但是此规定仅是调节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依据,不表明法律认可借着民间借贷名义进行资金经营的行为。
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放贷或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内放贷经营到底是民事还是刑事法规所调节的行为,就要看它是否合法,不合法又触犯了哪些法规。
高利贷违反国家规定了吗?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高利贷违反以下规范性文件:第一,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在此已明确规定高利贷是违法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虽然此条没有明确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其表述“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可以得知,对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的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此条文的应有之义。
第二,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高利贷就是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非法贷款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一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
从以上两个条款看高利放贷行为符合《刑法》第九十六条所指“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四、高利贷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对高利贷这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根本找不到“高利贷”这三个字,但不能说我国《刑法》在规制高利贷时就是存在立法空白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利贷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第四项非法经营行为。
符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或单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包括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经营项目中未含有),放贷给多人(三人以上且属不特定人员),并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实施了资金经营行为。
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利息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利息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刑罚处罚性的基本特征,具备非法经营罪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涉嫌非法经营罪。
对这一罪名的认定,国内已有多起判例,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五、高息放贷的民事责任高息放贷已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社会反映强烈,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但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月利率最低在4-5%以上,超期任意加罚,是绝大多数经济体实现不了的净利润。
用款人再贷再还,恶性循环,最终选择逃跑,放款人动用各种手段向担保人索要。
实例比比皆是,在这里不多叙述。
非法经营资金行为引起的债权,特别是超期任意加罚,强加于用款人、担保人,应是一种无效债权,它违背了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自愿,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视为赃款。
由于高息放贷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几乎都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往往行为人进行民事诉讼,在借款人或担保人陈述事实后,应慎重判决,在实践中判决的也不是少数。
借条形式只是高息放贷的手段,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高利贷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能按时还款,行为人索要,采取威逼、勒索、恐吓、拘禁等手段的情况很多,特别是把债卖给一些黑恶势力,发生威逼、勒索、恐吓、拘禁借款人或担保人等情况,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来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闲置资金,现在成立小额放贷公司条件较高,高息放贷普遍存在是事实。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但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其经营行为,就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放低小额放贷公司成立的门槛,限定最高利率,明确违规后的责任,也许能稳定当前这种经营资金的混乱局面。
(作者系台儿庄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