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剑指旅游业霸王条款 最高法院出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专家为你解读
整改旅游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景区收费
整改旅游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景区收费一、现状及问题分析近年来,中国旅游业蓬勃发展,各地景区数量大幅增加,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景区收费不合理。
许多景区在门票定价上盲目攀高,甚至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负担,并严重影响了国内外游客对中国旅游业的信心和形象。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 景区门票价格虚高很多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门票定价过高,超出了消费者承受能力范围。
这种高额门票价格使得部分旅游资源无法普惠于广大民众,丧失了公平性和包容性。
2. 强制消费和附加费用一些景区为了增加景点内部的营收和利润,在强制消费上下功夫。
典型例子是特殊通道门票与普通门票价格差距巨大,在购票时向游客推销特殊通道门票,并强制要求购买;同时,在景点内设置昂贵的餐饮、纪念品商店等,以达到额外的经济效益。
3. 景区低价引流高价消费一些景区以低廉的门票价格吸引游客入场,但在景区内部却通过提高其他项目的价格或者增加附加费用来变相收取更高的费用。
这种做法虽然能够迅速增加游客数量和营收,但损害了游客权益和旅游行业整体形象。
二、解决方案为了整顿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不合理景区收费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容错机制应当建立监管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制度,并设立举报渠道。
一旦发现有景区定价不合理,应及时责令其进行调整,如果门票价格虚高情节严重,可以考虑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2. 完善信息公示要求各景区必须公开详细的票务信息和所包含服务内容。
这样可以让消费者事先知晓自己所支付的费用,并有选择权。
同时也需要建立统一的查询平台,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到有效和准确的信息。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景区收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及不合理收费的违法行为。
同时也要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处理投诉,并公开处理结果,以示公正。
4. 发展多元化旅游产品为了减少景区过分依赖门票销售带来的偏财思维,应鼓励景区拓宽经营思路,在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上拓展其他相关产业和服务领域。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旅游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旅游行业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框架。
一、旅游合同法旅游合同是旅游行业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规定了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我国《旅游合同法》,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经营者,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旅行社还应该为旅游者购买适当的旅游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旅游者也有权利在旅游行程中享受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且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旅游投诉和维权在旅游行业中,投诉和维权是旅游者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国设立了旅游投诉电话和旅游维权中心,旨在为旅游者提供投诉渠道和维权服务。
根据《旅游者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旅游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支持和维权。
三、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旅游行业涉及众多旅游者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旅游行程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行程时应该确保旅游车辆和导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标准;旅游景区应该做好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旅游者的生命安全;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旅游价格管理旅游价格的合理和透明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旅游价格管理体系主要依靠价格行政管理和市场竞争两种方式。
国家对旅游价格进行指导,要求旅行社和旅游景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同时,市场竞争也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旅游者可以通过比价和评价等方式来选择合适的旅行社和旅游产品,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合理的旅游价格和服务质量。
暑期游升温,工商清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为您出行提个醒
暑期游升温,工商清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为您出行提个醒随着中、高考的接踵结束,学生一族们纷纷选择结伴出游来轻松一下平日里紧张的神经,很多家长也趁着孩子放假计划起全家出游计划,旅游行业迎来了暑期顶峰,岛城多家旅行社不失机会的推出了毕业游、减压游等旅游项目。
近期,为了规范旅游业市场秩序,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对辖区多家旅行社的旅行合同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旅行社及时下达了整改建议书。
同时,工商人员也清点出旅游合同中的诸多“霸王条款”,在此,提示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要擦亮眼睛,严防被骗。
霸王条款1:取消游团,旅行社只退款,不补偿某旅行社合同中约定:“若因人数不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成团,本社只退还团款,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工商点评: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成团,旅行社仅退换团款,无可厚非。
可是若是因为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出行计划的,客观上延误了游客的时刻、精力,打乱了预订行程安排,给游客造成不便或被动,旅行社除退换团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旅行社单方面免责,游客百分百担责,二者责权利不对等。
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需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全数费用,按照游客提前通知的时刻长短,还详细规定了10%-100%不等的违约金支付标准。
可是,对于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却没有违约金补偿方面的任何规定,也有些旅行社所规定的违约金补偿标准中,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是同样条件下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违约金的2-3倍。
工商点评:上述条款显失公平,减轻了旅行社的责任和风险,却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40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3:约定苛刻条件,阻碍消费者维权。
某旅行合同中约定“游客满意度以本地《游客意见表》为准,有问题在本地解决,回来投诉概不受理,游客投诉必需要有游客本人的书面材料,留下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不然不予受理。
霸王条款分析
旅游行业占的6条
涉及旅游行业的6条“霸王条款”依次为:
1.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 应责任; 2.(游玩者)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 不负责任; 3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旅游业中的霸王条款
4.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 调整的权利; 5.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 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6.旅行社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 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在违约的承担责任中显失公平:48 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 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 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
旅游业中的霸王条款
旅游业中的霸王条款
“在行程中任何游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 地方拒绝乘坐旅行社为其安排的旅游车辆,否则将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各种可能产生的严 重后果。”
上海舒游国际旅行社还有这么一条,旅行社解 释说出这一条是为了防止旅游中游客以不乘车的方 式不配合旅行社的安排。
旅游业中的霸王条款
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
合同:“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 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 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 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 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业中的霸王条款
借口及时善后不赔偿
如上海好好之旅国际旅行社说:“行程在不减 少景点的情况下,游玩次序、时间特殊情况下可 由导游调整。”
旅游参团常遇到的霸王条款怎么办旅游常识大全旅游
旅游参团常遇到的霸王条款怎么办旅游常识大全旅游暑期是旅游旺季,也是旅游纠纷案的暴增期。
专家梳理出较为普遍的8类霸王条款,提醒外出旅游者避免落入旅行社的合同陷阱。
旅游霸王条款之一: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提醒: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霸王条款之二: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提醒: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旅行社会把交通延误列为不可抗力,这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旅游霸王条款之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提醒: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
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霸王条款之四:地接社调整行程后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
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霸王条款之五: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提醒: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旅游霸王条款之六:单男单女享用单人间要补齐房价差。
简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简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摘要】由于旅游业的特点和行业的垄断,致使游客在对旅游产品的信息掌握上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格式条款是当今社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众多旅游合同纠纷中,“霸王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控制。
【关键词】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规制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06-01一、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在旅游业实践中,较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线路行程,其具体内容有:价格、旅游、路线、景点、天数、餐宿标准、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免责事项,等等。
作为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导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
其主要表现在:1、改期不赔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该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行程”内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2、意外不管之例分析评述: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者权利、义务应对等。
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3、在外不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还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警惕旅游陷阱,依法维权
案例简介:
张某在假期前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云南3日游的旅游团,然而在
旅游中,旅游团提供的服务
了要求游客购买指定
的商店的旅游产品
的情形。
某旅行社
的上述行为有违国
家相关法律、地方
相关规章条例的精
神,对旅游者原本
愉快的假期安排大打
根据统计,
理旅游投诉359件,国家旅游
局还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不合律师分析:
定》制的行政法规、国家旅游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旅游条例、各地方政府规章等。
诸如《旅游法》
规定的关于旅行社设立条
游景点的相关服务
等。
各省区市相关旅
游条例对旅行社、
景点、旅游者行为
的管理与规制更加
详细,还细化了维
权办法等,能够帮助
旅游者甄别旅行社是
能够在遭遇旅游侵权时及时想到合理的处理办法。
其三,在报旅行社的旅游团,签
(西宁)律师事务所】
生活与法
Editor/王冬燕
警惕旅游陷阱,依法维权
文•齐远松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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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案例分析
旅游法案例分析旅游法是指为了规范和保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旅游法的相关案例,探讨旅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旅行社在宣传册上承诺游客入住的酒店是五星级豪华酒店,但实际上游客入住后发现酒店条件远不如宣传册上所描述,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损失,但旅行社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在宣传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旅游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通过旅游法的保护,游客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安全责任的案例。
某旅游团在旅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游客受伤。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旅行社却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旅游安全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于因自身过失导致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旅行社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最终被判定应当对游客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价格欺诈的案例。
某旅行社在宣传中明示价格,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却向游客收取了额外的费用,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根据《旅游价格欺诈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示价格,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要求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旅游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旅游法的实施也提醒我们旅行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旅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意义,为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旅游纠纷规定
旅游纠纷规定旅游纠纷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合同履行、价格、服务质量、人身安全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旅游纠纷在旅游业中很常见,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我国有关旅游纠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旅游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方面,我国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价格、服务标准、行程安排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在旅游服务质量方面,我国制定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果旅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进行赔偿或重新提供服务。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保持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
再次,在旅游价格方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高价索赔”的手段进行欺诈消费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旅游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调高价格。
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注意价格的明细和合理性,如有疑问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解释并保留相关证据。
此外,在旅游纠纷解决方面,我国设立了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旅游争议仲裁机构,以便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消费者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旅游纠纷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仍要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消费,提高旅游纠纷预防的能力,尽量避免发生纠纷,享受愉快的旅行体验。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评析
思想决定高度,行动创造价值!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评析一、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概述(一)什么是旅游合同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
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研究,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
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
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
”;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①;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
”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用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
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
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ICTC)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所知,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取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指一些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律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三)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概念目前对于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认识,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强调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合同格式提供方在拟订条款时,更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列入了不平等条款。
旅游行业法规政策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旅游行业法规政策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旅游行业一直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的运营,保护游客权益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以便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运营的规范和发展趋势。
一、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1. 旅游法旅游法是旅游行业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旅行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旅游法可以有所不同,但核心目标都是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游客的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旅游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游客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维权的权利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3. 劳动法旅游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从业人员。
劳动法保护了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工时、休假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行业的政策变化1. 旅游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吸引更多游客,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旅游税收减免政策、旅游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旅游行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消费。
2. 环境保护政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减少旅游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一些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限制旅游景区的日游客量、限制旅游交通工具的排放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3. 文化保护政策旅游与文化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文化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限制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鼓励游客对文化资源的尊重和传承。
文化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各国的独特文化,提高旅游的文化内涵和品质。
旅游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应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那么。
签订旅游合同后你知道哪些是霸王条款吗?下面为您介绍旅游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
1、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简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
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2、合同约定: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简评:旅游者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旅游合同你要知道的那些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你要知道的那些霸王条款又到年底长假,很多人不是回家过年就是出去游玩再不就是携家带口游玩。
出门游玩本是放松身心,但是对于旅游合同,大意了可就费时又伤神。
1、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费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
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属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规定主要是为限制旅行社单方决定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为,将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作为原则,同时,考虑到旅游者可能存在的旅游需求,作为例外规定赋予了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平等协商权,且以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为限制条件。
例外规定仅表示旅游者与旅行社可通过平等协商开展另行付费项目,即赋予了旅游者提请增加另付费项目的要约自由。
关于旅游合同,你需要知道的霸王条款1、滥用不可抗力免责霸王条款:“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点评: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霸王条款:“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办发[2010]162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在我局的积极推动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
为了在全行业宣传贯彻旅游司法解释,提升各级旅游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旅游行业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
旅游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适应旅游业发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国家旅游局立项申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填补了我国旅游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
对于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规范。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新规条款解析,更严格规范旅游市场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新规条款解析,更严格规范旅游市场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新规条款解析,更严格规范旅游市场旅游是一项非常普遍的消费活动,旅游业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旅游市场也在不断扩大,相关的旅游法规也日益完善。
旅游法规主要是对旅游市场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保证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旅游的安全、便利、舒适。
旅游行业的新规条款为旅游市场提供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新规条款包括旅游行程合同、旅游投诉与纠纷处理、旅游预付款管理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析这些新规条款。
一、旅游行程合同旅游行程合同是旅游市场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
旅游行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报价、旅游服务周期、旅游服务标准、旅游服务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除此之外,新规条款还在旅游行程合同中增加了如下内容:1.提高旅游服务标准新规条款要求旅游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旅游服务标准,并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服务。
这些规定能有效地遏制旅游服务的不良行为,让游客在旅游行程中获得更高的服务质量。
2.约定不可变更价格新规条款要求旅游服务价格与合同上所约定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可变更。
这一条款能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不良的市场行为。
3.责任限定条款不再适用新规条款取消了责任限定条款,旅游企业应承担其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让旅游企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更加规范,为游客制造更好的游玩环境。
二、旅游投诉与纠纷处理旅游市场上旅游投诉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旅游投诉的处理好坏是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规条款对旅游投诉和纠纷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1.规定旅游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和疑难问题处理机制旅游企业应自觉建立投诉和疑难问题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投诉解决方案,以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规定旅游企业应当建立记录体系新规条款要求旅游企业应当建立记录体系,归档游客投诉和疑难问题处理的所有资料。
关于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
关于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的约定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是一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合同约定。
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中应增加旅游示范合同,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游客之间的合法关系。
一、霸王条款的危害霸王条款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对游客施加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约定。
因为旅游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游客常常只能按照旅游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执行。
而霸王条款则让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获得过度的权益,危及游客的合法权益。
比如:1. 违反游客权益:部分霸王条款具有更改合同条款、变更合同价格等内容,从而损害游客权益的效果。
2. 扩大旅游经营者权益:一些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以此强制要求游客承担更多的责任并让经营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3. 限制游客自由:一些霸王条款还会限制游客的自由,包括通过取消游客的返程机票、不让游客离开之类的方式来保障旅游经营者利益。
二、旅游示范合同的推广旅游示范合同是一种对旅游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约定进行规范的文本。
旅游示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游客权益的保障:明确游客权益范畴,规定游客资料的收集、保护、使用等。
2. 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示范合同应当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维护其利益。
3. 安全、卫生保证:旅游示范合同中应当规定游客须遵守的安全规则和卫生要求等,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4. 费用收支规定: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成本项目和标准,以及游客的退款、取消、延期等规定。
旅游示范合同作为一种对于旅游合同约定的规范,实际上是保护游客权益的利器,也是维护旅游行业正常、顺畅运作的必需品。
旅游企业应当优先考虑旅游示范合同的推广和使用,以此保证旅游行业长期、健康地发展。
三、结语霸王条款作为不合理、不合法约定的表现,应当在旅游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约束和规范。
而旅游示范合同则是旅游合同中的一种规范文本,它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和划定,保障了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发[2015]217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旅发〔201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
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
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
“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1)
“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一、“霸王条款”的含义“霸王条款”是指一些行业里的服务提供商,为了让自己在合同中占据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附加于合同中的过于苛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以一种强硬的、不能协商的方式出现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而不考虑客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二、“霸王条款”的危害在旅游行业中,一些旅游公司或旅行社也可能会采用“霸王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然而,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
这些“霸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受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旅游中遭遇很多无法预料的困难和问题。
三、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必要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旅游行业中,应该制定一份旅游示范合同,以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示范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旅游示范合同应该确保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双方都能接受。
示范合同应该涵盖旅游产品的内容,行程、费用、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2. 合法条款所有的条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不得有“霸王条款”的存在,避免出现欺诈的情况。
3. 诚信的承诺旅游企业应该承诺保证在旅游期间服务的可靠性,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样可以增强客户对旅游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4. 安全保障旅游示范合同应该包括旅游公司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企业应该明确指出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发布注意事项、警示条款,并建立担保制度,以维护游客的安全与利益。
5. 合作关系旅游示范合同应该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旅游企业与消费者良性互动,把旅游企业与消费者看成是合作伙伴,以实现共赢的目标。
四、总结在制定旅游示范合同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旅游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这些原则,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只有通过全面约束,加强监管,才能保证旅游行业的发展,让每一个游客都能感受到旅游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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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 按 原 定 行 程 走 ,旅 行 社 目前 采 取 的 办法 是 退 客 人 该景 点 的 门 票 ,或 者 与 客 人协 商 换 一 个 与这 个 景 点 价 格一 致 的 景 点 , 行社 不 会 主 动 减 少景 点 。 ” 旅
露 , 同一 行 程 中 , 为 老 人 和 小 孩 没 有 物 能 存 因 力 , 者 因 为职 业 差 异 , 行 社 要 多 收 费 J 等 现 或 旅 兀 象 , 已成 为旅 游 业 界 的 “ 早 潜规 则 ” 一
游业 界暗 地 里认 可的 “ 规 ” 曾 有 一 旅 行 社 在 行 ,
组 团 老 年 团 队 时 , 告 知 游 客 , 进 购 物 要 加 均 不 收 20 30元 的 补 贴 导 游 费 一 一 业 内 人 士 透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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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也不会额外增加费J ,如果遇到特殊原 因导致 + j
往参 团出游时往往收 费较高或减少游玩景点 。 随着近 日《 高人 最 民法 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 (
下简称《 规定》, 条新规支持旅游者主张“ )6 2 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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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标『 水平 律 擅 l减少游玩景点要赔偿
新规 新 政 策 :规定 》 出 , 不可 抗 力 等 不 可 归责 《 指 于 旅 游经 营 者 、旅 游辅 助 服 务 者 的客 观 原 闪 变更 旅 游 行程, 在征 得 旅 游 者 同 意后 , 旅游 经 营 者 请求 旅 游 者 分 担 因此 增 加 的旅 游 费用 或旅 游 眷 清求 旅 游经 营者 退 还 因此 减 少 的旅 游 费用 的 ; 游 经 营者 违 反 合 同 约定 , 旅 有 擅 自改 变 旅游 行 程 、遗 漏旅 游 景 点 、减 少 旅 游 服 务项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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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前 出 产 都 透 消 ,人 有 生 目 推 的 品 是 明 费客 没 产
是 , 多旅 行 社 均 有 “ 法 ” 对付 旅游 者 , 很 办 来 比如 , 换 更
的费用( 比如 门票 +餐 费 , 是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退 都 还 客 人 ) 阳市 巾旅 也 表示 , 。贵 在他 们 惟 出 的香 港
丹
延 伸 阅 读
老年人等“ 特殊人群” 团费不得多收
被 旅 行 社 擅 自列 为 “ 殊 ” 特 人群 的老 年 团 、 师 和 媒 体 团 , 教
滥用“ 不可抗力免责” 无效
新 规 新 政 策 :规 定 》 出 , 飞 机 、 车 、 轮 、 际 客运 班 《 指 火 班 城 车 等 公共 客运 交 通 具 延 误 ,旅 游 者 要 求 赔 偿 的 将 不 予 支 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