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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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商法学

商法学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 私人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 所调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全 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 支配或者命令另一方的问题。
商事行政法规是我国商法的另一类重要的制 定法渊源。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则。
地方法规是商法的又一制定法渊源。
不同层次的商法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但其制定法的单位越来越重要。)
(3)司法解释
投资责任有限性的另一个例子是破产制度的 采用。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只以其现 有实际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股东有限责任还是企业破产制度,实 质上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其存在前提。 债权人承担了一部分投资风险责任,投资者 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
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商业信用增加,但却抑 制投资;采用有限责任,虽然债权人的风险 增加了,但却刺激投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种商事交易法中,除 了合同法属于单纯的交易法之外,其他交易 法均存在着有关主体的内容,如证券法中关 于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 纪公司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 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商业 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的规定。采取这种 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保持法律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商法在对待投资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有限 责任为原则,无限责任为辅助。商法中也存 在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的责任,个人独资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等。 但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以有限责任为 主导已经成为现代商法的显著特征。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规范个人、家庭、财产关系
及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
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民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法:民事法是指规定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
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民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商事法:商事法是指规范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之间或者与其他主
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商事
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3. 民商交叉领域: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问题涉及到了同时适用于民事
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情况,这就是民商交叉领域。

例如,某公司与某个
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交
叉。

4. 民商法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

这些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总之,民商法是对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及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民事法、商事法以及民商交叉领域,并以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概述民商事法律是指规范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涉及到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是指私人间的权益关系,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商事法律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权益关系,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等。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人格权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合同权利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和条件。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法律地位和经济组织的集体。

民事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条款而应承担的责任。

4.民事诉讼: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民事法律规定了诉讼请求和证据的举证责任,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1.商业合同: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业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各方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法律对商业合同的要件、形式、解除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法:商事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商事法律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事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领域。

国际商事法通常涉及跨国企业、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境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些国际商事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1. 跨国企业,指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

跨国企业通常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国际商事法对其跨国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贸易,指跨越国家边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国际贸易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关税、海关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商事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国际投资,指跨国界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国际投资涉及到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商事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跨国投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跨境合同,指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管辖范围的合同。

跨境合同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地、争端解决地等问题,国际商事法对跨境合
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5. 国际仲裁,指在跨国商事纠纷中,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约
定或者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国际商事法对国际仲裁
的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之,国际商事法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法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促进跨国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国际商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商主体 (1)第一节总则 (1)第二节商事法人 (2)第三节商事合伙 (2)第四节商事个人 (2)第五节商事辅助人 (3)第六节商事人格权 (3)第三章商行为 (4)第一节总则 (4)第二节代理商 (5)第三节居间 (5)第四节行纪 (6)第五节运输代办 (7)第六节承运 (7)第七节公共服务 (10)第八节仓储 (11)第四章商业登记 (12)第五章商业账簿 (13)第六章商事责任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商事责任的种类 (14)第三节承担商事责任的方式 (15)第四节商事责任的追索途径 (16)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调整商主体间一切与商行为有关的财产关系。

第三条商主体在商行为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商行为应当遵循交易自由、自愿、便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依法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

第六条商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第七条商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商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部分商事纠纷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有关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商主体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总则第十条商主体,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一条商主体包括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商事个人和商事辅助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商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之下从事商行为。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
法定商事法律关系、意定商事法律 关系等。
02 商事组织法律关 系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签订合伙协议 、明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企业登记等。
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决策,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明确,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和承担。
证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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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 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和宣传。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应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 市场进行,交易过程应当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 监管要求。
06 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律关系
商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 人等。
诉讼标的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如合同、 侵权等。
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开庭、判决、执行等程 序。
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仲裁法律关系
当事人
仲裁标的
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及解 决争议的方式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时 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 式。
04 商事竞争法律关 系
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续 租的条件和程序。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内容
商行为

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 维持、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 系。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商 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包容了“辅助商〞,即 效劳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施行而产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 体法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那 么中的普遍规那么还是特别规那么。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那么与分那么。 ➢ 意义:
➢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
商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穿插,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商法概述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导语】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

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习惯法。

随着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以及商事规则的丰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商法典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规,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

此后,由于商人身份的弱化及商事活动的扩大化,逐渐出现了民商合一的趋势。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学习本章,在熟悉商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应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历史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涵义商法即商事法,商法中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都是建立在“商事”这一概念基础之上。

因此,研究商法首先需要对“商事”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

商事,又称为“商”,拉丁语表述为“commerium”,英语中表述为“commerce”,德语中表述为“handels”。

在现代社会中,“商”一词有多重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法律学等方面予以诠释。

一般字义上的“商”或“商事”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指商品的交换或者买卖活动。

古代汉语中关于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涵义。

《汉书·食货志》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通财鬻货曰商” 1;“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2;“商欲农,则草必垦矣”3。

其二是指商人,如古汉语中的“商贾”4、“富商”5,现代汉语中的“厂商”、“商贩”。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一般意义上“商”或“商事”逐渐成为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概称。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狭义上解释。

作为商法术语意义上的“商”或“商事”,各国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事法律-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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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事法律pptxcontents •商事法律概述•商事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形式与治理•商事登记与管理•商事合同与履行•商事知识产权保护•商事法律责任与救济目录01商事法律概述商事法律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主体、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法律具有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竞争自由、风险自负等特点。

商事法律的定义与特点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不当得利或规避法律。

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强制执行原则商事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或滥用权利。

商事主体应关注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法律判决和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商事法律的历史与发展23古代商人习惯法和商人法逐渐形成,主要调整商业交往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古代商事法律近代商事法律逐渐形成并完善,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近代商事法律现代商事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涉及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事权利、商事行为等多个领域。

现代商事法律02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之间、商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财产性和自治性的特点。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商人、商事组织、商事辅助人等。

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行为等。

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即商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03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关系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之间、商人与社会之间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应用01商事组织法律关系商事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商事组织与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02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商事交易法律关系是指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买卖、租赁、代理等交易形式。

03商事组织形式与治理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比较比较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不同商事组织形式的税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优缺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商事法,即商业法律,是指调整商业活动和商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指导商事法律适用和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准则。

本文将对商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商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享有自由的经营权和自由的选择权。

自由原则意味着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经营项目、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由决定经营方式。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国家保护商事主体的自由经营权和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表明在商事活动中,各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中。

在契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平等地参与并独立自主地达成协议。

同时,平等原则还要求商事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判决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善意原则善意原则是商事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该保持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

善意原则还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中应该尽到审慎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商事主体违反善意原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事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保持诚信和商业道德。

这一原则强调商事主体应当真实守信、诚实守法地进行商业活动。

在与他人的合作中,商事主体应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商业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诚信原则。

同时,诚信原则还鼓励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互相信任,增强市场信心。

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事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不仅有利于推动市场发展,还有助于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

公平原则要求商事主体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抱团取暖、垄断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法学中的商事法律

法学中的商事法律

法学中的商事法律商事法律在法学中的重要性引言:商事法律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的研究不仅关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关系到商业环境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从商事法律的定义、发展历程、重要性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法律的定义商事法律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多个方面。

商事法律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二、商事法律的发展历程商事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

在古代,商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相对较小,商事法律主要以个别法律规范和习惯法为基础。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崛起,商事法律逐渐成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在现代,商事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商事法律发展阶段是以民法典为基础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法律逐渐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商事法律体系。

此后,商事法律逐渐完善,涉及到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三、商事法律的重要性商事法律在法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商事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商事法律的规范和制度可以约束商业活动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商事法律的研究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交易和商标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商事法律的研究可以帮助商业主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商事法律的研究对于商业环境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商事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可以为商业活动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参与商业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四、商事法律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商事法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商事法律的发展方向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商事法律制度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裁判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分为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讲解。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设立、内部组织、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及股东权益等方面。

公司组织形式:在中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出资额等同;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份制度和股份交易市场。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需在工商等部门进行登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其中,股东大会拥有最高权力,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的管理组织。

股权及股东权益:公司主要由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股权及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同时,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立的一个目的。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各类合同的签订、效力、变更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变更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符合自愿、平等、诚信和公平原则等。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效力: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由于一些原因,合同可能会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此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必须要依法规定进行。

一些重要的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商标的注册: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商标局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可以为企业的商业活动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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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1:在企业的法律形态中,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古老最原始的企业形态,其基本特点是个人投资、个人经营、个人管理、个人收益、个人承担风险。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通常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商事个人,不把它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

但是,用个人独资企业商事主体性质的商法原理进行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应为商事组织。

重新认识个人独资企业商事主体的性质,有助于完善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制,有助于完善竞争法立法,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独资企业的商誉。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或以“家庭”、“户”的名义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无论是在商事交易的数量上,或是总的数额中所占的比例都很小。

在大量涌现的商事交易中,以主体身份参与其中的主要是企业,企业已成为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

因此,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是否具备企业形式来划分商主体是现代划分的趋势。

由于典型意义上的企业的本质与商主体的本质,其存在价值是一致的,所以在划分我国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时,应该以企业为中心在传统商法中,商人始终是商行为的主体,然而这在现代却主要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理论缺陷:第一,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第二,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物。

而上述上述特征显然已经不符合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在现代社会经济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才是商法的核心。

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组织的细胞,企业问题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问题之一,将企业作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将商法视为调整企业经济活动的完整法律体系,无疑是给传统商法注入了新鲜血液。

(一)公司二)独资企业三)合伙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态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另外,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摊商、流动商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他们是否属于商主体还有争论。

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具备了最起码的经营形态,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一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商主体的范围。

国家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时应当尽量宽松,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等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管理机关自主决定Answer2:P8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在现代商事实践中,交易速度和商品流转速度对于营利性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商事简便性原则正充分保证了商品交易的简便、迅速,它从法律上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和权利转让及认定的程序,简便了交易手续,并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从而保证了交易的迅捷。

交易安全性原则则保证了交易的成功进行,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捷,但如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此种灵活和迅捷也就丧失了意义,因此交易安全性原则,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交易公平性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原则。

倡导公平谴责偏私是商法的精髓,尽管商法的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但概括起来都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平需求Answer3:(一)WTO后时代提升企业竞争力急需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使企业获得长期成功。

1.权利结构中应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

治理结构表现为公司的领导制度,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权责分配。

企业利益主体在权利结构中应有相应的位置和权责。

2、权利结构中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要强化。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法律、信用基础上的企业形式。

法律是从企业的建立及运行的规范性方面加以规定。

信用是对企业、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自我约束的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信任委托关系,因此,在权利结构中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必须要强,否则,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就不牢固,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不出来。

3、权利结构中个体要有激励和约束制度,尤其是经营者。

权利结构中个体都有相应的职能,其职能是否充分发挥还需要公司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从报酬机制、控制权机制、声誉机制三方面来建立。

 4、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没有好的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结构不可能自觉完善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使企业获得长期成功。

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找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和途径。

1、权利结构中应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

治理结构表现为公司的领导制度,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权责分配。

企业利益主体在权利结构中应有相应的位置和权责。

2、权利结构中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要强化。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立在法律、信用基础上的企业形式。

法律是从企业的建立及运行的规范性方面加以规定。

信用是对企业、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自我约束的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信任委托关系,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广大职工与职工董事、监事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企业外利益主体与外部董事之间的关系,都属于信任委托关系。

可见,除经营者有经营业绩指标的硬约束且直接是当事人外,其它利益主体都是靠代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在权利结构中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必须要强,否则,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就不牢固,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不出来。

3、权利结构中个体要有激励和约束制度,尤其是经营者。

权利结构中个体都有相应的职能,其职能是否充分发挥还需要公司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因为真正的企业家要具有创造力,是先天素质、经验、冒险精神、教育的混合物,其人力资本价值更高,是一种稀缺资源。

此外,目前现代公司都涉及到董事、监事失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上的问题,董事会、监事会权利行使制度上的缺陷问题。

但其中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对董事监事缺乏激励和约束,导致董事监事无所事事,成为“橡皮图章”,为“内部人控制”留下空间。

4、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没有好的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结构不可能自觉完善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国内、国外公司反映的问题来看,外部治理机制上的缺陷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像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事件中,其审计单位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失职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既是安然公司的审计机构,同时又从安然公司获得大量的顾问咨询业务,这种共生关系必然导致安信达对安然公司的审计不客观公正。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很多问题,诸如虚假财务报表、不规范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中隐瞒事实等等,也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客观公正有直接关系。

1.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在市场份额的争夺战中,作为关键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素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市场迅速地筹集到急需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但是与之同时如何运用好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资本运营,提高公司绩效,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还有赖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优化。

2.海外上市筹资的需要我国企业纷纷实施走出去战略。

为了筹集到急需的资金,同时也想借力于证券上市地的公司治理准则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许多优质公司经改造后加快外上市的步伐。

要成功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上市证券,首先必须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异化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

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由于现行的董事会运行实践和制度环境使然,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中,董事会独立性不够,董事会决议和监督功能弱化。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核心议事机构。

从国外的经验看,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于他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承担着决策、监督的职能。

董事会作为一个议事的集体机构本身也存在着治理问题,包括内部的组织治理和外部治理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就代表着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绩效。

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职能强化是董事会制度完善的主要目标。

二、WTO后时代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路径(一)上市公司住所地股份法(二)证券发行与交易地监管法证券市场一个信息敏感市场。

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不公平问题,各国证券法都会设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

3、 WTO后时代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建议(一)借鉴证券市场发达的公司治理规范(二)针对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颁布治理准则Answer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在公司的生产、销售、管理等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我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同时,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公司的雇员,与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亦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由此可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遵守公司法规和劳动法规两个部门法。

一、概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在公司的生产、销售、管理等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董事会秘书,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不是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呢?应该说,这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并不禁止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成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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