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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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的理论基础

审计学的理论基础

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审计学是一门研究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学科,它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审计学的理论基础是其发展和应用的基石,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审计学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对称理论信息对称理论是审计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信息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拥有相同的信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非常常见的。

企业经营者通常比外部投资者或债权人更了解自己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外部利益相关者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

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核查,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的透明度。

审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可以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一个中立的评估依据,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道德经济学道德经济学是审计学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道德经济学研究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计师需要遵循一系列的道德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如保持独立、保守机密、尽职调查等。

这些准则和规范的存在,保证了审计师在工作中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意见。

三、信息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是审计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在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

在审计学中,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审计市场的运作机制和审计服务的供需关系。

审计市场是一个充满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审计需求方需要依赖审计师提供的信息来做出决策。

信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当信息不对称存在时,市场可能无法有效运作,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审计师作为第三方,通过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服务,弥补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

四、会计理论会计理论是审计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审计学与会计学密切相关,会计理论为审计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方法论。

会计理论研究会计信息的产生、处理和使用过程,为审计提供了基本的概念和原则。

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与现实

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与现实

构 )的职责完 成情况 、资源 管理和利用 情 况、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等等。由此 提出了审计信息公 开的要 求,产 生了审计
信息公开范围逐 步扩大的趋 势。 1赋予政府 审计监督权 利的委 托人是 .
公 众 , 求 信 息 公 开 要
过 政府审计信 息来实现对 政府使 用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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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担 有 社 会 公 众 委 托 的 监 督 责任 。 开 承 所
府审计 监督 范围来 看 , 涉及到社 会 、 经济 、
文化和组织管理 , 包括保障 国家安全 、 维护 社会程序 、发展社 会经济 和福利等社会 生


( ) 一 受托责任理论
证 明公共 受托 责任 ’ 包括 经济 责任 和
行 为变成了一 项法律规 范行 为。 国政府 审计信 息公开 目前的法规体 系包括 : 审计 法》《 我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公 开案例》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 《 、 审计结果公告准 则》 《 、 审计 署政府信息公 开指 南》 五个方面 , 成为进 一步扩大审计信 息公开范 围的主要法律 法
资料进行监督 、 评价过 程 中生成 的 , 是全方
位传播审计工作 的重 要载体 。表现为审计
位, 只要存在 受托 经营管理 的公共财产 , 就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审计公开制度

审计公开制度

审计公开制度1. 背景介绍审计是指对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状况、经济业务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审计公开制度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结果进行透明化和公开化,使公众可以了解审计工作的进行情况和结果。

2. 审计公开制度的必要性2.1 增强行政透明度通过建立审计公开制度,可以使政府部门及其他受审计单位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

公众可以获取到相关信息,了解政府部门或其他受审计单位是否合规运作,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2.2 提升监督效力建立审计公开制度可以增加社会对政府部门及其他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力度。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审计结果来评估政府部门或其他受审计单位的绩效,从而促使其改进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

2.3 保障权益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而建立审计公开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其了解政府部门或其他受审计单位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情况,确保公共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3. 审计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审计工作计划公开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初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其公开。

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内容,以便公众了解将要进行的审计工作。

3.2 审计过程信息公开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调查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这样可以让社会监督机构和广大市民了解到审查调查进展情况,增加对被审查单位的监督力度。

3.3 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完成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审计结果报告。

该报告应当详细列出被审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追踪。

同时,还应就重大问题向社会进行说明,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3.4 审计结果社会评价除了官方的审计结果报告,还可以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被审查单位改进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

4. 审计公开制度的实施步骤4.1 立法保障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计公开制度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简述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简述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简述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行政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行政信息公开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向公众主动公开信息,以满足公众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概念、意义、现状、作用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概念行政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主动公开行政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决策和管理情况,以便公众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行政信息公开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政府向公众负责的表现。

二、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意义1.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使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更加透明,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度,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3.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行为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行为,让政府在决策和行为中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减少政府的腐败和不当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行政信息公开化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公开行政信息,并且要在政府网站和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信息公开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不够广泛、公开内容不够详尽、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公开程序不够规范等。

四、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1.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反映社情民意和提出建议,增强政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2.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让政府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服务质量,减少政府的腐败和不当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分析
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缺乏专业人才
负责编制审计结果公告的人员 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导致公告内容过于专业化
或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04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 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审计结果公告条例》,明确公告的原则、内容、程序 和责任,为审计结果公告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如《保密法》、《档案法》 等,以保障审计结果公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
制定《信息披露准则》,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保证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立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内部管 理等多个层次,确保信息披露的规 范性和公正性。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分析
2023-10-30
目录
•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概述 •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 •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原因分析 •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对策建
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概述
审计结果公告的定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1
02
03
审计结果公告定义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 关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 众公布审计查出问题及整 改情况的行政公文。
VS
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对未按 规定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 罚,包括罚款、警告、撤销资格等 措施,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 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法规类别】审计机关【发文字号】审办办发[2008]107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办办发[2008]107号2008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媒体刊登或播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审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指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府信息公开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维护公民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然而,在实际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工作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一、信息公开不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规定,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同时也要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和责任追究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往往存在信息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有的甚至是敷衍了事或者是明显的自我保护。

造成信息公开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机关存在信息不完整、信息不丰富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政府机关存在过多的审批程序,信息公开受限。

因此,政府机关需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整改缺乏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机关公开的信息提出异议、建议或者投诉,并有权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机关整改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导致整改者因素缺乏,整改质量难以保证。

解决整改缺乏监督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公开信息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完整。

同时,政府机关应该健全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反馈和整改进展情况。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和公开不当信息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政府机关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中故意隐瞒、删除、篡改等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和个人往往对于这种法律责任难以认识或者犯罪成本过低。

为了明确法律责任,政府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不公开信息或者公开不当信息进行严格的追责和处罚,切实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浅谈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浅谈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浅谈乔兰摘要:“审计风暴”一词让人们重视了审计工作,也重视了审计结果的公告,审计公告制度在各种类型的审计体制的国家都有发展并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发展也日益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本文就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形成、作用、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审计公告制度民主和法制独立性众所周知,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

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职能,行使公共资源筹集、使用和管理权力,产生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然而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内部信息掌握远较委托人全面与及时,为了更有效的对代理人进行监督,首要的是了解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出现问题的信息,由此产生了审计公告,而且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它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

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

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本会计检察院是独立型审计机关,快加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发表(秘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

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

民主法制的进程也促使审计公告制度的形成,社会变革使我国的人治型法律秩序转变为法理型法律秩序,这一进程,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公告起到很大作用,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革新财务风险控制策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红

革新财务风险控制策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红

革新财务风险控制策略作为中国财务风险控制行业的顶级专家,范文红近些年始终走在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前沿,她对国内外多个行业内的企业发展环境、相关政策与研究进行充分调研,锐意革新企业风险控制的方案和体系,为财务系统的健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固提升做出了重大贡献。

对财务风险控制行业而言,范文红就像一位名医,望闻问切面面俱到,为财务风险管理开出良方,推动企业顺利稳健运行。

范文红现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她专业基础扎实,项目经验丰富。

早年间,范文红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后又于中国顶尖高校武汉大学攻读法理学硕士学位。

武汉大学原名自强学堂,诞生于1893年,是中国著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近代中国建立最早的国立大学。

毋庸置疑,范文红接受的高等专业教育是领域内最先进、最具权威的,强大的学历背景为她的行业成就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4年9月,范文红就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学副教授,在财务风险控制领域开展了“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及实现机制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经营者行为研究”、“农村经济组织会计监管研究”等多项创新性研究。

2010年,时任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的范文红再次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学术团队承接了“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并在研究中担任课题负责人。

在范文红的带领下,项目团队系统地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以2009年沪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哪些方面对审计意见类型产生影响,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方向和指引。

该项目的研究结论不仅可以为财政部及证券监管部门改进监管制度、健全内控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而且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财务报表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审计□文|章雯雯 编辑|李昕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红Times Brand ·时代品牌42◎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红质量控制。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审办办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审办办发[2008]107号2008年4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审计署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审计署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后,审计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署办公厅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具体职责为:(一)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二)办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的相关手续;(三)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六)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费用;(七)负责依申请公开其他事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申请中应当包括下列要件: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为方便申请人申请,提高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建议申请人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向审计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一)互联网申请。

浅论审计的理论基础

浅论审计的理论基础

浅论审计的理论基础一、审计的定义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评价活动,主要应用于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的核查和评估。

其目的是确保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度。

审计是一种制度性的保障,是维护信息公开、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审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审计事务所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审计原则,其中包括:•独立性原则:审计工作必须独立于审计对象和相关方的影响,以完成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全面性原则:审计工作必须对所有重要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据可靠性原则:审计工作必须基于可靠的证据,以完成审计工作的可信度和误差控制。

•谨慎性原则:审计工作必须慎重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和误差,以完成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除了以上基本原则外,审计还需要遵守一些专门的审计准则,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审计的基本程序为了完成审计工作,审计事务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目标和范围是确定审计工作的基础,需要充分理解审计对象的业务和管理情况,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收集和分析资料:收集和分析资料是确定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的基础,需要建立合理的采样方案和分析方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3.评估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估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测试,以确保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4.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审计工作的必要环节,需要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和对比,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判断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的判断需要根据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以得出准确、可信的审计结论;6.准备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输出产物,需要根据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对审计结果进行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描述。

四、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审计事务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活动,主要包括: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审计工作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行政公文的公开与信息公开法规

行政公文的公开与信息公开法规

行政公文的公开与信息公开法规公开行政公文和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政府透明化举措,有利于促进政府效能、维护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法规以规范行政公文的公开方式和程序。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公文的公开和信息公开法规,以期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知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及其重要性行政公文是指由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所起草、签发或发布的文件。

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方式,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通过公开行政公文,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政府的合法性和效力。

二、信息公开法规的出台与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公开方式和程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公开法规。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信息公开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决策透明度和责任制约力。

三、行政公文的公开方式和程序行政公文的公开方式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公文的具体方式和步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公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1. 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符合公开条件的行政公文及时公开。

2. 自愿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特定需求或者公众诉求,自愿公开行政公文。

3. 强制公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行政公文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

行政公文的公开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具体的程序规定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四、信息公开法规的实施和存在问题信息公开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透明化、加强政府管理、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缺乏主动公开意识:部分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的要求缺乏主动意识,不愿意公开相关行政公文,导致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2. 公开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对于信息的使用和提供,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以便公众可以了解、掌握和使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资源。

它不仅可以维护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责任必要性,还可以促进公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监督,从而获得更好的服务水平。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信息的一种制度。

它将“公开”的内涵细化,划分为“发布”、“回应”及“披露”三种公开形式。

其中,发布指的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对信息的主动公开;回应指的是对公众关注的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地回应;披露指的是公众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披露信息,不过披露的信息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公开内容:政府及其它公共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服务、行政绩效、政府支出、行政许可、公共资源配置和管理等。

2.公开形式:信息公开面向包括官方网站、报纸、轻型出版物、电视、电台和其它适当形式,应以公众易懂的文字或图表等方式进行公开。

3.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应遵循客观、准确、真实、完整等原则。

特别是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其它规定的限制,不得公开有关安全、保密等内容。

4.公开原则:信息公开范围应尽可能广泛,便于公众参与,并考虑政府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是构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透明度、问责制、指标管理及活动监督的基础。

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责任必要性,而且也可以帮助公众获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信息资源,从而加强公众对政府及公共机构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可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公众服务,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服务水准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此外,公开制度实施有助于推动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形成良性秩序,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更有效的办事,更好地推动改革开放的发展。

审计执法人员在普法中遇到的问题

审计执法人员在普法中遇到的问题

审计执法人员在普法中遇到的问题审计执法人员在普法中遇到的问题引言:审计执法人员是国家在监督和执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专业团队之一。

他们负责审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业务活动,发现并查处违法和违规行为。

然而,在普法过程中,审计执法人员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计执法人员在普法中遇到的问题,并就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提出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1. 在审计执法工作中,审计执法人员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是因为在调查违规行为时,由于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和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审计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获得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2. 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导致审计执法人员难以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调查,从而不能充分揭示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本质和后果。

3. 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审计执法人员需要通过加强信息收集渠道和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法律知识不足问题1. 在普法中,审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审计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法律知识不足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出现错误判断,或者无法全面了解违规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3. 针对法律知识不足问题,审计执法人员应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加强与法律专家的交流合作,提高审计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跨学科知识不足问题1. 在审计执法工作中,审计执法人员需要跨越财务、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由于跨学科知识的复杂性和广度,审计执法人员可能缺乏跨学科知识,从而无法全面考虑案件的多个方面问题,减弱调查和处理案件的深度和广度。

3. 针对跨学科知识不足问题,审计执法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学习并融会贯通相关的跨学科知识,以确保能够更好地进行审计执法工作。

四、证据收集困难问题1. 在普法中,审计执法人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违规行为的存在。

政府审计课后习题答案整理

政府审计课后习题答案整理

况拨款使用情况的效果。 2001 年美国审计总署更名为美国政府责署 , 突出了对政府责任 审计,反映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日本 1880 年设立会计检查院。 1889 年制定会计检察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员直属天皇,独立 于内阁。会计检查员主要对国家财政决算进行审计。 1947 年新宪法,新会计检查院法, 规定会计检查院是一个不属于国会、内阁或司法机关的机构。 德国 1871 年建立德国审计法庭 , 对皇家会’计账目进行审查。 1950 年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 国基本法》成立联邦审计院。 1985 年修改的《联邦审计 院法》彻底改变了西德国家审计 的地位,从司法型转为独立型。 前苏联 1917 年《关于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关于人民委员会 国家监察人民委员会的权力》, 决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 兼国家审计职责。 1918 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 国宪法,规定了审计监督制度。 1 965 年,根据《苏联人民监督法》成立苏联人民监察委
揭二,
政府审计随着笔迹豆场经济的成长而得以长足发展,市场为政府审社提供了广
阔的舞台,特别是近、现代审计, 与市场经济更是结下了不解之缘。
2 , 论述我国古代政府审计发展的主要历史事件 A 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审计的萌芽和产生阶段。西周出现“宰夫”,是我国有史记载最 早的国家审计(但国家审计应该自国家出现之时就有了〉 B 南宋设立“诸君诸司审计司”,也称审计员,这是我 国古代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专 职审计机构 3 , 试从古今中外政府审计发展的史实 , 分析政府审计的产生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 与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基本同步,史实未整理
地方审计厅局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实行上审下和统计审并存实行两个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兔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3列出各国审计署网站名称略4试述我国关于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主要论点现行审计领导体制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充分考虑了该体制的奠基作用和驱动效果考虑了审计的创建和早期发展的儿百万昵需要保证了审计工作按时进入预定轨道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政府审计本质: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政府审计本质: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政府审计本质: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政府审计本质: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一、引言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物质和意识是对立统一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

就政府审计来说,现实的物质因素当然决定人们如何认识政府审计。

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政府审计理念是政府审计制度构建和政府审计行动的基础,不同的政府审计理念,会有不同的审计制度构建,会有不同的审计行动。

所以,如何认识政府审计是做好政府审计工作的前提。

我国自1983年恢复政府审计事业以来,历任审计长对政府审计本质都有独到的认识,学术界对政府审计本质也有不少的研究。

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政府审计本质应该具有共性和个性两个维度,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区分政府审计共性本质和个性本质,提出一个政府审计本质的理论框架。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然后,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政府审计本质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区分政府审计共性本质和个性本质,提出关于政府审计本质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本质的主流观点——国家治理免疫系统论,从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的的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目前,关于审计本质的主要观点有查账论、系统过程论和控制论。

查账论认为审计是对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的检查,就是查账(Mautz & Sharaf,1961;番场嘉一郎,1981;郭振乾,1995)。

系统过程论认为审计是一个系统过程,首先,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及事项有关的认定的证据;然后,确定其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相符程度;最后,将结果传递给利益关系人(AAA,1972)。

控制论源于英国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他认为审计是为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我国学者也有类似观点(蔡春,2001)。

一些文献专门研究政府审计本质,主要观点有经济监督论和国家治理免疫系统论。

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均应依据法定职权或者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向社会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摘抄或复制。

行政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包括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记录、保存的信息等。

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确保公众得以接近取得评价政府官员行为所必须的资讯;二是确保公众得以接近取得有关公共政策的资讯;三是防止政府秘密制定或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进行决策。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打破目前政府机关相互封锁消息的状况、促进政府信息的流动、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为《条例》)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制政府建设息息相关。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

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信息化下对政府审计的要求

信息化下对政府审计的要求

现代经济信息252信息化下对政府审计的要求徐晓静 山东威海职业学院经管系摘要:在世界科技革命的大数据浪潮的推进下,伴随着“互联网+”对政府审计观念的冲击,政府审计信息化应势而生。

政府作为国家安定以及治理的核心,其审计工作引进信息化是大势所趋。

审计的信息化不仅能够实现高效、合理的调配资源,解放人力、提高信息的收集整理、优化和运用,同时对适应高效率社会,承接高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明确了政府审计信息化的目标,并阐述了信息化条件下对政府审计的要求及发展的方向,希望对提升政府审计的信息化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信息化审计;政府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1-0252-01随着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现代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技术方面比之传统审计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

目前,我国的政府审计缺乏系统的审计理论和先进的审计技术,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适合信息化审计的需要,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

因此在信息化浪潮下,在政府审计工作引进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一、明确信息化审计目标走科技强审之路需借助互联网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我国发展信息化审计系统的总体目标是: 在信息化条件下,有效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培养适应信息化的审计队伍,全面提升审计监督能力,最终实现审计信息化。

(一)配备先进的硬件设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走审计信息化之路,离不开审计机关对硬件设施的重视与建设。

目前,各级政府审计机构也逐渐认识到了信息化审计的重要性,对审计信息化所需的硬件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审计机关在信息化的设施配套上正全面提升以适应现代化审计的工作的需要。

(二)引进先进的审计系统软件审计的关键点就在于现场审计,要建设我国信息化政府审计,首先必须利用“高、精、尖”审计软件打造强大的现场审计系统,将审计技术创新运用到国家命脉的财税部门,审查其收支情况,出具报告,将意见和建议报告给人大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审计系统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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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摘要:受托责任、人民主权和知情权理论是建立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已经从一种行业约束行为变成了一项法律规范行为。

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目前的法规体系包括:《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五个方面,成为进一步扩大审计信息公开范围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和行业标准。

关键词:政府审计信息;法律基础;公开范围审计信息是审计在对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活动、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进行监督、评价过程中生成的,是全方位传播审计工作的重要载体。

表现为审计组织、审计制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判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已审经济信息等等,涉及到审计计划、审计调查、审计实施、审计完成、审计处理、审计总结、审计管理各个环节。

为了使得政府审计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扩大社会公众通过政府审计信息来实现对政府使用公共财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公共资源的利用效果和合法程度以减少和杜绝腐败行为,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范围已经成为必然。

目前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

应该说,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既不是主观行为,也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有其深厚法理理论作为前导和立身之根基。

一、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一)受托责任理论证明公共受托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产生的基础。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营企事业单位,只要存在受托经营管理的公共财产,就必须要承担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应该由政府审计机关对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以保证其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社会公众需要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实施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并告诉公众所需的明确信息:受托责任的履行者(公共机构)的职责完成情况、资源管理和利用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等等。

由此提出了审计信息公开的要求,产生了审计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

1.赋予政府审计监督权利的委托人是公众,要求信息公开政府审计机关本身也是一个公共部门(实质是政府机关),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享有人民赋予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权力,同时掌握有为了完成这些职责由人民分配其消耗的公共资源,承担有社会公众委托的监督责任,所开展的工作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

审计机关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任,完成人民的托付,并向人民报告其执行结果,也即是就审计本身的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审计监督工作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做到依法审计,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监督,这对于促进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和审计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意义。

2.政府审计信息的所有者是公众,要求信息公开政府审计的基本工作是独立地对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鉴、监督和鉴证。

尽管这些受托经济责任不是由审计机关承担而是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这些被审计单位和人民的关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和委托代理关系,人民迫切需要了解受托的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作为另一受托方需要将知悉的这些信息告知于民。

从政府审计监督范围来看,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程序、发展社会经济和福利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事实上,政府审计信息不是来自于政府审计机关本身,而是来源干政府审计从事独立监督的过程,是政府审计在进行审查监督中产生的,依靠民众的税收支持。

政府审计机关利用公民税金收集、整理、评价、分析得到的经济责任信息本质上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

这些审计信息的所有者是人民、社会公众。

政府审计机关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不应垄断、封闭信息,而应为民众所共有、共享与共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政府审计信息公共产品属性的特征。

(二)人民主权理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他著名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学说中指出,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平等,通过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来代替人们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

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学说符台社会自由发展的要求,因而被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理论上不承认社会契约论胆主权在民的思想同样被其宪法所确认。

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而,人民主权原则(或主权在民原则)已成为各国建立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原则。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正是基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应运而生的。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明确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赋予。

因此人民参政议政是其首当其冲的现实表现。

而参政的前提是知政,知政的前提是民众需要了解信息,了解信息的前提是政府要公开信息。

因此,信息对于有效的参与是最基本的,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是提升公众的信任度。

促使和保证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

审计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的广度、深度。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二个方面是可以防止政府权力腐败和错误行使。

民主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具有开放性和参与性,如果以社会仅依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那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只能是主观的愿望。

在一个政府中,防治腐败是阳光执政,只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权力在社会的公开知晓、评判、讨论和协商中行使,加强来自于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使政府更具民意,使社会资源达到更合理的配置。

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三个方面是民众需要了解和保护自身的利益。

政府审计生产与拥有的信息数量巨大,政府审计信息对人民监督政府运作、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政府生产与拥有的信息从理论上说应该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而这些信息的权利人是全体公民。

但在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情况下,普通公民获取这些信息是非常困难的。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消除了普通公民的获取困难,从而起到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目的。

公民只有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怎样才能保护,政府机关实际做了什么,他们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好途径。

(三)知情权理论作为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知情权实质上是公民与国家或公共权力之间关系的反映,是一种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权利。

获得政府信息权应该是公民知情权的基本效力。

政府审计信息知情权是公众知悉政府审计信息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看,知情权有两种体现方式:第一是权利主体(公众)被动获取义务主体(政府审计机关)所提供信息的权利,即接受权;第二种方式权利主体(公众)向义务主体(政府审计机关)主动寻求与自己利益相关信息的自由,即主张权。

这两种表现对于政府审计而言,就可以分别采用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人申请而公开信息方式。

知情权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保证作用。

首先,公众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前提是存在公开政府审计信息。

政府审计机关集中资源所获得的受托责任信息是公众个人掌握的只言片语信息不可比拟的,更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这些信息都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民众公开,让民众知晓。

其次。

知情权要求政府审计机关不得干涉和妨碍公众获得审计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既有免于政府审计机关干涉的消极权利的属性,又有向政府审计机关主张公开信息的积极权利的属性。

这双重属性要求政府审计机关不得进行信息垄断,对非法干涉和妨害公众获得信息的行为给予禁止和制裁。

最后,知情权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创造和改善公众接受审计信息的条件。

知情包括知情对象和知情手段。

因此政府审计机关便需要制定审计信息公开目录、开发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信息获取技术,改善公众获取信息的条件,帮助和鼓励公众获得政府信息。

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现实从现实来看,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体系层次相对立体化,既有法律层面的《审计法》,也有法规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有行业标准层面的《审计结果公告准则》以及行业业务指导层面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指南》。

这些规范体系对实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指南既有强制性的总体要求,也有具体操作的规范性建议,并且已经发挥了指引、评价、强制和教育作用,成为审计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保障体系,有利于理顺、改善和稳定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信息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审计结果公告仅仅是审计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审计结果公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了解审计最终信息的快捷渠道,从审计署2003年开始公告审计结果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并且迅速提升了审计从事经济监督的威慑力量和公焱形象。

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同时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这是审计结果公开在法律层面的刚性规定,事实上从2003年起。

审计署每一年都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各省一级地方审计机关也遵照执行。

不仅把审计监督效果纳入人大议事日程,提高审计的行政地位和社会影响,而且有利于提升审计质量,并对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

《审计法》虽然没有对整体的审计信息公开做出规定,但是对公开审计核心信息之一的审计结果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显然对推动审计信息整体公开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并使得今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审计信息的规定我国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宏观到具体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了较为详细规定。

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心,防止了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

该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即由谁来公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即公布什么;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即怎么公布;四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些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这规定了怎么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

规定行政机关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情形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针对各类政府部门和机关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其次是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再次是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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