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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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

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5号)《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1998.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则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19-09-19规范性⽂件备案审查制度是规范⾏政⾏为的重要监督⼿段,是推进依法⾏政进程的重要保障。

做好规范性⽂件审查备案⼯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全⾯推进依法⾏政,建⽴法治政府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在合肥、郑州和南昌三次专门召开了规范性⽂件备案⼯作座谈会,着⼒推进这项⼯作。

相对其他县(市)级政府,我市规范性⽂件备案⼯作起步较早,2003年即建⽴了规范性⽂件备案制度。

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市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市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开展情况(⼀)规范性⽂件备案审查⼒量⽐较强我市历来重视规范性⽂件备案审查,早在2003年之前就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为规范性⽂件专门备案审查机构,并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于2003年制定《胶南市⾏政机关规范性⽂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南政办发[2003]61号),正式确⽴规范性⽂件备案审查制度。

2005年,为进⼀步加⼤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度,市政府⼜重新制定了《胶南市⾏政机关规范性⽂件管理办法》,把部门规范性⽂件从事后备案变为事前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

在建⽴和完善管理办法的同时,市政府注重加强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的领导、组织和队伍建设,在全市成⽴了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确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性⽂件管理⼯作;市政府每年为法制办核拨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专项经费,保障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顺利开展。

(⼆)规范性⽂件管理的⼯作制度⽐较完善⼀是制定了规范性⽂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前我市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规范性⽂件公开⼯作,⽅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做到规范性⽂件均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不断扩⼤规范性⽂件审查的公众参与度,提⾼了规范性⽂件审查的⽔平。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云政发[2012]1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云政发[2012]1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发〔2012〕14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0号)要求,省法制办对截至2012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商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云南省有关招标投标的3个规范性文件。

一、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1999〕123号)第二十七条中的“视情节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参与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资格,且不得参与分包工程”修改为“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二、将《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8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连续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有关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修改为“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三、对《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进行以下修改。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既考虑资产规模实际也考虑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60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08.17【实施日期】1987.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云政发〔1987〕6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使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基本要求是:(一)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同其他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协调;(二)符合本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四)结构规范、条理清楚、文字准确、表述筒明,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期报送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计划和跨年度计划。

所拟计划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计划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编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和规章的制定计划,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部分变更,由省长或者主管副省长审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制定计划的部分变更,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审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五)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单选题:1、(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文件B.行政规范性文件C.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D.规范性文件正确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2、(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议事协调机构B.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C.派出机构D.法制机构正确答案:法制机构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公开性B.可行性C.合法性D.广泛性正确答案:合法性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5B.8C.10D.5正确答案:105、(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细则B.意见C.条例D.通告正确答案:条例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10日后施行B.立即施行C.30日后施行D.20日后施行正确答案:30日后施行7、(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会议通过的日期B.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C.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D.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正确答案: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8、(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府法[2015]63号)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府法[2015]63号)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XX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

第三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为民。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惩处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含审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无法定理由对应予受理的申请拒不受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许可而不许可的;(二)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对许可申请不答复或不办理许可的;(三)许可依据被废止或者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的;(四)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或者在许可活动中违法收费、搭车收费以及推销产品或指定、推荐服务的;(五)受理的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及时移送协调或者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征税、行政收费等行政征收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依据被废止仍继续征收的;(二)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扩大征收范围、变更征收标准的;(三)不使用或开具法定票据的;(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征收款的;(五)违反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直接收取征收款的;(六)瞒报、瞒缴、私分、私存征收款的。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正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在执法标准、程序、操作方法等方面予以细化,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和公布、备案及其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业务机构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解释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公XXX清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必要性及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和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一、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处罚程序,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二、处罚前必要的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处罚前,应当先对案件进行立案,制作相关的案卷。

2.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4.决定是否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三、处罚方式1.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对后果无重大危害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罚款对于违法行为或对后果有一定危害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所得,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5.撤销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其执照。

四、处罚后的程序1.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2.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即是云南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的程序可以更加公正、合法地进行行政处罚,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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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概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由政府组织起草或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负责起草。

2、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起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3、协商一致。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关要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4、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的报送。

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要由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各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说明,还要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经审查和修改,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一并提请政府会议作出决定。

7、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签批。

8、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

经会议讨论修改和完善后,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上报登记。

9、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登记。

下级政府要在规范性文件上报登记公告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要提交登记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说明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各一份。

10、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收到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回执后,下级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公告。

11、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规范性文件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12、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内设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法制机构直接负责起草。

2、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起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3、协商一致。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4、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的报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由起草机构负责人签署意
见;两个以上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起草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说明,还要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经审查和修改,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一并提请委、办、局务会议作出决定。

7、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要经委、办、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8、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

经会议讨论修改和完善后,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上报登记。

9、规范性文件的报送登记。

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要提交登记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说明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各一份。

10、规范性文件公告。

收到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回执后,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公告。

11、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规范性文件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12、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垂直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注: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立即施行。

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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