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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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对外承接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目的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对外承接的技术、管理或劳务输出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对外承接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同意并授权某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以公司名义外出承揽的各类项目,我公司在合同中为乙方。

三、职责分工1、项目承接部门(项目经理所在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团队,负责对外承接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费用管理及人员管理。

2、财务管理部负责项目费用的审核、差旅费报销、补助及奖金发放工作。

3、经营策划部参与承揽项目的商务谈判工作。

4、XXX协助项目承接部门建立项目组,审核项目组的用工管理及项目组制定的奖惩方案。

5、XXX负责监督审核费用使用情况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项目管理1、对外承接项目根据项目大小、涉及的范围等情况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团队由项目经理提名组建。

如果项目组成员需要跨部门组合,相关部门经理应无条件支持项目组的工作。

如果确实困难较大,XXX介入协调。

2、为了了解承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掌握甲方单位需求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组织人员到甲方单位进行前期调研,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掌握项目内容的关键细节,为其后的商务谈判工作做好准备。

3、商务谈判过程中,项目组应确定承接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完成期限、验收标准、项目合同总金额、食宿安排、差旅费用归属等内容,并依据项目费用预算及项目盈余(项目盈余=项目合同总金额-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期间需要花费的代开应缴税金、外部劳动用工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出勤补助等)确定项目合同报价。

4、在签订项目合同过程中,按照公司内部商务谈判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条款应经过我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把关。

5、在对外承揽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符合所承揽项目标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组成员分工、劳动用工、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工器具及材料、办公用品、用度预算等管理内容,由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经营、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人员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针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一、开展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义全过程跟踪审计作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施工过程和竣工过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三大目标的实现。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分阶段计价的需要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为了适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的建立,适应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建设阶段进行多次计价: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

对各阶段进行有效审计,使各个阶段的计价有机的联系起来,才能够如实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长期以来,较普遍忽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地价控制,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标和施工后竣工结算阶段的建设工程价款审核上,这样做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有的已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有的整改起来比较被动,整改后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疑问。

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对定期财务审计和阶段性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

因此要有效的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必须把造价控----------------------------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制贯彻到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能有效控制成本客观上讲,由于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工程设计变更、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标准以及费率、利率、汇率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

这就给承包商高估冒算可乘之机,在各阶段上利用各种动态因素提高工程造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承揽货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0.1%=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国外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09]26号 2009年6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外部承包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承包范围
1.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包括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环节。

2.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承包程序
1. 工程项目外部承包需经过公开招标或选拔的方式进行。

2. 承包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

3. 承包人需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

第四章承包合同
1. 承包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费用等事项。

2. 承包合同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承包管理
1. 承包管理应按照承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承包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承包变更
1. 承包变更需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进行。

2. 承包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章承包违约
1. 承包违约应依法追究责任。

2. 承包违约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1. 承包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承包人因优秀表现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是《工程项目外部承包管理办法》的内容。

请相关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交〔2004〕276号对于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04年12月31日前补办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在该《办法》的执行中尚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第二条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第三条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在竣工决第五条公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第六条竣工决算原则上在第七条第八条123.第二章编制内容(一)(二)(三)(四)12.3.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工程用车辆等固定资产状况及管理情况;基建收入、竣工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实际投资比概算节超情况、资金及到位情况;公路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45.第十一条竣工决算报表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山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行发【2013】39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行发【2013】39号(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价行发【2013】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
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关于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4、施工图预算编制;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03月14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证券业务资产的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陕西省范围内独立从事土地评估及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咨询。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文件陕评协[2012]10号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1、《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备案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评估收费监督办法通知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陕西省物价局抄送: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直有关部门印发100份2012年3月2日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招投标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须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备案。

评估机构年度收费情况实行报备制度。

第三条外省评估机构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须在省评协进行备案登记。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第一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佳信咨询)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1引言审计工作不但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而且对本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同样要进行延伸审计,重点检查了项目竣工决算、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关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过程中运用了审阅、检查、查询、计算、场勘测等审计程序。

现现结合笔者的造价工作经验,提出公路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审计发现的问题(1)多计工程造价。

从审核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反映,项目中的建安投资为500万元,经审计确认,实际完成建安投资应为450万元,审减工程造价50万元,这显然违反了工程结算的真实原则。

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的规定。

(2)在监理的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工程项目监理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经查阅《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发现,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直接修正报价。

另外,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部分监理人员经审计核实后,发现并不是该公司的人员,实际是个人执业资质的挂靠行为。

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规定。

对类似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的执行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多计项目监理费。

审计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或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商定,按照施工合同价的2%计算监理服务费用。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成员包括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2. 各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成员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等。

三、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依法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2)外派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 工程管理(1)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设备管理(1)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4. 质量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针对外派人员,开展境外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当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定期对对外承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监督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ﻫ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ﻫ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ﻫ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ﻫ(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ﻫ(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ﻫ(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ﻫ(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ﻫ(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ﻫ(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交发〔2004〕276号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公路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公路交付使用财产手续的依据。

为规范本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交通房建、港航工程等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督、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条公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竣工决算原则上在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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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第9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
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可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的需要,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和有关组织资信评级等,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据行业规范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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