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2008年5月) 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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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关联交易制度(2008年5月) 2011-08-04

闽发铝业:关联交易制度(2008年5月)
 2011-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08年5月21日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闽发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4月)2011

闽发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4月)2011

闽发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4月)2011闽发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2022年-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目录索引总则 ........................................................................................................... 1 人员组成 ................................................................................................... 1 职责与权限 ............................................................................................... 2 决策程序 ................................................................................................... 3 议事规则 ................................................................................................... 3 附则 (4)闽发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 2022年-08-0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闽发铝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5月) 2011-08-04

闽发铝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5月)
 2011-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5月7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闽发铝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4-12

闽发铝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4-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的操作规程》(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后涉及的会后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合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公司的股东东莞市中科松山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松山湖”)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生了变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科松山湖的基本情况如下:中科松山湖的注册号为441900000688167,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50万元,住所为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创意生活城D215号商铺,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其股权结构为: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31.09%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 10.36%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4%谢耀棠 13.47% 陈隆斌 10.36% 袁效伦 6.74% 尹家惠 5.18% 袁庆强 5.18% 梁维佳 4.15% 张俊瑛 3.11% 黄镇球 3.11%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傅娟 3.11%杨茂盛 3.11%根据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耀堂、陈隆斌、袁效伦、尹家惠、袁庆强、梁维佳、张俊瑛、黄镇球、傅娟、杨茂盛(以下合称“中科松山湖股东”)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项目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松山湖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项目人员及利益相关方没有关联关系,中科松山湖股东所持有的中科松山湖的股权不存在信托、代持的情况,亦未与他人就其持有的中科松山湖的股权签署过任何信托、代持等股权安排协议;中科松山湖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信托、代持的情况,亦未与他人就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签署过任何信托、代持等股权安排协议。

闽发铝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闽发铝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闽发铝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4月) 2011-08-04

闽发铝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4月)
 2011-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08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铝业、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董事会授权期货投资部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操作。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组织结构第六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部负责人、内审负责人、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为:董事长、总经理。

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3、听取期货投资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期货领导小组期货投资部期货业务交易 期货业务核算 期货业务风险控制档案管理员 会计核算员 资金调拨员 交易员 风险控制员第九条期货投资部是期货领导小组下设的期货投资日常办事机构。

其职责为:1、制定、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中国·某市二〇一一年二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管理,保证公司科学、安全和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应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公司进行交易,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闽发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2011-04-18

闽发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2011-04-18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21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摇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858万股,即本次发行总量的19.95%;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有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1、网上路演时间:2011年4月19日(T-1,周二)9:00-12:00
2、网上路演网址:中小企业路演网(网址:)
3、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已刊登于2011年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站
()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8日。

国企重大经营决策报告

国企重大经营决策报告

国企重大经营决策报告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重大经营决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报告将对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的定义和范畴国企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资产运营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的决策事项。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并购与合作、重大技术创新、重要人事任免等。

二、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的重要性1、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正确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引领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反之,错误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2、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和增值。

3、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国企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重大经营决策的成功与否,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的流程1、信息收集与分析决策前,需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市场动态、行业趋势、竞争对手情况等,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2、拟定决策方案根据信息分析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

3、评估与论证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对拟定的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分析其可行性、风险和收益。

4、决策审批按照企业内部的决策审批程序,将经过评估论证的方案提交给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5、实施与监控决策方案获得批准后,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调整。

四、影响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的因素1、宏观经济环境包括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这些因素会对国企的经营决策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

2、行业竞争态势了解同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竞争策略,有助于国企在决策中找准自身定位,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发展策略。

3、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等内部资源和能力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承载能力。

闽发铝业:总经理工作细则(2008年4月) 2011-08-04

闽发铝业:总经理工作细则(2008年4月)
 2011-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8年4月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八年四月目录索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1)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2)第四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5)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7)第六章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8)第七章报告制度 (9)第八章考核和奖惩 (9)第九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和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各1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学历。

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层负责实施;战略发展部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事项的科学决策与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对决定或参与决定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奖惩机制,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激励政策和办法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一)签署重大生产经营性合同;(二)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三)费用支出;(四)资金借入;(五)生产经营计划;(六)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一)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对子公司投资等);(三)签署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品种权许可使用协议;(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或新建生产场所;(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债权、债务重组;(七)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八)其他投资事项。

闽发铝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1-08-04

闽发铝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1-08-04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5月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002578闽发铝业2023年上半年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002578闽发铝业2023年上半年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闽发铝业2023年上半年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76,108.07万元,2023年上半年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26,898.41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不存在资金缺口,并且可以提供83,683.36万元的营运资本。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资金富裕,富裕7,575.29万元,维持目前经营活动正常运转不需要从银行借款。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35,606.69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40,262.42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26,898.41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40,273.7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42,601.56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47,257.29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28,778.41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如果当前盈利水平保持不变,该在未来一个分析期内有能力偿还全部有息负债。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很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1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86,716.35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76,074.98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11,286.58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少252.37万元,预付款项减少1,443.49万元,存货减少1,022.59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增加669.62万元,共计增加9,237.75万元。

应付账款增加3,028.38万元,预收款项减少87.41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增加157.05万元,应交税费增加5.3万元,其他应付款减少1,393.4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21.8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减少1,402.38万元,共计增加329.33万元。

闽发铝业:财务操纵“暗窃”散户荷包__

闽发铝业:财务操纵“暗窃”散户荷包__

仅仅通过上市前的一项财务安排,即将开始新股申购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闽发铝业)就达到了多个目的:既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又提高了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使得短期偿债能力看起来大幅提升。

以这样一些经过美化的财务指标示人,闽发铝业获得了发行新股的资格,但由于财务操纵并未真实改善公司基本面,闽发铝业事实上只是暂时捂住了短期偿债风险,并将负债和风险顺延留给了购买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投资者,有业内人士比喻称,这一巧妙的财务操纵几乎就是在暗中窃取投资者的荷包。

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闽发铝业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一财务操纵行为的前后闪现着其保荐人———海通证券的身影。

通过旗下子公司海通开元入股闽发铝业后,海通证券在通过各种手段推动闽发铝业上市一事上,有着诸多利益上的冲动。

财务操纵信手拈来闽发铝业主要从事各种铝型材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产品按应用领域分为建筑铝型材和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主要应用于各类民用及商用建筑领域,工业铝型材主要应用于工业领域。

由于闽发铝业所处行业竞争较为充分,且自2010年以来,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使得市场对于建筑用型材产品的需求不容乐观,按照通常的逻辑,闽发铝业各项财务指标在近2-3年应该波动不大。

事实上,部分财务数据也符合这样的逻辑:闽发铝业2008-201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1亿元、4.87亿元和5.9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波澜不惊,以5亿元为中轴,呈有升有跌的局面。

但另外一些财务数据则变动较大,该公司2008-2010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76%、60.09%和53.00%;流动比率分别为0.70、0.75和1.43,速动比率分别为0.36、0.43和0.92。

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变化最为剧烈,而剧烈的变化恰好是在2010年出现。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变化?仔细对比闽发铝业2009和2010年的财务报表即可发现,问题出现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上。

002578闽发铝业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002578闽发铝业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闽发铝业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106,016.4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20,613.04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2.10%。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65,124.26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61.43%。

但是,由于企业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因此经营业务自身不能实现现金收支平衡,经营活动出现了10,366.93万元的资金缺口,在当期的现金流入中,企业通过收回投资、变卖资产等大的结构性调整活动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17.19%。

表明企业正在进行投资结构调整。

但企业的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均存在资金缺口,均需要筹资活动提供资金。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97,672.1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16,685.3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6.29%。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66.65%。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明显下降。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所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有所下降。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闽发铝业投资活动需要资金5,598.42万元;经营活动需要资金10,366.93万元。

企业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均需要投入资金。

筹资活动所筹集的资金能够满足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2023年三季度闽发铝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309.66万元。

002578闽发铝业2022年经营成果报告

002578闽发铝业2022年经营成果报告

闽发铝业2022年经营成果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1、利润总额2022年利润总额为5,787.01万元,与2021年的6,460.3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0.42%。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营业利润2022年营业利润为6,233.54万元,与2021年的6,803.05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8.37%。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资产处置收益增加12万元,其他收益增加60.31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增加792.8万元,财务费用减少513.22万元,共计增加1,378.33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133.52万元,投资收益减少695.9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130.42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62.05万元,销售费用增加396.45万元,研发费用增加1,181.33万元,营业成本增加54,020.55万元,共计减少56,720.29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减少569.51万元。

3、投资收益2022年投资收益为负486.62万元,与2021年的209.35万元相比,2022年出现较大幅度亏损,亏损486.62万元。

4、营业外利润2022年营业外利润为负446.53万元,与2021年负342.74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增长,增长30.28%。

5、经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从营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化情况来看,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279,130.63万元,比2021年的224,358.18万元增长24.41%,营业成本为259,334.22万元,比2021年的205,313.67万元增长26.3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增长,但营业成本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表明企业经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

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二、成本费用分析1、成本构成情况闽发铝业2022年成本费用总额为272,459.88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59,334.2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5.18%;销售费用为2,933.3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08%;管理费用为5,132.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88%;财务费用为-269.0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1%;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196.6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44%;研发费用为4,132.1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52%。

闽发铝业:关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去世的公告

闽发铝业:关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去世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20-030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去世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方胜先生于2020年6月6日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

方胜先生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方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和努力深表感谢,公司及全体员工对方胜先生的去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方胜先生去世后,公司监事会成员减少至2人,低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工作并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员工将继续致力于公司发展,
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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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2008年5月21日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管理,保证公司科学、安全和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超过权限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五条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条公司发生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至30%以下(不含30%);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以下(不含5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
(二)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权限: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合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签署,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通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对外举债
(一)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

(二)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三)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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