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省管企业负责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推动省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推动省管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省管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撤职、免职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改制、合并、分立、出售、破产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与其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锦政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非正常减少和灭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昌州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本级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市、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营管理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是指在网建管理、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建设项目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损失。
第三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第五条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领导班子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事项,通过党组、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
第十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一条因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为了防范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企业与责任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决策机制,推进重大经营和决策事项的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界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是指公司决策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因考虑不周、麻痹大意、侥幸疏忽、执行不力、业务不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营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班子成员和副厂级以上干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指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以上(含)的管理人员;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人员。
二、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范围和标准1.项目决策失误。
包括:投产后一定周期内,市场与预计严重不符,无法正常拓展市场;技术不成熟,无法按期投产或者产品长期不合格;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生产,成本依然高于市场价或者同行业一般水平;因设计不合理或技术不过关,导致再改造成本高于预计投资的10%。
以上单项损失超过20万元的。
2.重大质量事故:生产、检验、仓储等质量控制环节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单项损失5万元以上的。
3.产品发运失误。
包括:发错货物;包装唛头不符;外包装严重污损;计量不准;运输资质不符等与产品发运有关的失误。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4.设备采购失误。
包括:设备选型不符;因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预期使用;非操作原因致使保修期内严重损坏或频繁损坏。
单项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5.原材料采购失误。
包括:原材料与车间要求严重不符;原材料严重不合格;不能按期供货造成订单损失;预付款无法追回。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6.产品销售失误。
包括:大额货款无法按计划正常收回;因合同签订漏洞或者审核不慎造成客户索赔;采用虚报产品指标或者邮寄超出公司生产能力的高质量样品等手段获取订单;未经批准接单,并销售超过公司产品质量能力的产品;所接订单发运周期小于公司生产能力而导致无法按时供货。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经营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公司各部室、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有违必究。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公司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缺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第六条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融资性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未全面执行招标结果;(五)违返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虚开发票;(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市审计局锡国资委[2007]20号★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二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对象及事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六条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三)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五)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也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肖亚庆【期刊名称】《交通财会》【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9页(P81-89)【作者】肖亚庆【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西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2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等文件,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全员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发生的失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确保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应加强内部管控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合法决策。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转型等重大经营决策的追究第六条对于造成国有企业财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缺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的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的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形成相应机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进行内部调查和审查,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依法组织调查,明确失误责任人的失误行为以及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的切实追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失误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失误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国有企业应保障其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及时公布经营决策失误责任的调查结果和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经营决策失误和相应责任人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正>(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各所出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首批企业名单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监督[202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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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
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七条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按照《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由派驻企业的监事会或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资委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重点调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
第十条国有资产损失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责任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国有资产损失数额以调查组调查的时间为止计算实际损失数额,通过调查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监事会或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决定。
依据此决定,市国资委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分为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处理。
上述处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十五条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对属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范围但其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禁入处理:
(一)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的形象、声誉,或者在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的;(二)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的。
第十八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及时采取行动挽回全部损失的,应当减轻、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重要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其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以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不处理的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