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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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y e
21 0 D年 9月 ( ) 中
{占 } 缸金 ; J I
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浅论交通肇事未逃逸行为自首问题

浅论交通肇事未逃逸行为自首问题
行 法定 义务 , 而 不应该 再给予 自首 的
成 的 自首 的案例 。但 当时法 庭 上控辩 双 方对 艾某 是 否构成 自首 奖 励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第7 O条规 定 : “ 在 道路 情节 进行 了激烈 的辩 论 。后 2 0 0 9 年 8月 2 6日,浙 江高 院 出台 上 发生 交通事 故 , 车辆 驾驶人应 当立 即停车 , 保护现 场 ; 造 成人身 《 关 于审 理交 通肇 事刑 事案 件 若干 意见》 中规定 : “ 交通 肇事 后报 伤 亡 的, 车 辆驾 驶人应 当 立即抢 救受 伤人 员 , 并迅 速报 告执 勤 的 警 并保护 事故现 场 , 是 道路 交通安 全法 规定 的被告 人事后 必须 履 交 通警察 或者公 安机关 交通管 理部 门。 ” 所 以驾驶者 在肇事 后 , 报
二、 交 通肇事 后未 逃逸 行为认 定 自首 的理论 困惑 在承 认过 失犯 、 交通 肇事 罪逃逸 存 在 自首的前 提下 , 也 就是
将 被害 人李 某和 李 小某撞 倒 , 致二 被害 人受 重伤 昏迷 。 肇 事 发生 承认 实行 了现行 《 刑法 》 第1 3 3条规 第 二、 三 档行 为 的, 只要 条件
以认 定为 自首作 为切 入 点 , 来分析 交通 肇 事未逃 逸行 为是 否属 于 自首 的 问题 。 关 键 词 交通肇 事 罪 自首 罪刑法 定原 则 作者简介: 杨文智, 陕西佳县人 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办公 室案管员,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2 9 1 - 0 2
十 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 我 国社会 、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 汽 车 已经 省份 。所 以为 了平息争 论 , 统 一全 国法律 适用 , 2 0 1 0 年l 2 月2 8

论交通肇事罪不成立自首——对浙江高院相关规定合理性的反思

论交通肇事罪不成立自首——对浙江高院相关规定合理性的反思

大 事故 , 致一 人死 亡并 负事 故 主要 责任 , 其行 为 已构
成 交通肇 事 罪 。事 发 后 , 安机 关 接 到群 众 报 警 赶 公 到 案发 现场 , 志刚 虽然 在现 场等候 处 理 , 这是 履 魏 但
后, 胡斌 立 即拨 打 10急 救 电话 和 12交 通 事 故 报 2 2
我 国惩 办 与宽 大相 结 合 的 刑 事 政 策 。 正 确 适 用 自
首 , 利 于 实 现 预 防 犯 罪 之 刑 罚 目 的 , 励 犯 罪 嫌 疑 有 鼓
人 主动归 案 , 高破 案效 率 , 可能 降 低 司法 成 本 。 提 尽

超速 行驶 , 注意 观察 行人 动态 , 未 致使 车 头保 险杠左 侧撞 上 由西 向东横 过 马路 的马芳 芳 。马芳 芳被 撞至
Vo . 9 12
No 5, 01 . 2 0
文 童 编 号 : 0 6—2 2 2 1 0 10 9 0( 0 0) 5—0 7 0 3—0 4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不 成 立 自首

对 浙 江 高 院 相 关 规 定 合 理 性 的反 思
雷 丽 清
摘要: 交通 肇 事 罪是 一 种 常 见 的 过 失犯 罪 , 社 会 危 害性 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对 于 交 通 肇 事 罪 是 否 存 在 自首 , 法 理 论 界 和 其 刑
引擎 盖并 与挡 风玻 璃 相 撞 后 弹 离 , 跌 至 车辆 前 方 再
路 面 。事 发 后 , 志 刚 即 让 乘 坐 该 车 的 范 某 拨 打 魏 10急 救 电 话 。 马 芳 芳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 当 晚 2 2 于 2
般犯 罪 均存 在 自首 问 题 。但 是 , 于交 通 肇 事 罪 对

论自首的本质——以交通肇事案的自首为视角

论自首的本质——以交通肇事案的自首为视角
自首 的本 质 问题 。 自首 的本质 在 于犯 罪人 认 罪伏 法 , 即 国家 以减 轻刑 罚裁 量 的 方式促 使犯 罪人尽 快 主动 地 、 自愿地
受制 于 国家公 安 司法机 关 , 并提 供 司法机 关 尚未 掌握 的犯 罪信 息。 【 关键 词 】 自首 ; 本质 ; 交通肇 事 罪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l l 一0 0 7 0 -0 3


何谓 自首的本质
关键 o [ 2 1 ( 3 ) 自首之所 以不 同于其他行为, 就在于它具 有犯 罪人 主动提请 司法机 关追诉所犯罪 行这一本质
《 刑法》 第6 7条规定: “ 犯罪 以后 自动投案 , 如实 供述 自己的罪行 的, 是 自首 。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 以免
・7 0 ・
定性条件 。第三种观 点认为 “ 犯罪人主动提请司法
机关追诉所犯罪行” 是 自首 的本质 主动接受 公 安机关 的调查 并且如 实交待犯罪事 实 ,才 能成立 自

琚: 论 自首 的本质
首。显 然, 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 , 是否 出于“ 自愿” 仍需 要 司法机关视具体案件而判断 。第 四种观点颇为符 合认定 自首 的条件 , 即“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但犯
( 一) 自动 投 案
《 刑法》 第6 7 条第 1 款 明确规定 : “ 犯罪 以后 自 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 是 自首 。 ” 作为认定 自 首的另一构成要件 ,犯罪 人如实供述 的须是 自己的 主要犯罪事实 。所谓主要犯罪事实 ,是指能够 据 以

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的认定与自首的适用

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的认定与自首的适用

此外, 自首作 为我 国刑法 确立 的一项 重要刑 罚 制度 , 惩办 当因“ 是 为逃避 法律责 任而 逃跑 ” 而获取 更 重的刑 事处 罚 。 因此 , 笔 与 宽大 刑事 政策 在 量刑 方面 的具 体体现 。但 交通 肇事 罪 自首 的 者 认为“ 逸” 不等 同于“ 逃 并 逃避 法律 责任”那 么刑 法为什 么特殊 , 认 定是 刑事 司法 实 践中有 待 于进一 步具 体规 范 的应用 问题 。对 规 定交通 肇事行 为人 必须 为“ 逸” 担 更重 的刑 罚呢 ? 逃 承
“ 保护 现场 , 救伤 者 , 抢 并迅速 报告 ” 。 ( ) 二 交通 肇 事犯 罪中规 定 ‘ 避 ’ 目的 哒 的
综观刑 法分 则, 我们 可 以看到 除 了交 通肇 事犯 罪外 , 没有 任
年 增至 8 件 , 0 8 3 2 0 年减 为 5 件 , 0 9 截止至 8月 1 7 20 年 日就有 4 何 一种 犯罪单 纯 的因为 “ 避 法律 责任 ” O 逃 而加重 处 罚 , 犯罪后 而
关键 词 交通 肇 事 逃逸 自首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O 9 (0 9 l一8 —2 1 0 .5 22 o ) l 00 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05
随着我 国道 路交通 运输 业 的迅速发 展 , 交通 事 故与 日俱增 , 交 通肇 事案 件呈 上 升趋 势 。以笔者 所 在的增 城 市人 民检察 院为 例 ,0 6 我院 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 的交通 肇事案件 为 3 件 ,07 20 年 8 20

交通 肇事 逃逸 行为 的界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交通 肇事 罪进行 了 明确 规定0 并 在 的 困难 , 能否及 时获 取救助 则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被害人 的身 对 , 而 直 接根 据“ 逃逸 ” 否 , 与 确定 交通肇 事行 为人 的量刑 档 。而 《 最高 体 健康 与否及 生命 安全与 否 。 于生 命价 值高 于一切 的标 准 , 基 交

刑事审判参考第415号: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第415号: 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一、基本案情青浦区检察院以孙贤玉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孙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孙驾驶重型货车,沿上海市嘉松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附近华卫路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与由西向东横穿嘉松中路的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相撞,造成被害人徐当场死亡、张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孙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孙肇事后,曾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扶至路边,后弃车离开现场。

次日下午,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孙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孙在肇事后虽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的行为,但随后即弃车逃离现场,且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鉴于孙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贤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贤玉不服,提出上诉。

孙上诉称,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因害怕遭被害人一方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逃逸”行为,原判量刑过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关于其离开肇事现场原因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三、裁判理由孙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履行了部分救助行为,但很快又无故离开现场且未立即投案,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审判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无故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至于其逃跑后又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孙离开现场后,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故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摘要]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合自首情节。

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

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现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逸逸;行政法义务一、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

侦查人员对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都疏于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方面的证据材料;一些侦查人员对刑法中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存在僵化理解,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肇事者最先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则认定为自首,如果肇事者不是最先报案,则不认定为自首。

一些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往往只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

而一些法院往往也按照公安机关是否有“情况说明”来加以认定。

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在肇事者对被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大多判处缓刑,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也被肇事者及其辩护律师所忽视。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保护现场、抢救被伤害的人是法定的义务,肇事者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对行为人予以宽大处理,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肇事者不存在是否自首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不能完全适用自首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一量刑幅度内已经隐含了自首情节,不再单独适用自首情节,而如果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幡然悔悟,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

二 、行为人交通肇 事后 离开现场不问断的到有关部 门投 案未如实讲述事发经过 的。 若行为人投案后 , 未如实供述肇事 经过 , 虚假叙述 , 推脱 自己的责任 , 夸大对方 的责任 , 则按照刑 法总则有关 1首的规定 , 9 因未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 , 不认定 为 自首 , 因行 为人 无逃跑行为 , 但 亦不能认定 为逃逸 , 以一 应 般 的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 若行为人投案后 , 向有关部门讲述 有交通事故发生 ,但 当时不是 自己驾 车 ,而是 别人 驾车肇事
的 , 说 服别 人 替 自 己顶 罪 的 , 并 因无 逃 跑 的行 拒 、 不能避免 的理 由包括 : 为人肇 行 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 密非 法拘禁 ;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 法 拘禁 ; 事后被人打 昏一 直 昏迷不醒 , 并认定 自首 , 认 肇 罪 不
现场后不 间断 的到有关 部门投案 , 并对事发经 过毫不 隐瞒 , 并 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 到的情况如实讲 述 , 不避重 就轻 , 不夸
大 对 方责 任 , 回避 自己 的责 任 。 种 情 况 主 客 观能 够 相 互 印 不 这
输肇事后 , 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故 意 , 因被告人主 观无逃逸意图 , 这是被 告人对行 为性质 的认识问题 。 因被告人 对肇事经过 如实供述 , 自首仍应认定 。 对 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阻碍了 自己归案 。 这种情况 下 , 被告人 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 的故 意及不能抗拒 、 不能避免 的理 由的举证责任 , 侦查 机关有按照行为人提供 的线索协助取证的举证责任。同时被
告人 必 须 在 不 能 抗 拒 、 能 避 免 的理 由消 失 后 , 时 不 间 断 的 不 及
定逃逸 。 . 五 、 语 :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直 接 关 系 到 量 刑 的轻 重 , 结 交 这

自首与认罪的界分与衔接——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为例

自首与认罪的界分与衔接——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为例

第丨期鲁嗲叫究N0.1 2021 年 2 月Police Science Research Feb. ,2021自首与认罪的界分与衔接—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为例王梓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0102)摘要: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其中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

这反映出新旧制度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在理解上的冲突,因此需要对自首和“认罪”这一对内容重合概念进行厘清,方可得出余金平符合自首与认罪认罚条件的正确论断。

其中,自首应抓住“主要犯罪事实”这一关键点,而非同二审法院一般着眼于细枝末节。

“认罪”同自首之间具有内容上的重合性,但也要关注其在程序方面的特别要素。

此外,笔者在界定两者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自首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应然关系,并提出了具体的衔接模式以及适用建议。

关键词: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1) 01-0077-11一、问题的引入2019年末,一份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掀起了2020年刑事司法界的讨论热潮,引起了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诸多刑法学者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均参与其中,此案就是余 金平交通肇事逃逸案。

纵观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其中涵盖了诸多刑事头体法与 刑事程序法的基本问题,既包括传统刑事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这一 新兴制度的适用,还包括了量刑轻重比较、自首认定等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

更有学者将 其比作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众多,司法影响较大,其所涉的 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值得进行深人研究。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余金平是中铁股份公司总部纪委综合 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于2019年6月5日酒后驾驶车辆从单位回家,在行驶到北京市门头沟 区时,车辆持续向右偏离行车道进入人行道,从后向前撞到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宋某,致宋 某身体腾空飞起,掉落后砸到车辆的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上,再被急速行驶中的车辆收稿日期:2020-11-20作者简介:王梓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硕士。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的刑法分析——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切入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的刑法分析——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切入点
用 于分 则 的所 有 犯罪 。然 而交 通肇 事罪 有其 独 特
是法定义务 , 肇事者对这种义务的履行 , 只是做了 他 们应 该做 的事 , 应该认 定 为 自首 ¨ 。 同时 , 不 j 浙
江高 院也认 为此 时再 把交 通 肇事后 报案 并 接受 法 律追究 作 为一 种 法 定 从 轻 或减 轻 量 刑 情 节 , 然 显
作者简介 : 金华捷( 9 7 18 一
)男 , , 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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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工学 院学报 ( 社科 版 )
2 1 年 01
肯 定说认 为 , 种 情 况存 在 自首 。持 该 观 点 该
的学者 主要认 为 , 政 法 中上 述 义 务 的 目的与 刑 行
时承认 自首 , 疑是 双重 褒奖 , 无 有欠 妥当 。
开研 究 , 并通 审视 交通肇 事 的 自首 问题 。 重 关 键词 : 交通肇 事 罪 ; 自首 ; 逸 ; 逃 量刑
中图分 类号 : 9 4 3 1 2 .2 3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 8 7 2 1 ) 3— 0 3— 5 17 0 8 ( 0 1 0 0 9 0 情 况下 是否 存在 自首 , 有较 大 的分歧 。
第2卷 期 9 第3
21 0 6月 1年
常 州 工 学 院 学 { ( 科版) 艮社
l u l f h n z o stt o eh oo y Sc l c ne d i ) o ma o a gh uI tu fT c n l (oi i c i n C ni e g aS e E t o
到 交通 肇事 罪 中的 自首 似乎 与 一 般 犯 罪 无 异 , 更 应 当看 到在 一般犯 罪 行为 中逃逸并 不属 于加 重 处

交通肇事之自首与行政法之义务的关系辨析

交通肇事之自首与行政法之义务的关系辨析

首 ”与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法 定 义 务 ” 的关 系 ,则 语 焉 不 详 。本 文 即试 图理 清 这 两 者 的关 系 。
结合违 法行为 的严重程 度 、 情 节 以及 行 为 人 的 主 观态 度才 能作 为刑法上 的评价 因素 。 第 一 次 行 政 违 法评价 是着重对 行 为性质 的评价 , 第 二 次 刑 法
护 现 场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的 ,车 辆 驾 驶 人 应 当立 即
但 是 最 高 院 只 是 指 出 “因 上 述 行 为 同 时 系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法 定 义 务 ,对 其 是 否 从 宽 、从 宽 幅 度 要适 当从 严掌握 ” ,但 是 对 于 这 里 刑 法 上 的 “自
肇 事 罪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致 人 重伤 、死 亡 或 者 使 公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交 通 运 输肇事后 逃逸 或者有 其他特别 恶劣情 节 的, 处
的 法 定 义 务 ,对 其 是 否 从 宽 、从 宽 幅 度 要 适 当 从 严 掌 握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后 自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的 ,应 认 定 为 自首 ,但 应 依 法 以 较 重 法 定
自 己罪 行 ” ,可 以 依 法 认 定 ,但 是 在 2 0 0 4年 实 施
的 义 务 的 评 价 与 刑 法 上 对 行 为 的 评 价 非 同 一 层 其 二, 缺 乏 义 务 规 范 的 内涵 、 外 延之统一 性 。
关键 词 :交通肇 事;行政 法 ; 自首 ;逃 逸; 重复评价

10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张明楷

10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张明楷

清华法学T si nghua L a w Journa l Vol 4,No 3(2010)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张明楷*摘 要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履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但只要符合自首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将交通肇事后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既未重复评价,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法益。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限制自首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 自首引 言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符合自首条件的案件,有的司法机关认定为自首,有的司法机关不认定为自首;刑法理论上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如此截然相反的做法,严重影响刑法的权威与适用效果,既不能让部分被告人信服,也不利于引导国民的行为。

因此,有必要展开深入讨论,以避免消极后果。

在旧刑法时代,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与裁判。

!1∀现行 刑法 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表面上,现行刑法没有明文将#接受审查与裁判∃作为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这是因为,自动投案,原本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一方面,犯罪后主动站在公安、司法机关门前或者进入公安、司法机关办公楼,什么话都不说、*!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16日 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高铭暄主编: 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4页。

清华法学 2010年第3期什么事也不做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自动投案。

另一方面,主动前往公安、司法机关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存在范围

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存在范围
中图 分类号 : 94 D 2.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5 —2 1 0 — 5 22 1 )82 50


司 法实践 对于 交通 肇事 罪 自首认 定的 不同标 准
均有 自首存 在 的空 间。
交通 肇事罪 分为三 个量 刑档 次 , 分别 为一 般交通 肇事 行为 、 交通 肇事 后逃逸 或者 有其 他特 别 恶劣情 节 的、 因逃逸 致人 死亡
的认定标准, 造成 同罪不同刑的混乱局面。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 自首认定的内部文件的出台, 使本就存在 多 种理论纷争的交通肇事罪 自首问题再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三种基本学说,阐述狭义说和折 中说的理论 漏洞, 为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量刑制度 , 当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各个量刑档次。 认 应 关键 词 交通 肇 事罪 一般 交通 肇 事行 为 基本 量刑 制度

倒地被 车碾压 后死 亡 。事 故发生后 , 杨某 马上 打 电话 报警 , 并保 伤 人员 ,并 迅速 报 告执勤 的交 通警 察或 者 公安机 关 交通管 理部 既然 是义 务, 其就 应该 履行 , 履行 之后 , 不上奖 谈 流市人 民法院认 定杨某 在事 故发 生后有 自首 行为 , 且能积 极赔 须 履行 的义 务 。 而 显然是 一种 重复评 价 , 背 了刑 法 设立 不同法 违 和 上述省份 相比 , 江省对 于一般 交通肇 事是 否存在 自首有 轻 减轻 量刑情 节 , 浙 着 相 反的操作 标准 。20 年 8 2 09 月 6日, 浙江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公 定 刑 的本意 。 布的 《 关于 审理交 通肇 事刑事 案件 若干 意见》 中规定 , 交通肇 事 “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人 尚未受到讯问 ,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以前 , 主动 、 直接 向公安机关 、人 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 2 . 其罪行并没有被相关机关发觉 ,仅仅 由于形迹可
( 二)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分子在主动 投案后 , 能将 自己所犯 的全部罪行如实供述 出来。 特别是在共 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 也应 当交代其所知的同案犯 , 主犯 , 尤其是集 团犯罪中尚未首要分 子,则必须供述 自 己所知其他 同案犯所参 与 的共 同犯罪 的全部 罪 行。 在犯罪分子 自动投案以后 , 只有如实供述 自己 的罪行 , 才能表明其 主观上具有悔改表现 , 从而为 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提供客观依据。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 应如何认定 , 应该注 意把握 以下问题 : 1 . 投案人向有关机关所供述的犯 罪 ,可以是 自己单独实施的或是和他人共同实施 的, 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的, 只需如实供述所犯数
广 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J oURNAL OF GUANGⅪ ADM I NI s I . RATI 、 1 E
CADRE l NS Tm 7 TE oF p oLm CS AND LAW Vo 1 . 2 9 . No . 1
体情况具体分析 , 只要 具备 自首条件 , 均认定 为 自首。
疑, 而被带去盘问 、 经过教育后 , 能主动交代 自己 的犯罪事实的; 3 . 犯罪嫌疑人有真心悔改之意的主 动向其所在单位、所住地街道居委会或者其他负
[ 关键词 ] 交通肇事罪; 自 首 ; 认定
[ 中图分类号 ] D F 6 2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4 ) 0 1 — 0 0 9 2 — 0 4

论文 第二次

论文  第二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交通肇事罪专业法学年级2011年秋学号1132101251348姓名曹青兰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1月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1)二、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认定 (2)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3)四、关于“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4)五、关于酒后驾车肇事和逃逸的相关问题 (6)六、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9)参考文献 (13)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各种因车辆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新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杭州飙车案”、“河大校园醉驾肇事案”将人们的眼光都聚焦于交通肇事罪上,使得“交通肇事罪”一度成为最为火热的法律话题。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效地阻止和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就必须深入交通肇事罪法律研究。

本次论文通过熟读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交通肇事定义以及界定规则,详述交通肇事逃逸和酒驾的判断以及处罚,并详述了如何针对受害人不同的人身伤害程度而做出合理赔偿方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宪法的尊严。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界定肇事逃逸肇事赔偿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①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如要构成该罪因具备下列特征①:1、交通肇事罪客体是是交通运输安全。

具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交通运输行为息息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路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即违反了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的运输管理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对交通肇事罪的论述

近 年来 ,交 通肇 事犯 罪 已由过 去 的普 通 过失 犯 罪 成 为多 发 性 、 指 的是除 航空 和铁路 运输 人员 以外 的交 通 运 输 人 员 。但 也 要 根 据
常见 性 的犯 罪 ,该类 犯罪案 件呈 明显上 升趋 势 ,并 造 成严 重 后 果 , 从事 交通 运输 的 人员 驾驶 的是 何 种运 输 工 具 ,比如 ,从 事 航 空 或 对社 会 和家庭 的危 害 及 其 严重 。据 有关 数 据 显 示 ,我 国道 路 交 通 铁路 运输 的人 员 ,在 驾驶 机 动 车 辆 的 过 程 中 ,因违 章 导 致 被 害 人
关系 的人 员 ,包括 具 体 操 纵 交 通 运输 工 具 的驾 驶 人 员 、交 通 设 备 但 有证 据证 明应 知道 发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对 有 以 上 肇 事后 逃 逸 行 为 的操 纵人 员 、交 通 运 输 活 动 的 直 接 领 导 和指 挥 人 员 ( 如调 度 员 、 的交通 事故 当事 人 ,在肇 事 逃 逸 之后 ,如 果能 够 主 动 到交 管 部 门 领航 员 、船长 、机 长 ) 和交通 运输 安全 的管 理人 员 ( 如 交通 警察 ) 或其他 公安 部 门投 案 并 如 实 交 待 犯 罪 事 实 ,且 等 待 接 受 处 理 的 ,
事故 死 亡人数 居世 界首 位 ,每 年 因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的经 济 损 失 达 死伤 或公 私财 产重 大损失 的严 重 后果 的 ,则 应 以交 通肇 事 罪 论 处 ,
数百 亿 元 ,道路 交通 安全形 势非 常 严峻 。 1 交通 肇事 罪 主体 的性质
不适 用重 大飞 行事故 罪 或铁 路运 营安全 事故 罪 。
敢 法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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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不 好这 个 问题 ,不仅 不 能解决 好交 通肇 事个 案 的公 正 问题 ,
报 警 ,而是 现 场 群 众 报 的警 ,公安 机 关 到 现 场后 ,肇 事 者对 犯 罪事 实 如 实供 述 的 ,能 否认 定 为 自首 ,这 本 是 一个 确 定 性 的事
更 不 能 实现 好 刑 法 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事 故 现 场有 人 报 警 ,而 犯 实,却在实践中出现分歧。 究 其原 因是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 处 理 自首与 立 功 若 干 问 罪 嫌 疑 人 因 实施 救 助伤 员 的行 为 没 有报 警 ,公 安 机 关 到 达现 场 后如 实 供述 犯 罪事 实的 ,应 依法 认定 为 自首 。 题 的意 见 》规定 交 通 肇事 后 保 护 现 场 、抢 救 伤 者 ,并 向 公安 机 关 键词 :交通肇 事 ; 自首 ; 自动 投案 关 报 告 的 ,应 认 定 为 自动 投案 ,因上 述 行 为 同 时 系犯 罪 嫌疑 人 的法 定 义 务 ,对 其 是 否从 宽 、从 宽 幅度 要 适 当 从严 把 握 。部 分 交 通肇 事 罪 中的 自首 问题 是 刑 法学 中 的重 要 问题 ,解 决 不 人认 为 保 护 现场 、抢 救 伤者 是 犯 罪 嫌疑 人 的 法 定义 务 而 不应 认 好这 个 问题 ,不 仅不 能 解 决好 交 通 肇 事个 案 的公 正 问题 ,更 不 定其 自首 情 节 。这 是 违 背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和 刑 法 的精 神 的 ,也 是对 司法解 释 的误 读 。 能实 现好 刑 法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三 、 交通 肇 事 后 保 护 现 场 、救 助 伤 者 ,并 如 实供 述 犯 罪 自首 概 述 “ 自首 之制 ,为 中国古 律 之 特 色 ,远 在 汉 唐 ,即 已行 之 , 事实的 ,应 当认定为 自首 其 用 意在 奖 励 人 之悔 过 自新 ,但近 代 文 明进 步 ,社 会关 系 日趋 ( 一) 从自 首对应 的犯 罪类型考察 ,应认 定为 自首 繁 复 ,发 现 犯 罪 之方 法 ,容 有 未周 , 自首减 刑 ,并 足使 侦 查 机 “ 自首 中 所 对 应 的犯 罪 既 包 括 基 本 犯 罪 ,也 包 括 加 重 犯 关 易 明犯 罪 之 真 相 ,不 致 连 累无 辜 ,且 免追 究 之 烦 ,固 不仅 奖 罪 ,那 么 对 于逃 逸 后 成 立 的加 重 犯 罪 可 以成 立 自首 ,对 于 基 本
法律 实务 z h ,  ̄ g 来自 o n g … f a i r … t i a … n d i … ∥

论交通肇事 罪 中的 自首 问题
郝 江 南
( 5 4 1 0 0 0

桂 林 市七星 区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桂林 )
要:交通肇事罪中的 自首问题是刑法学中的重要 问题 ,
悔罪表现和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办案便利 。在 当今信 息传播高度 发达 的 时代 ,在有 群众 在场 的情 况 下 ,一般 会有 人及 时报警 。
此 , 自首 统 领 着 刑法 分 则 中所 有罪 名 中 出现 的 自首 ,交 通 肇 事 罪 中 自首 的认 定 也不 例 外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犯 罪 以 后 自动归 案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犯 罪 事 实 的 ,是 自 首 。 显然 , 自首 的基 本 构 成要 件 是 犯 罪 后 自动 投 案 和 如实 供 述 自己 的犯 罪 事 实 。如 实 供 述 自己 的犯 罪 事实 ,不 难 理解 ,本 文 不予 详 述 。下面 重点 论述 犯罪 后 自动 归案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处 理 自首 和 立 功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 定 , 自动 投 案是 指 犯 罪 事实 或 者 犯 罪嫌 疑 人 未 被 司法 机 关 发 觉 或者 虽 被 发觉 ,但 犯 罪嫌 疑 人 尚未 受到 讯 问 、 未 被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时 ,主 动 、直 接 向公 安机 关 、人 民检 察 院 或 者人 民法 院 投 案 。 同时 ,该 司法 解 释对 应 当认 定 自动投 案 的 情 形 进 行 了列 举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1 0 年l 2 月2 2日 《 关 于处 理 自 首 与立 功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对 自动 投案 的认 定 进行 了补 充 性 解
立 在 罪犯 客 观 悔 过行 为 的基 础 上 ;另 一 方 面 ,相 对 于刑 事 司 法 现场 履 行 法 律 义务 ,公 安 机关 到 场 后如 实 供 述 ,这 足 以证 明去 效率 而 言是 值得 的 。 从 我 国 刑法 典 看 , 自首是 刑 法 总 则 中 的一 个 刑 法概 念 。 因


即举 重 以 明 励改悔而 已。” 即 自首的功能 ,一是促使罪犯改过 自新 。这 犯 罪 也 可 以成 立 自首 ,这 是 自首 的 当然 结 论 。 ” 有 两种 含 义 ,其 一是 对 罪 犯 悔 过 的一 种 刑罚 上 的 回馈 ;其 二 是 轻 。事 实 上 ,犯 罪 嫌 疑 人 自己报 警 只是 一 种 投 案 的形 式 。犯 罪 以刑 罚从 轻 或 减 轻 引导 罪 犯 进行 悔 过 。二是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虽 嫌 疑人 保 护 现 场 、救 助 伤 者 的行 为 远远 比一 个 形式 上 的报警 更 然 , 自首 制 度 是 一种 对 犯 罪 后行 为 的刑 法评 价 制 度 ,带 有 一 种 为重 要 。在 现 场有 群 众 的情 况 下 ,甚 至其 是 否 要求 群 众 帮 助报 交 易 色彩 ,但 是 ,这种 交 易 一 方 面并 不 是 纯粹 的交 易 ,而是 建 警 或是 否 知 道他 人 已经 报 警都 不 重 要 。重 要 的 是犯 罪 嫌 疑 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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