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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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构成有以下要件:一是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二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三是违章的行为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即过错。

交通事故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事故,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说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是意外,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下雪打滑等一系列的原因所造成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一般是参照民法的侵权责任来进行调整。

如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说酒驾,危险驾驶等,相关部门介入之后,会移交到司法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来进行:首先,是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的行为。

这种违章行为,一旦被认定就可以被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比方说常见的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果此时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着违章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产生,如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造成了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如果没有违章行为和过错是不需要进行赔偿。

这属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违章行为会成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

其次,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同时这种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需要由于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是意外,造成了人员损害或者是财产的损失,称为交通事故。

可见,人员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失是判定是否是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法律的追究。

例如李某驾驶汽车撞上骑⾃⾏车的成某,造成被害⼈成某当场死亡,后李某驾车⾼速逃离事故现场。

这就是个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为。

那么对于没有从事故现场逃跑⽽从其他地点逃跑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店铺⼩编带你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1)肇事⼈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的⾏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这是⾏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均喝酒过量)超速⾏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脑损伤⽽当场死亡。

⽽当时孙某对此⼀⽆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被⼈发现将其截获。

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亡这⼀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所说的“明知”,是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为⼈“应当知道”⾃⼰的⾏为造成交通事故⽽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实践中,肇事⼈逃跑的⽬的⼤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因为其他⽬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逃跑,这些⼈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的主观恶性要⼩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殴打。

宋某被逼⽆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本案中,宋某的逃跑⾏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如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 行为人具有过错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客观构成要件是法律制度中对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规定,它主要是依据客观事实,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图而确定的一种法律要求。

那么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主客观一致性客观构成要件的第一个重要要素是主客观一致性。

这指的是在行为中,主体的主观意思与客观行为直接相关,主体的意图和行为的结果能够匹配,而非对立。

例如,合同的成立就需要主体之间的主观意愿保持一致,但同时行为的结果也必须符合客观要求。

行为客体在客观构成要件中,另一个要素是行为客体。

这指的是客体必须存在于行为中,行为的对象性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盗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谋杀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行为客体的存在能够明确行为的对象是什么,从而对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约束。

行为方式第三个要素是行为方式。

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必须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

例如,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违约行为的性质也要符合法律规范。

行为方式的规定能够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为结果最后一个要素是行为结果。

行为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使行为符合前面的要素,也不能成立法律责任。

例如,犯罪的主观恶意、客观行为和结果都需要被证实才能构成犯罪。

行为结果的合法性是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总结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主客观一致性、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这些要素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在实践中,需要依据这些要素对行为进行综合的判断,确保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领域中,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条件或行为,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认识状态,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分别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内容。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行为: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或不作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确实发生了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主观意图或虚构的阶段。

2.结果: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或影响。

在很多犯罪类型中,要求行为必须引发某种明确的结果,这就是结果要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在法律上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者明知可能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要达到某种目的。

故意是绝大多数犯罪类型的主观要件。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忽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过失构成要件通常适用于一些非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必须既具备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条件,又具备了主体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最终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这种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综合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管控和规范。

以上就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交通肇事案件法律知识点(3篇)

第1篇一、概述交通肇事案件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违反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

(3)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责任事故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逃逸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逃逸的,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四、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及鉴定1. 证据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等。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鉴定交通肇事案件的鉴定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3)人身伤害鉴定。

(4)财产损失鉴定。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鉴定。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

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因此也成为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考点。

今天老师就以本篇给各位梳理一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本质上为公共安全,即因交通运输而受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诚然,从概念上来说,构成本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违反道交法规,即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第二、因违章造成严重后果。

而行为人在交通违章上通常为故意即明知故犯,比如闯红灯、超员超速、酒驾等,所以就有同学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应当认识到,若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交通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需承受的主要是行政交管部门的惩戒或制裁,尚未构成犯罪。

本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因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

如果认为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是故意心理的话,比如闯红灯目的是为了故意撞死自己的仇人,那么此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本罪。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实践过程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选择开车逃跑,那么此时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若出现逃逸情形仍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不过此时需要加重处罚,刑法并未规定“肇事逃逸罪”的罪名;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要进一步加重处罚。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始阐述。

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统一性进行改过。

对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和确认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

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

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

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

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解析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解析
中图分 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0 8—5 5 (0 10 —0 7 ~【4 10 7 0 2 1 )4 0 8 0 ) 讨论 。


引 言
2 0 年 7月 2 09 3日, 都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对孙 伟 成 铭 无证 醉酒 驾车造 成 四死一 伤案 进行 了公 开审理 。法 院一 审认 定孙 伟铭 的行 为 已构成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在 道路 上醉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行 为认定 为构 成危 险驾驶
罪。
两起 看来 相类 似 的 案件 , 司法 实 践 中却 得 到 了 在 不 同 的认 定 和处理 , 件 的整个 处理 过 程 引 发 了社 会 案
媒体、 民众 、 律师 以及知 名学 者 的关 注 和议论 。何 以两
收稿 日期 :0 0—1 —2 21 0 2
7 8 —
作者 简介 : 陈玮 ( 9 7一 ) 男 , 东政 法 大学 2 0 18 , 华 0 9级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刑法》 第 1 3条 规定 :违 反交 通运 输管理 法规 , ) 3 “ 因而
发 生重 大事 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者 使公私财 产遭受 重
大损失 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通运输 肇 处 交 事 后逃 逸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 恶 劣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处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该 条文 规定 了交 通 肇 事 罪 的 主要 构成 要 件 , ” 并 根 据交 通肇 事导致 的不 同结 果 规定 了不 同 的法 定刑 。
交 通肇事 犯罪 被保定 市 望都县 人 民检察 院依 法批 准逮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在法律领域中,客观构成要件是指某一法律规定下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或要素,缺少这些条件即使主观意图存在也不能构成犯罪或违法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的存在与否是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下面将从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种类及其作用等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一、概念客观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下的基本要求,主要用于确定一项行为或状况是否构成犯罪或违法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通常涉及客观事实、物证、行为结果等方面,是衡量与评价违法行为客观性质的标准。

具备客观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下的客观条件,无论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如何,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种类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客观构成要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行为要件: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必须的客观行为。

比如,盗窃罪的行为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结果要件:指构成某一行为犯罪或违法的结果必须发生。

比如,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是他人身体受到损害。

3.目的要件:指构成某一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目的必须存在。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目的要件是杀害他人。

4.时机要件:指某一犯罪或违法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

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时机要件是在公共场所聚众扰乱秩序。

三、作用客观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适用标准:客观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下对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2.司法裁量依据:客观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判决结果和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助于司法机关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判和判决。

3.人权保障作用:客观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和适用有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避免任意执法和司法滥用。

综上所述,客观构成要件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不仅是犯罪或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也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石。

只有充分认识和遵守客观构成要件,才能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比如仓库、车间、洗车房等地方正在进行的装卸、修理、洗车等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在客观危害结果上可表现为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要实际地危害公共安全,则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否则,作为肇事行为则无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例如《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交通规则》等,具体可表现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航空驾驶人员故意不与地面联系等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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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姓名:刘*学号:*************专业:法学层次:本科分校:阜阳二O一三年十一月目录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重大交通事故的涵义三、肇事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一)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件事实的确认,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不同,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如果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定罪的依据,实际上是警察代替法官来认定犯罪,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姓名:刘睿学号:1134001264351【内容摘要】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间有因果关系。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为保障公路、水上、航空、铁路的交通运输安全而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规程、纪律以及交通惯例和常识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细化了本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要求。

在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对行为人因无力赔偿损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不宜按犯罪处理。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定案依据。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界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碾轧、倾覆、碰撞等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标准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方面来考虑,不能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重大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解释》第2条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故的标准,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还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据此,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本人将阐述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一些浅见,望辅导老师多多指导批评。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界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79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包括公路、水路、航空、铁路运输中的交通事故,所以,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以上各种运输的管理法规。

现行刑法虽然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在铁路法、航空法的规定中,同样有针对一般主体(旅客、货物的承运者)的保障铁路运营安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一般主体违反该种注意义务,危害飞行安全,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显然是不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1只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而且,航空人员违反航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因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公路、水上、铁路、航空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包括交通管理行政法规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

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都是交通肇事行为,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有旨在管理交通运输活动的规定(如驾驶人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件、车辆必须安装牌照等),也有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定(如禁止酒后驾驶,禁止逆行等)。

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旨在管理交通运输活动的规定,只是一般的违章行为,只有违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1参见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才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惯例、交通常识等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违反的内容?这个问题涉及到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别注意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刑法理论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文的法规、规章制度把各种注意义务都详尽的规定了,特别注意义务就是这些成文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是违反了特别注意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规章制度仅仅是特别注意义务的定型化,一般只规定了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必须注意的事项,并不包括全部的注意义务。

有些人们习以为常、自然遵守的操作惯例、常识或经验,往往没有明文规定。

然而这些惯例或常识也蕴涵着特别注意义务的要求,同样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凡是业务活动中有助于避免危害结果的一切必要行为,都是特别注意义务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本身。

[2]2我个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遵守特别注意义务应当是在遵守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上,由于从事危险活动必须更加谨慎注意不发生危险,并不是不用遵守一般注意义务,而规章制度不仅不可能把所有的注意义务规定出来,更不可能把一般注意义务也规定出来。

比如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的前方注意义务,对老人、妇女、儿童、盲人、残疾人等的注意避让义务,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安全注意义务。

而这些注意义务有些可能在交通法规上没有明文形式的文字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机动车驾驶员不需要遵守,违反这些义务仍可以构成过失。

而且随着交通业的发展,交通法规一定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漏洞,在交通法规较为完善的日本,几乎每年都要修改一次交通法,这也说明了交通法规总是不能适应保护安全的需要。

[3]3因此,应当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作适当地扩大解释,旨在保护生命、健康安全的一切注意义务都是行为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重大交通事故的涵义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碾轧、倾覆、碰撞等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标准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我们可以把重大事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类是指,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加强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姜伟:《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105页。

3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交通灾害的消灭》,。

对第一类事故,应当注意把握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且行为人无能力赔偿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犯罪定罪处罚,对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犯罪处理。

德国刑法典规定的315条a(危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安全罪),第315条c(危害公路交通罪),规定对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都要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与79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都明确规定了重大事故包括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此,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肇事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

但在现行刑法与79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差别。

在79刑法实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严格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将财产损失的标准界定为3万元至6万元之间,即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够此标准,无论是否赔偿,都构成犯罪。

现行刑法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沿袭了《通知》的精神,但较《通知》而言,《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财产损失的数额,而且把无能力赔偿损失作为条件之一。

这样一来,就降低了损害财产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机率,限制了对此种行为的处罚。

但是,《解释》把行为人因无能力赔偿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作为犯罪处理,甚至把无能力赔偿损失达到更大数额标准归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而加重处罚,引起了刑法理论很大的争议。

否定说认为,这实际上是将易科制度引进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不便妄加评论,但对其有效性则可以提出质疑,易科制度应该是刑事立法所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司法解释的自身定制的权力,尤其是“解释”易科的不是刑而是罪……。

[4]4肯定说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不会造成不平等,并且认为,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于被害者还是相对于刑罚,都是比较公平的。

[5]5我个人认为,肯定说是错误的。

首先,《解释》的规定不但没有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反而违背了这一原则。

《解释》的初衷可能是想凭借刑罚的威慑力来督促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但是,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完全可以以使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解决。

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赔偿问题,没必要使用刑罚,如果没有能力赔偿,就是用最严厉的刑罚,也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因此,刑罚在此处是多余的。

其次,民事责任与刑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不能互换。

两者虽然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但归属的法律关系的领域不同,体现的国家的评价也不同。

民事责任是因没有履行民事义务而引起的“二次义务”,其实质还是民事义务,所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和解”。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4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研究》,高明暄、赵秉志编:《过失犯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5参见侯国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缺陷分析》,《法学》,2002年第7期,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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