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精)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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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行政审批)表格
附件1编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XXXX申请日期201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3: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自查人签名:申请人盖章:附件4: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5:现场审核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附件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式样)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我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
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等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年月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预防控制动物疾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附件: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流程分享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流程分享1、申报单位
(1)动物饲养场、养殖⼩区
(2)动物屠宰加⼯场所
(3)动物隔离场所
(4)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
2、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图(建设、分区、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本(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害化处理场管理制度⽂本,最好上墙拍照)
(5)⼈员情况(⼯作⼈员情况,聘⽤的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员⽆⼈畜共患传染病)
3、审批程序
A 动物饲养场、养殖⼩区;动物屠宰加⼯场所
(1)申请⼈向县畜牧局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监督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乡镇(街道)动物卫⽣监督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作⽇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初
审。
初审不合格的,⼀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动物卫
⽣监督所;
(3)县动物卫⽣监督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作⽇内完成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审查
不合格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B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
(1)申请⼈向县畜牧局提出申请,并向县动物卫⽣监督所提供申报材料;
(2)县动物卫⽣监督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作⽇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
报材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基本信息1. 申请单位名称:2. 申请单位地址:3. 申请单位联系人:4. 联系电话:5. 申请日期:二、申请内容1. 申请动物种类:2. 动物数量:3. 养殖场(场所)名称:4. 养殖场(场所)地址:5. 养殖场(场所)面积:6. 养殖设备和设施情况:7. 养殖场(场所)的环境条件:三、养殖条件审查1. 是否具备动物健康证明:是()否()2. 养殖场(场所)与周边环境的隔离程度:高隔离程度()中等隔离程度()低隔离程度()3. 养殖场(场所)的卫生条件:优()良()一般()4. 养殖场(场所)空气流通情况:良好()一般()差()5. 养殖场(场所)中动物的居住条件:良好()一般()差()6. 养殖场(场所)是否有防疫措施:是()否()四、申请单位声明申请单位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养殖场充分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签字:日期:五、准予审查意见本申请表已进行初审,准予进一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六、审查结果申请单位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后,满足相关要求。
七、审查意见经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单位的养殖场(场所)符合相关防疫要求,予以通过。
八、备注申请单位如有其他补充或备注事项,请在此栏填写。
申请单位补充/备注:以上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的内容,本表用于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需要填写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条件审查等相关内容,并进行签字确认。
该申请表的目的在于确保养殖场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以保证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V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评估表-V1近年来,动物疫情频繁发生,防疫工作成为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填写和审核就成为了防疫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的填写要点(1)填写人员的资料必须写清楚,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2)填写地点的详细信息,包括考虑选址的原因、选址的依据、选址的条件等。
(3)填写防疫设施的情况,如围栏、疫苗、防护设备等。
需要对每个设施进行详细说明,并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4)填写医疗设施和用具的情况,包括手套、消毒剂、医疗箱等。
需要说明数量和种类,以及是否符合标准。
(5)填写动物常规检测的情况,包括检测方式、检测频率等。
需要说明具体检测项目和方法。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的审核要点(1)审核人员要认真核对填写人员所填写的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
(2)审核人员要认真评估选址的安全性和防疫条件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足或存在隐患,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审核人员要对防疫设施的是否符合标准、医疗设施和用具是否齐备、检测项目是否完整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防疫设施的完善和医疗用具的规范使用。
(4)审核人员要根据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内容,确定防疫工作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制定,以便在实际防疫工作中按照计划执行。
总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和评估表的填写和审核是防疫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填写和审核,才能保证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 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 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布
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
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至;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 消毒间。
设 施 设 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Βιβλιοθήκη 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 易清洗;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项 目
内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
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审核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专家评估意见
(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或:不符合动物防疫选址条件。)
专家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确认选址。
或:不予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实际距离(米)
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距离种畜禽场
距离动物饲养场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本单位自愿申请所建场所选址评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核意见
(已满足设定距离要求,无需评估。
□3.场所建设方案(包括场区平面布局、各功能区划分、人工屏障建筑方式、设计生产规模、养殖或屠宰畜禽种类、饲养模式等情况);
□4.动物防疫措施简况(包括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方式、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距离项目
距离周边场所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申பைடு நூலகம்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经纬度
场所类别
□ 动物饲养场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提供材料清单
□1.场所所在乡镇(街道)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
□2.场所地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范围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及距离,与周边场所自然屏障、人工屏障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流程表【模板】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任丘市畜牧水产局
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
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效期
1年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前置审批事项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材料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流程表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的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
(一)
1.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条件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电话咨询
宣威市畜牧兽医局服务电话:0874-7123975
周一至周五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1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格式为: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
如:京密03001。
市级编号格式为: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
2.“单位(个人)名称”由申办单位(个人)如实填写。
3.“场所类别”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个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后划“√”,可以多选。
4.“提交材料”一栏设有10个选择项,申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的不同需要提交不同材料。
◎10类场所都必须提交材料1、2、3、6。
◎属于第1、2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4。
◎属于第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5。
◎属于第2、4、5、7、8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7。
◎属于第9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8、10。
◎属于第1、5类场所另需提交材料9。
5.“地址”一栏填写具体的生产经营地址。
6.“类别”一栏设有两个选择项,属于第一次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批的,在初次后划“√”,属于《动物防疫合格证》到期,申请延长的,在延长后划“√”,属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变更后划“√”。
7.申请单位(个人)应在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8.“审核意见”、“审定意见”、“发证日期”、“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等项目,由审核机关填写。
9.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规则市级编号格式:京+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三位编码)号。
如:京动防(合)字第(03001)号区(县)编号格式:京+区(县)名称第一个字+动防(合)字第+(年份后两位+四位编码)号。
如:京密动防(合)字第(030001)号。
10.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办单位(个人)和审核单位各保存一份。
11.《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二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范本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施齐全,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5.1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够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13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等记录完整规范。
5.14
隔离场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15
动物隔离场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
3.19☆
省级实验室具有主要规定动物疫病的病原学检测能力,市县级实验室具有常发规定动物疫病的血清学检测能力。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3.20☆
实验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各种记录填写清晰完整、真实客观。
3.21
实验报告规范,实验结论表述科学、清楚。
3.22☆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5.21
无害化处理场消毒制度健全,采用的方法及药品符合要求。
5.22
无害化处理场建立并落实人员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5.23
无害化处理场档案齐全,记录规范完整。
5.24☆
活动物交易市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动物检疫、消毒等制度和措施。
5.25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1
区域区划
1.1※
省级人民政府以立法或文件形式明确控制动物疫病种类、区域范围及类型。
1.2
区域规模适度、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
1.3※
区域自然或人工屏障体系完整,能控制动物的自然进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及应用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填写说明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4: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防合字第号代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附件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注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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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设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是
否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