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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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业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办学方针,统筹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学生个体差异、学科特点和教育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健康、透明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建立和完善健康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规定的内容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生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生和录取学生,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注册和报到工作: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和报到手续。

(三)学籍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学业评定、奖惩情况、实践活动等。

(四)学籍异动管理:管理和统计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

(五)学籍验证和证明:根据学生的需要,及时提供学籍验证和证明服务。

(六)学生诚信教育和行为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制定并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

(七)学生交流和沟通:建立学生与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问题。

(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学籍管理原则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当体现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群体和个体。

(二)健康、积极: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习惯。

(三)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个性化教育。

(四)激励引导: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实践活动。

(五)法治、规范:依法办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行为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籍是高等学校为学生建立的专门管理学生学习和发展情况的制度。

学籍记录学生在学校学习情况的基本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获取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在学籍上获得相应的标识。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变动、异动等申请应当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校方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后取得学籍,必须全程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变动与注销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录取、注册学生,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学籍变动的情况包括:(一)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二)退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愿或其他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三)转学:学生在校期间,有意向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与转学学校进行对接,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四)开除: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纪违法的,经学校纪委会或相关部门审查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学生毕业之后,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将学生的学籍从在册学生名单中注销。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坚持服务教育和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公正、规范、高效的管理服务;•加强学籍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学生入学和退学规定(一) 入学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入学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等规定。

入学审核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学生考试成绩和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生是否符合入学资格要求。

入学审核通过后,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公示学生名单,并告知学生入学日期和注册办法。

(二) 退学高等学校学生应保持正常学籍,除因毕业、结业和退学外,不得随意作出异动。

学生主动退学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交退学申请书,并经审核批准;•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籍自动作废,学生不能再享有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各项权利。

高等学校为提高学生规范学习的意识,针对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不合格等情况,可按照各自学校不同的规定进行勒令休学、退学等处理。

三、学籍变更和复学规定(一) 学籍变更学生因下列原因需要变更学籍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办理:•学生个人信息出现变化,例如户籍、身份证、姓名等;•学生转换专业或者学习形式;•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恢复学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籍变更的管理,保证学籍变更的真实合法。

(二) 复学(1)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学籍,未脱离学籍时间不超过三年;•对于退学或被劝退的学生应当经过学校考核同意。

(2)学生复学应当经过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书。

学生复学后,应当继续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计划学习,如若不能按期完成规定课程,应当重新进行学籍调整。

四、学籍档案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高校的设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的注册和报到要求: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并规定学生在何处进行注册和报到。

2. 学生信息的登记和变更: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并规定学生在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3. 学籍的接受和保管:规定高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并规定学生有权查阅和申请学籍证明。

4. 学生学籍的转入和转出:规定学生在高校之间转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如何办理学籍转出和转入手续。

5. 学生的学习进展和学业管理:包括学生课程注册、选课、课程补修、休学、退学等的规定,以及对学生学业不进展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处理办法。

6. 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纪律: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7. 学籍管理的权益和义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高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

学生应在入学前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或影响学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合格成绩,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教育教学安排,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资格,按照招生章程和国家相关政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录取通知书后方能注册入学。

第七条学生注册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学校的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应参加全面的新生教育,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园文化。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学时和学分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如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退费或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学校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籍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便利的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资格、学籍管理、培养方案、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入学资格:学生需要符合学校的招生条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通过招生考试或者其他选拔方式获得入学资格。

2. 学籍注册: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包括递交入学报到材料、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等。

3. 学籍变动:学生遇到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变动手续。

4. 培养方案: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包括选修课程、专业课程、实习实践等内容。

5. 学业成绩:学生需要参加学校规定的考试或者评估,取得相应的学业成绩。

学校会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并根据一定的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学分。

6. 学籍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学生信息采集、学籍档案管理、学籍信息查询等。

7. 毕业与毕业证书: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达到相应的毕业要求。

学生毕业后,学校会颁发毕业证书予其。

总的来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生入学、学习和毕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的程
序顺利完成学业。

不同学校可能有细微差别,具体的规定以各个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准。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6. 学籍奖励和惩处: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处,如奖学金、处分等。

7. 学籍监管:学校会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监管,确保学生遵守学校规定,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管理。

总的来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管理和监管学生的入学、转学、毕业等相关事项,维护学校的学术秩序和正常运转。

每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参考各个高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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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2. 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校应及时调整学生学籍状态,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学籍恢复:因休学或退学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4. 学籍保留: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5. 学籍终止: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等学籍终止处理。

四、学籍管理程序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2. 学籍变动: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3. 学籍恢复:学生申请恢复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4. 学籍保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5. 学籍终止: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终止处理,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3. 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规定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期间的学籍相关事项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学籍管理规定:
1. 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

2. 学籍转入: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时,需提交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入。

3. 基本档案:学校负责建立和管理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

4. 课程选择: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选课和学分要求进行选课,不得违反规定。

5. 考勤管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且具备正常的出勤记录。

6. 学业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价指标进行学业评价,通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7.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籍期间如有因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变动手续。

8. 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9. 毕业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申请和答辩。

10.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享有根据学校规定的权益,包括学业权益、人身安全权益等。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各类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依法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差异和发展需求,促进其全面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健康发展,使其具备成为有用的社会人才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是全校学籍管理的主体,承担全面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范围内公开考试或招生录取。

第七条各学院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八条录取通知书是新生入学的凭证,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需持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体检。

第十条入学报到当天,新生应按时到达学校,并到指定的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毕业退学第十一条在校学生每个学年开学时,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近期照片及相关证件原件如有。

第十三条学校将根据注册情况进行学籍核实,核实后学生方可享受正常学籍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注册,但不得超过学期的1/3。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如需离校或转学,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班主任、家长和学籍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退学时,需办理相应手续。

已就业的学生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未就业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十七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发生任何变动的行为,包括学籍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劝退等。

第十八条学籍转入需满足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及相关材料。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二)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三)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学籍管理范围第四条学籍管理范围包括:(一)入学与注册;(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籍;(三)学籍异动;(四)学位授予;(五)毕业、结业、肄业;(六)其他涉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学籍进行注册。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籍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学位授予第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应依法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程序如下:(一)学生提出学位申请;(二)学院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四)学校授予学位。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考核合格,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退学、肄业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退学或肄业:(一)自动放弃学籍;(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三)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四)经学校批准退学或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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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无参加学期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七条日常表现考核1、日常表现考核以《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等情况。

日常表现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通过学生总结、班级评议、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等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制评定等级。

2、日常表现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予以试读一学期或延长试读期的处理。

试读期间,将按照《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

3、在学生全学程中,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的试读处理不得超过两次。

4、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变更处理的学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1、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务工作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学院考试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和体育课等课程类型,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2、专业课按照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的考试安排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工作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3、专业共同课按照附中和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商定的考试时间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4、文化课课程考试由附中教务工作部门按照文化课教学计划的规定分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并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各类型考试成绩共同构成学生各课程的学期综合成绩。

体育课由体育教研室按照国家有关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育课要求单独组织考试并采取百分制记录成绩。

5、考试等级。

考试、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分类:优秀(80以上)、良好(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文化课考试成绩按下列比例计算学期综合成绩:月考成绩10%,期中考试成绩3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按总分10%、期末考试成绩按总分40%。

按照学期课程门数,主修专业课单独考察成绩等级,并依照上述标准确定合格与否;专业基础课、文化课和体育课合并考察学期成绩等级。

期末总评成绩达到此类课程2/3不及格者或补考后仍有1/3不及格者,均视为不合格。

6、课程成绩补考。

各类课程学期综合成绩不合格者或因病、事假经学校同意未参加期末考试致使学期综合成绩空缺者,应参加学期补考。

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作为学生学籍审核的依据。

除主修专业课成绩外,其它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再安排一次补考。

毕业前补考成绩,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学生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按“缺考”记录。

补考成绩60分(含)以上者以60分记,60分以下者按卷面分如实记入学籍档案。

主修专业课程学期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的处理。

7、应届毕业年级的学生,其第一学期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成绩除外)均为课程结业成绩,不再举行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期补考。

其所有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除外)均直接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条考试管理:1、符合各类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

凡完成各类课程学期规定教学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有资格参加相应考试。

学生在各类课程学期规定课时的学习中因各种原因达到三分之一(含)课时缺课者,无该课程考试资格。

无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参加学期补考。

2、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相关课程考试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班主任提出请假,经学生工作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期末申请缓考者,跟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考试。

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

3、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主修专业课考试请假或期末缓考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主修课专业教师及班主任提出请假,经附中及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或缓考。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绩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绩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⑶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程序如下: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

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如实转交。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⑴入学不满一学期。

⑵毕业年级。

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重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

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

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商议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⑻试读期内(含新生试读、降级试读、原级试读)成绩不合格者;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绩两次不及格者。

⑽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

⑾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绩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

⑿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

⑿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⑿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

⑵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

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讨论,校委会批准,可按照“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

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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