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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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 社会 I } l J
20.2巾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机 制的现存 问题及完善
顾 娜
摘 要 我 国现行 侦 查监 督机 制 的缺 陷集 中表现 在对犯 罪嫌 疑人基 本权 利保 护力度 不足 、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缺 乏 、 督 范 被 监 围 不够全 面 、 效 果 不佳 、 督 渠道单 一等 问题 。本文 结合 我 国 实际并借 鉴 国外侦 查监督 的做 法, 出完善 我 国侦 查监督 监督 监 指 机 制 , 立 以保 障人权 为核 心 的侦 查监 督理论 , 立健 全现有 的监督 体 制。 应树 建
可 以及 时求得 国家 的保护 。 2 改革对 强制措 施 的监督方 式, 点就 在于 对拘 留等 限制 人 . 重 身 自由强 制措施 的监 督 。
( 完善 监督规 则 三) 完善 监督规 则可 考虑从 以下几 方面着 专 强制 措施 的采取 以及 认定 的事 实和适
1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作为, . 也要监督其消极的
以拓宽监 督范 围 用 的法律 是否 合法进 行 的察看 和 督促 ; 狭义 来看 , 从 就是 指在刑 违法 不作 为 , 事诉讼 中 , 察机 关对侦 查机 关的侦 查活动 是否合 法进 行的察看 检 2强 化事前 监督 , 事后 监督 。除羁押 措施 的适 用 需事先 . 完善 经过 检察机 关 的批准 外, 涉及 到限制 或剥 夺公 民隐 私权 、 对 财产 和督促。
第 四种观 点认为 , 侦查监 督不 仅应包 括审 查逮捕 、 审查起 诉 、 侦查 活动 监督 , 包括刑 事 立案监 督 还 ( ) 二 侦查监 督概 念 的新 建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完善侦查监督的思考

完善侦查监督的思考
陈 斌
( 东商 学院 法学院 ,广 东 广 州 502) 广 130
摘 要 :侦 查监 督 是 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对侦 查 机 关 的侦 查 活 动 实施 的 监督 , 人 民检 察 院承担 的 一项 重 要 职 能 。侦 查 监督 是
对于保 护公 民权利 、 维护司法公 正具有 重大意义, 是人 民检察 院履行控诉职 能以实现犯 罪追诉权的需要 , 也是保 障犯 罪嫌疑
处罚 。
( ) 查 监督 的 必要 性 二 侦
的追诉 权。 侦查 的 目的是为 了提起公诉 、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 ,侦查手段必须和公诉 目的相结合 , 为公诉 目的服 并 务, 以保证公诉 的高效率 。 所以侦查 机关 的侦查活动必须接
受检察机关 的监督 , 以实现宪法关 于国家权力设置的规定 。
具有统 一性 , 其共 同职责主要是为提起 、 支持 公诉 而查获犯
罪嫌 疑人、 明犯罪事实 、 查 收集调取证据 以实 现国家对犯罪
权 的主体 , 检察机关应对侦 查活动进行 有效 、 权威 的约束 , 侦查机关则必须接受来 自检察 机关的监督 。对于侦查机关 在侦查 中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应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予 以
人 、 告人权利的需要 。但是 。 被 当前侦 查监督机制存在一些 问题, 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 用, 因此, "完善侦 查监督制度 , 应- 3 保证
侦 查 活动 的 合 法性 。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侦查 活动 ; 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 : F D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3 2 9 (0 9 0 —0 8 0 17 — 5 6 2 0 )5 0 2 — 3 控 制作用 。 在这些 国家 , 了能更好地 服务于公诉 的需要 , 为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如 同其他 权力 形 式 一 样 , 查 权具 有天 然 的扩 张 侦
性 和攻击 性 , 侦查 活 动 的 展 开 以及 侦查 措 施 的采 用 几
乎是 以限制甚 至剥夺 犯 罪 嫌 疑人 或 第 三 人 的人 身 、 财
产权 益 为前 提 的 。由于 我 国侦查 阶段 司法 审查 机制 的 缺位 和 侦查 机关 与犯 罪 嫌疑 人在 诉讼 权利 配置 上 的失 衡, 导致 侦查 机关 拥 有 强 大 且 几 乎 不受 外 部 制 约 的 侦
害社 会 和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 行 。通 过适 用 可 以有 效地 防止 犯 罪嫌 疑人 自杀 、 跑 、 逃 串供 与 隐 匿 、 灭 、 毁 伪
命、 自由 、 财产 的状 态 , 这 些 措 施 的 承受 者 在 权利 保 而
护上 的法律 规制 亦 较 匮 乏 , 果 我 们对 于此 种 权力 不 如
造证 据 以及 干扰 证人 作 证 等 防 碍 侦查 的行 为 , 证 侦 保
查机 关及 时 全 面地 收集证 据 , 明犯 罪事 实 , 查 准确 打击
犯罪 , 护 国 家 社 会 利 益 ,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维 保
对人 的人身 、 产等合 法 权益 造 成损 害 , 以侦查 相对 财 而 人 同意 为前 提而 进 行 的 侦 查 , 如辨 认 等 。 所 谓 强 制侦 查 , 侦查 机关 为 了收集 或保 全犯 罪 证据 、 获犯 罪嫌 是 查 疑人 而通过 强制 方法 对 侦查 相对 人 采取 涉及 限制 或者 剥夺 人 身 自由、 财产 、 私等 权利 的 侦查 措施 。根 据侦 隐 查对 象 的不 同 , 强制 侦查 可划 分 为不 同的种 类 : 一是对

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完善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完善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 搜查 证》 本的主要 内容 是“ 据《 正 根 中华 究犯罪嫌 疑人责任 ,保 证刑事诉讼 的顺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第 1 9条之规 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0
我国刑事诉讼 法中 ,有 关人身 自由 定 , 兹派侦 查人 员( 侦查 人 员姓名 )对 犯 ” 首 先 ,是获得犯罪 证据的最 有效手 的 强制措 施 由单独 第六 章进 行 了规 定 , 罪嫌 疑人 XX在 x市 x 区 x 路 x 号的 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 , 具有本 使刑事 强制措施在保 障公民人 身自 由方 住宅 进行搜查 , 并没 写明“ 搜查 的理 由和 能的逃避刑 事责任的想 法 ,都会做 出伪 面做 到了有法可依 。相 对于人 身强制 措 搜查 的范围” 造现场 , 灭证据 , 匿 、 毁 藏 转移 赃款 赃物 。 施而言 ,财产强制措施 在刑诉 法中 的规 定就简单 了许多 ,有关 财产权 的程序保 障上用语寥寥 , 关程序 的启 动 、 相 监督几 乎是 空白 , 相关规 定也 比较笼统 ( 如对赃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 本溪市溪湖 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本溪 170) 00 1
论 我 国 强 制 措 施 体 系 完 善
与 公 民 财 产 权 利 的 保源自障 摘 要 : 本 文 针 对 刑 诉 法 关 于 财 产 强 制 项权 力由侦查机 关内部审 批决定 ,就会 于形式。
约 ,实践 中难 免出现对 公民财产 权利保 机关来签 发 。但是 , 我国 , 查证 的签 以犯罪 嫌疑 人 受到应 有的 处罚 为结 局 , 在 搜
发和执行都是由侦查机关来行使。《 公安 很少关注被害人受到了哪些补偿,犯罪
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 序规 定》 2 5条 、 结 果往往由被 害人承受 ,对 犯罪嫌疑人 第 0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制度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制度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是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二、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原则1. 依法监督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

2. 客观公正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中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财产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保护被监督涉案财物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

4. 效率原则。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应当高效、快捷,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监督事项。

三、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职责1. 监督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审查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3. 对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

4. 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5.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的程序1. 接受委托。

涉案财物监督工作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委托开展。

2. 审查材料。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审查执法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文件、清单、凭证等。

3. 现场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行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4. 提出意见。

监督机构对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执法机关。

5. 整改落实。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6. 终止监督。

涉案财物管理行为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终止涉案财物监督工作,并书面报告结果。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责任。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体制一样,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些地区,侦查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向公众透露。

这给了人们一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感觉。

缺少透明度也削弱了对侦查机构的信任,导致公众对其工作的怀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政策,确保侦查过程和结果能够被公众了解和评估。

他们可以定期发布有关侦查案件的摘要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由独立的专家和公众利益代表组成,对侦查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是信息收集和分析的挑战。

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侦查人员需要从中找到关键线索并进行分析。

然而,由于信息的广泛和复杂性,侦查监督机构常常陷入信息过载的困境,导致重要线索被忽略或处理不当。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侦查监督工作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筛选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并自动识别潜在的线索。

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使侦查监督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跟踪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问题。

虽然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个别案例涉及不当的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危及公正和正义,还会削弱公众的信任和对侦查工作的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调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性。

建立一个举报机制,使公众和内部人员能够匿名举报不当行为,并对举报进行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建立独立的纪律委员会,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惩处,也是必要的。

总结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的思考
二 、目前侦查监督 程序在我国司法 实践 中存 在的问题

置于更加艰难的境地。涉讼公民在侦查中的权力极其脆弱,
司法救济是 其可 以凭借 的有 限 的权 力救 济途 径之 一 ,如果
连这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也被切断,那么公 民在侦查 中的 地位就会更加无助。由于缺乏法官介入侦查 、控制侦查 的 司法审查机制,侦查程序的结构行政化 , 呈现出一种侦查 机关及 其相 对人 的两方 组合形 态 ,侦查 机关 完 全控 制着 侦 查程序的运行 ,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则显得相对 化 、客体化 。
式 。因而缺乏有效 的外部制约 。 司法审查缺 位 的最直 接后 果 ,就 是 将侦查 中涉讼 公 民

人权。长期 以来 ,我国 《 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打击、惩 罚犯罪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 了保障人权、对
个人权 益的保护 。在 现行侦 查程 序 的设计 上 ,侦 查机 关拥 有过于 强大 的侦查权 ,而 缺乏 必要 和有效 的监 督 ,犯 罪嫌 疑人在侦查 阶段所 享 有 的权 利极 为有 限 , 这样 一种 权利 在
( )侦查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存在 和缺乏制裁 二 目 , 前 在我 国侦查 程序 的运 行 中 ,侦 查 机关 滥 用权 利
的现象十分严重 ,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非法搜查、非法 扣押成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所以 会出现违法侦查行 为,除了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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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学报 ( 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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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7
No . 3
第 3期
V0 .7 12

论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的刑 罚体系 , 都是 由各种刑 罚方式 有机 配置 而成 , 以便发 挥控 制犯罪 的最佳效 果 。由于每个 国家控 制犯罪 的资源 投入 总是有 限 的, 以就 要求 以最 小刑 罚成本 支 出 。 所 最大
限度 地遏制犯罪 。 ” 而 目前 , 检察机关 在审查批 捕时多
绝?从 目前披露 出来 的错案 来看 , 绝大 部分 案 件 的被告 人都 曾遭 到过 刑讯 逼 供 , 刑讯 逼供 几 乎成 了刑 事错 案 的

个 标签 。 于刑诉 法修 改在 即, 关完善 侦查监 督制 度 鉴 有
所涉 及 的价值 取 向 、 诉讼 理 念及各 种 强制 措施 的详 细设 计方 面的研究 已有 不少专 家学者 作 了深入 的探 讨 。本 文 就 以检 察 机 关对 侦 查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最 多 的逮 捕 问 题 以及 民愤 最大 的刑 讯逼 供 问题 监督乏 力入 手 , 以改 变 侦诉 关 系观 念 为切 入点 , 为完善 侦查 监督 制 度提 出一 些
查批捕 和起诉 的过 程 中并 没有及 时地 发现 。 无 可否 认 , 世界 各 国的历 史 上 , 曾有 过 用 肉体 在 都
逮捕 是最严 厉 的强制措施 ,其 目的主要 是为 了防止 人身 危 险性 大的 犯罪嫌 疑人 逃跑 、 威胁 证人 、 串供 、 毁灭 证据 或再次犯 罪 .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 因被侦查 人员 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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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检察理论前沿 t

论侦查 监督 制 度昀 立法完
季 美君
内容提 要 : 检察 理论 前沿 中的季 美君 的 文章 内容提要 如下: 刑 事案件 在侦 查过程 中存在 的种种 问题早 已为人们 所关注 ,身为 专 门的法律 监督 部 门的检 察机 关如 何加 强时 侦查过 程 中的违法现 象 的监督 , 极 富现 实意 义的话 题. 这是 检察 机 关时侦 壹过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最 多的逮 捕 问题 以厦 民愤 最大 的刑讯 逼供 问题监 督 乏力入手 , 改 变侦诉 关 系观 念, 来 完善 侦查监 督制度 , 应从 四方面进行 立 法完善 +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破案效果的提升、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一,侦查方法不合规范。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如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窃听、盗窃他人物品等。

这种不合规范的侦查方法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伦理和法律规定,还可能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影响案件的进展和侦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侦查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且权力被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侦查结果的不公正,侵犯被侦查对象权益,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监督机制是保障侦查工作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监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高,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够明确,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从而丧失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第五,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不高。

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侦查活动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对外界不透明,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导致舆论批评和社会质疑,损害侦查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面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项规范性文件:一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三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四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简称“四项改革规定”),这“四项改革规定”都拟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全市侦监干警学习好、领会好“四项改革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下面我逐一讲解“四项改革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里我都是选择新内容、重点内容加以具体阐述。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解读1、立案监督的原则第二条规定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3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4有错必纠的原则。

2、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对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没有在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只就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线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并对通报的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这些规定是新的突破,各基层院要按照要求,积极与同级公安联系、协调,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4、建立立案监督接受投诉机制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

这一条是富有新意的,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调了受理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全力建造“廉洁政府”,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章程,到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调整了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相关部门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以“场所安全、对象安全、信息安全、队伍安稳”为重点,再强基础、再抓提升,切实增强做好留置看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留置措施的问题分析纵观我国的监察进程,“两规”到“留置”的发展意义重大,无不彰显法治的胜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分析、探讨与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和合宪化,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程序存在瑕疵201 8年,《监察法》通过,为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留置措施仍存在个别问题。

1.留置场所设置不统一留置场所的泛化是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严峻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为特定场所。

”但其对“特定场所”的设定并未明确说明。

从当初的试点地区发现,有的监察机关设置了新的留置场所,如广东省郭峻铭留置一案,惠州市监察人员将郭峻铭由公安机关带至监察机关;有的监察机关将原办案场所作为留置地点,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涉挪用公款一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还有的监察机关则直接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如浙江省余建军贪污案。

由此可见,留置场所的设定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监察机关为便利留置措施的执行所设立的新场所,即设立在纪委监委的留置点;二是仍继续沿用“双规”时期的羁押场所;三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设定模糊化易导致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使得本就力量悬殊的监察机关与被留置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更加微妙,存在潜在的隐患。

以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检察机关的执行力

以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检察机关的执行力

以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检察机关的执行力[摘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但是从实践操作看,检察机关对我国现行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监督不力、执行力不强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该立足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和经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我们现行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度加以完善,提高侦查活动的监督执行力。

[关键词]侦查活动的监督;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目标,其核心思想是指把战略、决策、规划与部署付诸实施的能力。

所谓检察执行力,就是检察机关全体人员全面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按质按量地完成检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能力。

①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追求检察职能依法独立,检察权得到有效地行使,也就是追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执行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笔者试图以我国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执行力问题。

一、我国侦查活动的监督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侦查活动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制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监督予以具体化,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和途径,方便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具体体现在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和起诉、复验和复查、非法证据排除等四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实施,侦查监督部门包含审查逮捕、刑事立案侦查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职责。

随着2000年检察机构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表明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重心调整到主要是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以侦查监督权力与权利的强化为视角

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以侦查监督权力与权利的强化为视角
注释 :
年第6 。 期
⑤ 陶建旺、 元明:完善立案监督的构想》 栽《 民检 《 , 人
察 ̄0 8 第 3 。 20 年 期
⑥朱孝清 :强化侦查监督 , 《 维护公平正义》 载《 , 人民
检 察 ̄05 第 6 。 20 年 期
① 龙宗智 :刑事诉讼 法》 高等教 育出版社 20 年 《 , 03
监 督 机制 实 属必 要 。 然而 , 我 国 目前 侦查 监 督 制 监督权利的强化两个方面对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 就
度的运行来看 , 监督的权威与手段仍然较弱 , 效果仍 善进 行 了一 些思 考 。
然 难尽 如 人 意 , 由此 也 反 映 出监督 的机 制还 存 在 不


对 侦查 监督 和侦查 监督 权的理 解
③ 列 出的四 个表 格数据 , 参见 s市人 民检 察 院 是
报 告整理 出来的 , 格是作 者 为方便 分析添 加 的。 表
20 年 至 2 1 年 在 该 市人 民代 表 大会作 的 工作 ⑩万春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栽《 07 00 《 , 河南社
会科学 ̄00 2 1 年第2 期。
收 稿 日期 : 0 0 0 — 1 2 1 — 9 0
基金 项 目:0 0 2 1 年度最 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 究重 点课题“ 检察权配置问题研 究” G 2 lB 5 和 2 1 年河南省软科学 ( J00 0 ) 0 0 研 究计 划 “ 察 权基 本理 论 研 究 ” 12 0 4 0 1 ) 题 的 阶 段 性 成 果之 一 。 检 (0 40 20 2 课 作者简介 : 宋超 (9 6 16 一 ) 男, , 河南周 口人 , 南省郑州市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河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_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_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_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总结侦查监督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单位在加强侦查监督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此,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对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做一总结,以期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一、认真落实侦查监督制度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制度建设是关键。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侦查监督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各项程序,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深入推进侦查规范化建设,树立依法办案的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依法办案能力,确保案件审查、侦查和公诉环节的纯洁性和高效性。

二、强化督导检查力度侦查监督工作需要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

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

三、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尤为关键。

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依法办事的思想,推动依法办案的理念深入人心。

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为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和专业基础。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侦查监督工作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五、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侦查监督工作需要统一领导,做到组织协调、层层推进。

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绩效评估,确保工作发展的清晰和有序。

综上所述,加强侦查监督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创新,结合时代背景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为推动司法改革和文明执法作出更大的贡献。

侦查监督权的规范与完善

侦查监督权的规范与完善

据进行外 围取 证及下一步侦查 活动 。因此 , 对 于职 务犯罪案 件的窝案 、 串案 , 多人犯罪 、 多次犯 罪符 合“ 多次作案 、 结 伙作
案” 特 征的 , 要充分考虑查 办职务犯罪案件 的难度 , 与公安机
作 者简介 : 宋超 , 男, 河南周 口人 , 郑 州市人 民检察 院副检察 长。
2 0 1 3 年3 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 NAN S 0CI AL S C I ENC ES
Ma r . . 2 01 3 Vo 1 . 2 l No . 3
第2 1 卷 第3 期
侦查 监督权 的规范 与完善
宋 超
( 郑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河 南 郑 州

4 5 0 0 0 0 )
要: 在检察工作实践 中, 侦查监督三项职能存在机制不成熟、 监督效力不强、 监督效果不明显等薄
弱环节 , 制约 了侦查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 。对于审查逮捕 而言 , 应进一步 完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 级制度 , 侦监部 门可以行使非法证据排 除职能 , 加 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材料 的转换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 , 应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 工作的范围, 工作方法应 多样化 , 应有有力的保障机制。对于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 应

4 7・
关办理刑事案件 的期限相对应 。

是对职务 犯罪侦查 部 门立 案前初查 期 间获 取 的案 件
二是加 快侦捕 办案模 式的转 型 。一 是线索发 现机制 由 单一地依靠举 报或深挖案 中案 的渠道 向多种渠 道并用转变 ; 二是 侦查一体 化机制从 力量资 源的一体 化逐步 向线索管 理 经营一体化 、 案件 的进程 管理一体化和力量资源 的一 体化并 用转 变 ; 三是注 重 口供 以外实物证 据和书证 的查找 和 固定 , 力求报捕 前取 证 、 固证到位。侦查监督部 门应设 置专门办理 职务犯罪 逮捕 案件的办案组 , 通过案件分类 、 人员分组 , 切实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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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 ) 公 民财 产 权利 保 护 的 忽视 导致 法 律规 一 对 定 简 单 抽 象
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1 4条规定 :对 于扣押 的 第 1 “
【 学论坛 】 法
财产 陛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完善
郑 建 军 ,唐 炜 海
( 江省 桐 庐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浙 江 桐 庐 3 1 0 ) 浙 1 . 0 5
【 摘要 】 我 国现行 法律对 侦查机 关 采取搜 查 、 押等 财产性 侦 查措 施规 定并不 完善 。在 司法实践 中随意违 扣
物品、 文件 , 妥善保 管 或者 封存 , 要 不得 使 用或 者损 毁 。在实践 中, ” 办案人员往往为收集证据而积极采取 刑 事搜查 、 封 、 查 扣押和冻结等 手段 , 对搜查 、 但 查封 、 扣 押 和冻结 的程序 以及之 后 的管 理工作 不够 重 视 。 有 的侦查 人员对 开具 扣押 、 结物品清单的重要性认 冻 识 不足 , 造成 开具 的清单 太过笼统 、 随意 、 不规范 : 有 的搜查 、 查封 、 扣押和冻结 的法律手续制作不 完善 , 导 致 从案卷 中难 以看 出扣押 、 冻结款 物 的数 量 、 类别 和 去 向 ; 的随意使用扣 押物 品 , 有 造成物 品的损 毁 ; 的 有 因保管不 善 , 导致涉案 款物损毁或灭 失。 ( 事后救 济制度 不完善 , 三) 当事人权 益难以保 障 侦查 机关 采取 的搜 查 、 封 、 押 、 结措 施具 查 扣 冻 有 强 制性 , 旦 被滥 用 , 对 公 民财 产权 和 隐 私权 一 将 等权 利造 成严 重 的侵 害 , 此我 国法 律却 没有 有效 对 的 预 防手段 和司 法救 济 途 径 。侦 查 人 员 实施 的搜 查、 封 、 查 扣押 、 冻结 行 为 因不 需要 事前 或事 后专 门 的 司法 审 查 , 自己的 非法 搜 查 、 押 等 活 动基 本 对 扣 不 承担任 何不 利后 果 。当事 人对 侦查 机关 搜查 、 扣 押等措 施 不服 时只 能 向侦 查机 关 申请 复议 , 或者 只
能 通 过 法 律 架 构 之 外 的上 访 行 为 进 行 维 权 。 而 侦 然
约束 , 侦查部门在作 出搜查 、 扣押等措施决 定的时候 .
难免产生随意性。再 加上现 实当中 , 执法单位的经费 拨人与本部门的罚没 上缴收人存在 某种关系 , 愈加导 致 了某 些侦查 部门受利益驱 动办案 的可能 ( ) 二 涉案 款物 管理 不规 范 , 事后 处理制 度 不够

采 取 财 产 性 侦 查 措 施 存 在 的 问题 ( ) 一 执行 序 不够公 开 透 明 , 出决 定存在 随 作

意 性
“ 没有公开则无所 谓正义”①程序公开是公认 的 , 刑事诉讼原则 。然而 目前我 国在侦查 阶段采 取 的搜 查、 查封 、 扣押 、 冻结等财产性侦查措施 的决定权和执 行权都归 侦查 部门享有 , 只要 被认 为有利 于“ 收集 犯 罪证据 、 获犯罪人 ” 查 或者被认为“ 需要” 侦查部 门或 , 者侦查人 员便 可 以实施搜 查 、 查封 、 押 、 扣 冻结 等措 施 , 需 征 得 有 关 当事 人 的 同意 . 无 需 接 受 必 要 的 元 也 司法审查 , 执行程序不够公开透 明。由于缺乏合理 的
21 0 0年 1 月 1 第3 O卷 第 4期
新疆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unl f nj n oc fcr A ae y ora o gi gP l eOf es cd m Xi a i i
NO .2 0 V 01 V0 _O NO. 13 4
证 据排除规 则和违 法滥 用搜查 、 封 、 押 、 结措施 的惩 戒机 制。 查 扣 冻
【 键词 】 搜 查 ; 关 扣押 ; 财产 性 ; 强制措 施 ; 察监 督 检
【o 】 1 . 6 / i n1 2 - 52 1 . .1 d i 03 9 .s .6 2 1 9 .0 00 0 0 9 js 1 4 【 中图分类 号 】 F 4 D 8 【 献标识 码 】 文 A 【 文章编 号 】17 - 1 5 2 1 ) 4 0 3 -(3 6 2 1 9 (0 0 0 - 0 3 0 )
法搜 查 以及 违 法查 封、 扣押 、 结 涉案款 物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 害 了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将搜 查 、 冻 侵 查封 、 扣 押、 冻结 纳入强 制措 施范 畴 。 建立 由检 察机 关主 导 的司 法审查 机制 , 并 当事人 不服 的 申诉与 救济 机 制、 法 非
财产性 侦查措 施是指侦查 机关在刑 事案件查 办 中为 了收集犯罪 证据 , 查清犯罪事实 . 查获犯罪人 , 保 障诉讼 活动顺利进行 , 在侦查 阶段采取 的搜查 、 扣押 、 冻结等涉及财产 权利 的侦查措施 。然 而我 国现行法 律对侦查 部 门采取 财产 性侦 查措 施规 定并 不完 善 。 在司法实践 中随意违法搜查 以及 违法查 封 、 押 、 扣 冻 结涉案款物 的现象时有发生 , 侵害了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此外 , 案件 当事人一旦合法权益受损 , 却很难找到 行 之有效的救济途 径 , 易引发 涉法涉诉 上访 事件 , 极 这 与我 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相符 。
完善
查 机关 对 自己行 为进 行复 查 ,纠正 错误 的搜 查 、 扣 押 等 行 为 , 于要求 侦 查 部 门 自己否 认 自己 , 度 等 难 可想 而知 ;而通过 上访 则存 在 巨大 的不 确定性 , 进 行诉 求 的成本也 很高 , 也造 成社会 的不稳定 因素 。
二 、 财 产 性 侦 查 措 施 存 在 问 题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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