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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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们以其独特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这些企业的特殊性质,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价,一直是业界和学界的焦点。

为此,本文将详细解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评价办法概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以衡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潜力。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实力、市场前景、管理素质等多个方面。

该办法不仅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还为企业自我评估、找准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评价办法特点1、强调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是创新,因此创新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这包括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转化能力和知识产权情况等。

2、注重技术实力:评价办法将技术实力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等。

3、考虑市场前景:市场前景是评价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等。

4、企业管理素质:企业管理素质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评价办法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需要企业自行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对于获得认定的企业,将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定期对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

该办法不仅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未来,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能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

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压实信用评价管理责任,减少和防止信用不良行为,有效遏制不良行为记录到信用平台,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信用评价:是指由专门机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受评价对象的委托,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受评对象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行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二)不良行为:指被外部相关机构追究责任,并可能被记录到有关信用评价的信息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

主要包括:1.责任追究:被外部相关机构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等书面责备和处罚。

2.行政处罚:被行政机关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等事件。

3.被相关机构纳入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行为。

4.其它被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良好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工程业绩、纳税、社会责任、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的奖励表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三条评价范围涉及轨道交通、市政、房建、水利、水务、公路和铁路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省、市、区县等地方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各类行业协会;项目建设或投资方。

第四条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到的信用平台等级,将不良行为由严重到轻微分为Ⅰ、Ⅱ、Ⅲ、Ⅳ级。

1.Ⅳ级不良行为:在区(县)级机构信用平台记录的不良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造成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进入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以及其它类似处罚的不良行为。

2.Ⅲ级不良行为:在市级机构信用平台记录的不良行为,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造成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进入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以及其它类似处罚的不良行为。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四章失信调查第五章激励与惩戒第六章失信修复第七章附则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登记、注销、备案、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遵循信用评价行为准则,规范自身管理制度,维护行业信用评价秩序。

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自身内部管理行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方可设立;已经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评价能力,设立的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设立规范的机构设置,明确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信用评价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能力,保证评价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信用评价结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评价过程中数据的保密和安全,杜绝信息泄露和滥用。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科技厅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记录评价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现不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构建了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的方式,强化了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的结果应用途径,明确了惩戒期内的惩戒措施,并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22〕32号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2022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三章等级评价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附则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0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承诺与审核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级第四章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申诉与核查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监〔2019〕3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项目。

第三条诚信管理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着力培育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创新需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承担)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沪科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0〕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1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三章信息使用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温科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3〕1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予印发《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第三章科研诚信归集及奖惩第四章附则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等科研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伦理审查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绩效,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并据此确定其信用等级的一项制度。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评定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绩效制定的一套评定标准,是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等。

评定机构会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初步评定,为后续评定提供依据。

2.企业信用记录。

企业的信用记录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包括企业的纳税情况、资信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诉讼记录、知识产权情况等。

评定机构会通过收集企业的信用记录,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3.企业经营绩效。

企业的经营绩效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等。

评定机构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分析,评定其经营能力和风险状况。

4.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指标,包括企业的环保情况、员工福利、社会公益活动等。

评定机构会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评定其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应用。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用于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企业间的合作交易等领域。

在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中,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评估指标,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降低信贷风险。

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中,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格审查指标,帮助政府部门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合规性和信用状况,规范市场秩序。

在企业间的合作交易中,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合作参考指标,帮助企业更准确地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皖科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努力提升科研诚信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诚信管理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五章调查处理第六章奖惩机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及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细则,三年

信息技术及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细则,三年

信息技术及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细则,三年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全国整规办”,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关于印发<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关于加强行业信息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和《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秩字[2009]7号)的要求,结合科技服务行业具体实际制定。

第三条: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 和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的领导和授权下,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统一指导和监督,企业(机构)自愿申报、第三方初评、业内专家评审,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服务行业主要指从事技术研发设计、技术推
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交易、
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市科发〔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评价管理第六章资金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积极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加强科技服务机构管理,根据“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营规范化”原则,大力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业龙头机构,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示范作用,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业态新型化、服务方式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具有西安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二条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215号)标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运行良好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业务,面向社会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三条原则上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体制、机制、技术与服务模式创新,具有服务功能集成化、业务渗透能力强、服务范围广、规模效益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具有较传统服务内容(模式)有较大提升或改善的新模式、新业态。

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相关科技服务活动,对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市科技局对实施或参与市级科技活动中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约定职责、恪守科技道德、遵守法规准则的行为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管理与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活动,包括市科技局管理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认定或备案、科技奖励、县区评比、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科技活动的申报人、承担人、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管理受托机构、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牵头组织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各主管科室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六条局主管科室依职责对科技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信用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对科技信用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上报局会议审定。

科技信用评价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定为守信: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2.根据管理规定和承诺责任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要事项和进展报告等;3.按照财务制度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完成技术指标。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申报人、承担人等一般失信行为1.未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两次及以上。

2.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国家委托市科委代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项目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研究1. 内容简述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在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认定与信用评估时所采用的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科技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融资需求也日益增长。

由于科技型企业的特殊性,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传统的信用评估方法往往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需求。

商业银行需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以降低信贷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的研究现状,然后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的关键要素,最后提出了一种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

1.1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创新和优化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

科技型企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成长潜力、创新能力和技术含量。

由于科技型企业的特殊性,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传统的信用评估方法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其真实状况。

研究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信用评估模式,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优化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科技型企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截至年底,我国科技型企业数量已经超过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

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科技型企业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传统的信用评估方法难以准确反映其真实状况;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多样化,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创新和优化服务模式,以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商业银行还面临着来自互联网金融、虚拟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科研活动即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人才计划、平台基地、科研奖励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成果发表等有关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

办法中所称科研活动管理机构是指各级科研活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相关科研活动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主体;科研活动实施单位是指承担或参与相关科研活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是指为相关科研活动提供审计、测试化验加工、结题验收、咨询等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科研活动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的教育、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五条省科技厅、省社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制度,建立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科研活动管理机构要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研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信息记录、失信行为调查和信用结果应用等。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联、省科协等部门负责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卫生等单位科研诚信理论研究、内控制度完善及诚信审核。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各自领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017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017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一、企业注册与性质注册地与性质:企业需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同时,企业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模与财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行业与产品行业范围: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产品与服务: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遵纪守法与信用遵纪守法: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状况: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综合评价与得分综合评价:企业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国家级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其他注意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编号仅申报当年有效,去年获得资质的企业,今年需重新申报。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涵盖了企业的注册与性质、规模与财务、行业与产品、遵纪守法与信用、综合评价与得分以及直通车条件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评估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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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全国整规办”,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号)、《关于印发<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号)、《关于加强行业信息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号)和《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号)的要求,结合科技服务行业具体实际制定。

第三条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的领导和授权下,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统一指导和监督,企业(机构)自愿申报、第三方初评、业内专家评审,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服务行业主要指从事技术研发设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评价过程遵循自愿参加、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评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参评企业(机构)申报条件如下:
(一)主营业务属于本行业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员单位。

非会员单位,需按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的相关规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参评;
(四)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模型
第七条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采取百分制。

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表: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
业现有的统计资料,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信用评价因素,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得以完善。

表:科技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权重表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的企业的最基本要求。

凡未达到以下最基本要求的,不论其信用评价分值多高,都只能按照最基本要求的等级进行评级。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级:
、近三年因恶意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上年度工商年审为级的;
、上年度补贴后仍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因产品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的;
、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入狱未满一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级:
、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
、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近三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投诉并被核实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

第十条评价模型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和协会专家,参照相关信用评价模型,结合行业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该评价模型予以认定;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修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是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认定的唯一具有科技服务企业(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资质的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二)组建中技协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
(三)颁布科技服务行业信用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定期发布全行业信用建设情况,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信评委为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企业(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协会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监督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四)审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评价体系等。

第十三条信评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教育装备行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信用建设工作的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和手段;
(三)组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宣贯、培训与具体实施;
(四)信用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五)负责全国科技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统一管理和证书统一管理,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六)具体负责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七)向信评委报告信用建设工作,接受信评委的指导。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报名报名资格审核提交材料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预审信用评价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
接从“年度复查”开始。

第十五条培训在评价试点阶段,由各省技术市场协会(协会专委会)推荐本省(本领域)重点骨干企业家自愿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企业发展较突出的省份可适当增加名额)。

协会根据各省推荐上报名单对拟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年度复查和重新申报的参评企业可免除此项程序。

第十六条报名参评企业收到开展评价工作通知后,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评级后,访问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进入信用评价专栏,按报名要求认真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在线或下载报名。

第十七条报名审核协会信评办审核企业报名资格,通过后向企业发送报名通过信息。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提交及缴费企业登录协会官网下载《科技服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完整填报申报书,并准备好其它各项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到企业注册属地省技术市场协会(各专委会会员申报材料寄送所属专委会)进行预审。

同时,企业将信评费用汇到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预审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在省技术市场协会(专委会)推荐表单页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协会信评办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协会专用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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