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石协”)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其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申报,经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对参评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由中石协组织专家组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加以认定,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为了加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石协成立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中石协信用评价部 (以下简称“评价部”)。

(一)领导小组为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中石协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指导、监督评价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

(二)评价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组织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制修订本办法、评价标准、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与第三方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四条 凡自愿参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第三方需具备中石协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中石协提交《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书》,中石协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后,对其资格予以认定。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进行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要求、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等内容。

2. 评价对象和范围2.1 评价对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为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合作社等。

2.2 评价范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资质证书•信用记录•法律合规•信誉度等3. 评价要求和标准3.1 评价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如下:•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公平、公正、透明。

•客观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不容忽视任何重要信息。

•评价结果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评价结果应及时更新,保持与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一致。

3.2 评价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如下:•A级:信用优秀,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

•B级:信用良好,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较强。

•C级:信用一般,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一般。

•D级:信用较差,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较弱。

•E级:信用差,经营能力和诚信意识严重不足。

4. 评价程序4.1 评价准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成立评价小组,明确评价的组织和责任。

•制定评价计划和时间表。

•进行评价规则的培训和传达。

4.2 评价方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根据评价标准,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进行实地调研和情况了解,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信用状况。

•结合评价标准和实地调研的结果,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4.3 评价结果的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包括以下方面:•评价对象的名称和信用等级。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

•公示的途径和形式。

4.4 评价结果的应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以下方面:•监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监管和管理。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1总则1。

1为贯彻集团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各区域协调发展,巩固区域发展成果,扩大区域市场份额,促进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

2按照集团公司区域市场划分,公司主要承担新疆、广西、湖南、江苏,苏北地区,及陕西安康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维护、风险控制等各项任务和职责.1。

3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公路,水运,系统进行的信用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评价等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等评价活动.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国有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及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市政、房建、水利水电等项目,未参加信用评价办法的除外,。

1。

5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公司各经营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

1。

6公司其它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对口业务的服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取得较好成绩。

2信用评价考核原则2。

1信用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区域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部,考核内容分业绩、目标两个方面.2。

2业绩考核以各项目部或区域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目标考核以公司下达的信用评价目标为依据,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罚考核。

2.3铁路项目考核原则2。

1。

1以铁路建设主管单位公布的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以集团公司在铁路建设主管单位的最终排名按集团公司文件进行奖罚。

2.1。

2在当期排名位于建设单位所有参建单位,以局为单位,前1/3名的项目,并及时收集相关评价信息,或评价文件,进行上报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排名在后1/2名的项目予以处罚。

2.1.3对在当期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且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的,公司按集团公司处罚额的2倍予以处罚。

2.4其它项目考核原则2.4。

1根据当期在公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取得的信用评价情况,参评项目数量及对信用评价的贡献度进行考核。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类八级,通常按照五级进行等级划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50分以下45分以下4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

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

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

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机制,它可以帮助人们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估。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指对信用评价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信用评价的背景和目的,并详细阐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在市场交易、经济合作和社会互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信用风险成为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用评价应运而生。

信用评价旨在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促进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信用评价活动,保障信用评价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过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可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信用评价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提供商时,消费者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判断和选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 提高企业竞争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过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4.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

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惩戒不信守承诺、欺诈行为,形成厚植诚信为根本的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1. 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指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制定明确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包括个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方式。

标准和指标应综合考虑个人或企业的交易记录、履约能力、信用历史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2. 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和管理信用评价机构是进行信用评价的主体,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的结果。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3)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3)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范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和信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量化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行。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依法进行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原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向评价对象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依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行为、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得歧视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独立的评价能力和技术手段。

(三)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

(五)有一定的专业评价人员。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服务和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密,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流程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价机构收集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

(二)评价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三)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报告,并向评价对象提供评估结果。

(五)评价机构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监督和服务,并进行后续评估。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自愿参评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信用评价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是对个人、企业、组织等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评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有效工具。

为了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提高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最核心的是制定明确的评价原则,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评价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可靠。

2. 及时准确: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被评价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得故意遗漏或错误评价。

3. 多元评价: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全面评价被评价主体的信用,避免单一指标评价的不准确性。

4. 个人隐私保护:尊重被评价主体的个人隐私权,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二、评价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规定评价主体的范围和资格要求。

评价主体可以包括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评价主体的要求会有所差异。

1. 金融机构: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金融机构需要对借贷对象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规定金融机构评价的指标和方法。

2. 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规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报告的使用。

3.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信用评价中起到监管和指导的作用。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评价指标和方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需要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价指标和方法:1. 信用历史:评价主体的信用历史是评判其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根据信用历史的长短、频率和类型等来衡量信用水平。

2. 还款能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重要指标。

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收入、债务水平和财务状况等来评估还款能力。

3. 公众声誉:评价管理办法可以考虑公众对被评价主体的评价。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1-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以及日常管理中积累的行业信用信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会员企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任何理山强制企业参与,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评价原则1.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LI的是提高会员企业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这个目标下,会员企业可自愿向协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2.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原则。

协会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评价程序。

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3.为会员企业服务原则。

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4.扶优原则。

在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全社会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影响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既可鼓励守信企业,也可促进其他会员企业向守信企业学习,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从而推进行业信用的建设。

第三章分类标准及指标体系一、分类标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

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其中,AAA、AA、A等级分类标准如下(企业相关材料以两年期为限):AAA 级:1.守法经营,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等不良记录2.工商年检等级评价为A级3.银行客户等级评价为AAA级4.税务部门纳税人等级评价为A级5.合同履约率100%6.未发生应山企业负有责任,客户向上级工商和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的事件7.省级和省级以上国家质量部门抽查合格率达到100%8.环保达标9.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0.无侵权行为发生11.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2.足额缴纳社保、医疗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13.创立三周年以上14.基本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辅助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AA级:1.守法经营,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等不良记录2.工商年检等级评价为A级3.银行客户等级评价为AA级4.税务部门纳税人等级评价为A级5.合同履约率95%以上6.未发生客户向上级工商和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并企业负有责任的事件7.省级和省级以上国家质量部门抽查合格率达到100%8.环保达标9.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1.无侵权行为发生12.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3.足额缴纳社保、医疗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12.创立三周年以上14.基本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辅助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A级:1.守法经营,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等不良记录2.工商年检等级评价为A级3.银行客户等级评价为A级4.税务部门纳税人等级评价为A级5.合同履约率90%以上6.未发生客户向上级工商和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并企业负有责任的事件7.省级和省级以上国家质量部门抽查合格率达到100%8.环保达标9.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10.无侵权行为发生11.上一年度未发生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2.足额缴纳社保、医疗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13.创立三周年以上的14.基本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辅助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二、指标体系(-)基本评价指标: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成功是失败z坯.•切都是勞力的结果说明:1、各项指标数据采集均以书面依据为准;2、企业具有内容相同,但由不同级别的部门颁发的荣誉的,只按最高一级计分;3、企业涉及行政案件或重大未决诉讼,并且信用等级为AAA或AA的,信用等级暂时定为A级。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信用评价是指针对个人或组织的信用资质进行客观评价,并综合考虑评价对象在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分。

信用评价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良好市场秩序和法治建设的基础之一。

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为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客观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信用评价的规范和监管。

1.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国家对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几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全国信用评价的政策研究、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人民银行:主管金融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管保险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2.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是指对评价对象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测的体系。

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失信等不法行为。

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评价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存储•评价指标的设计和选择•评价结果的统计和分析•信用评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3.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是制定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

信用评价标准是指评价对象在经济、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表现所达到的要求。

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即不歧视任何评价对象。

•参照国际标准,实现国际互认。

•反映公众利益和法律要求。

•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和不同地位的人群。

4.信用评价的监管和惩戒信用评价是实现诚信经济和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信用评价的监管和惩戒也是必不可少的。

信用评价的监管和惩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的处罚。

•对失信企业、失信个人进行公示和惩戒。

•对不合格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和整顿。

三、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为使信用评价制度更加健全,我国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职工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模板

企业职工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模板

职工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职工信用评价第一条根据工作实际,职工信用评价采取“共用同一标准、分类实施评价”的方法,进行集中评价、积分、排名。

第二条职工信用分实行千分制,初始分值为1000分,依据职工年度信用积分,分为A、B、C、D 四类信用等级。

其中,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A、AA、AAA三类,A级为默认级别。

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1.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为 1050 分及其以上;2.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为 1030 至 1049 分;3.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为 960 至 1029 分;4.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为 850 至 959 分;5.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为 600 至 849 分;6.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为 599 分及其以下。

第三条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

信用赋分标准第四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1.获评企业内部荣誉称号的,加5分。

2.利用业余时间牵头组织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加2分。

3.协助企业解决公共问题、化解职工纠纷的,加2分。

4.帮助或照顾其他生活困难职工的,加2分。

5.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加5分。

6.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4小时,加1分。

7.在企业内部举行的慈善捐助,按照社会成员信用评价标准,予以加分。

8.拾金不昧价值在1000—5000元的,加2分;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的,加5—10分。

9.收到客户或顾客锦旗或感谢信的,加2分。

10.代表企业荣获区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加10分;市级加15分;市级以上加30分。

11.代表企业荣获行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视级别加10、15、30分。

12.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重大发明,或者提出的创新性建议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视情节加30—50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8.18
•【字号】晋建房规字〔2022〕156号
•【施行日期】2022.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2〕15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3.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同时对监理企业进行初评。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自评工作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

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审核工作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条件:1、评价分数95分≤X;2、有三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公路工程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0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0.6亿元。

(2)水运工程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5亿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1亿元。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1、评价分数85分≤X;2、有二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公路工程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8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0.45亿元。

(2)水运工程①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50%以上。

②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1.2亿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0.08亿元。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七)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 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

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

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