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0.12•【文号】国药监市[2001]444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5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我局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查评分办法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评分表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无菌器械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同时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第三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产品范围包括无菌器械的企业方可经营无菌器械。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源、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8•【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换证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换证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换证工作方案抄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凡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尚未期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旧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5.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6.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9年下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为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情况,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要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
三、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药店、连锁门店)。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说明换证前12个月内的经营情况、人员变化情况及对照标准自检情况)(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一);(三)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现任职务、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所在部门或岗位、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五)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六)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1,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七)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2);(八)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3);(九)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十)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属经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是否有药品外购权)(十一)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十二)仓库总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各仓库名称、总使用面积)及各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使用面积、待验品库或区、合格品库或区、不合格品库或区、退货库或区、发货库或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十三)经营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十四)企业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十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 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 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OO 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 设备;(四) 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岀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 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9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联系电话:68313344-0928,0918传真:6831199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在广西境内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换证、补发以及对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规定品种见附件3)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变更、换证等事项的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受理前款外的其他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及承担审查、发证、换证、变更、补发和注销的具体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再行委托。
根据需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查。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经营产品范围涉及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企业新申办、变更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和面积、增减经营范围均应通过自治区或受委托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验收;企业申请换证必要时应通过自治区或受委托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验收。
受委托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验收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
第六条凡在广西境内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2023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7.1施行)培训考核试题(含答案)
新修订《医疗器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7.1施行)培训考核试题姓名: 部门: 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月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2、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形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3、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制定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制度。
4、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企业应当制定医疗器械制度。
5、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和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6、企业应当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7、库房应当按质量状态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区、合格品区、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
8、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9、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应当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
10、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产品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记录。
11、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应当签订委托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并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12、企业应当制定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并对其进行。
13、由约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可以不设置售后服务部门和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但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
14、企业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售后服务过程的质量安全与。
15、仓库分区管理采用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为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色,不合格品区为色。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6分)1、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质量记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
鼓励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行业集中度和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申请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当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原则上应当达到《办法》相关要求。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验收细则,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
四、药品批发企业取得化学药经营范围的,可以经营化学原料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二)优化许可事项。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三)缩短许可时限。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医疗器械经营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跨省辖区增设仓库,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仓库所在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储存、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跨省辖区设置仓库的,应由经营企业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拟增设仓库质量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5)新增仓库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经发证部门审查后,提请仓库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条件协助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后,仓库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验收结果书面反馈发证部门(样式见附件1、2),由发证部门将新增仓库地址标示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
三、经核准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对所设置的仓库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上半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结(4篇)
2024年上半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结一、工作概况2024上半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围绕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二、工作亮点1. 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我们积极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查,提高注册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严格审核,有效控制了低价劣质医疗器械的上市,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2. 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我们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
通过严格把关,有效减少了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品安全。
3. 加强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我们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加强监管,有效控制了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管。
我们加大对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加强监管,有效提升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1. 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申请材料不完整、审核时间较长等问题。
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注册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2. 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企业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质检设备不完善等问题。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用品安全。
3. 在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
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不规范使用医疗器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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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桂食药监械〔2005〕23号2007-6-1 19:16:49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我局决定启动对我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提高对换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把换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保证工作的质量,确保换证与发证工作同步、平稳进行。
(二)区局成立许可证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疗器械处。
各市局也要成立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于10月9日前报区局医疗器械处。
二、换发证范围
(一)为便于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此次集中换发证的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且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
(二)经营医疗器械法人单位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何时取得“许可证”,均应随其法人单位同时换证。
换发证申请由法人单位一并提出。
三、换证申报材料
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桂食药监械〔2005〕20号,以下简称《细则》)界定的受理范围向自治区或受委托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1、换证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旧证换新证申请表;(经营范围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填写规范》填写,见《细则》)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付本原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付本复印件。
4、经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5、分支机构同时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经营医疗器械的上级法人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法人企业印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能框架图、质量管理框架图;
8、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协议)文件、身份证、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
9、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
10、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陈列室(柜)位置;
11、仓库总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使用面积;各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使用面积、各功能库(区)及其面积;
12、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交验原件);
13、企业制定的各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记录表格、档案目录清单;
14、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有关证明;
15、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自查报告以文字形式,自查打分表对照验收标准自查、逐条自行打分(自查打分表见《细则》附表7);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1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申报材料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表格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端程序”(下载网站:)中填写,按A4规格打印出纸质文本,同时递交与表格内容一致的“企业客户端程序”生成的数据软盘一份,其他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的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要求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每份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印章,无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顺序标明目录装订成册。
四、行政审批要求
(一)对换证申报材料及换证企业的现场审查,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审批要求进行。
重点审查企业的人员资质、场地条件、经营范围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具有与经营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具有第三方技术支持,以此作为核定经营范围的依据之一。
(二)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比原执行的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划分更细,为了公平、统一、规范,所有旧证换新证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根据需要区局可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组集中验收部分自治区负责审批发证的企业。
(三)换证期间企业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应按许可或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要求申请。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或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五)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换证企业,在区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换发新版“许可证”,收回原“许可证”。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局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及时将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注销“许可证”,并在局网站公布。
1、原经营第一类和国家局公布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获准换证的;
3、已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工作要求
1、换证工作是2005年底和2006年全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重点工作。
各市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计划,贯彻实施,并通知辖区内所有企业按时申报。
2、通过换证,要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帮助促进经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达到换
证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
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经营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做好换证工作总结,各市局在2006年12月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本市经营企业的概况、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及建议专题报告本局,同时报送本市经营企业(包括换证和未换证)名单。
4、换发证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的一项工作,区局今后将不再统一安排部署换证工作。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应及时进行动态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