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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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尊重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5、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4、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改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限制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公益林管护方案
公益林管护方案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管理的、供公众参与保护和利用的林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人们对于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越来越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公益林管护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公益林管护方案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和制定,包括政策法规、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教育宣传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针对每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重要性。
首先,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对于公益林的保护至关重要。
政策法规应包括公益林的划定、管理权限的明确、保护措施的制定等内容。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林地的使用条件、管理程序、执法标准等,以确保公益林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此外,政策法规还应对公益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资源保护是公益林管护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公益林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推行生态修复、物种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是保护公益林资源的关键。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具体的资源保护措施,如建立生态保护区、制定水源涵养计划、进行定期巡护等,以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
科学研究是公益林管护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公益林的科学研究,可以提高对生态系统的认识和理解,为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促进科学研究的措施,如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生态调查、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等,以促进公益林科学管理的发展。
教育宣传是公益林管护方案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动力,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教育宣传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公益林环境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建立志愿者队伍等,以推动公众参与公益林保护工作。
总结而言,公益林管护方案是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实施资源保护措施、开展科学研究和加强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益林资源的保护水平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措施分析
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措施分析背景介绍兰州市西固区是一个山区,其中有大片的林地,其中一部分被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主要涉及到毛家沟、北山等地。
这些公益林地拥有着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水源涵养作用,也是当地群众的重要经济来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国家级公益林,西固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下文将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
管理机构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机构是西固区国家林业局。
该局下设有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他们负责林地的巡查、监测和管理工作。
此外,管理团队还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保护意识。
保护措施生态修复为了维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环境,西固区林业局采取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例如,加强林分治理,清理杂草、荒林、病虫害,栽植新树等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保护和恢复林地自然生态环境,减少土地侵蚀和水土流失的现象。
养护管理为了保证国家级公益林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西固区林业局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养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科学管理、合理伐木、防灾减灾、防火防盗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得到科学的管理和经营。
同时,该制度还包括定期的巡查和评估机制,以及监测和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环保意识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西固区林业局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了公众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吸引更多的人去参与到林地保护工作中。
管理成效以上的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统计显示,在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稳步增加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此外,林业管理队伍技术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保障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度也不断提高,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深入,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总结保护国家级公益林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西固区林业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
从管理成效来看,这些措施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现状及对策
程银霞.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现状及对策[J].南方农业,2023,17(24):203-205.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现状及对策程银霞(甘肃省洮河生态建设管护中心,甘肃卓尼 747600)摘 要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具有重要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森林健康、改善当地居民生活质量起重要作用。
当前,保护区在管护公益林时出现了资源投入不足、公益林补偿机制不健全等对策。
为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管理和公益林的保护提供科学策略及方法,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增加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等改进措施。
关键词公益林管护;现状;改进;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中图分类号:S718.5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ki.1673-890x.2023.24.065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总面积为287 759 hm2,涵盖多个生态系统类型。
洮河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的过渡带,具有重要的生态、水文和气象价值,保护区内公益林资源丰富,有高等植物122科、1 300余种,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独叶草等28种,以及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如星叶草、桃儿七、紫果云杉等珍稀植物。
本文围绕洮河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现状展开讨论,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1 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的意义1.1 维护生态平衡及森林健康甘肃洮河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以其复杂多变的地形和丰富的植物群落,构建了稳健的生态系统,林区内平均降水量比非林地高出20%,不仅在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区域气候、保持水土结构和净化空气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是碳储存和氧气供应的天然库。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日益加剧的当下,公益林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区域甚至全球的生态平衡。
公益林能够通过其庞大的植物体系有效调节大气中的CO2浓度,减缓温室效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自然屏障[1]。
同时,公益林的土壤和植被有利于水土保持,林区内土壤侵蚀模数相比非保护区域,可降低40%~60%,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保障下游水源的清洁和稳定。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公益林管理制度
公益林管理制度一、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公益林的设立和范围公益林是指为实现国家生态安全、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等公益目标,经国家批准划定、建立的森林资源保护区。
公益林的设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认真的立项审批程序才能确定其范围和区域。
2. 公益林的保护公益林的保护是公益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减少人为破坏和非法采伐,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保护和促进野生动植物的繁衍和生长,保护和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测网络、加强巡护队伍建设等。
3. 公益林的合理利用公益林不仅需要进行保护,还需要合理利用其资源。
合理利用包括划定可开发区域,进行经营管理,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公益林的资源效益,落实林地土地利用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4. 公益林的监管公益林的监管是公益林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各地公益林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和惩处,建立森林资源权属、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公益林的管理和监督。
二、公益林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中国的公益林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公益林的设立和保护工作基本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公益林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公益林的保护力度。
其次,公益林的合理利用也在不断完善,通过引导各地开发公益林资源,提高公益林的资源效益,加强生态旅游和科研利用,推动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再次,公益林的监管体系也在逐渐完善,加强了对公益林的监测和评估,建立了森林资源权属、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是,公益林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公益林的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盲目性和片面性,有些地方过分追求保护导致公益林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影响了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甘政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林业厅二○一○年九月八日)保护森林资源是巩固和发展林业建设成果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情况日渐增多,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随意采伐林木,在林区采石、取沙、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径。
我省地处祖国西北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国土面积辽阔,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严酷,林木生长缓慢,造林成本较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金华市婺城区林地的保护与利用矛盾日益突出,从林地需求总体趋势、林地资源分布、森林质量、林地保护投入等方面分析了林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贯彻落实《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发林 权证 , 地承 包期 为 7 。2国有林 地使 用权 依 林 0年 .
法转 让 、 价入 股 或作 为合 资 、 作 合作 造林 、 经营 林木 的
生态 保 护功 能 的重 点公 益林 地 ; 取封 闭管护措 施 禁 采
止在 自然保 护( 然林 ) 生 态环 境重 点保 护 区域 的 天 区等
林地 及未 成林 幼林 地放 牧 。
《 甘肃省 林 地保 护 条例 》 为 总则 、 地 的权 属管 分 林 理 、 护利用 、 收 占用 和 法律 责任 、 保 征 附则 等六 章 四 十
偿划 拨取 得 的前 提和林 地 资 产评 估 、出让 交 费 程序 , 单位 和个 人使 国有 林地 荒 芜或 变 为非 林 地 的处 理 ; 征 收 、 用 和 占用 林 地 的 申请 材 料 与 办理 程 序 , 理 与 征 受
审批 的机关 、 限 、 限 , 当依法 缴 纳 费金 的项 目等 权 期 应
境 , 肃省 第十 一届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一 甘 次 会 议 于 20 0 9年 9月 2 日通 过 公 布 、并 决 定 自 5 20 0 9年 1 2月 1 日起 施 行 《 肃 省 林 地 保 护 条 甘 例 》 。
位 和个 人 的林 地使 用权 ;采取 措施 恢 复 2 以上 陡 5度 坡( 垦) 的植 被 , 农 地 防止 水土 流失 ; 取 封 山( 、 ) 采 沙 滩 育 林 等措 施 保 护 防 风 固沙 、 土保 持 、 源 涵养 等 具 有 水 水
贯彻落实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倒
宋 秉 阳
甘 肃 干旱 少 雨 、 林 植被 稀少 、 地 退 化 数 量减 森 林
公益林管护措施
公益林管护措施引言公益林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地域,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公益林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公益林管护措施,包括人员配备、巡护制度、防火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人员配备公益林的管护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操作和管理。
在人员配备方面,通常需要有以下几类人员:1.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公益林管理计划,安排和协调各项工作。
2.技术人员:包括林业专家、生态学家等,负责公益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
3.巡护人员:负责巡查公益林,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4.劳动力人员: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工作。
在人员配备中,还需要注重专业能力的培训和提高,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巡护制度巡护制度是公益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巡护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益林中的问题。
在巡护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巡护路线:确定巡护的路线和区域范围,确保全面覆盖公益林的管理区域。
2.巡护频次:设定巡护的频次,根据公益林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巡护的时间间隔。
3.信息记录:巡护人员需要记录巡护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包括病虫害、违法砍伐、火情等。
4.处理措施: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报警、处理病虫害、开展灭火等。
在巡护制度中,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巡护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防火措施公益林的防火工作非常重要,火灾不仅会直接危害公益林本身,还会对周边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公益林的防火措施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1.防火设施建设:设置防火隔离带、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等设施,提供灭火工具和装备,确保防火工作的便捷性。
2.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3.预防措施:对公益林进行火险评估,制定火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清理枯落物、设立警示牌等。
4.应急处理: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减少损失。
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现状及建议
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现状及建议临泽县是甘肃省庆阳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境内地形复杂、山脉纵横,森林覆盖率高。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更是占据着临泽县森林资源的重要地位,对于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由县森林公安局和林业局共同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入林审查对于进入公益林区域的人员和车辆,需要进行审查登记,并核对相关证件,确保不会对公益林资源造成损害。
2.防火管理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位于干旱地区,易发生森林火灾。
因此,对于森林防火管控非常重视,包括设立监控点、布设灭火器等措施,确保及时发现、控制火灾。
3.资源调查与保护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具有丰富的物种多样性和生态价值,需要对其进行资源调查和保护。
管理部门进行定期的林地踏查和生物物种多样性监测,以及采取措施防止非法砍伐和捕猎行为。
4.垃圾清理为了保持公益林的环境整洁,管理部门进行定期的垃圾清理,并采取措施限制游客在林区内的行为,减少垃圾产生。
二、建议虽然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管理服务人员少管理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的警力人员、林业工作者都相对较少,很难全面监控公益林,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建议增加管理人员,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2.宣传不足针对游客和当地居民,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更多的宣传工作,普及保护森林的重要性和游客行为对公益林的影响,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的保护森林、绿色环保的氛围。
3.综合利用不足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因此应该发挥其潜力,推广综合利用,如引进生态旅游、开发林下食用菌等,提高公益林的经济价值,保障当地人民的经济收入。
总之,加强临泽县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除了利用好自然资源,更重要的是强化环保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和行动力,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1日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生态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优先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升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林业生态环境。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7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199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72号1999年12月2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下发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滥批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国务院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批先用、越权批占、不批先占等非法使用林地的现象仍然存在。
最近,国家林业局又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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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林地保护办法
【关键字】办法【办法】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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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
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
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公益林的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责任区落实到小班。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层层签订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合同签订执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公益林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各地应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乡村组和农户相结合的管护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原则上由实施单位、集体和个人负责管护。
但集体、个人因劳动力缺乏,无力管护的可委托管护。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在公益林管护区周边明显处,如路口、山口、沟口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在管护区设立标志牌,明确标示管护区名称、范围、面积、护林人员责任和禁止事项
等内容。
第十六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及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防治率,禁止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公益林管护区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败次生林,应当进行培育,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加强公益林管护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道路养护质量,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布局要合理,规模要适当,管护站的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100-200平方米之间,管护点控制在20-50平方米之间;公益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管护站建设规模可适当增大,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0平方米;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纳入补偿的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管护区内,禁止商品性采伐,禁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对公
益林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监测点,设立固定样地,以“3S”技术为平台,建立公益林监测系统,客观、科学反映公益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变化。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建立公益林档案,按照“统一集中、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或电子介质文档)完整齐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每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实施单位应对所管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其补偿面积的10~20%,并将复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度建设,管护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培训,档案建立,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管理公益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核减或停拨公益林补偿基金并追究其责任。
(一)管护责任不落实的。
(二)对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的。
(三)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保护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护人员,应根椐其情节做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
(一)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及其它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未及时报告造成危害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未及时报告、组织扑救的。
(四)宣传及管护设施遭受破坏的。
(五)不服从或不配合林业部门管理,甚至干扰阻碍林业部门查处森林案件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