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地铁六号线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项目名称:地铁六号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单位(盖章):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终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项目名称地铁六号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单位成都岷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艳梅联系人曹志溢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龙灯山社区16组联系电话1354793**** 传真/ 邮政编码610000建设地点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龙灯山社区16组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补评) 行业类别及代码C3039,其它建筑材料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 17900绿化面积(平方米)300总投资(万元)8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173.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1.6%评价经费(万元)——投产日期2014年8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建设项目的由来商品混凝土作为一种建筑材料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目前是用量最大的建筑材料。
商品混凝土的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我国混凝土集中搅拌站始建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了九十年代,由于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一些大型城市的建设高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也采取一些扶植政策及措施,使城市商品混凝土产量每年以12%-15%幅度递增。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上海市散装水泥“十二五”发展规划概要
( 吨) 万
减少 S O 排放
01 .2 0. 1 1
( 吨) 万
粉 煤 灰 年 利 用 量
( 吨) 万
2 50 7 .0
2 5.0 6 O
综 合利用 粉煤 灰约 3 0万 吨 。
“ 十二 五 ”期末 ,上海 市散 装水 泥年 生 产量保 持
混 凝 土
土、 预拌砂浆 。
( ) 持依靠技 术进步 4坚 加速 国 内外新 技术 成果 引进 、 化 和吸收 应用 , 转 推动生产和应用工 艺装 备水平升级换 代和淘 汰落后 , 提高产 品质量 ; 积极 推动城 市 固体废弃 物 的再利用 ,
() 1坚持 与环境保 护相结合
加强 散装水 泥 、预拌混 凝土 和预拌砂 浆企业 环 境 保护治 理 , 鼓励 水 泥制 品生 产企业 实施 清洁生 产 , 降低粉尘排 放 , 少环境 污染 ; 减 加强对 建筑施 工企 业
散 装 水 泥 年 生 产 量
6 O 5 60 O
( 吨) 万
浆 使用 领域 ,加 快 推进 家庭 装饰装 修 用砂浆 的商 品 化 工作
表 2 “ 二 五” 海 市 散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及 砂 浆 ) 十 上 预
项目 资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十 二 五 ” 二 年 “ “ 前 十二 五 ” 末 期
上 海 市散 装 水 泥 “ 二 ” 展 规 划概 要 十 五 发
1 “ 十二 五 ” 海市 散 装水 泥 发展 指 导思 想和 基 本 上
原 则 11指 导思想 .
扶持 发展 一批 资源综合 利用 能力 强 的水 泥制 品 生 产企业 ,提 高上海 散装水 泥行业 综合 利用粉 煤灰 等 城市 固体 废 弃物 的利用技 术 、 用能力 和利 用量 , 利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建委)、经贸委(工业局)、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做出修改,以《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颁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发展,结合全省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引导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工作的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有关单位或专人负责《规定》中各项要求的落实,配合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做好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管理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
未落实主管机构的市、县,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要求,设置主管机构并合理配备编制、人员,尽快将发展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通力协作、共同把关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辖区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发展情况,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范围地推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
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
各级建设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对未执行《规定》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发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装率”的原则,根据当地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及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参考价格。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市、县政府规定的区域内,发现未经主管机构批准仍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
散 装 水 泥 发 展 现 状
水 泥 散 装 量 、 装 率 增 长 较 快 。“ 五 ” 间 , 散 九 期 我
展格局正在形 成 。
重 污 染 , 城 市 主要 的 空 气 污 染 源 之 一 。此 外 , 们 是 人 的思 想 观 念 , 理 水 平 , 术 水 平 和人 员 素 质 等 与 实 管 技 施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都 还 有 不小 的差 距 。
二 “ 十五 " 装 水 泥发 展 面 临 的形 势 散
附件 二 :
4项 建 筑 材 料 行 业 强 制 性 标 准
维普资讯
6
云 南 建 材
20 0 2年 4 期
国 散 装 水 泥 设 施 的 综 合 配 套 能 力 为 12亿 t 比 . ,
19 9 5年 的 6 2 0万 t 长 近 l ,其 中 ,专 用 汽 车 0 增 倍 14万 多 辆 , . 专用 火 车 4 8 1 , 6 节 专用 轮 船 l 1 7艘 , 0 发 放 库 容 量 6 7万 t 固定 接 收 库 和 流 动 罐 总 容量 达 1 , 到 3 6万 t“ 五 ” 间散 装 水 泥 设 施 设 备 综 合 配 套 0 。九 期 能 力 年 均 增 速 为 1 % 。 另外 ,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能 力 4 预 已达 到 1 4 . 7亿 m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联 动 发
国 散 装 水 泥 继 续 保 持 了 快 速 、健 康 的 发 展 势 头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12号令,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市发展散装水泥目标到2000年,我市散装水泥使用率由目前的24%提高到80%,使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其中1997年地产水泥散装率达4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40%,确保使用散装水泥量112万吨;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45%以上,确保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158万立方米。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贯彻省政府12号令的工作顺利开展,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进一步担负起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质和量同步提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封闭管理单位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要担负起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指导,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顺利进行。
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应在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协助政府规划和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促进我市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健康发展。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对发散、用散的认识,关心、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三年九月一日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第七条: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粤建散[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建散〔2014〕1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2014~2020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是保障清洁生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结合全省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建筑、建材、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一)散装水泥发展提速,节能减排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20928万吨,从期初的年供应量3221万吨上升到期末的5064万吨,年平均增幅达到9.5%;水泥散装率也从期初的36.4%提高到期末的46%。
2013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7000万吨,同比净增9.7%,散装水泥年度供应量稳居全国前茅。
2006~2013年8年间,全省使用散装水泥累计4.1亿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85亿元,折合节约标准煤942.02万吨,减少粉尘排放412.0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49.2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01万吨。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3〕10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0日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是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制订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三)负责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科研、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及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四)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六)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市工信委下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散办)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11.《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1]100号)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育林费在成交之日交纳。确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交纳的,经征收管理机关同意,可延期10日交纳。”
1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
删除第十七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9.《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
删除第八条中的“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纳金计入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10.《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
删除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20110(颁布时间)
20120110(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南政综[2012]241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2〕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8日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其所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政府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在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的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相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提供相关票据资料,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宜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5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55号1997年6月15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水泥市场的管理,加快全区散装水泥的发展,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等六部、委、局《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内贸散联字〔1997〕第7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散装办),对全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各地、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散装办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三)按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四)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及应用。
贯彻落实《条例》完善配套政策黑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征收标准发布
贯彻落实《条例》完善配套政策黑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
征收标准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本刊讯2011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有关规定,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扎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J], 李丹
2.鹤岗市积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J], 鹤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3.坚持征收政策的导向性促进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江苏省经贸委与财政厅联合发文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J],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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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完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政策的反思 [J], 王晓山
5.黑龙江散装水泥立法系列报道二《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发布实施[J], 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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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有关地方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国家经贸委二○○一年十月十日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发展散装水泥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改善劳动条件等多方面的综合经济效益。
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
一、散装水泥发展现状水泥散装量、散装率增长较快。
“九五”期间,我国散装水泥继续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生产量为11,120万吨,比1995年增长190.64%,散装率由1995年的13.1%上升到19.07%,提高6.97个百分点。
据测算,“九五”期间累计生产散装水泥4.28亿吨,是“八五”期间的1.9倍,年均增长13.7%。
相当于节约木材1,412万立方米,节电31亿千瓦时,节煤334万吨,节水5亿多立方米,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258万吨,减少水泥损失2,140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93亿元。
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2000年,全国散装水泥设施的综合配套能力为1.2亿吨,比1995年的6,200万吨增长近1倍,其中,专用汽车1.4万多辆,专用火车4,861节,专用轮船1,017艘,发放库容量617万吨,固定接收库和流动罐总容量达到306万吨。
“九五”期间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年均增速为14%。
另外,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已达到1.47亿立方米,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联动发展格局正在形成。
政策法规建设有新突破。
“九五”期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内贸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成为指导我国散装水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印发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性质、征收对象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先后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统计人员岗位标准和评比奖励办法》、《铁路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全国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了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政府令。
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开始步入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散装水泥示范市、县活动取得新进展。
根据我国国情,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是大、中城市发展散装水泥的必由之路;普及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实现生产、销售、运输一条龙服务,是推动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基本途径。
“九五”期间,各市、县按照《“九五”期间全国城市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和《“九五”期间全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市)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市、县活动,目前已有23个市、县验收合格,成为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
直辖市散装水泥供应率超过70%,地级以上城市超过40%;农村示范市、县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50%。
通过总结推广这些市、县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散装水泥的发展,起到了典型示范引路,带动全面发展的作用。
散装水泥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水泥的散装率仍然很低,到2000年仅为19%,而工业化国家一般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基本实现了水泥散装化(散装率达70%以上);目前我国每年生产袋装水泥4.7亿吨,如果采用纸袋包装,浪费的包装纸折合优质木材1,551万立方米,加上水泥损失,每年的经济损失达212亿元;每年排放固体废弃物283万吨,占全国固体废弃物总量的6%,进入空气中的水泥粉尘达236万吨,不但浪费水泥资源,而且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城市主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
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等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都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十五”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形势“十五”时期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我国在近期还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散装水泥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十五”时期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加重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加快城乡生态建设,这为散装水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传统工业的改组改造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基础条件;为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将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全社会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城市环境质量尤其是空气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国家将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北京“申奥”成功以及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为散装水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在看到发展机遇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十五”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目前我国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还很低,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差距很大。
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散装水泥的发展上一个大台阶,是“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我国水泥企业生产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建筑单位施工技术和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散装水泥技术装备较为落后,技术开发能力不强;职工队伍观念更新相对滞后,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短期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泥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外企业的激烈竞争。
这些都是“十五”期间散装水泥发展面临的挑战。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大力提高水泥散装量,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实现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全国散装水泥生产量由2000年的11,120万吨增加到20,280万吨,水泥散装率由19%提高到31%;散装设施综合配套能力由2000年的1.2亿吨提高到2.34亿吨。
到2005年,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要达到3亿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占混凝土浇注总量的比例达到20%,其中大中城市要达到50%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要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城市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要求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主要对策与措施(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和政策。
国函〔1997〕8号文件,确立了散装水泥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是新时期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文件。
“十五”期间,要把贯彻落实现行方针政策作为首要任务,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同时,还要尽快研究出台《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将发展散装水泥的内容纳入《清洁生产法》、《劳动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之中;目前还没有出台政府令的省市,应认真研究并积极争取尽早出台政府令,运用法律、法规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二)加强征管,提高专项资金收取率和使用效能。
设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也是实现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目标的有力保证,必须认真落实好。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资金的征管力度,提高基金的征收比例。
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基金的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散装水泥的投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基金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配套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投入,加强标准化工作。
根据我国国情,注重开发和研制适合中小城镇和农村建设需要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装备。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水路运输设施装备。
同时要加强软课题的研究,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贡献率。
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提高散装水泥质量和技术含量。
加大对散装水泥技术装备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一些经济效益好,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政策性银行贷款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基建与技改项目、专用设备应有所倾斜,在利率上应给予适当优惠,还贷年限上适当延长。
还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转变职能,提高管理、协调和服务水平。
继续做好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试点工作。
结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改进和完善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管理工作。
在认真总结“九五”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十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县的新标准,发挥示范市、县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
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宏观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散装水泥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散装水泥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充分利用协会等中介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技术咨询、信息发布、职工培训、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
(五)强化宣传,进一步深化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意义的认识。
“十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宣传工作的力度。
要在总结“九五”开展“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经验基础上,将“散装水泥宣传周”与“全国节能宣传周”结合起来,把发展散装水泥作为“节能宣传周”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与节约资源,城市环境保护及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与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的关系,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在宣传形式上要有新的突破,在利用传统媒体宣传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现代传媒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十五”期间各地区都要建立散装水泥宣传网站,使之成为全国和世界了解散装水泥发展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