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档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而形成的。
第二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2.1 甲方和乙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2 工资集体协商应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市场价值,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 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资分配制度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3.2 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工资水平4.1 甲方应保证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2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每月支付一次。
5.2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便捷方式支付工资,确保劳动者及时收到工资。
第六条工资调整6.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定期调整劳动者的工资。
6.2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相应调整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条特殊情况工资支付7.1 劳动者因病、伤、孕、产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
7.2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1 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8.2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概要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邓妍律师一、集体协商适用的范围:(第二条)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十七条)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为前提。
(接受协商意向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企业注意: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对企业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
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要求。
要做到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一要进行职代会或职工会议讨论通过,二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第十六条)一般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共十项。
分别是(1)工资分配制度;(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工资支付办法;(4)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职工奖励办法(6)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7)福利待遇(8)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项其他有关事项,对除前9项之外以其它相关事项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实质上的扩大。
意味着赋予了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一方,就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除前9项以外的协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权利。
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一般是一年,本条例对此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_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制定工资分配制度。
2. 工资分配应体现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绩效和技能水平等因素。
3. 工资分配应与公司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状况相适应。
第三条工资构成1.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奖金等构成。
2. 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
3.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难易程度、工作环境和责任等因素确定的。
4.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5. 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补贴等,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 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第四条工资调整1. 甲乙双方定期对工资分配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工资调整应考虑公司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市场竞争状况和员工的工作绩效等因素。
3. 工资调整的具体办法和周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资支付1. 甲乙双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 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和银行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 员工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事假工资等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工资集体协商1. 甲乙双方定期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共同研究工资分配制度和相关事宜。
2.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 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探析
大。但 其 中尚有一 些 问题 值得 作进 一步 的探 讨 。
[ 键词 ] 关 劳动 工资 关 系; 工资 集体协 商 ; 工会 [ 中图分 类号 ] 426 [ D 1. 文献标 识码 ] [ A 文章编 号 ]08—83 (00 0 0 2 0 10 66 2 1 )4- 06— 3 《 天津 市企业 工资集 体协 商条例 》 已于 9月 1 , 日正式 实 施 。为 全 面 地 理 解 和 贯 彻 该 《 例 》 条 精
与创 新
范性文件 , 不属法律法规范畴 , 其内容若与《 条例》 不 一致 , 当以《 就 条例 》 为准 。 作为地方性法规 , 条例》 该《 是我 国社会 主义 法律 体 系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同样 具有 规 范 性 、 普遍 性和强制性 , 它是规范我市工资集 体协商中企业 方和职工方权利与义务 的法规性文件 , 凡我市地
以地 方法 规 形 式 来 规 范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 体 现 了我 市贯彻 依法 治 市方 略 、 高 劳动 者 收 入 、 提
与意 义
目前 , 国调 整 劳 动 工 资 关 系 的法 律 与 行 政 我 规章 , 要 有 《 动 法 》、 工 会 法 》 《 动 合 同 主 劳 《 、劳
着力改善 民生的信 心与决 心, 它将促使工资集体
协 商工作 能遵循 合法 、 开 、 等 、 商一 致 、 顾 公 平 协 兼 企 业和 职工 双 方 利 益 的原 则 有 序 开 展 , 通 过 协 并 商 找到 劳动 关 系 双 方利 益 的 契合 点 , 而 保 障 我 从 市 职工 实际 工 资 收 人 与 企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 济 效 经
须与《 劳动法》 《 、 劳动合 同法》 《 、 集体合同规定》 和《 工资集 体协 商 试 行 办法 》 等保 持 一 致 , 某 些 若 内容 与上 述法律 法规 相左 , 或未 作规 定 , 应 以法 则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参考文本3(行业)
行业(区域、社区)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参考文本)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推动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津劳局[2004]35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区域、社区)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依法签订,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条员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标准及本行业(区域、社区)工资协议中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第四条行业(区域、社区)内员工工资随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
第五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按固定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均应按员工本人日工资总额据实支付。
第七条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员工日工资总额150%支付;休息日工作按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按300%支付。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协议修改或变更条件:(一)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三)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必须变更的。
第十条提前终止本协议条件:(一)企业被撤消、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二)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协议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签订、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行业(区域、社区)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后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副本****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副本报送区仲裁部门备案一份。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1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文忠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我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对于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保障职工收入水平特别是普通职工收入水平的任务依然繁重,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出台《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利于实现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深化我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使职工群众更充分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制定《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预备项目,为了积极推动这项立法的进程,从今年3月初开始,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在总结我市成功经验并借鉴外省市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初稿)。
今年6月下旬,起草小组将《条例(草案)》(初稿)印发至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和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学者、律师,广泛征求意见,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先后数易其稿,提高了《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7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1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大家对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赞同,并对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2010年7月2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对二次审议稿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建议表决稿。
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行业工会”组织建设方面的内容,并将第三款中的商会改为“行业商会”。
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修改为“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将第三款中的“商会”修改为“行业商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但是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征求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补充这方面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十四条的这一句修改为:“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法制委员会认为,《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后形成的建议表决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广大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天津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2010年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商意识工资收入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职工的现实利益。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着力”中“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双赢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清形势,更新理念,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的高度,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从实现企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摸清单位底数,确立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80%以上,覆盖职工要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80%以上;有雇工行为的个体经济组织要达到30%以上。
职工在25人以上建立工会的独立企业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样本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样本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实行以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
第二条企业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职工技能素质以及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三条企业根据天津市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比例为 %,分配原则为:
,___月份开始调整。
第四条企业以法定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放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相应提前支付。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按规定报送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审查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协议期限:自2010年11月24 日至2010年11月24 日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四份,劳动人事局、区工会、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7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深入滨海新区、河东区、西青区和企业联合会等地区和单位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有37家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近百人参加了座谈。
之后,法工委会同内务司法办公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0年7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有关方面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鉴于上述规定,已经明确要求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本条例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等方面的细化规定,建议在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其适用的范围和参照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构应当由企业工会和雇主代表共同组成,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事宜。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是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和其他相关工资事项。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原则包括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公开透明和诚实守信。
第六条雇主应当及时向企业工会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合理无故推迟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工资委员会的组建:企业工会和雇主代表共同组建工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成员人数和组织结构。
2. 基本工资标准的确定:工资委员会按照职位等级、工作岗位要求、个人资历、劳动工时等因素,制定基本工资标准。
3. 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工资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和分配比例,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金发放。
4. 福利待遇的确定:工资委员会协商确定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节假日福利等。
5. 其他相关工资事项的协商:工资委员会就其他相关工资事项进行协商,包括调薪机制、加班费、津贴等。
6.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工资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并向企业工会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中,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履行代表员工利益的职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可行性和公正性为原则,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机制,确保员工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 基本工资标准和调整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司内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的工资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工资待遇事宜。
第四条公司和员工代表应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商议工资调整、工资发放、工资标准等事项。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工资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非职业因素为依据。
(二)透明度原则: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等相关资料应向全体员工公开,并且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三)合理原则:工资标准应能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员工的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合理。
(四)公正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由员工代表和公司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各方有权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保密原则: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所涉及的员工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外泄。
第六条公司和员工代表应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确保协商结果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资发放、调整、核实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员工代表应及时向员工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进展和成果,维护员工的权益,接受员工的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协商议题:公司和员工代表共同确定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议题范围和目标。
(二)设立协商小组:公司和员工代表共同设立协商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和主要职责。
(三)收集信息:协商小组应收集相关工资情况、市场行情、员工需求等信息,为协商提供基础数据。
(四)协商讨论:协商小组根据信息收集的结果进行讨论,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商达成: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协商小组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商结果。
天津工资集体协议
天津工资集体协议1. 引言本文档为天津市工资集体协议,旨在规范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通过集体协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所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3. 工资制定原则3.1 公平原则:工资制定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劳动者。
3.2 工作量原则:工资应与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匹配。
3.3 生产经营情况原则:工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密切相关,合理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资金状况等因素。
3.4 协商一致原则:工资制定应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4. 工资核定与支付4.1 工资核定流程•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核定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核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项目。
•核定过程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经验等因素。
4.2 工资支付•工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支付给劳动者,一般为每月支付。
•用人单位应采用银行转账等安全、便捷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明细,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5. 工资调整机制5.1 年度调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年度调整。
•年度调整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贡献、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
5.2 特殊情况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经济困难、通货膨胀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资进行临时性调整。
•临时性调整应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记录在工资调整协议中。
6. 工资争议解决6.1 内部协商解决•如发生工资争议,劳资双方应首先进行内部协商,寻求和解。
•内部协商应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尊重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6.2 劳动仲裁•如内部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6.3 诉讼解决•如在劳动仲裁中未能解决争议,劳动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工资制度,促进劳资双方合理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协商制度。
第二条本协商制度适用于行业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单位的经营发展。
第四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公开透明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原则,协商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示,并在单位内部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协商破裂时,应保持双方平等合法权益,并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协商的程序和方式第七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一)劳资双方自愿协商,明确协商目的和议题;(二)劳资双方选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应当有一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经双方同意;(三)协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规的规定;(四)劳资双方应当积极向协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保证协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协商结果应当形成协议,由双方代表签署,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正式实施。
第八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可以采用会谈、磋商、讨论、咨询、书面报告等形式,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
第三章协商内容和决定程序第九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的制定和调整;(二)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的确定;(三)工资支付时间和发放方式的确定;(四)工资福利和奖励制度的建立和调整;(五)工资调整的频率和幅度的确定;(六)其他与工资制度相关的议题。
第十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决定程序如下:(一)协商双方就工资问题展开磋商,确保双方对问题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二)协商双方按照程序制定初步方案,并向各自单位的劳动者公示;(三)在公示期内,劳动者可以对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商双方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磋商,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五)最终确定方案,并签署协议;(六)协议生效后,由各单位按照协议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3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工资管理和分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员工。
三、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与程序1. 工资集体协商组织本企业设立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的组织与决策。
2.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1)协商议程的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在每次会议前确定协商议程,明确讨论的内容和范围。
(2)信息共享和分析各方提交本方的相关资料和意见,进行信息共享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员工的工资需求。
(3)集体协商与讨论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进行集体协商与讨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达成共识。
(4)决策与签署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根据集体协商的结果,进行决策并签署协议。
四、工资测算与支付1. 工资测算(1)工资计算方法工资计算按照个人劳动报酬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员工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
(2)工资组成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构成。
2. 工资支付(1)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2)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
五、工资调整与福利待遇1. 工资调整(1)工资调整时间工资调整按照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2)工资调整原则工资调整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的测算和调整,并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 福利待遇(1)福利待遇内容本企业将为员工提供婚育津贴、节日福利、年终奖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福利待遇。
(2)福利待遇调整福利待遇调整将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员工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与执行1. 监督机制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执行情况,确保协商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附件二:公司(厂)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企业首席代表:职务:职工首席代表:职务:协议双方代表名单:□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第二条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分析、预测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参照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协商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以下协议:1、本年度工资总额达到万元,比上年度增长%;一线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元/月,增长%。
2、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时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如遇节假日等工资发放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月元。
3、企业职工福利待遇:⑴⑵4、企业因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计算职工加班工资的基本标准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工时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本企业于年月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企业人实行工时工作制。
6、其他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或天津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的;3、因外部条件造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的。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
档
Document Writing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恰好是缓和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和谐、增强企业活力的一剂良药。
下文是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
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