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钱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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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虽然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不同,但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一审法院判决依 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 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 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 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 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 效的。二审法院虽维持了原判,但与一审法院认为 有所区别,以侵犯蒋某的合法权益为由驳回了张某 的上诉请求。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四)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 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 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 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 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 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
《选举法》、《代表法》、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法》
《立法法》
6、涉及国家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
《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二)民商法 1.民法 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 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民法通则》为轴心, 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但是,《民法典》已有几 种参考草案(由法学家梁慧星、王利民、徐国栋及人 大法工委分别拟定)。 2.商法 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等

法学导论上篇大概

法学导论上篇大概

第一章法与法律一、法的基本定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行为规范也可以称为行为规则。

法是行为规范,人的思想而非行为的领域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法是社会规范,是人在社会之中的规范。

法只调整人的具有社会性质或意义的行为。

二、法的表现形态法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具体地说,法是以制度、观念和现实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并存在着的。

也许可以将这三种法分别称为制度法、观念法和现实法。

制度法,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是法最基本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法都是相对确定的,以制度的形态客观存在的。

它本身的状态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人们的认识为改变。

观念法,作为观念形态的法,是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

观念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然的法,一种是认识的法。

现实的法,作为事实形态的法,它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

现实法是制度法和观念法在社会实际中的运作情形,是法在社会中的现实图景,是最生动的,最富于变化的法。

(现实法存在于立法过程、政府行政、法院审判、检察公诉以及民众行为之中,存在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中。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广义上的法律,也就是法的含义,或者说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而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

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

它针对的是一类的主体、一类的事而作出的规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具体的人、具体事项的,不可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法的基本属性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之所在,其基本属性主要包括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明确公开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揭开_中国法律理想图景_的面纱_读_中国法学向何处去_

揭开_中国法律理想图景_的面纱_读_中国法学向何处去_

第25卷第2期河北法学Vol.25,No.22007年2月H ebei L aw S cience Feb .,2007揭开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的面纱!!!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钱继磊收稿日期:2006 10 12作者简介:钱继磊(1975 ),男,山东郓城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4级博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邓正来先生的论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发表,就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场反思性的大讨论。

邓先生这一理论大厦的核心范畴是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

因此,对邓先生的这一范畴进行解读后,对已有论者对它的探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追问这样的问题:这种 理想图景 到底能走多远?它能否担当起邓先生所赋予它的那些重任?它究竟是通过智性努力可以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抑或仅仅是一个空中楼阁式的幻象?关键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质主义;重叠共识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07)02 0171 06Unveiling of China ∃s Legal Ambition Prospect!!!Reading Jurisprudence o f China:Where to goQ IAN Ji lei(J i 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 i na)Abst ract:Since the publication of Deng Zheng lai ∃s Jurispr udence of China :W here to Go ,a great reflecting discussions have beenbrought about in C hi na ∃s legal circle and even in China ∃s circles of social science as a whole.It is held in th i s article that China ∃s legal ambi tion prospect is a core category in Deng ∃s system of th eory.Thus,this article ,th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core category of Deng ∃s,further questi ons the issues based on analysis of several critics ∃discussions,which are:how far this ambi tion prospect may go forw ard?W hether it is able to undertake these heavy tasks given by Deng?Whether it is an ambition w hich forms our s hared m emory or merely an air castle illusion ?K ey words :China ∃s legal ambition prospect;essencialism;overlapping consensus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长文的发表和集结出版,一如张文显教授在 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 (长春%2005年10月)所言, 犹如一枚重磅炸弹落了下来 ,给中国的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界带来一次至少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强烈震撼&。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绪论1.简述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1.理想法、正义法2.实在法3.法的社会功能、法与社会的关系(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2.简述法学的性质。

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 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 法学具有务实性 3. 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4.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5. 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3.简述法学发展的规律。

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二、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于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三、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四、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4.何谓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简述法学的基本方法。

(★)(1)规范分析方法(2)社会实证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第一章法1.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二者有何区别(★)1.“法” 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即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一、法(律)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具有普遍性三、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四、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调整机制的“双向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六、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3.如何看待法律的本质(★)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二、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对法都具有作用2.法的诸多侧面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4.何谓法律规则(★)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辨析(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法的规则的种类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授权式)应为模式(命令式)勿为模式分类(禁止式)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5.简述法律规则的常见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6.何谓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摘要《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

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ABSTRACTIntroduction to Law "is the German jurist Gustav Radbruch one of the masterpieces, is Radbruch's" philosophy of law "in addition to the most prestigious, the most fruitful of a book, its" Science The legal thought and the poet's language "is known to the world, it is" at the stage of career choice of future legal workers who serve "a legal science books. This article is after reading "Introduction to Law" to some ideas and inspiration. Keywords: Radbruch;introduction to law;revelation一、拉德布鲁赫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德国的吕贝克,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

拉德布鲁赫20岁时开始法学学习,4年之后,即开始博士阶段,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弗朗茨·冯·李斯特,他以一个天才的形象出现在法学界,仅用一年即通过了博士论文。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没用红字的地方是不考简答题的地方,但会考选择题。

其中的司法解释是司考的重点,考试也会考到点,以及名词解释也很关键。

第一章、法与法律1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 、法的基本属性: 1、法的特殊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 3 法的明确公开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5 、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 、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 、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 、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 、假定条件2 、适用主体3 、行为模式4 、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 (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 法律要素(1) →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时、空、人、情境可为模式(可以)授权性规则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勿为模式(禁止)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合法)否定性后果(违法)(2) →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 ?(3)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编 法学导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
2.1 2.2 2.3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2.1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源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 中世纪把法学作为神学的一个科目;后期出现了注释法学 派;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产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 界观的出现;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的法学的出现;出现 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化; 二战后,陆续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统 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等法学流派, 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
二、法学方法论原则 第一、用唯物辩证方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 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第三、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 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学,就必须坚持社 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4.2 法学方法的基本方法
1.2 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 五、法学与历史学 六、法学与逻辑学
1.3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法学教育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 1.2 法学与相邻学科 1.3 法学教育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

【优质】法学导论心得体会-实用word文档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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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学导论心得体会篇一:法学导论论文政法学院13级法学3班姓名:许展杰学号:311009608浅谈对法学的感想与开学后几个月来的心得体会我有一个表姐,从小到大,她都一直是我的偶像,小学、初中、高中,在各个方面都样样出色。

特别是学习上,一直稳居她所上的各个重点学校的前十,是当之无愧的学习榜样。

之后一直读完大学到考研,读博,再到工作,都一直傲立在人群之中。

而她读的专业,正是法学。

最初接触法学便是表姐的缘故,是她带我走入了法学的殿堂。

随着我对法学的不断深入了解,渐渐改变了小时对法学一些错误的认知与看法,也使我对这个学科产生了些许兴趣。

所以,当我面临着高考后的志愿填报时,不会被“法学无用”吓退;而当我成为广工法学系一份子的时候,不会像其他人一样噫嘘唏,长吁短叹如世界末日一般。

“是法学选择了我,还是我选择了法学”记得当初老师在开学初便向我们问这个问题,不同于其他理科生,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许展杰,选择法学。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之前我一直遵从的观点。

但,大学的第一节课,老师便陈述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学法学的人,保护好少数人的权利,只有连少数人的权利都能够保障,才能称这个社会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我们法学人,便是要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自己的一份力量,来为少数即较弱势群体,保证他们拥有与他人一样的权利,即使被所谓的多数人误解、不满甚至怨恨,也不改初衷,因为这便是作为一个法学人的使命。

这使我认识到,法学不仅仅是一个专业,更是一种信念,还有一只手,一只在社会风云中死死保护住公平正义自由的手。

光荣,我第一次由衷地对法学产生了这种情感。

在更大的范围来讲,法学学的是法律,而法律千篇,只有一个目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公权力日益变大,故而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更加有难度。

法学导论复习纲要第一和第二章

法学导论复习纲要第一和第二章

法学导论主讲:陈力铭一、《法学导论》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法学导论》是概括论述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和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

《法学导论》是法学教育最基础的入门课程,是学习法律和法学的必要基础和知识准备。

二、《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1、《法学导论》不同于《国家与法的理论》2、《法学导论》区别与《法学基础理论》3、《法学导论》独立于《法理学》4、《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阶梯》;和《法学总论》5、《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绪论》6、《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概论》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的语源与词义一、法、法律的词义(一)中文词源和词意1 汉字“法”的古体“,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说明:第一,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2 汉字“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

(二)西文词源和词意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例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

区别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 、recht 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课件

《法学导论》课件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以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别的学科也研究法律现象,但不涉及法的规律性问题;或者是边缘性、 辅助性的,而非专门性的。 法学也研究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当然是以法的研究为中心的。 2.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 法律制度 法律效果或影响 法的一般规律 法律观念与思想

二、法学的定义 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 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法学与伦理学、神学不分。 近代,格老秀斯:“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莱 布尼兹:“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现代,“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中国法学定义的演变 受苏联影响,“法学是研究国家与法律的学科”;后来逐渐 与西方合流。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一)道德对法的影响 1.对立法 2.对执法 3.对守法 4.道德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法对道德的影响 法在培养、强化道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表现在立法贯穿 了道德精神,法的实施过程表扬先进、惩治违法犯罪,强化 道德意识。
第四章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公法与私法 很特殊的一种分类,至目前分类标准尚不明确,主要用于大 陆法系国家。 传统上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是公法;民法、商法是 私法。 划分标准: 1.主体说 2.权力说 3.利益说 4.应用说 5.法律关系说 等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划分意义是具体适用法律时, 如遇法律规定的冲突,进行选择适用的原则。 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只要人、事、时、地效力范围中有一项是特别的,即为特别 法。 适用时特别法优与一般法。 但,特别注意:只有在两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如,都是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时,这种划分才有意义。

法学导论(钱继磊)

法学导论(钱继磊)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二)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方式: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某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先 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使用性 高度统一性:指各法律间根本原则一致;一国只能有一总 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普遍使用性:法作为一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 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须守法。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氏族公社: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内部禁通婚的 社会组织形式,内部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 氏族大会; 无政治国家和法律; 社会秩序靠原始习惯调整来实现; 原始习惯:在原始人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世世相袭、代代相依,成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 氏族习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要求共同利益。 氏族习惯终将被文明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代替。
第二讲 法是什么


(四)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体现: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具终极性、潜在性、非唯一性。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三、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属社会规范,规范性体现在: 对人如何行为提出明确指向; 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反复使用。 人行为是调整对象。法调整人外部行为,不调 整人内心思想,但可通过调整的外部行为来影 响人思想观念。

法学导论课件

法学导论课件
❖ 刑法
案例4
❖ 谭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因张先生的原因,未 能生育子女。1990年,谭女士与自己的同学 秦先生协商生育子女,二人背着张先生先后生 育两名女孩,张先生一直认为两名女孩是自己 的亲生女儿。2003年,谭、张二人感情破裂, 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女孩,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对方 抚养。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谭女士向法院讲 出真实情况,张先生虽震惊,但仍以与女儿感 情深厚为由,坚持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利。
3、未来社会社会需求预测:
中国不需要大规模的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应 以具备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为培养的主要方 向。
二、如何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1、职业技能训练现状:相关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由法律实务部门在法学本科教育后阶段承担。 一方面法律职业需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与 经验,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以目前的教育 体制难以承担相应的技能训练,从而也是导 致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不理想的原因。
一、关于培养目标的定位
1、法学的学科定位:本质上一门实践性学科。 法律是行为规范,学习法律必须关注社会规 范,了解社会现状。法学教育注重实践和应 用,主要学习现行法律法规。
荀子:
知法之术而不知其义, 虽博,临事必乱。
❖必须理解学习法律时深刻理解其内 涵的重要性。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 要注重对自身文史修养的提升,要 多读书,多体会书中的要义。
❖ 教学重点:
❖ 1.法学导论的概念 ❖ 2.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 ❖ 3.《法学导论》的形成与特点 ❖ 4.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 ❖ 教学难点:法学导论的概念与学科地位
❖ 教学方法:讲授法
❖ 教学时数:2学时
一、法学导论的概念
❖ 法学导论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和法学基本 概念、基本知识,对法或法律的学习和研究 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

法学导论(1-绪论)

法学导论(1-绪论)

第一节 第一节 法学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有效 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 服力的论证。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绪论
法律是一门艺术,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 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 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 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柯克 [ 法学对于人的智识乐于提 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 的训练, 任何人, 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 任何人 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 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 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 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拉德布鲁赫 [ 讲授内容 一、什么是法学 二、法学的产生、性质 法学的产生、 和特点 三、法学体系 四、法学教育 五、法学研究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经验事实来建立和检验理论命题一种 研究方法。探究“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实际效果怎样?”等命题, 如描述法律现象、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者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制度的 实际效果等。 经验事实: 一方面包括法律本身的可被经验的事实——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 逻辑结构,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律体系等。 另一方面也包括与法的运行相关的一切社会事实,如法在社会中是如 何运行的,其实际效果如何,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 种类: 规范分析方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社会学方法——社会学法学 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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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西方法的历史
1、古代:起始-古希腊:习惯法,顶峰古罗马:相对独立 2、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3、近代: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 育、法学研究、现注释法学派 世俗化-文艺复兴:蓬勃-资产阶级革命: 4、现代:流派-18世纪末:社会化-20世 纪初: 5、全球化:休眠-二战前后: 振兴-20世纪50年代: 流派-70年代:
第二讲 法是什么


(四)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体现: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具终极性、潜在性、非唯一性。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三、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告示:成文形式昭告天下; 指引: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 评价:是标准尺度 预测:预知人,安排己行为 教育:凝为行为模式、法律符号; 对本人和一般人后行为影响 强制: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
指引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 何为文明? 四种文明:物质、精神、政治、生态 法对物质文明的作用 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 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 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法及法律的概念-西方:
Law\jus\lex:权利、公平、正义等 主观法与客观法: 客观法: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 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孟 德斯鸠 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 实现的合法权利。 法与法律二元结构:法:“自然法”(理想法、 正义法、应然法);法律:“实在法”(现实 法、国家法、实然法)。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体现本质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调整内容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历史使命不同。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法的历史: (一)中国法的历史 (二)西方法的历史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法的历史
夏、商、西周:天命宗法制度,“明德慎刑”、 “以德配天”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以法治国”, “显学” 西汉至清中:以儒法思想为核心,律学,王安石 变法 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为独立学科, 法学教育始正规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 1、引进初期(1949-1957):苏联教材、 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革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 层次、多形式、多规格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法学教育改革 法学教育体系: 1、形式上: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专、高专、本科、研究生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二)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方式: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某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先 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使用性 高度统一性:指各法律间根本原则一致;一国只能有一总 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普遍使用性:法作为一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 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须守法。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法学的主要内容主流观点: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 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历时-法产生、发展及规律 共时-比较研究各法律制度, 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法学的主要内容主流观点:

道德
宗教
宪法 民法 商法 知识产权法 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氏族公社: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内部禁通婚的 社会组织形式,内部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 氏族大会; 无政治国家和法律; 社会秩序靠原始习惯调整来实现; 原始习惯:在原始人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世世相袭、代代相依,成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 氏族习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要求共同利益。 氏族习惯终将被文明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代替。

法的地位与作用 法是什么 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治与依法治国 如何学习法学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法何以重要? 二、法学包括的主要内容 三、法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法何以重要?
如果世界没 有法?


法:百姓的日常用品 法:百姓的必需品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法何以重要?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法及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三、法的本质 四、法学教育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法及法律的概念-中国古代:
“灋 (法)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 法:刑→律、典、统→法律



近现代中国:
广义“法律”:法律整体; 侠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属社会规范,规范性体现在: 对人如何行为提出明确指向; 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反复使用。 人行为是调整对象。法调整人外部行为,不调 整人内心思想,但可通过调整的外部行为来影 响人思想观念。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规定人权利义务,以其为机制,影响人 行为动机,指引人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分-权利:人可作为或不作为,及要求他人 作为或不作为,通过规定权利,使人获利益 自由; 义务:人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作为 和不作为义务,前指须为一定行为,后指不 得为一定行为。 结-因法通过规定人权利义务调整人行为, 因此人在法律上地位体现系列权利义务。
思考题:

请谈谈你对法的特征的理解? 请谈谈你对法学教育的目标的认识以及其 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产生 二、法的历史 三、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产生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法的历史类型
(一)概念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 (三)资本主义社会 (四)后资本主义社会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 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 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社会主义
2、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 根本原因; 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第三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
1、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随意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政 治统治; 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西封建制法比较: 儒家的伦理性与基督神学的宗教性;成文法形式的 封闭性与西方的分散开放性;君权至上最高原则维 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与后期才君主至上原则;公 法文化特征与私法文化特征;司法体制不同。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 “由他们的共同治阶级的意志的体 现”-列宁
第二讲 法是什么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 是“意志”体现或反映; 是“统治”阶级意志反映;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2、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终极意义,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 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 是统一的;
第二讲 法是什么

2、目标和功能: 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主体意识、 权利意识、参与(沟通协商)意识、平等意识、 宽容意识、法治观念、义务(责任)观念、理 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 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基础 素质(思想、文化、身体心理)与法律素质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 实的能力)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科 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内部-内在联系和调整机制 外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 区别及相互作用

政治
经济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三、法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分为: (一)对人的行为: (二)对社会关系: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拿破仑
第一讲 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法学的主要内容古代中国:



法学:“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先秦) 法学:“律学”(西汉) 法学:源自日本(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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