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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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工信计资[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以下称运维能力)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运维能力评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运维能力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能力评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运维能力评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运维能力评定:(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二)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以下称评定条件)的要求。

四、鉴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是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型业态,暂时不宜用统一的定量标准划分等级,现阶段运维能力评定暂不分级。

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时,可适当放宽部分评定条件要求,但此类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地方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总数的30%,并须在推荐函中阐明理由。

五、运维能力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中一、二级资质认定程序一致。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作者:-----------------------日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受理程序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4、申请表相关附件一式2份。

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工信计资[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细化认定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组织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一、一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

二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其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信部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部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评审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412号令,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系统集成资质和监理资质(以下统称资质)评审的机构管理。

第三条评审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资格认定,从事资质评审的机构。

第四条评审机构分为部级评审机构和地方评审机构。

系统集成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系统集成各等级资质评审,监理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监理各等级资质评审。

系统集成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区域(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监理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地区从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评审。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评审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部级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地方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推荐,并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受理程序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部临时资质):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570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并电子版一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一式2份依据: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条件(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三)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三、申请和认定程序(一)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二)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

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申请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申报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申报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申报表填表说明申报表封面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dj-t1-1):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dj-t1-1续):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dj-t1-2) (2)申报单位组织结构表(表dj-t2) (2)控股、参股公司概况(表dj-t2续) (2)申报单位负责人(表dj-t3)、技术负责人(表dj-t4)和财务负责人情况表(表dj-t5) (2)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情况表(表dj-t6-1) (3)其他系统集成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表dj-t6-2) (3)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工具情况表(表dj-t7-3续) (3)申报单位软件开发及信息系统集成环境情况表(表dj-t8) (3)申报单位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质量保证工作情况表(表dj-t9) (3)申报单位近三年资产运营情况表(表dj-t12-1) (4)申报单位近三年资产运营情况表(表dj-t12-2) (4)申报单位近三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表dj-t13) (4)典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情况表(表dj-t13续) (4)正在实施的代表性项目情况表(表dj-t14) (5)申报单位需要说明的问题(表dj-t14) (5)主评审审核员确认及申报单位意见 (5)审查、审批意见 (5)申报表封面填写说明(一)填写说明:1.“登记编号”: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部资质办制定2.“申报单位”;请填写申报单位全称(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一)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附件中所有数据和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2.资质认证工作联系人指的是申报单位中资质申报以及通过认证后相关管理工作的联系人(当联系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告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dj-t1-1):(一)填写说明:1.曾用名:申报单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以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使用过多个名称的填写多个曾用名。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计算机软件考试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简称软件考试)的完善与发展。

这是由国家人事部(已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已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

价值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与软件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因此,这种考试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职称资格考试。

同时,这种考试还具有水平考试性质,报考任何级别不需要学历、资历条件,只要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就可以报考相应的级别。

部分级别的考试已与日本、韩国相应级别的考试互认,以后还将进一步扩大考试互认的级别以及互认的国家。

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用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常见问题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什么时候开始报名?报名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报名时间一般为考前2~3个月左右(分别是2月下旬和8月下旬),上半年考试时间为5月底(第三个周六、周日),下半年考试时间为11月中旬(第二个周六、周日)。

在当地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按当地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带身份证件,一寸近照三张。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有哪些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共有20个级别,分别如下:(1)高级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系统构架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2)中级资格:软件设计师(原高级程序员)、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电子商务设计师、软件评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计算机辅助设计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计算机硬件工程师;(3)初级资格:程序员(原初级程序员、程序员)、网络管理员、信息处理技术员、电子商务技术员、多媒体应用制作技术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网页制作员。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评定条件。

第二条本评定条件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评定结果和资质等级为主要依据,评定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评定、项目评定、专业技术评定和质量管理评定等。

第二章基本情况评定第四条基本情况评定主要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评定为A级;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评定为B级;在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评定为C级;在100万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六条企业固定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上的,评定为A级;在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评定为B级;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评定为C级;在1000万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七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在500人以上的,评定为A级;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评定为B级;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评定为C 级;在100人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八条企业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的,评定为A级;组织机构较为完善、管理制度较为规范的,评定为B级;组织机构偏简单、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的,评定为C级;组织机构简单、管理制度混乱的,评定为D 级。

第三章项目评定第九条项目评定主要根据企业参与的项目规模、技术难度、项目完成情况和客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条企业参与国家级重点项目的,评定为A级;参与省级重点项目的,评定为B级;参与市级重点项目的,评定为C级;参与县级及以下的项目的,评定为D级。

第十一条企业承担的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的,评定为A级;承担的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的,评定为B级;承担的技术难度较低的项目的,评定为C级;未承担技术难度较高项目的,评定为D级。

第十二条企业项目完成情况良好,达到或超出项目要求的,评定为A 级;项目完成情况一般,基本达到项目要求的,评定为B级;项目完成情况较差,未达到项目要求的,评定为C级;项目完成情况差,严重不符合项目要求的,评定为D级。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北省2010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北省2010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北省2010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鄂信资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北省2010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鄂信资办[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信部《关于2010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1号)和《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经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资质办)研究,现就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申报、换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资质办联系方式地址:武汉市水果湖省委大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134室联系电话:027-87236508027-87236506联系人:陈晓芳二、资质申报受理时间及要求1、2010年省资质办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第一批:2010年5月17日;第二批:2010年9月29日。

2、省资质办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第一批:2010年3月22日;第二批:2010年6月21日;第三批:2010年9月19日;第四批:2010年12月20日。

3、申报企业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省资质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完整的,上述截止日期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

省资质办将在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部资质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

逾期提交的,省资质办组织的当次评审会不予受理。

4、2010年申报资质材料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应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三年的相关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的审批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资质申报的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受理时间2010年分两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安排如下:1、第一批:2010年5月17日;2、第二批:2010年9月29日。

申报企业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完整的,上述截止日期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部资质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评审机构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同时在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情况简表》和《部临时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申报单位简表》电子版。

逾期提交的,部资质办组织的当次专家评审会不予受理。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申报受理时间2010年分四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安排如下:1、第一批:2010年3月22日;2、第二批:2010年6月21日;3、第三批:2010年9月19日;4、第四批:2010年12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备案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备案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
质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09.05.11
•【文号】工信计资函[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备案
的函
(工信计资函[200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同意附件所列各企业资质备案。

特此函告。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备案单位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备案单位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工信计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市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管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工作。

为做好资质管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完成之前,暂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方便新设立企业申请系统集成四级资质,调整了相应的评定条件(调整后条件见附件)。

申报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含延续换证)的,按调整后的条件执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地方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4、资质换证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照常进行。

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定条件修订完成后,部资质办将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质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对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系统集成申报问题解答

系统集成申报问题解答

系统集成申报问题解答问题解答一、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1047号)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二、为何要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几个级别?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四、如何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评审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首先要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网站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评审机构为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网址:/doc/607203669.html,)和赛宝认证中心(网址:/doc/607203669.html,),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评审机构为北京信息化协会(网址:/doc/607203669.html,/)。

申请单位把填好的表格和相关附件资料交到评审机构,向评审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经审查合格,评审机构正式受理。

评审机构在对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最后由申请单位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提交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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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计资[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的审批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资质申报的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受理时间
2010年分两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安排如下:
1、第一批:2010年5月17日;
2、第二批:2010年9月29日。

申报企业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完整的,上述截止日期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部资质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评审机构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同时在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情况简表》和《部临时资质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申报单位简表》电子版。

逾期提交的,部资质办组织的当次专家评审会不予受理。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申报受理时间
2010年分四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安排如下:
1、第一批:2010年3月22日;
2、第二批:2010年6月21日;
3、第三批:2010年9月19日;
4、第四批:2010年12月20日。

申报企业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完整的,上述截止日期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和审批,并向部资质办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和审批意见。

逾期提交的,部资质办组织的当次备案会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2010年申报资质材料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应为2007年、2008年和2009三年的相关数据。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资质申报表4份,资质申报表电子版1份;
2、资质申报附件材料1份;
3、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1份;
4、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

四、请各申报企业参照上述日期安排好资质申报进度,与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完整真实的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提交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的具体时间参见附表。

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请相关评审机构做好资质评审工作。

附件:2010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2010年度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申报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
附件:
2010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系统集成一二级、监理部临时:
批次材料提交地方工业和信息材料提交
化主管部门截止日期部资质办截止日期
第一批2010年5月17日2010年6月1日
第二批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19日系统集成三四级、监理地方临时:
批次材料提交地方工业和信息材料提交
化主管部门截止日期部资质办截止日期第一批2010年3月22日2010年5月5日第二批2010年6月21日2010年8月
第三批2010年9月19日2010年11月5日第四批2010年12月20日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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