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外观设计
略论外观设计【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外观设计的产生和概念,并对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了简要介绍。
此外,对如何完善这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在我国期望通过改革外观设计制度、提高申请标准以促进外观设计质量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应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以期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一、外观设计制度简介外观设计制度一般被规定在工业品保护领域内。
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产品的更新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人们对于工业产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功能的实用性,在选择工业产品时,人们更加注重产品的外观是否有美感,是否赏心悦目以刺激购买的欲望。
因此,有着优良外观设计的工业品就能有一个好的销量,就能给厂家带来经济效益。
而这巨大的利润必然引起竞争者的竞相仿制,对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就势在必行了。
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早在十四世纪的比利时就出现了,而世界上最早实施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国家是意大利。
此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保护的专门法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后,开始了对于外观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等相关国际条约。
二、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简介我国在现行的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定义可以推出外观设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
许多的艺术作品如平面的绘画等,固然富有美感,但是如果没用应用到具体的工业产品中,就只能是美术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无法成为外观设计的客体。
这些作品必须与工业产品结合,才有可能成为外观设计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此外,并非所有的作品应用到工业品后就能得到保护,这些作品必须能在工业方法便捷、大量地制造。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外观设计成为了商业竞争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个独特、美观、让人难忘的外观设计不仅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促进商品销售,在市场中立足,同时也能提高商品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为了保护企业的外观设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外观设计法律,为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一、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性1. 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外观设计是企业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又是与其他商品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外观设计保护能够使企业对其外观设计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购买的欲望。
2.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通过对其进行合法的法律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抄袭,从而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3. 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声誉,而且为了维护这些,外观设计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的专业和认真的态度。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方式1.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新颖、原创的外观设计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主要用途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抄袭。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外观设计的形式、轮廓、图案、颜色、组合等特征。
在使用外观设计时,需确保该设计受到法律保护,并遵守现有专利的规定。
2. 商标法保护商标法是保护企业外观设计的重要法律。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标志之一,商标法保障了商标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有权,并且在侵犯他人商标、商誉侵权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外观设计的作用。
在使用商标时,应该注重其合法性,并且充分证明该商标的产权归属。
3. 不公开设计方案或保密协议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保密或保护其设计方案时,可以采取不公开方案或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企业外观设计。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会议、研究等环节。
4. 侵权行为的回应如果企业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恶意侵犯,企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回应。
关于我国字体外观设计保护的阐述
关于我国字体外观设计保护的阐述一、字体及相关概念的梳理1、字体汉字是由横、竖、撇、捺、点等笔画组合而成的结构固定并表义的文字。
中国的汉字字体设计,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见证者和记录者,是中华文明最伟大、也是最杰出的结晶。
本文先从字体相关概念着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通常一种字体具有统一的风格、规格等共同标准。
一般意义上的字体是在书写汉字时保证字的根本结构、笔画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对笔画的粗细、弧度、局部结构、搭配、比例等方面进行的创作,当该种改变形成一定规律或规则并运用到其他汉字书写中,使得书写出的汉字都具备了一种统一的风格,这种具备统一风格的书写规则、书写样式就是字体。
在现代语境下,字体与字型可同义替换,即字型是一系列具有统一规格和风格的字的总称,程式化、标准化是其根本特征。
2、字体工具实现字体的工具是字体工具,如字帖、铅字、字体软件等,这些都是实现字与字体结合的工具,只是随着年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简捷和功能更强大应用更方便。
为应用于现代技术的工业使用,字库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常常出现,字库软件是最常见的应用字体的方式。
3、字库通过字体工具的运用字体实现的结果是产生带有某种字体的文字,为了适应字体使用者的需求,字体研发最终将覆盖全部汉字,即形成数量众多的统一风格的字的集合——字库。
字库是某种印刷字体之规模化数量的单字及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范性集合。
?S字库是字的集合,是众多带有该风格的单字的数据库。
一本字帖、大量铅字、拥有大量字的字库软件是字库的不同表现形式。
4、单字单字是呈现特定字体的少量个数的字库中的个体。
单字必是字体的体现,如“飘柔”二字是使用了“倩体字”的两个单字。
二、外观设计保护的优势1、字体与产品外观设计内涵相似在工业产权中,产品外观设计与字体内涵最为相似,也是最有借鉴意义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加强供应链管理
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 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中不使用 侵权外观设计,降低法律风险。
技术手段保护
采用数字水印、版权标识等技术 手段,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便
于追踪和打击侵权行为。
合作与创新发展策略
1 2 3
跨界合作与创新
企业可与其他行业、设计师或研究机构开展跨界 合作,共同研发具有创新性的外观设计,提升产 品竞争力。
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 际注册海牙协定》等。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等。
其他国家法律
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 和地区均有相应的外观设 计保护法律。
0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条件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 的外观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外观设计特点
具有新颖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重要性
01
02
03
激励创新
通过保护外观设计,鼓励 设计师和企业投入更多资 源进行创新。
维护公平竞争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抄袭或 模仿外观设计,维护市场 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助于提 升产品竞争力,推动相关 产业发展。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
加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组织,了解国 际外观设计保护趋势,提高企业外观设计保护水 平。
鼓励设计师创新
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激励机制,鼓励 他们创作出更具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作品 。
05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挑战与对策
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
法律法规滞后
浅议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正当竞争法 , 根据该 法规定 , 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 中, 当遵循 应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信用 的原则 ,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擅
自使用 知名 商 品特 有 的名 称 、包 装 、装 潢 或 者 使 用 与 知名 商
L OQU I S E一3口 A JAN H
浅议 实用 艺术品 外观 设计 的 法律 保护模 式
益。
一
、
实用 艺 术 品 与 外观 设 计 的概 念
及实用艺术作品 , 其客体不包含实用艺术作 品。该模式延续 至今 ,由于这种专利法保护模式其客体需要具备新颖性的条 件, 这样就使一大批实用艺术作品 , 包括 《 伯尔尼公约》 成员 国的作 品,既得不到专利法工业 品外 观设计 的保护 ,也无法 得 到著作权法保护。1 9 9 2年国务院颁 布了《 实施 国际著作权
品近似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 ,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 使
购买 者 误 认 为 是 该 知 名 商 品 的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予 禁 止 。 因此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强 了 我 国对 “ 观 外 择 用 专 利 法 保 护 实 用 成 分 与 艺 术 成 分 不 能 分 离 的 实 用 艺 术 品 ,则 其 保 护 期 限 只 能享 有 1 0年 ,低 于 国 际公 约 2 5年 的标
术性 具有独创性特征并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 品。 所 谓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
结合 所 作 出的 富 有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用 的新 设 计 。 国 际上 在 有学 者 认 为 , 外 观 设 计 ” “ 用 艺 术 品 ” 以划 上等 号 , “ 与 实 可 如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驳回申请
异议处理
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不符合可注册性要求或 存在其他不予注册的理由,可以驳回申请。
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 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提出 的理由做出裁定。
商标侵权与维权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等行为。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相关的商标查询, 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
册商标。
形式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 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03
01
初步审定公告
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初步审 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05
02
提交申请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图样 、申请人信息、商品或服务项目等。
作,加强跨国保护。
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挑战
02
随着科技发展,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普及对外观设计保护带来新
的挑战,如虚拟商品、盗用设计等。
适应新的产业变化
03
随着新兴产业的涌现,未来外观设计保护将更加关注绿色环保
、可持续发展等新兴领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维权途径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04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
著作权产生
外观设计只要具有独创性并符合法律规定,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若作品在创作完 成后5年内未发表,则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再论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不可能长期走高耗能、 低要素价格支持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不 断发展 的今天, 只有科技创新 才 能解放和发展生产 力, 进而提升国家竞争力 。 为此 , 胡锦 涛在 2 0 年全 国科 学技术大会上 明确指出: 06 我国本世纪头 2 0年 的总体 目标 是进入 创新型国家行 列。党的十七大则
促进产业升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0 切尔政府 开展的设 撒 计顾 问资助计划 ( C ) F S 和扶持设计计划( F 保证了英国 s D)
的 设 计 强 国 地位 ; 日本 在 6 年 代 便 提 出 “ 业 设 计 立 国” 0 工 的方针 , 在短 短 几 十年 间将 德 、 并 意等 工 业 设 计发 达 国家抛
21 02年 2月 第 2期 总 第 15期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a f Hub i o r lo n e Unie st o lc v ri f Po ie y
Fe 2 2 b. 01
No. S rN O 1 2 e . . 25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专 门立 法 模 式 再 论
言之 , 由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条文粗疏、 专利授权条件过低
等 原 因 , 行 的外 观 设 计 法律 制 度 事 实 上 并 未起 到应 有 的 现
【 基金项 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 学研 究项 目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 门立法模式研究” 项 目编号 S 0 . 一 ) “ ( S 6A 0 的后 期成果 。 9 ①英国设计委员会出版的《 英伦设计( 0 0 - 0 1  ̄ 2 0- 2 0 ) 指出: 长期不变 的设计意味着 阻碍创新 , “ 这不只是在产品和服 务上 , 而且还表现 在工作方法、 行为及企业生产过程 中。 具有创造力和革新精神 的设计应当与企业技术、 冒险精神和勇敢接受市场变化的挑战一道受到鼓 励。 参见汤重熹 :创新设计 : ” 《 国家 的竞 争力——英 国的工业 设计和 企业 发展》 载《 , 装饰 ̄ 0 2年第 l期。 20  ̄F S S D计划中 的产品在后来 的六年 中获利总额高达 5 C 和 F 亿英镑 。参见汤重熹 :创新设计 : 《 国家 的竞争力——英 国的工业设计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作者:沈健奇来源:《设计》2019年第14期摘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晰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完善的症结。
以“手持淋浴喷头”案为导入,厘清了《专利法》下外观设计的法律概念,分析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
以例为证,以图为佐,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论证了混淆模式、创新模式、整体比较三大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优劣情况。
明确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图片所反映的内容为准,表明了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方法应为各个判断标准的有机结合。
该方法可为法官审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提供帮助,在“中国智造2025”的大背景下,这也能够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工业创新驱动水平的提高,助力中国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
关键词: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069(2019)07-0096-03引言作为一个工业大国,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庞大工业体系及其相关配套体系不断推动着当前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在工业设计的相关领域,始终存在“大而不强”的现象。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优势逐渐丧失,如何进行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设计发展新道路,在“中国智造2025”的大背景下,工业创新驱动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关键点。
但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有关外观设计的侵权现象开始在现实生活中频繁显现,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已经是工业设计者心中最为看重的需求之一。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再次明确了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制度,这反映了国家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积极重视,鼓励发明创造,力图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对于当下我国创新性企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强有力的作用。
但该部草案中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仍然带有些许瑕疵,对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值得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案例导入高仪股份公司系“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的权利人。
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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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1.TiborBezzegh,MainFeaturesoftheHarmonizedEuropeanDesignLaw,EuropeanIntegrationStudies,Miskolc,Volume3.Number1.(2004).。
创新性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实现方式
创新性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及其实现方式摘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方面,是产品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部分。
为保护创新性外观设计,现行法律制度已经设立外观设计专利,以确保专利权人的独占经营权。
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保护仍存在问题,例如难以判断创新性和保护范围过窄等。
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及其实现方式,旨在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经验借鉴。
关键词: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实现方式,创新性,保护范围正文: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产品外观而制定的专利类型。
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利于人眼观察的特征,以及产品的组合。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是外观特征的保护权,而非产品本身或其特定物质或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授权和保护,与其他专利类型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专利申请方面,外观设计需要通过线稿或者彩图的形式进行申请,其审查时间也相对较短。
其次,在专利授权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不设实质审查,只对受理的申请文件核实形式上的要求,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颁发专利证书。
再次,在专利保护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特征本身,所以保护范围也相对比较小。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时效较短,但其操作简便、保护范围明确等特点使其成为保护外观创新的有效手段。
二、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实现方式1.专利撰写分析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是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关键步骤。
专利撰写应该充分了解产品的关键外观特征,通过图纸等形式准确表达其技术特点,增加其独特性,提高成功申请的可能性,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益。
在撰写时,可采用多种方式分析外观设计,如系统分析、功能分析、结构分析等。
2.专利法规分析外观设计专利的法规分析包括了解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相关条款、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审查的基本规则等。
将外观设计与其他专利类型的法制联系起来,充分了解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3.技术查证与比较分析在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之前,应当对同类产品进行技术查证和比较分析。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商品的外观设计越来越成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观设计不仅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更有时尚的外观元素,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因此,保护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商业竞争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立法模式的角度探讨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一、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属性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外观的形状、颜色、图案、纹理等方面的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艺术形式。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权利,其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对于具有独创性、审美性、特殊性、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商业中的实用性:外观设计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商品的外观形象,为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坚实的基础。
2、创造性:外观设计知识产权需要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不得抄袭他人的设计,否则将侵犯知识产权。
3、视觉和审美意义: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一般由外观特征组成,在视觉和审美方面有一定的价值。
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各国都通过了相应的法规对其进行保护,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廿四条对三维设计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以施工工程、模型、产品工艺图及其说明以及实用新型的外形、图案等为表现形式的著作权,受本法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可以向国家申请注册。
3、欧盟外观设计法:欧盟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提供了一种简单、快速、低费用的注册制度,注册保护面积涉及到欧盟成员国。
三、不同立法模式下的优劣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下面介绍几种典型的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并分析其优劣势:1、注册制度注册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和保护。
外观设计在注册后,获得了排他性权利,其他人如果想要仿造或者抄袭,必须得到原著作者同意或者支付版权费用。
专利法 商标法 外观设计法
专利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
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它们保护了创新和创意成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分别介绍
这三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首先,专利法是一项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它赋予了发明
人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使得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利用自己
的发明,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专利法的实施不仅鼓励了科学
技术的创新,也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
重要作用。
其次,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的法律制度。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
的标识,它可以区分不同厂商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保护了消
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专有权利,防止
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造成混淆和误导。
商标的保
护有助于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
有序进行。
最后,外观设计法是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制度。
产品的外
观设计不仅仅是产品的外表,更是产品的重要属性之一。
外观设计
法赋予了产品外观设计者对其设计的专有权利,保护了其设计的独特性和创意性。
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助于激励设计者进行创新设计,提升产品的美观性和实用性,促进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三个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创新者和设计者的权益保护,也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共同营造创新、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下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反思
096关注思考摘要: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晰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完善的症结。
以“手持淋浴喷头”案为导入,厘清了《专利法》下外观设计的法律概念,分析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
以例为证,以图为佐,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论证了混淆模式、创新模式、整体比较三大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优劣情况。
明确了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图片所反映的内容为准,表明了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方法应为各个判断标准的有机结合。
该方法可为法官审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提供帮助,在“中国智造2025”的大背景下,这也能够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工业创新驱动水平的提高,助力中国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
关键词:外观设计 保护范围 侵权 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9)07-0096-03Abstract:In order to solve the cruxes about the existing unclear protection scope of appearance design right and the imperfect tort judgment standard of appearance design in juridical practice.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of "hand-held shower nozzle",the legal concept of appearance design based on the Patent Law is clarified ,and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appearance design right is analyzed. Taking illustrations as examples ,it demonstrates the merits and demerits of confusion criterion ,innovation criterion and overall comparison criterion regarded as three standards for tort judging of appearance design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It clarifies that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appearance design righ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tent reflected in the pictures and indicates that the method about tort judging of appearance design right should be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various judgment standards. This method can be helpful for judges to hear tort cases of appearance desig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lligently Made in China 2025",it can also encourage invention and creation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of innovation-driven level in industry ,and help China become an innovative country.Keywords:Appearance design Protection scope Tort Judgment standard 引言作为一个工业大国,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庞大工业体系及其相关配套体系不断推动着当前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在工业设计的相关领域,始终存在“大而不强”的现象。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思考和探讨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思考和探讨陈丽苹;王常清【摘要】外观设计兼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使得它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有一定的重叠之处.我国现行立法将外观设计置于专利法中进行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受版权法、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随着创意产业的崛起及我国外观设计水平的提高,目前专利法中关于外观设计的简单规定已无法为其提供完善保护,由此学界提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网络和单独立法两种新的保护模式.通过对两种模式进行分析,基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采取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更具灵活性,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和国际趋势,也更有利于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期刊名称】《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4)001【总页数】8页(P33-40)【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网络;单独立法【作者】陈丽苹;王常清【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4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外观设计因具有一系列边缘性特征成为一类特殊的保护对象。
就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所做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言,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就外观设计是一种艺术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述而言,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当外观设计通过在产品上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具有显著性,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的多重性,加上各国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其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
有的国家根据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制定单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单独立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代表国家是英国和日本。
英国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开始于1949年,1968年英国颁布的“外观设计法”一直沿用至今。
1889年日本开始对外观设计进行立法保护,采取单独立法形式。
,有的国家将其纳入专利法进行保护*美国是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典型国家,外观设计只是专利法的保护客体的一部分。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及特征。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的理解不尽一致。
日本人认为,设计是可望给人们以美的感受的物体的结构、形态、色彩或者三者的结合。
印度人认为,一项外观设计即指一种形状、轮廓,用于任何物体的造型或者装饰。
在大多数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都提及一个有用的商品的装饰性的或有美感的外表。
《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示范法》第2条(1)给工业品外观设计下了如下定义:“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者任何与线条或颜色有关的立体形式,只要能给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一个特殊伪外观并可作为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的样式,均被认为是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外观设计本身具有以下特征:(1)外观性。
只有视觉能够感到的外表特征才能受到保护,外观设计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作为对象。
(2)依附性。
外观设计必须是用在产品上的一种外部设计,这种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3)应用性。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或手工业)生产过程能被大量的复制。
(4)具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目前在我国尚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而对该产权的保护也有所欠缺。
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认识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利益。
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具备两个主要的功能:一是要在美感上取悦于使用该工业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
二是外观设计对商品的实用性产生有利影响。
例如一把刀的特定造型可能不仅令人赏心悦目,也会使人觉得用起来比较舒适方便。
另外,一些众所周知的外观设计经常被作为独创的标志。
比如,“可口可乐”瓶子独特的造型就是一种外观设计,长期使用过后,这种设计在人们心中便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一旦为其他制造商滥用会使公众感觉大受其骗。
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
然而,1992年9月25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
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外观设计与商标法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
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
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
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
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
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
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
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
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
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摘要]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重制保护机制。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决定了行政保护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文章通过比较我国相关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规定,以及通过对现行行政保护措施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在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发挥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优势,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以更有效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保护的基础理论(一)我国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一定义从整体上反映了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特征。
首先,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必须是针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对于那些游离于某一具体的产品之外的设计,充其量只能认为是一种纯美术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1]比如,单纯的白色兔子图案尽管十分可爱,但却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将这种图案应用到某种产品上去,如将橡皮制作成兔子的形状便是一种不错的外观设计。
像产品的外包装、装潢等的设计,由于不属于产品本身的一部分,也只能依据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要素,并以美感为核心目的。
显然,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后者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具有一定使用功能、能够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而外观设计则仅仅要求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造型来保护。
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
由于外观设计不注重使用目的,它所结局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因此,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美感。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因为它是工业产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这种没改应当表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花纹上,或者表现在物品的立体造型上。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概要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
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
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
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 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
”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
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
”[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
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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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75 ·
世界知识产权 W o rld In te llec tu a l P rope rty
2007年 第 6期
其它的工业品设计提供一种短期的 、类版权 (未 注册的外观设计权 )保护或者是未注册外观设计 法保护 ,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9
在法国 , 1793年文学产权法所确立的版权保 护模式在 1806年以后遇到了麻烦 。1806 年工业 品外观设计法未对具有装饰效果的产品设计应受 版权保护还是外观设计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造成 了适用法律的难题 。为此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 入“纯艺术性 ”的概念 ,以期在版权保护与专门保 护模式之间划出一条界线 。然而线 。因 此 ,法国采取与英国完全相反的态度 ,为外观设计 提供多重的保护 , 10一切装饰性的设计 ,无论艺术 价值高低 ,均可同时受到专门法与版权法保护 。
·74 · 知识产权
W o rld In te llec tua l P rope rty 世界知识产权
第 17卷 总第 102期
是外观设计的出发点 ,但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而存 在 ,设计既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表 达 ,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品的功能。
外观设计的上述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作品和 发明等客体 。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其结合的 设计 ,在本质上属于创作者艺术构思的外在表达 ,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同时 ,这种艺术表 达即便与产品分离 ,也并非纯粹的艺术作品 ,设计 者很难摆脱产品结构和功能的束缚 。就此而言 , 外观设计应该而且必然区别于单纯的艺术作品 。
2. 简要评析 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 ,带有明显 的实用主义倾向 。专利保护通过授予外观设计所 有人强于版权的排他权 ,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 。 尽管如此 ,专利保护模式却背离了外观设计的装 饰性本质 。专利制度是专为保护发明创造而设 , 要将外观设计纳入这一法域 ,就必须考虑其技术 的创新程度 。为此美国专利法在套用专利授权标 准时对判断主体做出较为宽松的规定 ,使外观专 利的申请和取得较功能性专利容易 。但申请时间 长 、律师费高等缺点仍然是阻碍设计人寻求专利 保护的重要原因 。16 就版权保护而言 ,美国法院一直态度保守 ,在 他们看来 ,对功能性设计提供期限长 、门槛低的版 权保护会损害专利制度 ,阻碍技术进步 。17在这种 思想的影响下 ,美国版权法规定 ,只有具有较高艺 术性的外观设计才能寻求版权保护 。这样 ,就可
2. 简要评析 英国 1988年《版权 、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颁 行以前 ,对于外观设计 ,主要适用版权和注册外观 设计法两种保护方式 ,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专 利法 。其中 ,功能性设计也可因作为其基础的设 计图纸而获得版权保护 。但自 1989年 8月以来 , 对功能性外观设计的上述保护形式已被新的外观 设计权取代 。8 1988 年法规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 权 ,符合特定条件的外观设计无须注册即可自动 获得这种保护 。该模式缩短了保护期限 ,却因所 赋予的排他性权利而加大了保护力度 。总体而 言 ,英国自 1988年法实施后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版权法对具有艺术性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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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第 6期
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 及对我国的启示 3
■ 彭学龙 33 赵小东 333
摘 要 :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 ,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 、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
客体 ,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 。就此而言 ,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 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 ;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 、激励过度的缺陷 ;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 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 。实际上 ,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 展趋势 ,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
二 、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
(一 )版权法与专门法并行模式 1. 模式概览 这一模式的代表为英 、法国等国 。在英国 ,最 早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法律是 1787 年
《白棉布印花工法 》,该法对于亚麻 、棉布和平纹 细布的新颖或独创式样给予为期两个月的保护 。5 到了 19世纪 ,《外观设计版权法 》和《外观设计登 记法 》(1839年 )将保护范围扩大至任何制造品的 外形和结构 ,《装饰性外观设计法 》( 1842 年 )和 《实用外观设计法 》( 1843年 )又将外观设计细分 为装饰性和实用性两类 。与此相应 , 1911 年《版 权法 》也有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之分 。在 1949年 ,英 国制 定专 门的《注 册外 观设 计 法 》, 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法 》则是该国为划定工业 产权和版权之间的界线而徘徊多年的产物 。6 1988 年修订的《版权 、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则确定了统 一的外观设计专有权 。
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
一 、本质特征与法律地位
(一 )外观设计的复合性本质 工业品外观设计既是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 物 ,同时也是人们追求产品美学功能的结果 。1 但 产品的装饰效果无法脱离其功能而独立存在 ,这就 决定了外观设计的复合性特征 。2 一般说来 ,外观 设计都建立在产品结构 、功能及其固有外形基础 上 ,产品外观实际上是艺术与功能的有机结合 ,我 们很难将产品外观与其功能结构截然分开 。曾经 在家具等日用品的外观设计上掀起过的“功能主 义 ”或“简约派 ”潮流所主张的产品审美应以功能 为基础的设计思想就印证了这一观点。3 产品美感
(二 )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美学与实用的复合特性不仅赋予外观设计独 立的法律地位 ,而且导致其与发明 、作品等客体重 叠 。为避免削足适履 ,同时也是对各种保护模式 的折衷 ,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都将其作 为独立的客体予以规范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 约 》、巴黎公约和 TR IPs协定都是如此 。这就意味 着 ,对独立创作的 、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 外观设计 ,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 ,但成员有权自 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上 述义务 。4 从这些公约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来 看 ,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基本属性和根本特征 的认识渐趋一致 。作为一种智力成果 ,外观设计 既独立于专利 、实用新型 ,又有别于文学 、艺术作 品 ,是一种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具有自身特性 的知识产权客体 。另一方面 ,上述公约在保护方 式上的沉默为各国自主选择留下了足够空间 ,在 客观上促成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和差异 性 ,这就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最好的题材 。
可见 ,在英法两国 ,外观设计在相当长时间内 都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制定专门法后 ,两国 都面临双重保护的困境 。
(二 )专利为主 、多法并立模式 1. 模式概览 这一模式的代表为美国 。早在 1842年 ,美国 国会即通过了作为专利法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 。11在现行法中 ,《专利法 》第 171 条至第 173条属于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条款 。与此同 时 ,美国 版 权 法 也 并 不 排 斥 对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 1870年 ,美国国会首次将外观设计纳入版权保护 的范围 ,只是将可获版权法保护的设计限定为纯 粹的艺术品 , 1909年版权法则将保护范围扩大至 工艺美术品 。尽管如此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 ,版权 和外观设计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往往难以理解 , 这种混乱状况一直延续到现行版权法 。12虽然该 法未明文规定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却将其归入雕
9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2 don: Sweet & Maxwell, 1997. 10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2 don: Sweet & Maxwell, 1997. 11 李明德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载《外国法译评 》1998年第 1期 。
3 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 ”(06—3)的中期成果 。 33 彭学龙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法学博士 。 333 赵小东系河南永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法学硕士 。 1 李明德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载《郑州大学学报 》2000年第 5期 。 2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7. 3 林晓云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规定 》(上 ) ,载《知识产权 》2003年第 5期 。
4 郑成思 :《W TO 知识产权协定逐条讲解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241页 。 5 谢尔曼 、布拉特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 》,金海军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 74页 。 6 郑成思 :《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 》,中国言实出版社 1995年版 ,第 15页 。 7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法律出版社 , 1998年版 ,第 352 页 。 8 [英 ]哈特 、法赞尼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 2003年版 ,第 204页 、第 19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