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期限一览表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办案期限月日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公安机关拘留89条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3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4-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30检察机关审查批捕89条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公安机关侦查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156条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2检察机关165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1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1-4162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检察机关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171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补充侦查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公安机关第二补充侦查 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 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公诉案件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018.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198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公布后,有些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经我们研究后,现将执行这一《决定》的几点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尚未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判决的自诉刑事案件,都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但对这批积案,应抓紧进行侦查、起诉、审判,争取早日办结。
(二)对于1980年1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公诉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在办案时限问题上,应当尽可能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及时办结案件。
对有些实在不能按期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案件,在1980年内,可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订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具体办法,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不能援引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最新)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
机关
审查
起诉
刑诉法16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
审判
刑诉法202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刑诉法15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法162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最高检《规则》第412条至419条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检《规则》第421条至422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检察
机关
二审
检察院《规则》470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再审
法院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间限制,其⽬的在于避免办案时产⽣推拖现象和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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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
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
2、⼈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四⼩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
4、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5、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第⼀百五⼗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百五⼗⼋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百五⼗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个⽉:(⼀)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第⼀百五⼗九条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百五⼗⼋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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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宣在线判断题
第三部分:判断题(292题)1.全国性的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都是自治机关。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4.《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
(×)6.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7.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9.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12. 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迄今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
(√)13.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拥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公民。
(×)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负责。
(×)15. 在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专职化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宪法规定。
(×)18.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19.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0.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且不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刑事诉讼法2763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通缉
第九节侦查终结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对刑事案件规定的办案期限是适当的、正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并且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同时,为了解决实施中的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审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三、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四、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的通知⽂号:法[2016]386号颁布⽇期:2016-11-11执⾏⽇期:2016-1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东、河南、河北、湖南、⼴东、重庆、陕西省(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作的重⼤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部署的重⼤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这项改⾰,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意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作。
要及时制定实施⽅案。
试点地⽅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州、深圳、西安。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在分⼯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办理试点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适⽤原则,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推进试点⼯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最新规定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最新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作了修改,现今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作如下表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1、拘留期限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并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1、拘留及批捕决定⼈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四⽇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法院审理期限1、公诉案件⼈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情形之⼀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民法院批准。
2、⾃诉案件民法院审理⾃诉案件的期限,被告⼈被羁押的,适⽤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203)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B、个人承包经营C、分田到户D、个体经营参考答案:A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规定选举产生。
A、规章B、法律C、行政法D、地方法规参考答案:B3、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A、居住场所B、婚姻关系C、社会关系D、生活条件参考答案:B4、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政府组成人员D、人民群众参考答案:A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A、街道办事处任命B、居民选举C、选民选举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参考答案:B6、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C、社会主义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C7、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生效。
A、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B、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D、报国务院批准后参考答案:B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A、工商B、税务C、公安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考答案:D9、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正确的做法是()。
A、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B、接受宣传品C、不管不问D、阅读宣传品上的相关信息参考答案:A1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诉讼和仲裁制度D、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参考答案:AD11、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参考答案:A12、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题
一、单选题1,单选题:立案审查的期限为()日,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2,单选题:对其他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决定后的()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3,单选题:对于不予立案,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日内作出说明。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4,单选题: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制件送达检察机关。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C,5,单选题: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书面通知后,应当()纠正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A、三日内B、十日内C、十五日内D、立即答案:D,6,单选题: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
A、五B、一C、十D、三答案:B,7,单选题: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的公安机关管辖。
A、主要犯罪地B、犯罪嫌疑人居住地C、最初受理D、被害人户籍地答案:B,8,单选题: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A、传唤后8小时内B、传唤后24小时内C、传唤后48小时内D、传唤期间内答案:D,9,单选题:讯问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每次不超过()小时。
A、8B、 4C、24D、12答案:B,10,单选题:对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参加讯问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供述首页注明()A、注明收到时间B、注明收到地点C、亲自签名D、注明收到时间并亲自签名答案:D,11,单选题:下列不能作为证人的人员是()A、犯罪嫌疑人的父母B、犯罪嫌疑人的叔婶C、犯罪嫌疑人的年幼且不能正确表达的子女D、犯罪嫌疑人的兄弟姐妹答案:C,12,单选题:讯问证人、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向询问对象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实施日期】1997.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案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办理的或者应当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在司法案件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有关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主办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是:(一)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案件监督权,可以听取汇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进行调查,委托鉴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二)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可以听取汇报,查阅案件,进行调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需要调阅案件、委托鉴定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17年新增试题)
1、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王某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朱某。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对朱某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B.王某可以对朱某口头传唤,无须出示工作证件,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C.王某不可以对朱某口头传唤D.王某对朱某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正确答案:】A2、某市公安局在办理赵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赵某是省政协委员,以下关于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表述错误的是()。
A.对赵某采取拘传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赵某所属的政协组织B.对赵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赵某所属的政协组织C.对赵某执行拘留前,应当向赵某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D.对赵某执行逮捕前,应当报请赵某所属的政协组织许可;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报请许可【正确答案:】D3、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于11月2日被立案侦查,3日被拘传讯问,4日被执行拘留,10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侦查羁押期限自()起计算。
A.11月3日B.11月4日C.11月10日D.11月11日【正确答案:】D4、犯罪嫌疑人甲在实施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拒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其侦查羁押期限应从()。
A.拘留之日起计算B.逮捕之日起计算C.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C5、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诈骗罪于某年1月1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吴某始终不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直到3月1日公安机关方查清其身份。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对吴某的羁押期限自1月1日起开始计算B.对吴某的羁押期限由办案机关确定C.吴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机关无须对其身份进行调查D.如果一直没有查清吴某的真实身份,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正确答案:】D6、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张某举报该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实施破坏县人大代表选举的刑事案件,应当()。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0)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0)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D)人民法院宣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答案:C解析:3.[单选题]关于受案后的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B)对于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C)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询问、鉴定D)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答案:D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单选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解析:5.[单选题](2014司考2-3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6.[单选题]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 )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
2023年度云南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云南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现行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A.国家全部B.集体全部C.公共全部D.集体全部、村民承包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提出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并将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下列不属于接待清单应当反映的内容是______。
A.接待对象B.公务活动C.接待费用D.额外开支3.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留意哪些行为规范?_______A.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B.可根据个人阅历,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C.不得诱导、欺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D.某些状况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费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_______,提高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水平。
①加强行业自律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③.加强平安生产A.①②B.①③C.②③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起先施行的?()A.2014年2月26日B.2014年4月25日C.2014年7月1日D.2014年10月1日6.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提出,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实行以下哪种方式处理______。
A.移交给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运用B.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C.移交给所处企事业单位运用D.上交给上级机关运用8.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下列情形中,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是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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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极少数案情特别复杂的刑事案件,按上述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应分别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指导思想上,必须认真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案,决不可随意延长办案期限;对于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抓紧办理。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公、检、法机关依法及时办案。广大政法、公安干警要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为全面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而努力。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11227(颁布时间)
19811227(实施时间)
19840101(失效时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12月2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1年,我省开始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在各级公、检、法机关的积极努力下,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由于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受到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经过努力,确实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结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办案期限可按下述规定予以延长: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期限届满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对于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或者必须送外地进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的案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
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案期间,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耽误期限的,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
一、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延期后仍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于需经县级检察院和地、州、市检察院两级审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期限届满不能侦查完毕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期限届满仍不能宣判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