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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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县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行为 ,保护社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合法权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217 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川委发 20221 号)精神,依据《四川省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ⅩⅩ县范围内的试点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合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简称合作组织)本组织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统称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自愿出资发起,限在本组织社员范围内开展资金服务,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注册认可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承认本组织章程,自愿向本组织出资,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本组织认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简称监管机构 )是指,县金融办。

第三条资金合作组织为合作制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 本组织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资金合作组织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资金合作组织及其社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德良序。

第四条资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为社员提供充分、便捷的资金服务,匡助全体社员及专业合作社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

资金合作组织自身力求实现保本、微利、可持续,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资金合作组织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二)社员管理。

服务社员;(三)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四)审慎经营,渐进发展;(五)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社员是资金合作组织的主体。

社员间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出资额多少、在本组织机构中是否任职及职务高低,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社员间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其他社员的正当利益。

互助社规章制度

互助社规章制度

互助社规章制度篇一: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支持农民在自愿和民主条件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和20XX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精神,按照农业部示范章程的要求和非法金融机构处罚办法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目的:为促进农民经济上联合与合作,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促进资金余缺互助,吸引社会资金向农村投入,解决长期农村资金融通体制问题,为建立与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做前期准备。

第四条本社按照“资本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和“一人权票制”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调剂社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二是通过吸收社员股金,增加农业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达到一定资本额度和社员户数,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开办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从而达到农民通过资金互助内生出自己的银行;四是促进农民通过资金联合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一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利息);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本约束,比例控制。

第八条资金互助办法:(一)1、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农民、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社社员;2、非农民身份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80%;3、农民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社员担保,每户社员最高用款额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6倍;4、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5、最高10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50%;6、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7、担保社员股金总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额的40%。

资金互助社财务制度

资金互助社财务制度

资金互助社财务制度一、总则资金互助社是一个以互相帮助和资金共享为宗旨的组织,致力于成员之间的财务互助和资金管理。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透明运作,制定本财务制度,明确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社团运作,确保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捐赠款项和投资收益等。

会员缴纳会费时应一次性缴清,捐赠款项需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接受。

2. 资金使用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成员之间的互助、活动筹备以及社团运营等方面。

在使用资金时,需经理事会审批,并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3. 资金监管资金互助社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另外,资金互助社还需进行定期财务审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会费管理1. 会费标准资金互助社的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为一次性缴清。

会费的缴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出资金互助社。

2.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社团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筹备等方面,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会费的使用应符合社团章程和财务制度,不得违规挪用或滥用。

3. 会费监督会费的使用情况需要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同时,会费使用还需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在出入账务和票据等方面做好记录和保存,确保资金安全。

四、投资管理1. 投资对象资金互助社可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运营,投资对象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等。

投资时需谨慎选择可靠的投资对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投资决策资金互助社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方案和决策,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投资委员会应定期对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投资运作的顺利进行。

3.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及时汇入资金互助社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投资收益的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和规定,确保合规使用和公正分配。

五、财务透明1. 财务报告资金互助社需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公布会费使用、投资收益和支出等信息,接受会员监督和审查。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管理,规范互助社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互助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3 互助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助、风险自担”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会员共同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互助社设立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3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协调、组织理事会工作。

2.4 互助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会员管理3.1 凡承认本办法,愿意承担互助义务,按时缴纳互助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互助社。

3.2 会员加入互助社时,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3.3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互助社组织的各项活动;(2)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互助社提供的互助金;(3)对互助社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3.4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2)按时缴纳互助金;(3)积极参加互助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资金管理4.1 互助社设立互助金,用于会员之间的互助。

4.2 互助金来源包括:(1)会员缴纳的互助金;(2)互助社投资收益;(3)其他合法收入。

4.3 互助金使用范围:(1)会员因病、因伤、因灾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困难;(2)会员子女教育资助;(3)其他经理事会批准的互助项目。

4.4 互助金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专款专用;(3)严格审批程序。

五、投资管理5.1 互助社可对互助金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2 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政策性金融债券;(4)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5.3 投资决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定期向会员公布投资收益情况。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条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条例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条例一、岗位责任制度⒈理事会主任⑴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股东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⑶检查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听取监事会意见,保证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⑷负责制订人员分工、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⑸负责资金调度、大额投放会办,资金投放和财务开支审批,文件签署,对外关系协调。

⒉理事会副主任⑴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离岗期间,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权。

⑵负责资金互助日常工作,解决资金运转、营业室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互助工作安全、高效、优质。

⑶负责资金投放期限管理,督查到期、逾期投放资金清收,搞好论证员业务考核。

⒊主办会计⑴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内部管理所需的数据和情况,按旬编制记账凭证,按月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⑵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向社员代表大会所作的财务报告。

⑶加强内部监控,对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投放及财务开支手续等进行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

⑷负责保管银行印鉴,重要凭证保管、发放及登记,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

⒋出纳会计⑴负责货币资金和质押票据收付及保管,现金库存控制在规定限额内。

⑵复核收支票据,先复核后收付款项,拒绝受理不正规、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⑶确保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单)、质押票据等与账面余额一致。

按月向开户行索要存款清单,收集齐全并定期装订成册,保证其发生额及余额与日记账相符。

⑷四种主要票据及时、连号整理,按旬打印“日记账报告单”,向主办会计传递收支单据(月末附有银行对账单)。

⒌辅助会计⑴负责电脑开票结算,票据连号使用,定期整理装订存根联。

⑵负责现款收付复核,收款业务现款点数后开票再交出纳会计,付款业务现款复核后再交收款人。

⑶负责按业务先后顺序录入系统日记账,避免余额出现负数,每天与出纳会计核对货币资金余额,发现差错及时查实并报告。

资金互助管理办法1

资金互助管理办法1

安丘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基层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在内部设立资金互助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互助部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互助部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五条互助部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内部资金互助只面向加入本社的成员提供贷款服务,严禁非社员借贷。

第七条内部资金互助通过利息优惠等手段鼓励社员小额、短期借款,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对信用程度较高的成员实施贷款优先的政策。

第三章社员第八条社员是指符合专业社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部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第九条农民向互助部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安丘市;(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互助部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部社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向本部入股;(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_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_实施探析

_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_实施探析

文章编号:1001-8611(2009)01-0036-0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探析朱晓静(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泰安271018)摘要:为规范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小型合作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但当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并不乐观,文章为此对某省某贫困县进行了调研,对其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历史及现状进行了考察,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就该规定在实施方面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分析,并提出了降低设立门槛促其合规运营;放宽经营范围促其发展;加大当地政府扶持力度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实施;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F413.8;F325.12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8-10-22作者简介:朱晓静(1983-),女,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财政。

为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1]。

随后,银监会于2007年1月22日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意在为在乡村自愿加入资金互助社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提供存款和贷款及结算等农村金融服务。

但经对已实施《暂行规定》的相关农村地区———某省某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实地调研发现,《暂行规定》的实施与当地客观现实,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可行性深入探讨做如下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简要回顾资金互助组织,是通过资金在一定成员群体内的动员和流转,为成员提供一个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并以此促进居民的消费和投资[2]。

我国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84年成立,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乡村资金互助组织,资金来源以集体资金为主,并吸纳农户资金入会,贷款对象主要是村内或乡内的农户,额度较小。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提高扶贫互助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使用、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包括国家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应遵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使用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合法合规原则:资金的收支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3.效益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障扶贫互助社的发展和扶贫工作的需求,追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4.财务规范原则:资金的收支应按照财务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二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五条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管理包括资金的申请、核准、拨付、使用及结余的处理等。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1.扶贫互助社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交资金申请。

2.资金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过社会组织审核后报送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核准资金拨付。

4.资金拨付后,扶贫互助社应按照拨付金额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原则:1.扶贫互助社应按照预算和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挥霍浪费和滥用资金。

2.资金使用应符合扶贫互助社项目的需要,不得超出预算和用途。

3.资金使用应完整记录,便于日后审计和核实。

第八条资金结余处理:1.资金结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2.资金结余可以按照项目需要予以留存,也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扶贫互助社项目。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资金监督主体包括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扶贫互助社内部。

第十条资金监督职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参与对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互助社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扶贫互助社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发放扶贫贷款、开展扶贫项目、提供技术培训、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扶贫互助社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责任人员和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收支状况,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管理账户,并开展资金的日常清算、结算等工作。

资金账户应当由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第九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对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批手续,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十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监控制度,对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控和调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开展财务核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按照财政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及时做好财务账目的登记、核对和结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扶贫互助社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支持农民在自愿和民主条件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精神,按照农业部示范章程的要求和非法金融机构处罚办法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目的:为促进农民经济上联合与合作,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促进资金余缺互助,吸引社会资金向农村投入,解决长期农村资金融通体制问题,为建立与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做前期准备。

第四条本社按照“资本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和“一人权票制”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调剂社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二是通过吸收社员股金,增加农业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达到一定资本额度和社员户数,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申请开办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从而达到农民通过资金互助内生出自己的银行;四是促进农民通过资金联合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一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利息);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本约束,比例控制。

第八条资金互助办法:(一)1、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农民、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社社员;2、非农民身份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80% ;3、农民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社员担保,每户社员最高用款额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6倍;4、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 ;5、最高10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50% ;6、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 ;7、担保社员股金总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额的40% 。

农村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协会的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会费管理1.会费缴纳设立会费专用账户,会员应按月缴纳会费,每月缴纳日期为当月1日至10日,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应按照本会费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处理。

2.会费结算按月统计会费收入,由负责会费管理的人员进行明细统计,并编制会费收支表,填写会计凭证并及时记录到协会的账簿上。

3.会费使用会费使用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先付后审,会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4.会费监管会计人员应当保证会费专用账户的及时、准确的入账,理事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监督,防止会费产生流失和滥用等现象。

三、资金管理1.财务管理部门农村互助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协会的资金监管和管理,并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财务报表,并提交给理事会审核。

2.资金监管协会应当选聘并聘用专业人士负责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尤其是在重大活动或项目中使用资金时,应当尽量采用双人签字制度,避免资金流失。

3.资金使用协会的资金使用应当以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理事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财务报表1.财务收支表财务收支表应当包括会费收入、其他收入、支出情况等内容。

2.财务报表发布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公开,向所有会员提供并公开在农村互助协会的官方网站上。

五、违规处理1.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会费的,将按照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要求其清缴会费,并处以逾期未缴纳会费金额的10%的罚款。

2.财务人员泄露协会财务信息或者超越职权使用协会资金的,应当依据解聘或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1.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进行。

并经过全体会员的讨论、表决和公示。

2.对于本管理制度未作规定事项,可以参考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若会员不服本制度的处理,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村互助资金协会财务制度

村互助资金协会财务制度

村互助资金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互助资金协会财务管理,保障会员权益,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互助资金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制度应遵循“严格核算、规范管理、审慎操作、风险防范”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清晰透明。

第四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分工协作,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依法纳税,及时履行税款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资金管理流程,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八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人员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由专业财务人员担任,具备相关财务从业资格,熟悉财务管理业务,熟悉会计准则和会计规范。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数据分析、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一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制定详细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准则和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财务核算,准确记录和报告各项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财务核算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财务核算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会员公布,确保会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

第十五条财务核算应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自动化记录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村互助资金协会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控制资金的开支。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支付会员的互助资金,确保互助金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余额,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村级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为了提高互助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创新互助开发机制,保证我县互助资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互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借款,互助协会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

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具体限额由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互助协会协会员借款必须交纳借款占用费,借款占用费率包括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成本的原则,由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确定。

三、互助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互助金还款可以整借零还,也可以整借整还,具体的方式由协会员大会确定;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经一半以上的协会员同意,借款可展延期一次;不允许借款重置,以新还旧。

五、互助金借款按照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会员和妇女会员发放借款。

程序如下: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采用小组联保的,借款申请需经小组成员签字同意;2、理事会审核、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4、理事会公告借款情况。

六、互助金还款程序:1、归还互助资金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的规定偿还,还款时,会计须开具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2、对不能偿还的借款,启动联保程序,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借款未还清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3、每月公告还款情况。

七、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1、运行成本。

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贴。

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

2、公益金。

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

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具体用途由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3、公积金。

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制度

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制度

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财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互助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村集体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集体互助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要求,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预算、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监督等措施,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应当坚持权责清晰、预防为主、责任倒查、制度约束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村集体互助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素质,保障财务管理顺利进行。

第六条村集体互助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七条村集体互助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负责村集体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预算、资金监管、账务核查、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分工合作,共同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村集体互助协会财务预算,并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核查会计账簿,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编制财务报告,向村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做好财务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互助协会筹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捐赠、政府补贴、项目资助等,应当规范管理,用于村集体互助协会的公益事业建设和服务项目开展。

第十二条村集体互助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规定,包括:(一)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二)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资金监管;(三)编制预算计划,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工作制度

风险应对策略和 处置程序
风险监控和报告 制度
内部控制
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部控制应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防止非法集资和洗钱行为。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评 估和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支持农村教育和培训项目,提供优惠金融 服务以帮助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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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社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和农业发展。
资金互助社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在支持农民增收与农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 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
资金互助社对农村经济发展 的贡献
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市场 中的地位和作用
资金互助社在推动农村金融 市场建设中的具体措施和成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资金互助社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资金互助社违规行为的类型及处罚措施 资金互助社的法律责任及追责机制
资金互助社的社会责任与 可持续发展
章节副标题
服务三农宗旨
促进农业发展: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
扶持农民增收:帮助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 条件。
人员管理: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防止内部人员 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资金互助社应定 期向社员披露经 营状况、财务状 况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农村资金互助规章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规章制度
民收入
加强农村金融 体系建设,提 升金融服务水

缓解农村融资 难、融资贵问

增强农民的信 用意识和信用
能力
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
组织架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运营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业务模式,包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盈利方式等。 监管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接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的方式。 风险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如何通过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来控制风险。
风险控制与防范
资金来源审核:对成员资格、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风险评估:对成员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准备金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互助资金可能产生的损失
风险控制措施: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单笔贷款额度、设置风险预警线等
监管与自律
添加 标题
监管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机构是银监 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资金互助社的设立、 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管。
添加标题
促进金融创新:资金互助规章制度的实施,将促进 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推出更加符合农民需求的 金融产品和服务。
添加标题
提升金融服务可及性:资金互助规章制度的实施, 将有助于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及性,使得农 民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金融服务。
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资金互助规章制度有利于政府对农 村金融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 提升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 增强农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添加标题
增加金融市场竞争:资金互助规章制度的实施,使 得更多的农村金融机构得以发展,提高了金融市场 的竞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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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

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该社入股;(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

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

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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