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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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保安公司、保安队伍、保安员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维护安全、预防犯罪、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化的保安员队伍,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七条保安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保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信息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工作纪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机构的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并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安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擅自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安服务的规范和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3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3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保安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工作,保证其科学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安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二、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机构,完善保安服务体系,提高保安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 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机关派出所新设区域,以确保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有效地开展。

3. 保安服务机构应设置充足的人员,确保能够全面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三、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1. 保安服务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2. 保安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安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保安服务人员应保证工作时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四、保安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1. 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所负责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

2. 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安人员的巡逻和值守任务,确保安全服务工作的全面覆盖。

3. 保安服务机构应与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保安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1. 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保安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2. 保安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保安服务工作的情况。

3. 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对于表现出色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具体的保安服务管理细则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规范和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

2.保安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勤,服务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二、保安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及奖惩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便于管理和查询。

4.保安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5.保安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解聘处理。

三、保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保安从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2.保安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维护保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保安从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保安从业人员应依法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保安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履行职责,不得私自请假或旷工,发生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告上级。

6.保安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7.保安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其他收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8.保安从业人员应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处置。

四、保安服务工作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保安人员和设备,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跟踪机制,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满足客户的需求。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度,定期对服务区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安服务管理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保安服务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单位和个人安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八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保安服务管理体系第九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第十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安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人员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安全防范机制,预防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保安服务管理程序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客户需求,建立个性化服务方案,满足客户特定需求。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监控和值守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勤和轮岗制度,确保服务人员在岗率。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服务问题。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和改进机制,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保安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及保安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规范服务;2. 预防为主,确保安全;3. 敬业爱岗,文明服务;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保安人员管理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的身体条件;3. 无犯罪记录;4.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第五条保安人员入职前,应进行体检和背景审查。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培训。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佩戴保安制服,保持仪容整洁,持证上岗。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岗位和职责进行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等工作。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加强内部沟通,提高协作能力,共同维护单位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本单位的地理位置、设施设备、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逻路线、时间、次数进行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应做好门卫工作,对出入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应定期对单位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妥善保管保安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损坏或丢失。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保安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保安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安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保安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保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保安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逻警戒、安全检查、护卫和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安服务管理职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效果。

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监督制度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七条本规章有关词语解释:1. 保安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并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

2. 保安服务人员:指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事保安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保安服务管理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制度等,确保服务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通报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工作方针和措施。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认真吸取教训,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性。

第三章保安服务规范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维护客户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客户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服务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礼貌待人,不得辱骂、诽谤或歧视客户和他人。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工作任务,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冷静应对,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保守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以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明确安保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客户需求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安服务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法有效的保安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信息。

第八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服从上级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支持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监督自身行为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安服务计划和预案;(二)保安队伍组建和培训;(三)保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四)保安设备和装备管理;(五)保安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六)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七)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机制;(八)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安全巡查、门岗押运、安防设备维护等服务,确保服务效果。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治安动态和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形象。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意识。

2024年保安服管理规定

2024年保安服管理规定

2024年保安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安服务行业的组织、管理、从业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保安服务行业包括安全公司、保安服务人员、安全设备等各类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违法经营。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权责。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履行。

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十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严守保密,保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或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拖延工作时间,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安全设备管理第十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行业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力量,能够进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安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维修方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1998.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保安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设立的从事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的治安防范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

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公安正文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我市备案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定标准,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

评价等级划分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的A级信用优秀企业;评分850分至949分的B级信用良好企业;评分700分至849分的C级信用中等企业;评分600分至699分的D级信用较差企业;评分599分及以下的E级信用差企业。

第五条市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保安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评。

E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升级或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

对于随时发现的符合降级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有关规定,即时开展考评降级。

第六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开展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4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4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保安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行为主体。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向社会提供安全、有序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有序、规范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批准设立,具有持续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安全保卫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有效的保安服务;(三)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四)持续开展保安服务业务,有一定的规模和业务水平;(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规范管理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保安服务机构的安全资产,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加强各方势力的合力打击。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保安服务的信息和报告,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背景鉴定,重点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保发[2000]第28号)收悉。

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安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保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保安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待。

应坚持自愿有偿,合理计酬的原则,实行接受委托、签订协议、按规定收费。

二、服务费标准:派驻保安员每人每月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800元(含保安员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种管理费用和税金)。

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你公司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与委托方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25%收取服务费。

三、为客户承担3个月以下临时性保安服务,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视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危险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协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已签订协议用户高于新的服务费标准的要按新标准收费,对低于新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困难企业应酌情减收。

五、你公司要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述服务费标准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七、你公司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结束——。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企业及其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客户安全。

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保安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服务与行为规范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报请客户审核批准。

第十条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服务方案,确保客户安全。

第十一条保安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明显的保安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保安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满意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加强对保安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安员遵守服务规范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二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安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保安员的安全意识。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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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廉洁、文明办事。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保安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流程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负责保安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组织调整、人员培训和职务分工,确保管理机构的运转。

第八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信息技术设施,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协调对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保安服务监督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保安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加强管理措施。

第四章流程制度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保安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例行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保安服务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保安服务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安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及改进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津南区安保公司管理制度

津南区安保公司管理制度

津南区安保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津南区安保公司的管理,提高保安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安全和秩序的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保安部等部门。

(二)公司设立保安班组,每个班组设置班长和保安员,负责具体的安保工作。

(三)公司设立巡逻组织,负责对保安班组的巡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岗位设置(一)公司根据安保需求,设立各类岗位,包括门卫、巡逻、监控、特种设备操作等。

(二)各类岗位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保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四、人员管理(一)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严格的招聘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防知识和技能。

(二)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定,根据绩效给予奖惩。

(三)公司建立保安人员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措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五、工作流程(一)公司对安保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公司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安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公司建立安保工作记录和档案,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和复核。

六、安全防范(一)公司对安全防范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布局,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二)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范能力。

(三)公司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排除,确保安全事故的最小化。

七、应急处理(一)公司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和应对方案规划。

(二)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对危急情况的能力。

(三)公司对应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总结,以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八、管理监督(一)公司建立健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公司建立保安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三)公司定期开展安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改进和提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武清区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武清区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清区保安公司内部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和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武清区保安公司所有员工及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安公司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安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武清区保安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保安部:负责公司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及业务拓展等工作。

2. 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争议等人事管理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预算编制及财务报表等工作。

4. 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合规风险防控等工作。

5. 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保安部负责制定保安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对保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 人事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预算编制及财务报表等工作。

4. 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合规风险防控等工作。

5. 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保安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保安服务基础知识培训。

2. 保安技能培训。

3. 客户服务意识培训。

4. 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客户和公司合法权益。

3. 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4. 不得饮酒、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

5.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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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从流动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设立保安机构的单位与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三)保护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人员还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客户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可以配备国家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无理辱骂、殴打执勤保安人员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当经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从事保安服务。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 保安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设立的从事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的治安防范组织。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安机构只承担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不得对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办保安培训机构和培训保安人员;
其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应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三章 保安人员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保安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设立保安机构,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天津市保安机构合格证》。
《天津市保安机构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保安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保安业务的负责人;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二)未经批准,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保安人员的。
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机构或者招聘保安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公安局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非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
(四)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须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
(二)钢珠枪、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器械;
(三)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或设立保安机构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撤销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机构:
(一)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参与客户经济纠纷以及为客户催款讨债的;
(二)经营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必须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符号。
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由市公安局统一设计、制作和供应。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保安服务成绩显著应予以表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
(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下列产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109(颁布时间)
19980109(实施时间)
20020118(失效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文号)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
第三章 保安人员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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