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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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职能定位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 ,国资委还承担着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各级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与协作机制
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职责划分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 监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国资委主要负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而地方国资 委则负责监管地方所属企业。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追责问责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问责,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警示教育,引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增强法纪 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立法背景
核心内容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职责、权利与义务、监管方式、法律 责任等。
重点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 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 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 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 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
协作机制
中央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 、联合检查等方式,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监管手段创新及信息化应用
监管手段创新
国资委在监管手段上不断创新,采用了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等 多种方式,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还建立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政策及解读

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政策及解读

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政策及其解读目录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9)4、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重点解读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PPP指南-国家发改委

PPP指南-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项目的指导意见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2日目录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1)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1)(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 (1)(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1)(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1)(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1)(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2)三、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2)(一)项目适用范围 (2)(二)操作模式选择 (2)1.经营性项目 (2)2.准经营性项目 (2)3.非经营性项目 (2)(三)积极开展创新 (3)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3)(一)健全协调机制 (3)(二)明确实施主体 (3)(三)建立联审机制。

(3)(四)规范价格管理 (3)(五)提升专业能力 (3)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4)(一)项目储备 (4)(二)项目遴选 (4)(三)伙伴选择 (4)(四)合同管理 (4)(五)绩效评价 (4)(六)退出机制 (5)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5)(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 (5)(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 (5)(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5)(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 (5)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5)(一)做好示范推进 (6)(二)推进信用建设 (6)(三)搭建信息平台 (6)(四)加强宣传引导 (6)附件1: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政策解读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政策解读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政策解读1. 背景介绍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就业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解读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政策,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利用政策资金促进企业发展。

2. 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概述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贷款利率优惠国家通过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会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融资需求给予相应的优惠利率。

2.2 贷款担保政策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服务。

这样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认可度。

2.3 资金补贴和奖励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奖励。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研发设备购置、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4 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国家鼓励大型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

这种方式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成长资本,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和提升竞争力。

3. 中小企业资金政策的操作流程中小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申请和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以下是一般的操作流程:3.1 需求分析和申请准备中小企业首先要分析自身的资金需求,明确需要资金的项目和金额。

然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文件、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等材料。

3.2 申请递交和审批企业根据政策要求把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或银行。

相关部门或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审核。

3.3 审批结果通知和资金拨付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相关部门或银行会通知企业审批结果,并安排资金的拨付。

企业需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方式领取资金。

3.4 资金使用和监督企业在使用资金时需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合理使用,并进行相关的报账和核算。

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解读

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解读

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其中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引入民间资本,这样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鼓励力度,近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下面将就此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2013年,我国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旨在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培育更多市场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管理和效率。

这项改革有利于改变现有国有企业单一、僵化的经营形态,为广大民间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机遇,同时也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领域和产业。

二、政策的重点1、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关键产业领域。

政策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要领域、关键行业,而且要突出产业投资。

这也是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

政策显示,国家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关键领域上将提供一系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并增强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2、支持民间投资重组和改造国有企业。

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改造以及收购、兼并和合作是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

政策指出,政府将会对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进行政策、财务等综合扶持,并给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充分考虑。

此外,政策还明确提到,有意愿进入国企的民间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多种资本组合,包括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并且鼓励多方主体共同参股。

3、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为了形成地方合作的多种形态,政策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创造性地引导和推动民间投资进入国有企业,建立灵活、适合地方特点的投资合作机制。

政策同时还要求各地落实政策,并以更开放、更包容的态度对待民间投资,推动其发展,实现共赢。

三、政策带来的影响1、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企业可以在改善环境、减少负担的同时,更容易获取必要的融资渠道和优势,拓展市场,提高影响力,在民间投资领域有着发展机会。

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纳 税 人 申报 的股 权 转 让 所得 相 关 资料 应 认 真 审 核 .判 断 股 权 转 让行 为是 否 符 合 独立 交 易 原则 .是 否符 合合 理 性
经 济 行 为及 实 际情 况 :对 计 税 依据 明显 偏 低且 无 正 当理
由的 .税 务 机 关 可参 照 每 股 净 资产 或 股 东 享有 的股 权 比 例所 对应 的净 资 产 份额 核定 。 7号 公告 则 进 一 步 明确 了 2
行) 的通 知》 国税 发【0 6 12号) > ( 2 0 】6 的规定, 项 目所得 该
负 自行 纳税 申报 义 务 的纳 税 人 的 主 管税 务 机关 . 各 种 按 情 况 可 以是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 体 工 商户 实 际经 营 所 在 个 地 、 籍 所 在 地 、 常居 住 地 等 主 管税 务 机关 。 户 经
可 采 取 的 核 定 方 法
于 纳税 人 收 回转 让 的 股 权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税 函『0 5 10号 ) 规 定 , 特 殊 情 形 区分 为 两 种 情 2 0 13 的 该 况 分别 处 理 :
1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履 行 完 毕 、 权 已作 变 更 登 记 , 、 股 且 所 得 已经 实 现 的股 权 转 让 . 让 行 为 结 束 后 . 事 人 转 当 双 方 签 订 并 执行 解 除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退 回 股 权 的协
机构 评 估 。还应 注 意 的是 ,纳税 人 若 对税 务 机 关 采 取 的 上 述核 定 方 法 有 异议 , 证 责 任 在 于 纳税 人 , 税 人 应 当 举 纳 提 供相 关 证 据 。 务 机关 认 定 属 实 后 . 税 采取 其 他 合 理 的 核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调研2018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4号)明确,从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注: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确定在中关村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等创新示范区及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是当前国有企业推进骨干持股的主要文件之一。

《意见》提出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要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意见》规定了严格试点条件,只有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营业收入和利润90% 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条件的商业类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使用该文件;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意见》还对试点企业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2010-5-14 15:25国家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实录: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若干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

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

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第十条要求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 混淆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关
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 系的判断;2. 在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无法对抗善
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已不能理 意第三人,投资方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3. 若被投资
解为是参股投资的行为指引,而是明确义务,即国有 企业经营不善对外负债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时,投
参考意义。
用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
(二)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资产负债率、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均应符合监管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 并且投资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提供自有
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 资金的证明材料。
法》要求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的决 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
策,对于下列事项,国有企业股东应充分表达意见: 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
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 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 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参股投资风
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作为监管对象,并未将地方国有企 原则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超过 15%。定期发布
业纳入监管范围。在实践中,中央企业遵照《中央企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
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地方国有企业原则 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
上遵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但还需 省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解读及政策原文政策解读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办法》出台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企业适用条件1.如何界定转制院所企业?答:转制院所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如何界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答: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

4.如何界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答: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10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举行2016年10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出席发布会并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电力运行、投资工作、价格运行和监管、经济体制改革、《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与回应热点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方面。

近一时期,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动去产能工作加快进度,取得积极进展。

截至9月底,钢铁、煤炭两个行业退出产能均有大幅提高,相关部门正在核实进度数据。

接下来,部际联席会议将严格规范去产能验收工作,近日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培训,开展抽查验收,确保产能真去真退近期去产能进度明显加快,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际联席会议持续推动落实。

二是专项督查层层传导压力。

三是开展专项行动,严格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今年奖补资金系数高,调动了地方多退早退的积极性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去产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煤炭产量下降,价格出现回升,市场供大于求矛盾得到明显缓解,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同时,也提振了相关行业的信心,改善了市场预期,缓解了通货紧缩压力同时应看到,近一时期,市场煤价出现了过快上涨势头,个别地区和一些电力、钢铁企业供应出现偏紧的情况。

目前即将进入备冬储煤时期,为统筹兼顾煤炭行业去产能,保障稳定供应,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近日,部际联席会议与有关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召开专题会议了解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加紧对煤炭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进行会商和研判,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9月初,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炭价格过快上涨的预案,并启动二级响应,日增加煤炭产量30万吨左右。

9月下旬又启动了一级响应,日增加煤炭产量50万吨。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决定会对现有公路交通建设和公路投资体制产生哪些影响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战略研究所所长徐丽解读如下:《决定》对公路投资建设的主要影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酝酿多年终于发布,使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思路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对各行业的投资体制改革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针对"企业投资决策权、政府投资决策、投资宏观调控和投资监管"4个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的现状而展开,改革要求十分具体,重点十分突出。

对公路行业来说,目前的投资体制在上述4个方面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只是问题的程度不同。

由此认为,《决定》中的4个方面主要内容对公路行业的影响程度依次为:1、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将对公路投资体制产生重要影响;2、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将对公路投资的范围和重点产生影响;3、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要求将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扩大与公路管理效率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4、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的要求将对公路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率产生影响。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对公路行业的影响:《决定》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提出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出了规范政府投资的资金管理要求;提出了规范审批程序和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的基本思路等。

改革内容十分系统全面,对公路行业投资的影响十分重大,具体在以下方面比较突出:1、公路建设的投资主题。

公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特点,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都比较明显,属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

因此,按照《决定》中的有关内容分析认为政府仍然是其主要投资主体。

同时,《决定》中提出了"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以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用事权划分投资范围的概念。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九项措施构建保护机制《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此,《办法》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有关负责人介绍,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主要是:(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做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

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解读八方面热点问题7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举行7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改委政研室主任、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出席发布会,介绍宏观经济运行、电力运行、投资管理、价格运行监管、经济体制改革、信用体系建设、去产能及近期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等方面情况,并回答了与会记者提问。

热点一:宏观经济运行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等主要指标好于预期。

经济增长6.9%;城镇新增就业735万人;CPI 上涨1.4%,PPI涨幅由1月份的6.9%回落至6月份的5.5%;货物进出口额13.14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9.6%;服务进出口继续增长,6月末外汇储备30568亿美元,连续5个月增加。

其他实物量指标和相关先导指标也都共振向好,指标之间的匹配度明显增强,国内外机构和专家纷纷上调对中国经济增长预期。

由于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可预测的因素仍然较多。

化解国内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潜在的风险隐患,任务依然较重。

为此,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既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持之以恒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热点二:电力运行从用电情况看,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2.95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增速较去年同期回升3.7个百分点。

其中,二产、三产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6.1%、9.3%,增速回升5.6、0.1个百分点;一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7.2%、4.5%,增速回落0.6、3.2个百分点。

6月当月,全社会用电量524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5%,增速回升3.9个百分点。

从用电结构看,上半年,二产用电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贡献率为69%,钢铁用电量自4月份以来同比持续负增长,上半年同比增长2.7%,增速比一季度回落10个百分点。

三产用电中,信息技术等高精尖行业用电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上半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同比增长14.3%,高于全社会用电增速8个百分点。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治环境下中国创业投资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趋势

法治环境下中国创业投资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趋势

法治环境下中国创业投资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创新意识的提升,创业投资逐渐成为了中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现如今法治环境下,创业投资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作为投资者和创业者,如何解读目前的政策和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在创业投资领域,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近年来,国家逐渐完善相关政策,从而打造了一个更加优良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

特别是,近期中央财政部门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使得这个领域更加风险可控,资金更加流通。

此外,在国家政策层面,中国的创业投资主要由两个机构来管辖,一个是中央层面的机构,一个是地方层面的机构。

中央层面主要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地方层面则是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这样的机构设置,使得国家在制定相应规划和政策时能够更为全面、精准的考虑创业投资的需求和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创业投资的政策基础得到了较大的优化,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二、技术创新、优质创业团队成为主要投资方向当前,虽然新兴领域是创业投资的热门方向,但是分析中国创业投资的投资趋势可以发现,技术创新以及优质的创业团队逐渐成为了投资人的主要方向。

在技术创新方面,新一代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领域将成为未来的投资主要方向;在创业团队方面,创始人的素质和团队的协同能力将成为主要的投资标准。

此外,由于国家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相应的资产配置也会逐步向中小企业领域上移。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创新和良好的创业团队一定会更加受到关注和青睐。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创业投资效率面对日益增加的创业投资需求,目前市场上的一些科技手段也开始被广泛应用。

比如,一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管理平台,已经成为了创业投资者的选择。

这种平台依靠“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能够保障资产的安全,并且在信息透明,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具备很大的优势。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5•【分类】正文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2024年7月,《河南省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提出:持续实施“基金入豫”,大力吸引天使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河南,打造科技投资基金群。

我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迈出了政府投资基金改革发展的第一步。

但随着基金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

为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打造高质量基金产业集聚生态圈,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暂行办法》,最终形成《办法》。

二、主要变化《办法》共7章29条,在总结前期基金运作经验基础上,秉持发展理念,围绕壮大基金力量、优化基金生态、规范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

基金旨在汇聚社会资本,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围绕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专项要求优化条款设置,一是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要求,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参股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团队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二是为鼓励省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发展,在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2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限制,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双落地”河南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三是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总和不超过子基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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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政策及其解读目录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9)4、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重点解读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并向我委报备。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最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私募股权融资与公开上市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通过发展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扩大保险、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

为培育股权投资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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