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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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武政[2006]1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当前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处于攻坚阶段,
城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周边进城务工人员增长进入高峰期,今后几年,我市就业供给总量将持续增加,同时劳动者技能素质与市场需求的
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
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新增就业岗位,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逐步实现劳动者就业比较充分、职业技能显著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相互衔接的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确保“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人员有1人再就业,巩固再就业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统筹城乡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努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失业人员,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坚持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建立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机制。
在制定和实施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
全面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扩大新增就业岗位;积极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仍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村改居”需要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中需转移就业人员;
7.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8.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
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一次。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8万元。
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原《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银营〔2005〕70号)继续执行。
3.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整顿市容市貌,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
新办贸易市场和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
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用地。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落实社区就业服务用地。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所属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税务部门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
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费补助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
1.对持《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