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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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决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
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5.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依诚实信用来设定,行使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序良俗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
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得道德。
7.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8.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意思自治
11.绝对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12.相对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13.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
14.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15.形成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6.抗辩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
17.既得权:法律上的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权利
18.期待权:法律上的某些条件尚未具备的权利
19.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
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0.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1.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2.行为:与民事主体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3.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6.监护:为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设立保护的制度
27.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29.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30.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1.个人合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组织,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3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34.法律民事责任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35.法人机关: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
和个人。
36.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组织
37.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38.动产:可以移动且不改变其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
39.不动产:不能移动,且移动会改变其性质,降低其价值的物
40.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41.意思表示:民事行为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得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
行为
4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决
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43.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确定,但其效力处于停止
状态,待所附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44.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
去法律效力
45.无效民事行为:因欠缺有效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4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
撤销权利的行为
4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
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补助后才能确立
48.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背地阿里人
承受的法律制度
49.委托代理:依照代理人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50.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51.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52.复代理:代理人将代理事项全部或者部分转托他人的代理
53.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
54.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
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55.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权
56.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以足够相信其有代理
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57.时效: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持续经过一定法定时期便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的
法律制度
5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保护权的制度
二、简答题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式具体的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