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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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 童 王 具 召 回管理 规定 元
第 一 章 总 则
疫 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 总局 ) 举报 儿 童 玩 具 缺 陷 和伤 害 等 有关 在 职责范围内负 责统 一组织协调 儿 信 息。
第 十条 生 产者 应 当将其 从业 第一 条 为 了规 范儿 童 玩具 召 童玩具 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基 本信 息 以及消 费者 投诉 或举报 、 回活动 ,预防和消 除儿 童玩具缺 陷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产 品伤 害事故 、 品伤害纠纷 、 产 产品 可能导致 的损害 ,保 障儿童健康和 督部门 ( 在本 在国外召回情况 等信息向所在地的 安全 ,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产 品质 部 门) 质 量技术监督部 门备案 。 量法 》 《 、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 儿童 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条 各 级质量技 术监 督 部 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按照 国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 5等法 律法规 , 制定本规 定。 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 , 加强儿童 家质检总 局有关规 定组织管理前款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 规定 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六 条 生产者 应 当对其 生产 第十 一条 各级 地方质 量技 术 内生产 、销售 的儿童玩 具的召回及 其监督管理 , 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儿童玩具 ,
的儿童玩具质 量安全 负责 ,并按照 监 督 部 门在 本 行 政 区域 内 负责 收
本规定的要 求 ,对儿童玩 具进行缺 集 、 处理儿童玩具缺 陷和伤 害投诉 、
风险评估 以及实施召 回。 是指设 计 或预定 供 1 4岁 以下儿 童 陷调查 、
举报 、 案等信息 , 备 并将有关 信息逐 级上报。

产品召回制度规章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汽车、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及时、有效,确保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召回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属于产品召回范围:(一)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四)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第五条产品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与健康安全直接相关的产品;(二)汽车、电子产品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三)其他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六条产品召回程序如下:(一)发现缺陷产品: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发现缺陷产品时,应及时向召回责任主体报告。

(二)调查核实:召回责任主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产品缺陷的存在。

(三)启动召回:经调查核实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召回责任主体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四)通知消费者:召回责任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消费者发布召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官方网站、消费者协会等。

(五)回收处理:召回责任主体应组织回收处理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六)后续跟进:召回责任主体应跟踪召回效果,确保缺陷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召回责任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未及时启动召回程序,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规定回收处理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隐瞒缺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知识征答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知识征答
注 1 请 勿 抄 题 ,只 要 写 清 题 号 和 答 案 即 可
— 一个工作 日内 ,向所在 地 的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
个工作 日内,向国家质检 总局提 交 召回报告 。
2请将答 案直接 写在信封 背面或 明信片上 寄回本 刊编辑 部 或发 到责任编 辑的 电子 邮箱 ,本 刊将在 公布正确 答案的 同时 。公布
竞答 正确者名 单
目- H
答 案
名 山 东 :邢 文举 崔
单 蒋立刚 王建 军
君 曹菊毅
1 特 定贮 藏条 件 ;饮料 酒 .
2 递 减 .
顾 海 东 苏 红 立

北 :江宏 亮 李彩 霞 吴俊星 武
李 肖香 谭 亮
斌 何 伟文
3 食 品 添 加 剂 ;具 体 名 称 . 4 ( ) 医 学 临 床 证 明对 特 殊 群 体 易 造 成 危 害 的 ; .一
3 .省级 以上 质量 技术监督 部 门可 以组 织设立 — — 一 ,为缺 陷调查 和风 险评估提供 技术支 持。省级 以上质量 技术 监督部 门可 以委 托具有法 定资质 的 — — _ _或实验 室 ,为 缺陷调查 和风 险评估提供 技术 支持 。
4 .确 认 儿 童 玩 具 存 在 缺 陷 的 ,生 产 者 应 当 立 即停 止 — — 一 在 缺 陷 的 儿 童 玩 具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儿 童 玩 具 存

( ) 五

( ) 召 回的 预 期 效 果 ; ( )存 在 缺 陷 的 儿 童 玩 具 退 换 后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措 施 ; 七 八 ( ) 其 他 有 关 内容 。 九
6 .生产 者应 当在主动 召 回报告 确定 的召 回完成时 限期满 后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范文(3篇)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范文(3篇)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____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发布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服务。

第三条产品召回、销毁工作应遵循及时、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产品召回、销毁管理组织,负责产品召回、销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召回第五条产品召回指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公司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产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召回: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产品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产品存在一般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使用造成不便的。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召回预警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导致召回的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一)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产品召回管理组织。

(二)产品召回管理组织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等级和范围。

(三)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召回日期、召回方式等。

(四)组织实施召回,及时通知消费者和有关单位,采取退货、换货、修理等措施。

(五)对召回产品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缺陷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六)召回结束后,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产品销毁第九条产品销毁指对召回的、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破坏性处理,确保产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十条产品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产品召回管理组织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确定销毁必要性。

(二)制定销毁计划,包括销毁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销毁日期、销毁地点等。

(三)组织实施销毁,采取破坏性处理措施,如切割、焚烧、填埋等。

(四)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销毁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规范产品召回行为,明确召回程序,确保召回工作及时、有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企业设立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产品召回工作。

第五条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产品召回工作。

(二)副组长:由企业分管质量、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成员:由质量、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监督产品召回工作。

(三)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四)对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一)收集、分析产品质量信息。

(二)提出召回建议。

(三)组织召回实施。

(四)跟踪召回效果。

第八条生产部门负责:(一)配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进行产品质量分析。

(二)按照召回要求,组织生产召回产品。

(三)对召回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九条销售部门负责:(一)配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宣传。

(二)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三)收集消费者反馈信息。

第十条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一)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二)对召回产品进行维修、更换。

(三)收集消费者反馈信息。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十一条产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

第十二条主动召回:(一)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立即组织分析,评估风险,提出召回建议。

(二)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对召回建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启动召回。

(三)召回启动后,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召回产品,销售部门进行召回宣传,售后服务部门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召回管理规程

召回管理规程

召回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召回管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安全和使用者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召回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主动在一定范围内收回、处理、销毁或更换相关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召回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和及时。

第五条本规程的范围包括与产品召回相关的组织结构、责任部门、流程制度、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上报,严禁隐瞒。

对于违反规程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产品召回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实施召回行动,应根据规程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召回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公司设立召回领导小组,负责召回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成员包括公司高管和相关部门主管。

第九条召回领导小组设立召回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召回工作,包括产品召回计划制定、宣传推广、召回执行等。

第十条召回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生产、研发、市场、品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需配合召回工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产品召回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召回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召回管理制度和流程,协助召回工作小组进行召回。

第三章责任部门及流程第十二条当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立即由发现人(部门)向产品召回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产品召回报告表,详细说明问题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产品召回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集召回工作小组成员进行紧急会商,制定召回方案,并报召回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召回方案要明确召回范围、时间、方式、责任人等内容,同时要做好召回产品的收集、处理、销毁或更换等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召回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措施。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集 系统 以及 与有 关 部 门共 同建 立 的儿 童 玩具 伤 害 监
44
国家 质检 总 局 可 以对 损 害结 果 严 重 或 影 响较 大
的儿 童 玩具 进行 缺 陷调 查 , 通知 生产 者所 在 地 的省 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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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要 的有关 资料 。
生 产者 提 交 的主动 召 回计 划应 当包括 以下 内容 :
第五 条
各级 质 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应 当 采 取 各种
生 产 者获 知 其 提 供 的儿 童 玩 具 可 能
有 效方 式 , 强儿 童 玩具 安全 知识 和 法规 制度 宣 传教 加
育。
存 在 缺 陷 的 , 当立 即启 动 缺 陷 调 查 。 认 是 否 存 在 应 确
缺陷。
门备 案 。 省级 质 量 技 术监 督 部 门按 照 国 家质 检 总 局 有关
供 1 以下儿 童 玩耍 ,经 过加 工制 作 并用 于销售 的 4岁
产 品 ; 生产 者 明示 不供 儿童 玩 耍 的除外 。 但 本 规定 所称 缺 陷 , 是指 因设 计 、 生产 、 示 等方 面 指 的原 因使某 一批 次 、 型号或 类 别 的儿童 玩 具 中普遍 存 在 的具 有 同一性 的 、 及儿 童健 康 和安 全 的不 合理 危 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对 本 行 政 区域 内 生
第二章
信 息 系 统与信 行缺 陷 调查 , 并报 告 国家 质检
总局 。
第 七 条 国家 质检 总 局 应 当 组 织建 立 儿 童 玩 具
缺 陷和 召 回信 息管 理 系统 , 括 儿童 玩 具缺 陷信 息 收 包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模版(3篇)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模版(3篇)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儿童玩具的质量安全,防止儿童玩具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儿童玩具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儿童玩具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儿童玩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相关协会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儿童玩具召回是指生产、销售、进口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需要对已经流入市场的儿童玩具进行召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条儿童玩具召回的目的是保障儿童的安全,消除隐患,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儿童玩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规定的儿童玩具包括但不限于玩具车辆、积木、益智玩具、模型、乐器、电子玩具等。

不包括禁止儿童使用的玩具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条儿童玩具召回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召回主体第七条儿童玩具生产企业是儿童玩具召回的主体,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儿童玩具销售企业是儿童玩具召回的重要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儿童玩具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并向消费者提供召回信息。

第九条儿童玩具进口企业是儿童玩具召回的主体之一,应当负责进口儿童玩具的安全质量,并在发生召回事件时积极开展调查和召回工作。

第十条儿童玩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儿童玩具召回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对儿童玩具进行安全质量检验,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儿童玩具企业的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质量安全提升,协助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买方或使用方也是儿童玩具召回的参与主体,应当密切关注儿童玩具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举报并积极参与召回工作。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十三条儿童玩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第十四条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及时组织调查、验证,制定召回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示。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监管部门应当对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
五、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
1. 宣传教育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应当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增强大家对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2)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六、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效果评估
1. 对儿童玩具市场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水平进行评估;
2. 对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3. 对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意识进行评估。
七、结语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提高儿童玩具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儿童玩具的质量和安全。
2. 召回等级:
(1)一级召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儿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二级召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儿童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3)三级召回:存在一定全隐患,可能对儿童造成轻微伤害。
六、召回程序
1. 召回申请:
(1)召回主体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召回计划;
(2)召回申请应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2. 建立监测机制
(1)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掌握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儿童玩具情况;
(2)监测数据可以用于完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合作与沟通
(1)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召回工作的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指在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这些儿童玩具进行召回并处理的一项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儿童因玩具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

首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儿童玩具召回的程序和要求。

在发现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时,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停止销售和生产相关产品,并对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召回的儿童玩具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玩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其次,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

召回范围一般包括所有存在同样安全隐患的产品,同时也可以根据产品召回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召回方式一般包括公告通知、媒体报道、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以便最大限度地通知到产品使用者。

召回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召回程序的要求,使得召回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另外,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召回后的处理方式。

经过召回的儿童玩具需要进行安全性检测和处理。

如果玩具可以修复或改进,生产商可以对产品进行修复或改进后重新投入市场。

如果产品无法修复或改进,则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

最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召回后的追踪和监督工作。

相关部门必须对召回的儿童玩具进行追踪,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召回和处理结果。

召回后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召回和处理工作。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保障儿童玩具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明确召回程序、范围和方式,加强对召回后处理和监督的要求,有效地保护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这也促使生产商和销售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为儿童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玩具。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规范儿童玩具召回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工作。

第三条儿童玩具召回是指对存在缺陷、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玩具,进行回收、修理、替换等措施,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儿童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儿童玩具召回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召回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儿童玩具召回工作。

第二章召回主体第六条儿童玩具召回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组装或者加工儿童玩具并出厂销售的企业。

第八条销售企业是指销售儿童玩具的企业,包括实体店、网络销售平台等。

第九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儿童玩具生产记录,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测记录等。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发现玩具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使其停止生产。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玩具召回情况,并告知召回原因、范围、措施等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到生产企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相关销售企业参与召回工作。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在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玩具,并按要求配合召回工作。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召回通告,并告知消费者召回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玩具召回的直接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未按要求公开发布召回通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治,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具有欺诈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是一种针对儿童玩具的安全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儿童玩具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1.质量标准:儿童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包括使用的材料、产品的结构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

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儿童玩具符合这些标准。

2.召回制度:当发现儿童玩具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和进口商应立即采取行动,启动召回程序。

召回程序包括停止销售受影响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退回产品、进行产品修复或替换等措施。

3.信息公告:对于需要召回的儿童玩具,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告这一信息,包括在儿童玩具包装上打上召回标志、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发布公告、通知销售渠道等。

4.召回追踪: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建立召回追踪系统,对已召回的儿童玩具进行记录和追踪。

这样可以确保受影响的儿童玩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5.法规要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规定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利益,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儿
童玩具。

同时,消费者也应密切关注儿童玩具的质量和安全情况,避免购买受影响的产品。

玩具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玩具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预防玩具安全事故,规范玩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销售、进口玩具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玩具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玩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玩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玩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玩具中的食品添加剂、玩具包装材料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玩具质量要求(一)玩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产品标识、安全性能、材质、结构等方面。

(二)玩具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邻苯二甲酸盐等。

(三)玩具的包装应当安全、环保,便于消费者识别和使用。

五、玩具生产、销售、进口管理(一)玩具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玩具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玩具。

(三)玩具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玩具符合我国标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玩具召回制度(一)玩具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玩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销售的玩具。

(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接到玩具召回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督促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召回措施。

七、宣传教育与培训(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玩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二)玩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玩具安全要求。

八、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简介儿童玩具召回是一种重要的措施,旨在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儿童玩具召回的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以确保有效地处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玩具,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召回管理制度1. 召回责任方召回责任方应包括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等相关经营者。

他们应承担儿童玩具召回的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活动。

2. 召回通知召回责任方应制定完善的召回通知制度,确保召回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

召回通知应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时间、召回方式等重要内容。

3. 召回协调人员设立专职召回协调人员,负责协调召回活动中的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协调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和儿童玩具安全知识,以便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4. 召回记录责任方应建立完整的召回记录系统,记录召回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召回原因、范围、进展等信息。

这些记录不仅有助于追溯问题产生的原因,也为后续的法律调查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召回处置流程1. 召回申请消费者、监管部门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召回责任方提出召回申请。

召回申请应包括详细的召回理由和证据,并提交给召回协调人员进行处理。

2. 召回评估召回协调人员接收召回申请后,应立即展开召回评估工作。

评估内容包括召回的必要性、受影响玩具的危害程度、召回方式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召回的依据。

3. 召回计划制定如果召回评估确认需要进行召回,召回责任方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

计划应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时间、召回方式、召回通知等关键要素,并报请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4. 召回执行一旦召回计划得到批准,召回责任方应立即启动召回执行。

召回执行包括召回通知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受影响玩具的回收和销毁等环节。

召回协调人员应监督召回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及时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5. 召回结束及后续处理在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责任方应对回收的玩具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后续处理,包括修理、退款或替换等。

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140
行政权力名称
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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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儿童玩具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保障儿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实施召回。

第二章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统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儿童玩具伤害监测系统等。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儿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发布与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其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前款规定的信息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进货、销售等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等信息档案。

第三章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发出调查通知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十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

第十九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儿童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

风险评估的规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七)召回的预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主动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七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召回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发布、信息备案、风险评估和文书格式要求等具体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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