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力监察大队依据执法权限自由裁量权标准分解表
度和裁量基准》修订的说明
-1 -关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基准》修订的说明2015年12月1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基准》。
2017年3月,市法制办提出动态调整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后,我局立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我们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修订1、第三条增加“或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2、第五条增加“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3、增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
本文件已经规定了明确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再行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不得与本文件相抵触。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文件基准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基准要求;基准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作为第六条。
4、增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2 - 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阶次和最高阶次之间酌定处罚裁量意见。
”作为第八条。
5、不予以处罚的情形增加“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6、增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定义,增加“(二)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列为第十二条的条款。
7、增加“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作为第十四条的补充。
8、增加“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第十五条。
9、增加“本文件中的数量较少是指3台以下,数量较多是指7台以上;较短时间是指3个月以内,较少时间是指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一、实施办法(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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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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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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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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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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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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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表的通知-沈政发〔2015〕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表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表的通知沈政发〔201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完成2015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根据市政府第十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现将2015年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实现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方式、调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突出抓好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等重点工作,对照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科学组织,攻坚克难,在确保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5日2015年各区县(市)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853619662沈河区95662206铁西区1094624964大东区633614765皇姑区474610966浑南区465610767于洪区50971177苏家屯区3596.5826.59沈北新区4686108610新民市4857.5927.511辽中县4296.5826.512法库县3346646康平县2156416全市目标76106175062015年各区县(市)服务业增加值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服务业委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7336.5168.66.5沈河区837.76.8192.76.83铁西区3536.581.26.54大东区211.96.548.76.55皇姑区387.46.589.16.56浑南区1776.540.76.5于洪区155.47.235.77.28苏家屯区109.77.225.27.29沈北新区74.26.517.16.510新民市101.3823.3811辽中县99.5722.97法库县78.16.5186.513康平县59.76.513.76.5全市目标34916.58036.52015年各区县(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和平区88202沈河区98273铁西区31706.174564大东区14726.137565皇姑区4010浑南区10266.125867于洪区13496.232068苏家屯区9656.421069沈北新区19226.1460610新民市12886.4285611辽中县11606.5260612法库县13016.5290613康平县6786.51556全市目标145506.1341562015年各区县(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计算单位:万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10082002.7252050-5.42沈河区10804855.72701218.43铁西区1140943-7.2285236-16.14大东区8246874.6206172皇姑区4007776.5 100194-18.26浑南区783306-6.6 195827-31.37于洪区4555595.5 113890-128苏家屯区3007405.475185-6.19沈北新区3572964.389324-21.6新民市3130003.178250-711辽中县25726436431611.312法库县2869713.1717431.313康平县176772344193-5.3全市目标8050000 2.5 2012500-6.72015年各区县(市)地方税收收入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计算单位:万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9349868.92337473.22沈河区8977985.3224449103铁西区97041672426042.3大东区7871874.8 1967971.95皇姑区359857689964-11.86浑南区7033063.8 175827-8.57于洪区4028985.9 100725-6.28苏家屯区2447407.961185-3.5沈北新区3342965.983574-0.610新民市2475435.961886-7.311辽中县2091645.95229120.312法库县2284993.957125-1.213康平县149172637293-14.6全市目标646986261617465-0.32015年各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7344612.82沈河区7474611.937385701.94大东区5514.5562.75皇姑区6284.5613.66浑南区5287.5576.97于洪区4647424.684574.5292.89沈北新区5063640.510新民市4804.540411辽中县4197313.212法库县3977364.813康平县2444.5223.2全市目标689356303.12015年各区县(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服务业委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819.111192112沈河区1224812.13铁西区592.59.41399.54大东区280.61169.59.45皇姑区318.11280126浑南区166.81039.510.57于洪区1226.4128苏家屯区153.81136.611.29沈北新区99.1102510.110新民市134.9113211.111辽中县106.110.526.410.912法库县11.716.71213康平县49.7611.99.2全市目标39631194311.22015年各区县(市)出口总额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计算单位:万美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5160002沈河区609835140853铁西区2137604413004大东区499675124635皇姑区17317578006浑南区4226007于洪区50868598008苏家屯区20391532609沈北新区6413051680010新民市140005345111辽中县568012法库县1525528513康平县43885300全市目标74970051567352015年各区县(市)新增贷款(贷款余额净增)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金融办计算单位:亿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11762沈河区3373铁西区1194大东区695皇姑区726浑南区557于洪区468苏家屯区309沈北新区4610新民市16111312法库县1213康平县9全市目标10002015年各区县(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计算单位:个序号责任单位新开工项目竣工项目签约落地项目开发策划项目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和平区81326755262沈河区81326755263铁西区107429261304大东区78306349265皇姑区7830634925浑南区97378254307于洪区88387045208苏家屯区78306240199沈北新区1074292613010新民市2039291211辽中县542039291212法库县541639291213康平县431133281214其它50201620全市目标10504008506003002015年各区县(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计算单位: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绝对额增长(%)绝对额增长(%)1和平区395006.896707.32沈河区6.893147.33铁西区364656.889807.44大东区362156.990507.75皇姑区36260790157.76浑南区369907.192207.47于洪区7.190907.48苏家屯区327607.786007.89沈北新区327547.684347.8全市目标36630791147.52015年各区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计算单位:元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其中:一季度目标增长(%)绝对额增长(%)1浑南区166707.653207.92于洪区166807.653357.93苏家屯区153707.7531594沈北新区152607.9561595新民市8.243159.66辽中县134858.347159.17法库县116058.2414098康平县111608.241209.2全市目标135258448092015年各区县(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计算单位:%序号责任单位2015年目标1和平区2.252沈河区2.53铁西区2.54大东区2.55皇姑区2.56浑南区2.257于洪区2.58苏家屯区2.59沈北新区2.7510新民市2.511辽中县2.512法库县2.7513康平县2.75全市目标2.52015年各区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指标分解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计算单位:% 序号责任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和平区——1.31.92沈河区——243铁西区——244大东区2.52.61.31.95皇姑区——1.31.96浑南区2.52.61.37于洪区2.52.6248苏家屯区2.52.61.31.99沈北新区2.52.61.31.910新民市2.52.61.31.911辽中县2.52.61.312法库县2.52.61.31.913康平县2.52.61.31.9全市目标2.52.61.33——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理。
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确需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及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七、行政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八、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2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轻微的或超标1倍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
一般
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一般的或超标1倍到2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
较严重
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较重的或超标2倍到3倍的(含下线)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罚款
一般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罚款
较严重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七万元罚款
严重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特别严重的,经环保部门多次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的
责令其停工整顿,处二万元罚款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大气污染
8
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一般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依法裁量,不得滥用、错误裁量。
2.制度原则:处罚必须在法定和明确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或扩大法定的惩罚标准。
3.适度原则: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一切有利于明确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裁量。
4.惩戒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有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重罚,形成震慑效果。
二、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求、社会危害程度等。
2.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频次:对于重复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加重处罚。
3.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社会利益等的不良影响程度。
4.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故意行为应当予以重罚,过失行为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5.违法行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有恶意或者违法行径严重、屡次违法的行为者,应当予以从严处罚。
6.其他相关因素:如行为者的悔过态度、自愿纠正错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等。
三、裁量结果:1.轻微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决定罚款金额。
2.一般违法行为:除警告、责令改正外,可酌情处罚款,一般不超过限额。
3.严重违法行为:除警告、责令改正外,可处以重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撤销执照等措施。
4.恶意违法行为:处以较重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
四、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1.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裁量权,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保证裁量结果的合法和公正。
2.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多名执行人员应当参与讨论研究,形成共识后进行处罚决定。
3.裁量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相关依据和权利保护途径。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记录裁量过程,确保裁量结果的可追溯性。
5.裁量决定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是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说明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说明【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说明(2010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
沈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沈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沈阳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08年1月1日)第一条根据《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沈政法发[2007]10号)的要求,依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经济处罚的条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不满10万元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不满1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处罚:1.不满10%的,处以2000元和400元罚款;2.10%以上不满15%的,处以2500元和500元罚款;3.15%以上不满20%的,处以3000元和600元罚款;4.20%以上不满30%的,处以3500元和700元罚款;5.30%以上不满40%的,处以4000元和800元罚款;6.40%以上不满50%的,处以5000元和1000元罚款;7.50%以上不满60%的,处以6000元和1200元罚款;8.60%以上不满70%的,处以7000元和1400元罚款;9.70%以上不满80%的,处以8000元和1600元罚款;10.80%以上不满90%的,处以9000元和1800元罚款;11.90%以上的,处以1万元和2000元罚款。
(二)利税、工资总额指标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其他总量指标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处罚:1.不满10%的,处以3000元和600元罚款;2.10%以上不满15%的,处以4000元和800元罚款;3.15%以上不满20%的,处以5000元和1000元罚款;4.20%以上不满30%的,处以6000元和1200元罚款;5.30%以上不满40%的,处以8000元和1600元罚款;6.40%以上不满50%的,处以1万元和2000元罚款;7.50%以上不瞒60%的,处以1.1万元和2200元罚款。
沈阳市电力监察大队依据执法权限自由裁量权标准分解表【范本模板】
(10)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11)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2、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倍罚款。
3
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2)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移动、损坏标志;
(3)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及其辅助设施器材;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等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doc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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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
沈阳市辽中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沈阳市辽中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对应的“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监督本机关对此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治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治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阻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峻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差不多实施的,没有显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差不多实施的,未显现严峻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差不多实施的,显现严峻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电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裁
不 予 处 罚
从 给予警 轻 告,处 1 处 万元以 罚 下罚款
一 处1万 般 元以上 3 处 万元以 罚 下罚款
C00065B040
从 处3万 重 元以上 5 处 万元以 罚 下罚款
不
予
C00066B010
处
C00066B020
1.《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 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 法侵占、使用电能。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 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 括: (一) 在供电企业 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
拒绝供 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 六条、第二十九条规
给予警 告
电的行 为
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 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 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 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 请新装用电、临时用 电、增加用电容量、变 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 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 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 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 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 料。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危 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 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 1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三)拆卸、盗窃 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 电力设备的。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危 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 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 1000 元 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三)拆卸、盗窃 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 电力设备的。
C00068B010
C00068B020 危害电 力线路
C00068B030 设施的 行为
C00068B040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市领导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评估2010年8月19日至9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及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1、完善《指导标准》及公开、监督检查、培训等情况;2、完善裁量基准、先例、说明理由、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处罚决定备案等制度及实施情况;3、各部门与区县(市)同步实施情况;4、行政执法文书中体现裁量基准情况。
(二)评估标准1、认真并及时梳理行政处罚依据,项目条款清晰准确;2、制定修改《指导标准》符合程序规定;3、切实建立“先例”和“说明理由”制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文书、调查报告、集体讨论笔录等文书中体现说明理由制度、裁量基准制度;4、案卷评查、重大处罚决定备案、监督检查、执法公示等制度体现规范自由裁量权内容。
二、评估情况报送评估结束后,请将评估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报告内容:(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特点,基本经验和成效、制度和机制建设及典型经验等情况;(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三)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行政效率原则,切实行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裁量标准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电力执法大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执法大队的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电力执法大队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电力执法大队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依法执法,全方位服务,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电力执法大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执法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处置、执法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等。
第六条电力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配备完善的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电力执法大队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规章和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电力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现问题和隐患时能够及时、迅速、科学地处理和解决。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九条电力执法大队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和办公室,其中领导班子由队长、副队长和各科室主任组成。
第十条电力执法大队队长是执法工作的领导者,全面负责执法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执法大队副队长负责领导辅助队长开展日常工作,协助队长处理重要事务,保障执法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电力执法大队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的执法工作,保证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第十三条电力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保证队内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资源的畅通和共享。
第十四条电力执法大队应当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执法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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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4、《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36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三、《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具体行为如下:
1、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1)破坏、哄抢、盗窃、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风力发电塔架间打桩、钻探、挖掘、修筑道路、地下开采,拆除建筑物、构筑 物,砍伐树木等;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利用电力线路杆塔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体;
(3)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打桩、钻控、修筑道路、地下开采,开挖沟渠、池塘;
(2)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移动、损坏标志;
(3)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及其辅助设施器材;
(2)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4)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确从事的,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沈阳市电力监察大队依据执法权限自由裁量权标准分解表
序号
行政违法项目名称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1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电力法》第6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电、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5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其具体行为如下: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5)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6)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7)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8)进入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捕鱼、炸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安全的行为;
(1)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设施、器材,移动、损坏标志;
(2)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
(3)攀登杆塔;
(4)利用杆塔、支柱、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或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5)在杆塔支柱间、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9)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10)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11)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2、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1、《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1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19条与《电力法》第71条相同。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倍罚款。
6
7
一、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具体行为如下:
1、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1、《电力法》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2、《电力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1、《电力法》第63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切构不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距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5)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或者风力发电塔架间作业;
(6)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7)在风力发电保护区内种植乔木,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8)在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盗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能的,具体行为如下: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轻微,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1)、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处五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性质较恶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轻,性质一般,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轻微,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第19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