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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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保障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强化项目债权债务的同步管理与项目资金监控,积极回笼资金,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集团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内在因果关系和过程控制需求而制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目标及基本方法(一)目标1、积极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2、合理保障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3、通过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同步分析、相互印证,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合理控制风险。

4、持续、动态进行风险预警。

(二)基本方法1、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持续控制;2、分级分类管理,分项控制;3、明确责任主体,多部门、多层次参与,系统性控制;4、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分工配合,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权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销售或承揽合同,因提供产品或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应向业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欠款。

预付账款主要指按合同约定预付的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务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费。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主要指应向材料或劳务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应交税费主要指工程流转税费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主体第七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疑难案件评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评审是指对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评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过罚相当和少数服从多数定案的原则。

第三条省、州(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应分别成立案审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一)具有10年以上执法实践经验;(二)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本部门业务骨干。

案审委员会开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负责案件评审会议前相关事宜的协调。

召开案件评审会议由提请案件评审的机构负责筹备。

第四条案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程序组织案件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的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评审决定。

第五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营业执照(逾期年检或者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的;(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下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下同)的:1.省工商局处以20万元以上;2.州(市)级工商局处以10万元以上;3.县(区)级工商局处以5万元以上。

(四)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拟处以下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下同)的:1.省工商局处以5万元以上;2.州(市)级工商局处以2万元以上;3.县(区)级工商局处以1万元以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建法〔2009〕130号)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依法行政,我厅再次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不符合上位法精神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17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清理意见1《云南省优秀城市测绘成果评选暂行办法》云建规[1996]791号1996年11月13日废止2《云南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办法》云建城[1997]628号1997年9月18日废止3《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云建标[2000]279号2000年4月3日废止4《云南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云建建[2000]306号2000年4月11日废止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建标[2000]523号2000年5月31日废止6《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建建[2000]1184号2000年12月6日废止7关于发展房屋置换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云南省房屋置换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01]603号2001年6月12日废止8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增设暂定二级资质等级标准的紧急通知云建建[2001]722号2001年7月19日废止9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建房[2001]1235号2001年12月19日废止1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建规[2002]10号2002年1月10日废止《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89号2002年9月17日废止12关于我省房地产估价师办理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2]843号2002年10月8日废止13《云南省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云建建[2003]579号2003年9月3日废止1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房[2004]311号2004年5月27日废止15《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04]612号2004年8月9日废止《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建建[2004]732号2004年10月8日废止17云南省优秀规划设计评选暂行办法云建规[2004]958号2004年12月31日废止——结束——。

重大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

重大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

重大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定一、前言为加强重大纠纷案件的管理,规范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重大纠纷的案件处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

三、重大纠纷案件的定义1. 重大纠纷案件指公司内部因合同、劳动、业务等问题引发的对公司财产和声誉具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案件。

2. 具体的重大纠纷案件范围由公司法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纠纷案件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划定。

四、重大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1. 纠纷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上报公司法务部门,并按照法务部门的指示进行处理。

2.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纠纷案件上报后,立即成立专门的纠纷案件处理小组,负责具体的案件处理工作。

3. 纠纷案件处理小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

4. 在处理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纠纷案件处理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等工作,努力争取解决纠纷。

5. 如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纠纷案件处理小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并寻求领导层的支持和指导。

五、重大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2. 法律依据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者扭曲事实。

3. 科学合理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兼顾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原则:处理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尽量做到保护两者的利益。

六、重大纠纷案件的管理要求1. 公司各部门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对可能引发重大纠纷的业务活动进行提前预判和管控。

2. 公司法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营活动,了解公司内部存在的潜在纠纷风险,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和所出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企业发⽣的涉及出资⼈重⼤权益的;(三)对中央企业改⾰发展可能产⽣重⼤影响的;(四)具有⼀定国际影响的。

第四条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作坚持统⼀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企业之间发⽣法律纠纷案件,由双⽅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型中央企业应当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

第⼆章处理第⼋条国资委⿎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处理。

第⼗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未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的统⼀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条中央企业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发挥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的作⽤。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云25民终20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嘉李涌刘玉芳【审理法官】张嘉李涌刘玉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超【当事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超【当事人-个人】杨超【当事人-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忠寿【代理律所】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上诉人系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

上诉人承包工程后,在其施工现场公示牌上明确载明项目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其中秦华为项目经理、邢家新为项目副经理(分管安全)、申虎为项目副经理(分管征迁)、杨金云负责第五施工段。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云国资法规[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08】97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流程图

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流程图

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二0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3)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围 (4)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5)第五章费用承担及案件归档 (17)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18)第七章附则 (18)附录: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系指建设集团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

“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保障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强化项目债权债务的同步管理与项目资金监控,积极回笼资金,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集团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内在因果关系和过程控制需求而制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目标及基本方法(一)目标1、积极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2、合理保障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3、通过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同步分析、相互印证,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合理控制风险.4、持续、动态进行风险预警.(二)基本方法1、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持续控制;2、分级分类管理,分项控制;3、明确责任主体,多部门、多层次参与,系统性控制;4、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分工配合,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权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销售或承揽合同,因提供产品或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应向业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欠款。

预付账款主要指按合同约定预付的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务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费。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主要指应向材料或劳务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应交税费主要指工程流转税费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主体第七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云国资法规[2009]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法规【2009】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一)涉外经济案件;(二)一审受理法院为高级及高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三)涉案标的达人民币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四)涉案标的占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五)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六)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七)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企业集团层面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八)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汇总填报《省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案件年度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建工领域法律问题案例(3篇)

建工领域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建工领域法律问题案例。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工程的大部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2. 乙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3.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 乙方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三、案件事实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在工程完工后提交了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并未按照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工程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 乙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资质不符的情况。

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仅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4. 乙方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建工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崛起,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繁荣背后,也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建工类法律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建工领域法律问题的普遍性,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建工类法律案件的主要类型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建工类法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订立纠纷: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方面的纠纷。

(2)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数量、价款等方面的纠纷。

(3)合同变更纠纷: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等方面的纠纷。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方面的纠纷。

(2)工程质量检测纠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方面的纠纷。

(3)工程质量保修纠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方面的纠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安全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的纠纷。

(2)安全生产许可证纠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吊销等方面的纠纷。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纠纷: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质量、安装、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4. 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2)劳动报酬纠纷:工资、奖金、津贴等方面的纠纷。

(3)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建工案件办理思路

建工案件办理思路

建工案件办理思路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证据:在建工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需要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证人证言等。

2. 确定责任主体:建工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律师需要根据证据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3. 分析法律关系:建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4. 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的时间、地点、诉讼请求等。

5. 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律师需要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判决:如果委托人胜诉,律师需要协助委托人执行判决,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办理建工案件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需要认真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工法律案例(3篇)

建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3月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某市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场施工,甲方按期支付了工程款。

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支付工程款是否及时?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4.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过程1. 乙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地基基础沉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2)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墙体厚度不足,影响墙体承重能力;(3)屋面防水施工过程中,防水材料选用不当,导致屋面渗漏。

综上所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甲方支付工程款是否及时?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具体如下:(1)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时支付工程款,但甲方实际支付时间延迟至工程量完成50%;(2)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时支付工程款,但甲方实际支付时间延迟至工程量完成80%。

综上所述,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及时。

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4.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工类法律问题案例(3篇)

建工类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某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018年6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50%,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2019年3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万元及违约金200万元。

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工程款确实拖欠,但原因在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

被告要求原告先整改质量问题,然后再支付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 原告是否需要先整改质量问题?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 关于原告是否需要先整改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先整改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暂行)-云建建[2007]167号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暂行)-云建建[2007]167号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暂行)正文:----------------------------------------------------------------------------------------------------------------------------------------------------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暂行)(云建建〔2007〕16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是指省建设厅对重特大事故发生地的州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实施约谈:(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的;(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两起(含)以上的;(三)对事故控制不力,同期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四)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它情形。

第四条省建设厅约谈小组由分管厅领导、建管、法规、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约谈前,省建设厅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书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作说明。

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部门:为加强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桂建集团办字﹝2007﹞29号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十月八日主题词:司法案件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公司领导,办存。

公司办公室年10月8日印发(共印10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办字﹝2007﹞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及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案件。

第四条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权限(一)公司法律事务处负责公司各类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其本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管理工作;公司法律事务处应当加强对二级公司及分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二)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二级公司和分公司及法律事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由公司法律事务处统一负责,公司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好有关经费问题。

第七条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原则上由本公司法律事务处处理,也可以选聘律师事务所代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建工纠纷案件证据裁判规则梳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建工纠纷案件证据裁判规则梳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建工纠纷案件证据裁判规则梳理来源:工程法评作者骆伟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声明:本公号专业分享转载来自:最高院、各院校教授、各地方法院、大咖律师等实务文章及指导性裁判案例,帮助各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在实践中遇到疑难问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平台。

欢迎大家转发!版权归原作者,本号保持中立,严禁本号所发的文章作为其他商业用途。

若来源标注有误及侵权请后台留言则删。

谢谢!投稿邮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笔者注:新民事证据规定(法释〔2019〕19号)已删除该条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38号裁判要旨: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分配证明责任错误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有关于“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中已经删除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审法院作出原审判决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不应再适用法释〔2001〕33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制度一、概述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案件处理流程,保障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建筑工程案件主要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纠纷,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以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内容1.案件受理建筑工程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受理。

案件受理时,应当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2.案件调查受理建筑工程案件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矛盾。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确保案件处理的事实依据充分、准确。

3.协商调解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减少案件处理的时间和成本。

协商调解应当由专门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

4.仲裁和诉讼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当进行仲裁或诉讼处理。

仲裁和诉讼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透明、公正和依法进行。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5.执行建筑工程案件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落实和执行。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确保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6.监督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监督可以由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当事人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和规范。

三、案件处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公平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偏袒一方,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3.效率高效建筑工程案件处理应当高效,及时解决纠纷,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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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和评估,建立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七条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私自处理。

第九条所属企业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选聘社会关系好、业务能力强、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优秀律师。

涉及代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还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条所属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若律师不能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应根据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或解除委托关系。

因处理委托事务
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中介机构为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实绩,选取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建立集团备选律师库,并作为优先聘用的对象向所属企业推荐。

所属企业聘请律师担任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应当从进入备选律师库的律师中选取。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集团总公司备案。

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报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有关结案情况。

第四章协调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由企业依法独立处理为主,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协调,不得擅自采取诉讼方式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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