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创新药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外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
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注册申请。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应符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ICH)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完整。
为确保临床试验设计和数据统计分析科学合理,对于境内外同步研发的且将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人在实施关键临床试验之前,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进行沟通,确保关键临床试验的设计符合中国药品注册的基本技术要求。
三、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要求境外临床试验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
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
— 1 —对于已有境外早期临床试验,后续在境内进行临床研发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对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评价,具备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经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后,可用于支持后续临床试验。
对于所有临床试验已在境外完成尚未上市的,应提供完整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已上市的,还应提供安全性、有效性更新数据,方可用于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基本技术要求对于境内外同步临床研发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汇总境内外各类临床试验,形成完整的临床试验数据包,方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请。
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应包括生物药剂学、临床药理学、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数据。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7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药品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外获得的创新药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
不过,数据质量决定接受程度。
《指导原则》依据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将接受临床试验数据分为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与不接受3种情况。
完全接受的条件包括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注册检查要求;境外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目标适应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不存在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
若数据存在影响有效性和/或安全性的种族敏感性因素,数据外推至中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则为部分接受。
若数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充分支持目标适应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则属于不接受的范围。
此外,对于用于危重疾病、罕见病、儿科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药品注册申请,属于“部分接受”情形的,可有条件接受。
《指导原则》明确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
1. 技术指导原则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溯源《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通过药品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在境外获得的创新药临床试验数据。
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
《指导原则》要求,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和可溯源,这是基本原则。
其数据的产生过程,应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应确保境外临床试验设计科学,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数据统计分析准确、完整。
鉴于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是接受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指导原则》明确在中国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提供境外所有临床试验数据,不得选择性提供临床试验数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
临床试验是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作用于人体的效应或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
由于医疗器械的固有特征,其试验设计有其自身特点。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
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
临床试验目的决定了临床试验各设计要素,包括主要评价指标、试验设计类型、对照试验的比较类型等,进而影响临床试验样本量。
不同情形下的临床试验目的举例如下:(一)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是否优于/ 等效于/ 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
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有效性指标。
(二)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优于/等效于/ 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
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以乳房植入体为例,临床试验通常选择并发症发生率(如包膜挛缩率、植入体破裂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及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通过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申报注册以及监管部门对该类临床试验数据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避免或减少重复性临床试验,加快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进程。
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我国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一)伦理原则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1—的伦理准则。
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和标准。
(二)依法原则境外临床试验应当在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国家(地区)开展,并且符合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监管要求,若临床试验所符合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并充分证明差异内容不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且能够保障受试者权益。
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原则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不得筛选。
申请人应确保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目的适当,试验设计科学合理,试验结论清晰,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接受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号)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19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一部分:主要定义和概念一、前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提出了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相关的要求,部分条款特别提出,医疗器械在按照要求使用时,应能够达到其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其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副作用已被降至最低且可被接受。
由于医疗器械及其技术的多样性,使注册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面临较大挑战。
一些技术已使用多年,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认知。
另一方面,许多产品采用了尚未应用于患者的新技术。
此外,产品的适用范围和临床应用可能有较大差异,终端用户范围较广,使用经验多样,均可影响临床结果。
考虑到医疗器械相关情况的复杂性,当证明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需基于个案分析以评估临床证据是否可接受。
因此,了解医疗器械如何完成符合性评估,以及临床评价在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部分主要介绍临床评价和临床证据相关概念,阐述临床试验、临床数据、临床评价以及临床证据之间的关系。
本部分的定义和概念,用于医疗器械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的建立和保持,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本部分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三、定义和概念(一)临床试验定义: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
解释:临床试验包括可行性试验、为获得上市批准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上市批准后开展的试验。
(二)临床数据定义: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
解释:临床数据的来源包括:1.申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试验数据;2.同品种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数据;3.已发表和/或未发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经验数据;4.其他来源的临床经验数据,如登记研究、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病历数据等。
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为避免或减少重复性临床试验,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加快医疗器械在我国的上市进程,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作为一类特殊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数据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我国注册申报的临床证据时,申请人应进行充分分析,判定其用于我国注册申报的合规性和科学性,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我国注册申报临床证据时的考虑因素,并举例说明了境内外临床试验差异分析的操作思路,以便为申请人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监管机构的技术审评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基于现有认知水平提出差异分析的建议,并未穷举境内外临床试验的所有可能差异,所列举的差异也并非全部适用于同一申报产品。
申请人应结合产品具体特点进行差异分析,必要时补充临床试验。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我国进行注册申报提供指导,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变更注册申请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声称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我国注册申报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临床试验时所产生的研究数据。
二、境内外临床试验的差异分析鉴于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情况和临床试验设计密切相关,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我国注册申报的临床证据时,首先应对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差异分析,判定其作为我国注册申报临床证据的合规性;其次应对境内外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进行差异分析,判定其作为我国注册申报临床证据的科学性。
(一)境内外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要求的差异分析针对该部分差异分析,申请人应明确:1.境外临床试验所在国家(地区)对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或标准等的清单,必要时,提供相关文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详细解读
4.基本原则——需确认信息
适用范围
• • • • • • • 适用人群 适用部位 与人体接触方式 适应症 疾病的程度和阶段 使用要求 使用环境等
使用方法
禁忌症
防范 措施
警 告
逐条确认
10
4.基本原则——应得到的结论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 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 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Series1, 6822, 3, 4%
Series1, 6863, 18, 23%
6866
6877 6822 6825 6840 6854
9
6 3 3 3 3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介入器材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Series1, 6877, 6, 8%
Series1, 6866, 9, 11% Series1, 6846, 16, 20%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免于临床的产品目录由CFDA制定,不能自行判定是否可以免除临床; • 需临床试验审批的产品参见《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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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19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19日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 号);(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
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的研究数据。
• •
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 辛基宣言》③ 说明临床试验所在地采用 的伦理 、法律、法规所制 定的(国际)规范和标准
•
境外临床试验开展: 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
若该文件与GCP①有差异, 则需说明其差异内容 • 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 接受CFDA②监督检查
伦理 原则
• •
数据应真实、科学、
Click here to add your text. 请注册的医疗器械正常使
用下的确认或验证。
12
试验资料考虑因素及技术要求
能够确定(或难以判定)某些因素对 临床试验数据产生(是否)有临床意义 的影响时,申请人应阐明降低或消除各 项差异影响所采用的方法。
对于能够明确界定的对试验 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因
素,申请人可针对差异因素在
我国境内进行补充试验
9
9
Example 1
可界定的不同因素对临床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产品:
技术审评 要求的差 异
因产品作用于人体的机理、接触 人体的方式和时间、预期产生的临 床效应等各不相同,因此部分器械 用于不同人群的安全性影响和干预 程度不同
受试人 群差异
如: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研究
者能力(学习曲线)、诊疗理念 或准则的差异等。有些因素可能 对试验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8
临床试验 条件差异
对比后差异于境外开 展临床试验产品数据 境外临床 试验数据
Text in here
可作为验证资料— 证明同品种医疗器 械的差异且对产品 安全有效性无影响
境外临床数据能涵 盖其同种器械差异 所需的试验内容
6
01
02 03
• 境外试验数据应科学,完整,充分 • 需补充部分资料时,可于境内或境外开展补充 试验,数据综合评价符合后予以接受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
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1. 国际准则的接受:根据国际准则,如国际卫生组织的《良好临床实践指南》(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和国际药物相关品质管理体系标准(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制定适当的技术指导原则。
2.国内相关法规和准则的要求:确保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接受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
这包括医疗伦理准则、药物管理法规和标准等。
3.试验设计和实施的合理性:对境外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样本量计算、试验方案、纳入排除标准、随机化等方面。
4.试验数据的合规性:确保从境外临床试验中获得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这包括原始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5.审查和核查:建立相应的审查和核查机制,对境外临床试验的数据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这可以通过监察、监督、现场访视和数据完整性检查等方式实现。
6.技术专家的参与:吸纳来自多学科的专家,特别是有相关临床试验和药物审评经验的专家,进行数据的科学评价和统计分析。
这些专家可以参与评估临床试验的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等。
7.信息共享和透明度:支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充分共享和透明度,特别是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数据共享和交流。
这有助于有效利用全球各地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药品审评的效率和质量。
8.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利用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共同促进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的互认和接受。
总之,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应当兼顾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全球药品研发和审评的进程,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药物的需求。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和指导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应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11月24日附件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旨在初步规范和合理引导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的应用,为申请人使用医疗器械真实世界数据申报注册以及监管部门对该类临床数据的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真实世界数据和真实世界研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本指导原则基于现有认知水平制定,需根据科学发展不断完善和修订。
一、概述(一)真实世界数据与证据本指导原则所述真实世界数据是指传统临床试验以外的,从多种来源收集的各种与患者健康状况和/或常规诊疗及保健有关的数据。
围绕相关科学问题,综合运用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循证医学等多学科方法技术,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开展的研究统称为真实世界研究。
真实世界研究通过系统性收集真实世界数据,运用合理的设计和分析方法,开展前瞻或回顾性研究。
真实世界证据指的是,通过分析真实世界数据,形成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收益相关的临床证据,可能作为有效的科学证据用于监管决策。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
附件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相关说明:1.为确保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工作的规范开展,制定本审查要求。
2.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的过程。
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明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
3.对于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要求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4.本文件供审评机构用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
申请人在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时,可依据本文件进行自查,自查表不需要在申报时提交。
5.本文件与电子申报配合使用,章节设置与电子申报保持一致。
—1 —使用说明:1.产品注册立卷审查由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共同完成。
临床评价部分按照职能分工,由审评部或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完成,剩余部分由审评部人员完成。
2.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分别填写产品基本信息,分别开展各自负责内容的审查,并给出负责内容的审查分结论。
3.审评部人员、临床与生物统计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进行适当选项的勾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对于勾选“否”的项目,应在“存在问题”中给出该项判定为“否”的所有原因。
存在问题将告知申请人。
4.本表格中临床评价问题的回答应通过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问题的回答得出最终结论。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应作为立卷审查单的一部分进行汇总。
—2 —流水号: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适用性:□适用□不适用审评部立卷审查分结论:□通过□不通过临床与生物统计部立卷审查分结论:□通过□不通过立卷审查总结论:□通过□不通过—3 —进口产品,管理类别为二类或三类。
境内产品,管理类别为三类。
产品按照同三类申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18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施行日期】2021.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7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
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
5.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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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及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通过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申报注册以及监管部门对该类临床试验数据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避免或减少重复性临床试验,加快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进程。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我国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
(一)伦理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
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
和标准。
(二)依法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在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国家(地区)开展,并且符合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监管要求,若临床试验所符合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并充分证明差异内容不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且能够保障受试者权益。
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不得筛选。
申请人应确保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目的适当,试验设计科学合理,试验结论清晰,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接受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依据申请人注册申请中选择的临床评价路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作为临床试验资料,亦可作为验证资料证明与同品种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其中后者的临床试
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包括:针对与同品种器械对比后的差异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所产生的数据;申请人已有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能够涵盖针对同品种器械对比后需进行的差异试验内容。
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予以接受。
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根据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还需补充部分资料时,可在我国境内或境外开展补充临床试验,其补充试验数据与原境外试验数据综合评价后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后,予以接受。
申请人若采用我国境内及境外同期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注册申报资料,还应阐明境内承担的病例数的分配依据,以便于进一步评价是否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亦可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四、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资料时的考虑因素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
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
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
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受试人群差异
由于医疗器械作用于人体的机理、接触人体的方式和时间、预期产生的临床效应等各不相同,因此部分器械用于不同人群的安全性影响和干预程度不同。
申请人应确认所研究的人群数据可外推至我国使用人群。
受试人群的差异对临床试验数据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
1.内在因素:指基于人类遗传学特征或人口学特征的影响因素,包括人种、种族、年龄、性别等方面。
2.外在因素:指基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文化的影响因素,包括饮食习惯、宗教信仰、所暴露环境、吸烟、饮酒、疾病发生率、罕见或地域性共病、肥胖、治疗理念、社会经济情况、教育程度、医疗依从性等方面。
上述的部分因素同时可基于内在和外在因素而产生,例如种族差异。
(三)临床试验条件差异
境外临床试验需考虑与我国试验条件的差异对试验数据及我国预期使用人群的相关性产生的影响。
试验条件差异包括: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研究者能力(学习曲线)、诊疗理念或准则的差异等。
有些因素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例如由于诊疗理念或标准不同,临床操作方法可能不符合我国相关临床操作指南。
此外,医疗设施和研究者水平的差异也会对试验数据产生影响,对操作性要求较高的器械,研究者对器械的使用能力可
能直接对试验结论产生明显影响。
上述的三个方面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因素在某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产生过程中可能单一存在,也可能多项共存,虽然已知这些因素客观存在并会对临床试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各因素影响程度的判定还应结合拟申报器械的特性、临床试验目的等进行。
根据医疗器械发展现状、临床使用经验、以及对相关疾病和诊疗方法的认知,能够对大部分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所产生的影响判定出不具有实际临床意义时,可不要求逐一证明。
能够确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或难以判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是否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申请人应阐明降低或消除各项差异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据需要考虑进行对受试人群进行亚组设计,或对已有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亚组分析。
对于能够明确界定的对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因素,申请人可针对差异因素在我国境内进行补充试验,结合原有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共同用于确认该器械在我国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
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前,与医疗器械审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利于对拟申报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的科学、完整、充分达成共识。
可界定的不同因素对临床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影响的产品实例如下:
例1: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
用脉动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因为工作原理涉及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应考虑皮肤黑色素沉淀问题,境外人群与我国人群肤色存在差异,应进行相应的临床研究。
例2:用于遗传病基因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果不同人种遗传基因存在差异,境外产品基于境外人群选择的检测基因可能与我国人群遗传基因存在差异,应考虑我国人群中相关疾病遗传基因的突变位点、突变频率等影响因素,进行相应的临床研究。
例3:用于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在境内外的流行基因型别不同,如乙型肝炎病毒在世界各地的基因型分布存在差异,我国常见型为B、C、D型,全球目前已发现的基因型有A-I 共9个基因型。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应通过临床评价证明其基因型的覆盖性和检出能力。